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苗在宽
“权力”与“监督”形成之后,两者一直相互依存、不可分割,既对立又统一, 既矛盾又和谐,既激烈又平淡。 不能只有“权力”没有“监督”, 也不能刻意夸大“监督” 而窒息了 “权力”,二者相辅相成,缺一不可
“权力”与“监督”是当今社会瞩目的焦点, 是社会发展“矛”与“盾”的两个方面,也是推动历史前进的强力杠杆。自“权力”与“监督”形成之后, 两者一直相互依存、不可分割,既对立又统一,既矛盾又和谐, 既激烈又平淡。 不能只有“权力”没有“监督”,也不能刻意夸大“监督”而窒息了“权力”,二者相辅相成,缺一不可。 当前,如何正确理解“权力”与“监督”的关系,是摆在广大党员干部面前的历史性课题。
在人类进化过程中,不论母系社会,还是父系社会,作为社会的人,始终都处于权力的监管和约束中。 在人类群居的洪荒时代,人群中就有了领头人,随着社会的发展产生了私有制、产生了阶级,随后产生了国家。 随着国家的出现权力的产生,自然就出现了用“权”问题。 为了维护国家的稳定、 发展,防止权力的扩大化, 就需要对用权情况进行制约,这就形成了“监督”。自“权力”与“监督”形成之后,两者一直是相互依存,不可分割的社会组成部分。 “监督” 是用以限制和制约“权力”,使“权力”始终保持在规范的范围内,不得超越规范界限,权力一旦超越界限,就破坏了公平正义,必将为社会所唾弃。
“监督”, 是监察督促的意思,最早有文字记录的在 《周礼地官乡师》上:“大丧用役则帅其民而至,遂治之”(“对大丧用役”进行监督)。在历史的长河中,我国的监督制度源远流长,尧、舜、禹时期开始就有原始意义的监督,先秦时期开始萌芽,秦汉时期建立了监督制度, 设立御史为中央监督机构; 唐朝对御史制度加以改进,设立了“台、殿、察”三院;宋、元两代由于连续战乱,只是沿袭了前朝体制; 明朝吸取了元朝灭亡的教训,强化了监察制度,中央设立都察院、厂卫系统,地方设置巡按御史、 提刑按监察使司、 督抚等;清朝仍然沿袭明朝体制设立独立于行政都察院体系;中华民国设立有监察院;中华人民共和国设立有监察部,在中国共产党内部有纪律检查委员会等等。纵观我国几千年的文明史, 始终都没有离开过“监督”二字。
“权力”与“监督”是既矛盾又统一的社会行为规范, 是推动社会发展密不可分的组成部分,既不能只有“权力”没有“监督”,也不能刻意夸大“监督”而窒息了“权力”,二者相辅相成,缺一不可。
何谓“权力”? “权力”是一种广泛存在的社会现象。 在政治学与国际关系研究中,对“权力”的解释可能有许多种定义: 一是作为个人或国家的追求目标。 二是作为影响力的度量尺度,即资源的内容与多寡。 三是作为政治斗争的结果。四是作为一种宰制与被宰制关系的表述。 五是在反对情况下仍能实现自己意志的能力。 从对“权力”的定义上不难看出,“权力”具有天生的强制性和不平等性, 人们常常将权力与恶相提并论。 但是“权力”也是人类社会维持运作的必然手段。 当“权力”的正当性失去后,往往会蜕变成赤裸裸的暴力。
在当今社会, 权力是为了有效地组织和调动社会关系和资源,创造新的更多的社会价值。为了人们更好地生存与发展, 必须有效建立各种社会关系,充分地利用各种价值资源,用“权力”对社会的价值资源进行有效的影响和制约。
“权力”的本质是主体以威胁或惩罚的方式强制影响和制约自己或其他主体价值和资源的能力。 因此“权力”需要制约和“监督”,不受“监督”制约的“权力”,会形成权力膨胀,从而形成腐败的土壤。“权力”靠什么去约束?历史的经验告诉我们,一要靠制度规范行为,二要靠监督制约机制。
目前我国在监督方面,存在两套监督机构,一是行政监察机制, 上有国家监察部下有基层监察部门;一是党内监督机制,上有中央纪委下有各基层的纪检监察机构。 在企业目前实行的是一个机构、两块牌子,纪检监察合署办公。 此外,还建立有政协监督,既注重发挥各民主党派的监督作用,也注重社会媒体舆论监督等。 所有这些,都是为了一个目的,这就是强化监督制约机制,保障权力的健康运行。
