文化旅游资源移动开发研究*

2012-11-27 09:42宋河有
旅游研究与实践 2012年6期
关键词:区域资源旅游

宋河有

(内蒙古师范大学 旅游学院,内蒙古 呼和浩特010022)

旅游学界和业界很早就认可并强调“文化是旅游的灵魂”这一观念[1]。这凸显了文化资源的挖掘与利用在旅游开发中的重要性。目前,各地多样的文化资源已成为我国旅游开发所关注的焦点,对文化旅游资源的挖掘已成为深化旅游开发的主要手段。从实践中不难发现,文化旅游资源的开发一般是在原生地进行的,因为这样能很好地确保文化原生性和真实性。但同时也出现了越来越多的将文化资源移动离开原生地进行开发利用的现象,例如很多城市的文化旅游节、文化主题园、文化主题街区等文化旅游吸引物并不是在资源原生地开发利用,而是不同程度地移动开发的结果,并且这种移动开发现象已经变得越来越普遍。系统研究文化旅游资源移动开发这一现象及相关问题,对深化文化旅游资源开发和优化区域旅游发展都具有重要意义。回顾以往文献可以发现,针对这一领域的专门研究比较匮乏。笔者曾对非物质文化旅游资源在旅游中心城市的有形化利用问题做了系统研究[2]。这里将针对文化旅游资源的移动开发现象进行全面分析和总结,以期望对我国旅游开发实践有所裨益。

一、文化旅游资源的可移动性分析

在旅游学界,关于“旅游资源是否具有可移动性”这一问题,早在20世纪90年代初就曾有过激烈争论。多数学者都强调旅游资源的地域性和不可移动性。刘振礼指出,“地域性是指旅游资源具有明显地方特征,呈现出显著的地区差异。自然旅游资源具有地区差异,人文旅游资源也同样具有地域性。在旅游活动中,基本上是旅游者移动来就旅游资源,旅游资源却不移动。”[3]40至今,大家仍普遍认为“旅游资源具有地域性,是不可移动的”。而与此相反,自李涛1993年对旅游资源的不可移动性提出质疑[4]以来,对旅游资源可移动性的讨论也一直没有终止。邓爱民认为“旅游者与旅游资源之间具有双向互动关系”[5];王艳平、郭舒认为“如果旅游者愿意以牺牲旅游对象物的部分真实性来换取移动成本的减少,此时旅游资源的移动是有意义的”[6];常红生认为“人文旅游资源,即文化旅游产品是具有可移动性的”[7]22;王艳平认为“温泉能否移动取决于移动后是否尚存乃至于加强了旅游意义”[8]79;宋河有认为“将区域内的非物质文化旅游资源移动到旅游中心城市进行开发,不仅能实现区域文化资源的集聚,而且更好地走近游客”[2]93。

现在已无需对旅游资源“移动”的本质作更多争论。在严格的概念层面上旅游资源具有“不可移动性”。但在具体开发操作中,却可以发现旅游资源并不是绝对不能发生空间位移,文化旅游资源的移动开发现象尤为常见。将区域内的文化资源移动到特定场所(如旅游中心城市或其他优势区位点)进行旅游化利用,只是将展示场所做了位移,但并没有脱离本来的文化背景,这与“不可移动性”并不矛盾,但却能使其有更多机会接近潜在消费者[2]93。所以,从地理空间上看,文化旅游资源是可以在异地开发利用的。这里强调的“移动”就是指旅游资源转化为旅游吸引物时的展示地点离开其原生地的现象。各种文化元素发端于不同地点,但却可能在其他地方被开发利用。所以说文化旅游资源具有一定程度的可移动性。

二、文化旅游资源移动开发的现象及其类型

刘振礼在1994年对旅游资源“貌似移动”的可能原因做了较详细地分析,认为旅游资源的“貌似移动”可能有5种情况,但只有“有形实体的搬迁”才算严格意义的资源移动[3]41。笔者认同其严谨观点,但同时认为对文化旅游资源的开发确实存在着明显的异地开发现象,即一个或一组具有影响力和号召力的文化元素,在地理空间上发生不同尺度的位移,在异地进行开发转化成为旅游吸引物的现象。具体来说,可归纳为四大类型。

(一)异地仿造型

异地仿造就是指原来的文化资源并没有从原生地消失,而在其他地点进行模仿或仿造的开发模式。一般来说,这种移动常常是一系列文化元素在异地聚集在一起进行展示,属于主题式集聚开发(一般来说,只有资源单体自身具有极大影响力时,才可能出现单一资源的异地仿造现象)。这种开发类型有4种具体形式:

1.文化主题公园

将与某一主题相关的一系列文化元素聚集在一起,在特定空间进行持久的文化展示,即形成了文化主题公园。这种异地仿造的目的基本上都是为了更好地接近客源市场,所以其选址常常是在潜在客源充足的旅游中心城市或区域外一些大城市。例如,“迪斯尼”、“锦绣中华”以及各地的“民俗旅游文化村”都属此类情况。

2.文化主题街区

“目前大多数城市都采用以文化为灵魂和支撑点,当地民风民俗为其内涵,打造一种以休闲旅游为气息的旅游方式,通常将这种旅游开发模式的产物称为文化主题街区。”[9]围绕某一文化主题,在其影响区域内的旅游中心城市创建具有地方特色的主题街,这也是国内外常见的文化资源移动开发现象。很多城市出现的“风情街”、“特色巷”、“文化一条街”均属此类。

3.民族风情主题景区或接待场所

一种情况是直接在文化原生地附近建设具有本地特色的景区,将一些文化元素聚集在一个景区内,是对当地民族风情和生活方式的全面仿造和诠释,属于小尺度移动仿造。例如内蒙古格根塔拉、锡拉穆仁等景区,以具有蒙古族风情特色的接待场所和活动内容为吸引物,吸引了内蒙古周边各大中城市游客,成为了内蒙古草原地区的重要旅游吸引点。另一种情况是在旅游中心城市建设民俗风情主题的接待场所,例如内蒙古地区几乎所有大小城市都有蒙餐馆、蒙族主题餐厅或酒店,蒙古包外形的建筑比比皆是,虽然它们离开了草原牧区,有一定程度的城市化和现代化痕迹,但它们却能代表本区域的文化特色。

4.文化节事活动

将区域内一些文化节事活动在旅游中心城市进行仿造,从而起到更广泛的宣传效应,这也是常见的文化旅游资源移动开发现象。例如郑州国际少林武术节、呼和浩特草原文化节。这些文化节事活动发源地的区位以及经济背景欠佳,但它们具有较高的知名度和文化影响力。所以从区域旅游发展的全局出发,常常在旅游中心城市对其仿造,从而起到带动文化原生地以及整个区域旅游业发展的作用。

(二)异地创造型

有些非物质文化资源在原生地仅仅是存在于历史或口头传说,人们只知道其存在,却没有相应的有形文化实体或有组织的文化活动行为,无法找到其本来面目。那么,为了将其进行开发利用,有时会在条件优越的地方进行创造性开发,也就是在原有已知信息基础上进行有形化展示,其中也不乏有一些全新设计与改造。具体形式有以下2种:

1.全新的旅游吸引物

主要指针对一些历史文化资源进行的创造性建设。有些文化元素只留下了故事,却没有足够的有形展示物,那么有时会对其还原原貌,以形成旅游吸引物。我们常将新建的吸引物离开原址(甚至很多时候不知道原址),以便更有利于接近游览者,例如郑州黄河游览区的炎黄二帝巨型塑像就属此类。

2.全新的旅游节事活动

流传于特定地域的文化活动可能消失殆尽,但由于旅游开发具有经济拉动效应,人们常常“旧事重提”,重新就此文化元素开展文化节事活动,以期为本地带来更多的旅游经济效应。那么自然会选择在最有利于吸引游客的地方进行,旅游中心城市常常成为最佳选址。内蒙古昭君墓附近的昭君庙会在1999年后改为每年七八月份在呼和浩特城区内举行,更名为昭君文化节,于是其知名度得到快速提升。呼和浩特也曾因此获得了“中国十佳节庆城市”的美誉。

(三)异地“表演”型

一些地区的民俗风情表演出现在城市中的酒店、餐馆、景区等场所已成为司空见惯的事。只要经营者下工夫挖掘,他们很容易在任何地方呈现各类民族文化表演活动项目。这种形式虽然只是表演人员的暂时移动,但表演过程就成为一种吸引物呈现,所以说也属于文化资源的异地开发现象。根据移动尺度可分为2种情况:

1.文化影响区内的异地表演

这是指在文化影响区内非文化原生地的表演,也就是该文化资源的移动是在其流行区域范围内的。这在民族地区很常见,例如蒙古族歌舞、敬酒、迎宾、烤全羊等仪式的表演在内蒙古各地旅游区内随时可见。

2.文化影响区外的异地表演

这是指表演活动已经超出其流行范围,演员不久会回到原地。旅游者在欣赏这些项目时,得到的是对它们原发生地和存在地的感受,而绝非对其目前所在地的感受[3]41。从对资源开发利用的动机上,可分为2种情况:一是文化影响区内人员主动外出表演,从而成为本地区旅游促销的主要手段,例如河南少林功夫的出国表演、2010年上海世博园内的各地文化表演;另一种是被动外出表演,常常是由文化影响区外投资主体推动发起的民俗表演活动。

