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动与自己运动

2012-11-17 02:37首都师范大学北京100089
关键词:行动者图式篮球

陆 丁[首都师范大学,北京 100089]

行动与自己运动

陆 丁
[首都师范大学,北京 100089]

行动理论;行动能力(agency);原因;理由

在行动理论中一直存在着一个困难,即给出一种对于行动的分析以使行动在这种分析下既是有原因的,同时又可以被看成是行动者自己的行动。针对这个问题,本文尝试提出这样一种观点,即按照“自己运动”来分析行动。就是说,一方面,把行动看成是某种运动,以使行动可以在因果语言中获得表述。另一方面,把这种能够作为行动的解释参照的运动,限定在“自己运动”这种特殊形式上,以此来保证行动者在行动分析中的位置。

一般认为,因果语言与带有行动者的行动能力(agency)的行动图景相互之间存在着某种抵触,而解决这种抵触的通常方式,是借助于某些心理性的因素,比如欲望、情绪或者冲动。[1](P215~216)然而,这样的解决方案至少会导致两个令人无法满意的后果。首先,因为这种解决方案实际上是将行动的原因从行动者转移到行动者的某种“属性”上——比如,是我的欲望而不是我让我行动——所以反而剥夺了行动者本身的作者身份(authorship)。其次,它所提供的行动原因不能被行动者自己用来改变他在行动问题上所遇到的困难,比如,无法行动以及无法按照某种设想行动。从这个角度看,这种因果说明所提供的,至少是某种还不足够现实的图景。

出于上面这些考虑,本文尝试通过把行动看成某种运动来避开这种心理分析,并由此给出一种不同的对于行动者与他的行动之间的关系的分析。

一、行动分析中的“自己……”概念

可以注意到,如果一个行动者被认为是某个行动的行动者,那么这个行动,不仅可以被说成是“他做的”,而且总是可以被说成是“他自己做的”——虽然此时的这个自己如何,但取的是一种比较特殊的用法。

比如,两个人s和s’一起去抬桌子。那么,无论是对于s还是s’来说,只要去抬桌子的确实是他而不是别人(他没找别人替他),那么我们总可以说,“s自己抬桌子了”或者“s’自己去抬桌子了”。这就好像我们也总是可以在同样的意义上说,《千座高原》是德勒兹或者瓜塔利“自己写的”——而不是别人代写的。这里,“自己如何”指的不是一种功绩(credit)分配或者责任归属,*也许我们可以强行在汉语中引入这样的形式区别:一件事虽然可以说“是某人做的”,但却不能说“他做它”。前者做了一个责任归属判定,而后者可以构成作者身份判定的证据。比如,经常被讨论的抽搐的例子。一个人腿抽筋了,既然我们可以说,“是他自己不小心把自己弄抽筋了”,那么我们也就可以在这个意义上说,“抽筋这事是他自己做的”(虽然多少有点奇怪)。但此时却似乎很难在“亲自”的意义上说“他自己抽筋了”,也就是说,无论如何,“他亲自抽筋”是非常奇怪的说法。这里的关键恰恰在于,当我们给出一个“某事是某人做的”的断定时,如果这个断定是关于责任归属的,那这个断定就未必构成行动断定。类似地,当一个行为有一个副产品的时候,这个副产品的责任当然也要归属于这个行为人,但这个副产品却不是行为人的行动。通常我们是用意向来对这两种情况进行区分,但这样却要引入某种心理性的因素,而用“自己2”却可以避免这种引入。即不是指“只有s做了某事”或者“某事是s独自完成的”,而是指某种“亲自”、“亲身”,即就是在指向s确实可以被赋予某种作者身份。

为了区别上述“独自”意义上的“自己……”和“亲自”意义上的“自己……”,不妨把前者记作“自己1”而把后者叫做“自己2”。事实上,我们可以这么说:除非一个行动A可以在“自己2”的意义上被说成是s“自己做的”,否则s就不能被看成是A的行动者。在这个意义上,如果考虑到一个行动除非有一个行动者才能够被称作是一个行动(否则可能只是一个事件或者行为),那么,我们甚至可以得到这样的结论:一个行动除非能在“自己2”的意义上被称作是“自己行动的”,否则它就不是一个行动。*这当然是另外一套或者好几套复杂问题。为了避免误会,我们在这里只是做出一个说明:接受“自己”的这个意义,并不意味接受关于这些“自我”型主题的任何理论,也不意味着接受那些具体的问题提法。接受它,只是意味着我们因此可以有理由地不去接受理论和问题提法。换句话说,虽然一类理论来源于某种特殊的用法,但理论的荒谬性并不印证用法的荒谬性,因此,也不应该通过抛弃用法来否定理论。合适的做法恰恰相反,接受用法以便能够与目标理论进行争论。