权力是人民给的,用权者有责任有义务,把权力用在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上。 历史和现实表明,一个党执政久了,就容易产生脱离群众的倾向,容易产生官僚主义,容易滋长腐败,也容易失去生机与活力。
党员干部要始终保持与人民群众的血肉联系,首先,要用好权,就要一切相信群众、一切依靠群众。 人民群众才是真正的英雄,才是历史的创造者,这是马克思主义的基本观点。 党员干部有了这种意识,就会摆正自己与群众的关系,在行动上亲民爱民。 也只有这样才会将群众的安危冷暖放在心上, 倾听群众呼声, 关心群众疾苦,切实解决群众的实际困难。 党员干部要做到“权为民所用、情为民所系、利为民所谋”。 要树立正确的权力观、地位观、利益观,永葆共产党员的先进性,需要不断加强主观世界改造,不断提高党性修养。
党的十七大报告鲜明提出:“必须让权力在阳光下运行”。 因此,要做到阳光用权,就必须抓好“监督”。 在监督问题上,党员干部既是“权力”运行的主体,也是落实“监督”的主要力量。 一是要树立党内监督权威,抓好党内监督机制。 在机构设置上, 党的纪律检查委员会直属党中央领导, 各级纪律检查委员会的干部由上一级纪律检查委员会派出, 下一级纪律检查委员会只接受上级委员会和上级党委的领导, 这样才能够保证监督的独立性、权威性。 在制度规范健全的情况下,监督的主要对象应该是各级“一把手”,抓好对他们的监督才算是把握了方向。 通过对一把手的监督,促进其勤政,促进其清廉,促进其正确使用手中权力。 在实行行政负责制的国有或集体企业, 以及其他行政领导负责制的单位, 也要从体制和制度上明确党组织的监督保障作用,促进权力得到有效监督。
按照《惩治与预防腐败体系工作规划》的要求, 抓好勤政廉政教育, 抓好预防腐败工作,建立健全各项制度,抓好对党员干部的责任考核, 对违反党纪政纪造成腐败的党员干部进行严肃惩治。 在对党政“一把手”干部的设置上,不搞“一肩挑”。“一肩挑”表面上看似方便,在工作上不会出现扯皮、推诿,提高了办事效率,但容易使权力失去制约,为腐败创造条件。 所以党政“一把手”应分别由两人来担任,分别履行自己的职责,起到发挥集体领导的作用,从而也达到对权力的监督制约。
现实中“权力”作为推进社会发展的支配力量,占据非常重要的位置。没有健康的权力运行机制,社会必然处于混乱状态,以致不能健康运转。 同样,没有制约、无限膨胀的“权力”, 也极易导致拥有权力的个人私欲膨胀,从而产生腐败或不廉洁行为,因此有必要加强对掌权人的“监督”。
对于公权力的监督, 是对权力运行全方位的监督。 从机制上看权力监督也就是权力制约, 是对掌握权力的人进行的一种制约机制,也是权力主体对权力客体的一种监督。在企业工作中, 凡属重大事项必须经过领导班子成员集体讨论、集体决策,涉及职工群众重大利益的问题,必须充分征求职工群众的意见和建议, 并及时将结果向职工群众进行公开。 要在加强专门机构监督的同时,加强职工群众民主权利的地位和作用,真正赋予基层职工群众的知情权、参与权、表达权、申述权、表决权,使民权能够监督和制衡各级各类“权力”,从而确保职工群众民主权利的健康发展。
“权力” 在接受专门监督机构监督的同时,也要接受职工群众以及舆论的监督和制约,避免行政权的独断专行。在党务工作上,要充分发挥党内民主, 注重听取党内外群众的意见和建议, 党内的一切工作不仅仅是围绕经济建设这个中心, 还要紧紧围绕着为人民服务的中心进行。
总之,只有各种官方权力彼此监督制衡,才能防止擅权、 滥用权力和不作为的现象发生,才能更好地预防和打击腐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