(四)实体迁移型

“在现实世界中,移动实体旅游资源(无论是小尺度的原地挪动,还是大动干戈的异地搬迁)大多出于两种原因:一是由于经济建设需要的被迫移动;二是保护和利用文化资源,充分发挥其休闲观赏和教育功能的需要。”[7]22那么通过实体搬迁进行异地开发就出现了2种形式:

1.被迫搬迁的文化实体

在进行交通建设、城市或社区规划或其他重大项目建设时,随时可能出现一些文化遗产的现存地点与之冲突的情况。基于此进行的被迫搬迁主要是出于社会发展大局着想的资源移动利用,这是在任何地方都可能出现的情况。众所周知,为建设长江三峡大坝,许多因水位上升即将被淹没的寺庙和遗迹不得不迁往异处。

2.主动移植的文化景观

有些文化遗产由于距离设施完备、交通便利的大城市较远,很不利于接近客源市场。那么在对其开发利用时,有些地方或其他投资者就采取了直接“移植”的形式。如2007年12幢徽派古建筑从安徽皖南黄山市的休宁、歙县、屯溪等地被整体“移植”到了上海卫斯嘉生态休闲园[7]22。

三、文化旅游资源移动开发成功的内在规律

(一)开发对象的选择:地方标志性文化

大多数文化旅游资源都是在原地被挖掘利用的,而移动开发的目的无非是为了更好地保护、利用和发扬该项文化资源。显然,并不是所有的文化旅游资源都适合移动开发,而只有那些具有地方典型特色的标志性文化元素才更适于移动开发,开发也更易于成功。河南省的“两拳”文化资源实施了“走出去”战略之后很容易就成为了知名文化旅游产品。而我国上世纪末在建设主题公园大潮中涌现出的大批文化主题公园,则由于缺乏地方个性而走向了亏损的道路。

(二)开发选址的空间取向:区域中心城市或优势区位点

除了少数情况下受到投资主体的影响而出现跨区域移动开发的现象外,一般来说,移动开发会受到一定的空间约束。也就是说,不是一项文化资源移动到任何地方开发都可以获得成功。移动开发的目的一般是为了更好地利用或发扬该项文化资源,那么自然会有人为选址因素。首先从区域旅游发展视角看,文化旅游资源一般倾向于被移动到该文化影响区的中心城市。区域中心城市由于具有政治、经济、文化、交通等多方面优势而通常成为一个地区的旅游流集散中心,也就意味着这里的市场潜力巨大。当然,不可一概而论。区域中心城市也往往受到现代社会文化的冲击,而常常使一些区域文化元素明显失真或变异。“千城一面”现象使很多区域中心城市在作为本地区的文化代表和旅游形象代表时失去了魅力。那么,就出现了第二种选址倾向,即离开文化原生地做小尺度移动,将一些文化元素集聚在原生地附近区位较好的地点进行开发。内蒙古的格根塔拉、锡拉穆仁等草原旅游景区的成功就得益于其选址在草原上,能给人以较强的文化真实感。

(三)旅游吸引物的展示形式:差异化

不管属于何种类型的移动开发,只要原生地还存在该项文化资源,并且也进行不同程度的开发,那么移动开发就必须遵循一个基本原则,就是避免重复和雷同。这就需要在产品开发时加上一定的设计和创造。首先在产品的功能上就应体现差异化战略,开发必须拾遗补缺,而不能直接重复文化原生地文化资源的功能特色。其旅游功能的差异化定位,客观上是基于旅游资源特色和客源市场需求特点的,是与旅游产品设计联系在一起的。在进行具体的产品设计时,开发地与原生地的差异化开发常表现在活动形式与内容的差异、被动观光与积极参与的差异、产品档次的差异、刺激运动与舒适休闲的差异、参与主体的差异等方面。

(四)开发地与原生地的竞合关系:利益双赢

当在区位、配套设施条件较好的地点对区域文化资源进行移动开发,并取得良好效果时,常常会引起文化原生地也随之进行不同程度地开发,或原生地本来有一定开发,而移动开发使新的开发地获得了新的吸引力,这两种情况都必然会引起开发地与文化原生地之间的利益纷争。分析可发现,两者之间首先表现出合作色彩,同时也表现出相互竞争属性。从合作层面看,开发地借助原生地文化资源魅力增强了自身吸引力,同时也将原生文化发扬光大,帮助文化原生地知名度和吸引力获得了提升。从竞争层面看,也必然存在一定的利益冲突。例如,区域外来游客的旅游时间会在两者之间存在一个分配问题。一般来说,游客停留时间越长,消费机会越大。游客特定的时间和消费额会在两者之间进行分配,甚至很多情况下游客只去一个地点就离开该区域,所以两地之间常伴随着利益分割问题。尤其是随着移动开发的成功,该项文化资源知名度的提升会使两地竞争越来越激烈。