二、运动的一种特殊 情况:自己运动

当我们使用因果语言对行动进行表述或者说明的时候,常见的做法是在“原因结果”的图式中,把行动放入结果的位置,然后为这个结果设立一个原因,即形成某种“原因行动”的图式。这样一来,如果一个因果图式要能给出行动者的行动能力,这个图式中的“原因”部分,就需要带有、包含或者体现出某种只有谈及行动者才可能出现的东西。

事实上,一个常见的做法是以某种方式证明行动的整体结构总是在某种意义上经过某种转换而可以被写成“我行动”。具体地做法可以多种多样,比如,既可以先为行动找到一个原因,然后证明这个原因在某种意义上“属于”我(比如,冲动或者欲望),也可以先找到一个属于我的东西,然后证明这个东西确实可以成为行动的原因(比如,理由)。但是上述两条路径,都自然地因为身-心之间的隔绝性障碍而产生某种问题。之所以如此,恰恰是因为在这两个流程中,无论出现的位置如何,都需要一个将某个直接原因(冲动、欲望、理由)归属于我的环节。而这个环节,在通常所见的哲学传统中,属于那个被归于“心”的而且是隔绝于身体的区域。

这倒不是说我们这里因此需要呼唤某种打破身心疆界的新观点,相反,如果足够深入地分析下去,这里的问题其实是出在一开始就不应该把我放在“原因行动”图式的原因位置。就是说,问题是出在一开始就不应该把行动者在行动中的地位看成是由“原因行动”所规定的原因。换言之,要么我们这里承认即使是行动者,也未必是原因,要么,如果非得保留原因这个称号,我们就需要一个新的原因图式。*在这一点上,我们和戴维森的立场是一样的。参见Davidson,“Agency”,重印于Essay on Action and Events,Oxford University,USA,2nd edition,2001.

要找到这个新的图式(这比找一个新称号容易一点),有两个可以共同起作用的线索。一方面,因果语言在运动这个领域中有非常成熟而且丰富的资源。另一方面,在行动这一现象领域中,行动者在行动中的位置或者地位,是与一种“自己性”联系在一起的。

后者已经在上面讨论过了。现在我们想说明的是,“自己运动了起来”中的自己,跟作为行动之为行动的前提——“自己2”,其实是有某种关联的,而这种关联可以让我们从自己运动来解释行动的“有作者”和这个作者“有行动能力”。

能够被看成是“自己运动”的行动很多。比如,一个小孩摔倒了,有人要扶他,结果家长在边上说,不用,(1)“他自己能够起来”。

这种自己行动的“主体”未必是人,它也可以是动物,比如,因为陷阱挖得不够深,结果(2)“这家伙自己从坑里爬出来了”。

甚至可能是机器。比如,一辆汽车,可以被说成(3)“(不用马拉),它自己就会跑”。

它甚至可以是那种连机器都算不上的东西,比如,你站在高处手一松,(4)“石头自己就掉下去了”。或者,你在冰面上一推冰溜子(5)“它能自己跑出去好远”,以及,你往地上砸篮球,(6)“它自己会弹回来”。*也许不太相关,但还是应该指出,这种“自己……”不是某个东西的“本质”。对于任何一个具体的东西来说,这种“自己……”都是有时成立有时不成立的。

不仅如此,当我们把这些现象叫做“自己运动”,或者这些“主体”叫做“自己会动的东西”的时候,我们并不一定会牵扯到那些通常在行动理论中为行动提供主体性(agency)的要素,比如动机、理由、意志、意向性、情绪、冲动、指令、计划。——汽车就没有这些东西。

正因为如此,在这样的一种“自己运动”中的“自己如何”,也就跟那些因为上述要素而给出的(或者,哲学试图通过上述要素而给与解释的),通常被用来刻画行动的主体性的“性质”无关。比如,自我目的(或者任务)赋予意义上的“自动”(automatic,“自行其事”中的“自行”),自治意义上的“自主性”(autonomy),自我管理意义上的自制(self-control)、自我引导(self-guiding)。——汽车也没有这些东西(至少它可以没有这些东西)。*在这里,后几个都比较明显,唯独“自动”可能需要作一点说明。“自动机(automaton)”通常是指那些比汽车(在机器的“进化”序列上)更高级(advanced)的机器,比如空调、计算机、机器人。它不仅自己能“动”(运转),而且自己能给自己下任务指令。这种自动的前身是没那么高科技、但能够自己完成任务的自动(automatic),比如能自己给自己上子弹或者自己开枪(连发)的叫自动步枪,自己把人送上楼的叫自动扶梯。这里的关键是这种机器是在完成任务(working,上子弹、开枪、送人上楼),而不是像汉语字面所好像指示的——在动(moving)。就是说,在汉语中,光自己能动的东西,恰恰不会被叫作“自动……”。不过,完成任务的自动和我们想确定的这个动,其间的区别并不在于一个是任务,一个是空间(位置)变化而是在于一个把焦点放在完成(fulfillment)上——不管实际上完成没有,而另一个则把焦点放在动起来上——不管实际上动起来没有。就是说,一个的基础是达到(终点),而另一个则是离开(起点)。或者这么说,一个是“往”,一个是“去”。

