黄必然 刘金花 李金燕 王昭丽
生殖道尖锐湿疣(CA)是一种由人乳头瘤病毒(HPV)感染引起的性传播疾病,近年来感染较多见,尤其是妊娠期尖锐湿疣,生长快,传染性强。为了解妊娠期合并尖锐湿疣的临床特征、治疗效果及对妊娠结局的影响,我们将近年来治疗的42例妊娠期尖锐湿疣报告如下。
1.1 一般资料 惠州市第一人民医院、惠州市中心人民医院自2007年1月至2011年6月治疗妊娠期下生殖道尖锐湿疣42例,年龄在19~37岁之间,平均24.1岁,已婚30例,未婚6例,孕周6~34周,病程15~62 d,设该组患者为观察组。随机抽取同期未妊娠的女性尖锐湿疣患者42例为对照组,年龄在18~36岁之间,平均年龄23.8岁,已婚24例,未婚18例,病程26~70 d。两组间的年龄、病程经统计学处理差异无统计学意义(P>0.05)。所有病例均为初发病例,皆有非婚性接触史或配偶感染史或间接感染史,有典型的临床表现;醋酸白试验阳性;部分临床表现不典型的病例病理学检查确诊,未接受其他方法治疗,所有病例均无严重心、肝、肾疾患。
1.2 观察方法 详细询问患者自觉症状,观察疣体的形态、大小、数目、分布部位、比较两组治疗结果、疣体复发情况及妊娠结局、新生儿预后。
1.3 治疗方法 采用多功能电离子治疗仪进行治疗,患者取膀胱截石位,常规消毒,在2%利多卡因局部浸润麻醉下,采用长火连续电灼至病变消失,阴道壁及宫颈部位用窥器暴露,可不用麻醉,直接电灼治疗至疣体消失;对较大的疣体,先用短火切割再用长火灼除至病变消失,如出血过多可用生理盐水5 ml加1 g/L肾上腺素0.1 ml局部注射以加强止血,或者外用肾上腺素局部压迫以加强止血。术后1周复查,如有残留可予同样方法治疗。全部病例随访至分娩后6个月,术后7 d第1次复查,无复发每两周复查1次。
1.4 疗效评定标准 痊愈是在观察随访期内原皮损处及周围皮肤无疣体赘生物发生,无醋酸发白区,疣体全部脱落,基底愈合,症状消失;有效是疣体大部分脱落,症状减轻;无效是疣体大部分未脱落,症状同前;复发是在观察随访期内,疣体脱落后重新出现或他处出现疣状赘生物或醋酸发白区。
1.5 统计学方法 采用χ2检验。
2.1 疣体情况 妊娠组病灶大部分以菜花状为主,疣体数量多分布广泛且易发展为巨块状(疣体>4 cm),妇科检查见外阴、阴道、宫颈及肛周等部位有毛刺状、鸡冠状或菜花状赘生物,表面灰白或粉红色,粗糙;皮损米粒至蚕豆大小,呈散片或片状生长,触之易出血。妊娠组中无症状,自己或产检发现外阴赘生物者24例,占57.14%;有症状(表现为白带增多、异味,阴部或肛门周围瘙痒,部分有性交出血)检查发现赘生物者18例,占 42.86%。非妊娠组中无症状者 31例,占73.81%;有症状者11例,占26.19%。
2.2 治疗结果 见表1。与观察组比较,对照组1次治愈率优于观察组(P<0.05),两组3次或以上治愈率均为100%。观察组无1例出现流产、早产,观察组及对照组无1例出现创面感染及脱痂期出血。
表1 两组妊娠尖锐湿疣患者治疗情况(例,%)
2.3 妊娠结局 观察组42例患者有30例经电灼治疗灼除疣体且临床判断治愈的患者在医生的建议下选择自然分娩,有9例选择在预产期时剖宫产,有2例因分娩过程不顺、1例因超过预产期2周而选择剖宫产。所有新生儿均无畸形、窒息,无生长发育迟缓,体表未见尖锐湿疣皮损,随访6个月未见婴儿咽喉部及其他部位发生乳头瘤样增生物。
3.1 临床特征 妊娠期由于细胞介导的免疫功能受抑制及激素水平的升高更易感染HPV,这是目前普遍认为的因素[1]。妊娠组病灶≥0.5 cm并且多个部位受累者多于非妊娠组,且由于孕期下生殖道组织充血、松软,有利于疣体迅速增长而发展为巨块状。尖锐湿疣多数无症状,病程长短不能准确判定,可以几天到数月,甚至更长,本观察妊娠组病程短于非妊娠组,两组无症状者占半数以上,提示在产前检查时,应引起对该病临床症状,尤其是对人乳头瘤病毒感染的亚临床症状的注意及重视。
3.2 治疗 妊娠期尖锐湿疣的治疗目的是去除疣体以减少分娩时新生儿接触HPV的机会,同时必须要防止早产、流产及药物对孕妇和胎儿的影响,防止感染和减少或防止母婴的直接感染[2]。本组患者全部治愈,无1例发生流产或早产,提示电灼治疗妊娠期尖锐湿疣安全有效,电灼治疗能较合适地破坏尖锐湿疣基底部分但又不至于损伤正常组织,操作简单,定位准确,容易掌握烧灼深度,局部反应轻,创面愈合快,不留瘢痕,不诱发宫缩,和微波、CO2激光治疗尖锐湿疣同样安全可靠[3],可用于孕妇。孕期尖锐湿疣数量多、生长迅速,一旦确诊应及时治疗以减少复发和传播的机会;治疗时应先易后难,深浅适宜,止血充分,不强求一次性把疣体清除干净,术后密切观察有无活动性出血,严格定期复查,如伴有其他性传播疾病,需同时治疗。
3.3 妊娠结局及对婴儿的影响 本观察30例妊娠期尖锐湿疣患者继续妊娠至足月分娩,无不良妊娠结局,无早产、流产及畸形儿,新生儿体检及随访无异常发现;12例剖宫产新生儿随访6个月,亦未发现并发症。提示妊娠期尖锐湿疣应早发现、早治疗,治疗应尽量不系统应用药物,术后应嘱咐患者定时复查,以便能尽早发现新皮疹,妊娠期尖锐湿疣患者在充分治疗的情况下,可不终止妊娠;尖锐湿疣也并不是剖宫产的指征,和王苏平观点一致[4],只有在瘤体阻塞产道时,才考虑进行剖宫产。
[1]段民录.妊娠期尖锐湿疣33例临床分析.中国皮肤性病学杂志,2005,19(4):231-232.
[2]彭慧霞,张红卫,范引侠,等.妊娠期尖锐湿疣146例临床分析.中国皮肤性病学杂志,2003,17(4):262-263.
[3]叶薇薇,周玲.两种方法治疗妊娠期尖锐湿疣116例疗效比较.福建医药杂志,2005,27(4):64-65.
[4]王苏平.妊娠期尖锐湿疣146例临床分析.医学研究通讯,2004,33(5):63-6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