争议声中的著作权法修改
3月31日,《著作权法》第三次修改草案公开征求意见。征求意见稿在形式体例上更具科学性,“著作权”、“相关权”、“权利的限制”、“权利的行使”、“权利的保护”是此次征求意见稿的核心章节,其体系化程度较现行著作权法已有明显的进步。
此次著作权法修改从开始之初就采用广开言路的方式,由三个专家组背对背进行草案的制定,通过对三个草案的对比分析形成目前的征求意见稿,除却不可避免的利益角逐,该草案必然融合了专家对于著作权法内各项问题的核心观点。征求意见开始之后,著作权法修改草案一时之间成为全社会广泛关注的焦点,各利益相关者纷纷建言献策,通过各种渠道表达自身诉求及对征求意见稿进一步修改的期望。目前争议最为热烈的焦点有三:
一是录音制品的法定许可。与现行《著作权法》录音制品法定许可相比,新的法定许可删除了“著作权人声明不许使用的不得使用”这一但书条款,为此修订后的条文补偿给录音制作者三个月的权利独占期。但很明显,权利人并不满足于这三个月的独占期。4月11日,中国音像协会唱片工作委员会和中国音乐家协会流行音乐学会在北京召开媒体通气会,刘欢说道,“如果这样的著作权法得到通过,那对中国的音乐事业是一个灭顶之灾。” 版权局的立法初衷是通过法定许可促进作品传播并在一定程度上解决盗版问题,但法定许可能否奏效还要取决于集体管理组织是否能承担起版权许可费的收取和分配重任,集体管理组织的发展现状很显然是权利人对法定许可方式强烈排斥的主要原因。
二是网络服务商的侵权责任。这一问题自互联网进入web2.0时代就已经成为社会焦点,而此次征求意见稿中相关规定的出台不过是给这一问题添了一把小小的柴,一时之间,这一问题又成为热议话题。侵权责任法虽然对网络服务提供者的侵权责任作出了规定,但由于其条文本身的模糊性,这一问题其实并没有在侵权责任法那里得以解决。而这一问题也确实是一个需要衡量各方利益且天平的角度难以把握的问题,著作权法征求意见稿无论作出什么规定,都会引发各方争议甚至不满,这也是不可避免的情况。
三是集体管理组织的延伸管理权。此次著作权法征求意见赋予集体管理组织延伸管理权,确有提升集体管理组织地位之势,但我们不能不承认的事实是,我国目前的集体管理组织不过是才露尖角的小荷,尚未成气候,在它尚显稚嫩的制度体系和尚显狭小的会员覆盖面上,权利人很难认可它具有管理全体权利人权利的能力。
版权局在此次著作权法修改中一直坚持广开言路,而各方利益相关者也表现出积极的参与热情,这是我国知识产权制度不断完善、公众知识产权意识逐步提高的现实反映。也只有在各方利益相关者最大限度地充分参与下,立法者才能够妥善衡量各方利益,制定出与我国发展现状相适应的著作权法律体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