另外,这种“自己如何”,也并不需要借助于主动-被动(active-passive)或者施事者-承受者(agent-patient)这样的区分才能得到说明。还有,虽然这些“自己如何”确实依赖于某种意义上的行动的“作者身份”(authorship),但这种“作者身份”却并不一定非得承担某种责任判定,也就是说,这种作者身份的归属,既不依赖于责任归属问题,也不需要对责任归属问题负责(不需要承担起解决责任归属问题的责任)。也就是说,这事情虽然“是它做的”,但它却未必要承担责任。最后,这种“自己如何”既然跟意志无关,自然也跟自由意志的问题无关。

一般来说,当一个东西(比如A)运动了起来之后,即从静止转向运动之后,原因总是或者是来自于另外一个东西(比如说B)。*因果关系的本体论问题,即到底是事件-事件,还是物-事件,是无关的。不妨记成:

按照这个图式,对于“A让自己运动(了起来)”,一个自然的想法就是找到一种情况,让B=A。但是,这种通过某种“自指”来对“自己如何”进行解释的方式,至少凭空增加了逻辑的复杂性。并且“自指”应该被归属于意义活动,而这是运动分析中应该首先被避开的东西。事实上,关于自己运动了起来这件事,如果我们不是执著在“自己运动了起来”这个表述上,而是回头来看被归总在这类现象下的具体情况,就会得到一个非常简单的解决。

当我们走路的时候,或者一只狗跳起来的时候,它总是需要一个“借力点”,比如说地面。这个“借力点”的用处,是可以让准备运动的这个A可以“借此发力”。如果说“发力”这个景象太过内在的话,我们至少可以说,在这种“让自己如何”中,那个自己就如何了的A,是通过对某个非A的B做了点什么,然后借助“反作用”而得以完成或者至少开始这个运动的。*这个过程当然未必是自觉的,但也未必是不自觉的,比如攀岩。寻找“借力点”是攀岩者的一个时时都在进行的“思考”活动,甚至在这种活动中,还有各种借力点的分类,比如窝点、凸点,缝隙之类。因为,非常自然,借力点的不同影响到发力方式和借力时的动作的不同。按这个粗略的说法,这里的图式可以写成:

事实上,这个图式还可以(应该?)更复杂一点。因为,当A“靠着”B来(自己)运动的时候,它总是寄希望于B能够抵抗它对B的作用。换句话说,这里出现的不止是“A能够自己运动,是因为B能抵抗A对B的作为”,而且,应该这么说,虽然当A对B做了点什么的时候,按照一般的因果分析,做点什么的“目的”是让被做的那个东西发生改变,但在这里,尽管这个说法也可以成立,但必须补充上这样的说明:A其实所指望的是B没有发生任何改变。这样一来,这个图式基本上要写成:

注意:这个图式中的第二个箭头是虚线。

这个复杂版的图式牵涉一些更复杂的问题。比如,会牵涉到“阻碍”在运动分析中的地位问题。事实上,一般对于运动可能性的分析,都是把阻碍当成是需要被克服的东西:A之所以能够运动,是因为克服了B对它的阻碍——如果B确实在阻碍它的运动(或“运动倾向”)的话。而我们的分析则将B的阻碍看成是A能够运动的原因。再比如,通常对于运动的分析,特别是对于能够运动的分析,原因都必须是现实的——至少当结果是现实的时候(典型的例子是塞尔在分析意向因果〔intentional causation〕时对“可满足性条件”的分析)。[2](P94~99)但出现在复杂版中的“B的运动”,却未必是现实运动,甚至“最好”不是现实运动。

前面我们在被归总到“自己运动(了起来)”这个名目下的现象中,找到了一个因果图式。现在我们要反过来问,这个图式能不能刻画这个“自己……”,或者至少指向这个“自己……”?