如果一味强调开发地利益,原生地必然受到屏蔽。最佳运作方式应是开发地与原生地既有争取客源的竞争关系,也存在开发地引导游客前往原生地的引导效应,实现双赢效果。当然,推动文化原生地与移动开发地的合作以及协调解决两者间的利益冲突问题,需要政府或其他第三方机构介入,从而实现区域全局的旅游效益最大化。除了极少数的直接迁移现象外,移动开发大多是政府推动的结果。如少林武术节在郑州举办,使郑州增加了吸引力,同时也更好地宣传了少林文化,扩大了嵩山少林寺的知名度,形成了双赢局面。

(五)开发成败的关键:多要素协同发展

文化旅游资源的移动开发有成功也有失败。我们可以看到文化主题公园开发热潮下的失败惨状,也可以看到很多成名的文化节庆活动。总结可发现,文化旅游资源移动开发的成败关键取决于多个要素:一是开发对象,因为开发对象的选择决定品牌的形成及魅力;二是吸引物的内容与表现形式,因为独特性、避免雷同与空泛是吸引物保持持续吸引力的法宝;三是选址,因为开发地点的选择直接决定了潜在市场规模与机会;四是社区参与度,因为社区参与程度直接影响旅游吸引物的轰动效应和影响力;五是目的地营销,良好的目的地营销系统通过媒体、公关等手段能让更多人知道该项吸引物,这是扩大影响力的必要手段。综合来看,文化旅游资源移动开发要获得持续成功,必须以这几方面要素为保障,同时以动态思维为吸引物创造持续吸引力,最终结果必然是适者生存。

四、文化旅游资源移动开发面临的文化失真问题

(一)文化失真是移动开发的必然结果

移动开发导致了文化元素在原生地以外的地点展示。那么人们在文化展示地看到的文化产品,相对于其本来面目肯定会有变化,也就是常说的文化失真现象。因为在异地展示,对这些文化资源来说离开了其成长环境,而进入新环境就必然和当地的一切外在因素发生作用,又加上一些市场导向的运作,那么自然会使这些文化资源产生不同程度的变化甚至发生变异。

从实践中还可发现,除了有形实体直接迁移模式外,其他方式的移动开发呈现出一定规律:在移动尺度较小时,其文化失真现象几乎不为人们所觉察,而随着移动尺度增大,文化失真现象变得越来越使人敏感。例如,草原地区的民族歌舞在区域内呈现时,人们会认为这很真实地展示了当地文化;而同样内容搬到区域外时,人们却认为这只是表演,而不是真实文化的呈现。虽然在文化影响区内进行移动开发造成的文化失真不易被觉察,但文化失真却是文化旅游资源移动开发的必然结果。

(二)文化失真未必导致移动开发的失败

其实关于移动文化资源会造成其失真的结果是人所共知的。那为什么还会出现这么多的移动开发现象呢?很显然,文化失真未必会影响移动开发目标的实现。因为这些开发都是以尽可能吸引和便利消费者为出发点的。文化失真固然会对那些纯粹的文化旅游者降低或失去吸引力,但却可能吸引更多的大众游客。当然,不管何种方式的移动开发,光靠这些文化展示是不够的,都需要配以不同程度的特色化创造才可能获得成功。靠近文化原生地的小尺度移动开发更具真实性效果,而在旅游中心城市却更具宣传效应和对原文化的引导效应。显然,不论何种方式的移动开发,都会造成文化产品不同程度的失真,但这未必会导致开发失败,而创造性与选址才是关键。

五、结语

地理空间上的文化旅游资源移动开发已经是很常见的现象。合理的文化旅游资源移动开发很容易在挖掘潜在市场方面获得成功,并能促进区域旅游发展,但这并不意味着所有文化旅游资源都可随意进行移动开发。首先,应注意资源本身的价值和魅力,其次,还要注意移动目的地的选择,再者,还应从旅游发展全局视角审视区域内旅游产品的统筹与协调。文化旅游资源的移动开发必然会造成目的地与文化原生地之间的利益冲突问题,而来解决和协调这些冲突需要政府或其他第三方机构的介入,从而实现区域旅游效益最大化,这有待于进一步分析和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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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王艳平,郭舒.旅游规划学[M].北京:中国旅游出版社,2007:75,7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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