这里我们似乎立刻就遇到一个反对意见。因为其实我们找到的这个图式,只不过是在经典力学中经常被提到的“反作用”或者“相互作用”。所以,一个疑问是,是否我们前面的例子太过于借重“发力”这个说法(因为我们举的例子是狗腾空)——只是因为“发力者”自然地像一个主动的施事者,因此比较像一个原因。如果把这个因素去掉,那么这个图式(毕竟图式本身并不包含这个因素)还能不能刻画一种“自己……”呢?

比如,把一个篮球往墙上扔,然后篮球从墙上反弹了回来。如果考虑篮球(A)和地面(B)的关系,似乎也符合无论是[2]和[3]的刻画,但此时我们想做出的分析似乎就会是“墙面把篮球给反弹了回来”,也就是说,原因变成是墙面而不是篮球自己。

不过,即使在这种例子中,我们其实也仍然能够接受下面这样的说法:篮球自己会弹回来(所以我不用去追——设想有人使坏把你要收好的篮球扔出去了,结果这屋子太小而他扔的角度又太“正”)。换句话说,篮球的这个“回来”,是它靠自己回来的(虽然借助了墙面),——虽然篮球自己没有“发力”(它既没有自己冲向墙,也没有自己“使劲”踹墙来离开墙)。从这个角度看,我们的这个刻画仍然有效。

在此类情况中,我们不仅会说它是自己回来的、它是靠自己回来的,我们甚至有点想说,它是只靠自己就回来了。也就是说,这里甚至有一种充足性(sufficiency),当然这个充足性显然不同于我们在形式逻辑里谈论充分条件(sufficient conditions)的那个充分性。至少,这里并没有一种必然连接或者对于必然性的保证。而且,实际上我们也无法阻挡这样的质疑:要是没有墙,它能回得来吗?

事实上,这种充足性,应该被看成是原因分析流程的终点性。也就是说,当一个原因分析终止(不是那种强意义上的“不得不终止”,而只是弱的“可以终止”)在某一点上的时候,这一点就被看作一种充足原因。而“自己运动(了起来)”中的这个“自己……”的“自己性”,正是在于,在这种运动中,原因分析终止在了它自己身上。可以看到,这个自己,恰恰吻合于我们在文中第二部分中给出的对“自己2”的说明。这就让我们有信心从“自己运动”出发去对行动进行一种分析。

三、作为“自己运动”的行动

我们在文中第二部分中说,“自己……”除非一个行动能够在“自己2”的意义上被称为是“自己行动的”,否则它就不是一个行动。刚才我们又看到,在“自己运动(了起来)”中的自己,实际上也是这个自己2。那么,是不是存在这样一种可能,即把行动按照“自己运动(了起来)”进行分析呢?或者,是否可以——如果不能给出像自己运动那样清晰的图示的话——至少可以像理解“自己运动”中的自己那样,去理解与行动有关的自己?

对于这个问题,本文觉得下面的方案是可行的。我们可以把关于行动的自己同样也理解成一种原因分析流程的终点;换句话说,即使这个行动不能被看成是自己做的,只要一个原因分析的流程终止在它身上,它就在这个原因分析的意义上是这个行动的行动者。这样一来,反过来看,当这个行动确实能够在某个原因分析的流程中获得一个终止点,而这个终止点正好是一个“人”或者某个“我”的话,它也就同时获得了一个(自己2)意义上的“自己行动”,因此就成为一种行动。这么考虑行动的问题有一个好处,它其实是把行动当成运动——当成自己运动——来考虑的,因此,就像我们在前面所说的一样,它无需考虑各种通常与“人性”联系在一起的人的属性。换言之,在这种方案下,人之所以是行动者,不是首先因为他有各种人的性质,而是首先因为他是行动的原因。从这个角度说,不是“原因是人”,而是“人化身为原因”。*但是我们绝没有说“因为人是行动的原因,所以人是人”或者“只有当人是行动的原因的时候,才是人”的意思。正是因为要躲开这种以“……才是人”的结论,我们才想让人化身为原因的。

其次,这个方案的第二个好处是,它不用考虑自由意志的问题而仍然可以把一个行动归之于一个人。而且,因为这种归属是保证“亲自”的归属,所以它仍然可以承接道德判断。就是说,即使没有自由意志,道德判断仍然可以是有效的。不过——我们觉得这点更重要——后者的有效性现在要依赖于原因分析流程的类型所给出的约束。因为,对于一个人来说,他的那个行动者身份就是从原因分析流程中获得的,而道德判断针对的对象实际上是这个行动者,那么他就能接受道德判断的限度——也正是原因分析流程给出的限度。不过充分说明这一点已经超出了本文论述的范围。

[1]Mele,Alfred R.Motivation and Agency[M].Oxford Univ. Pr., 2003.

[2]塞尔,约翰.意向性:论心灵哲学[M].上海:上海世纪出版集团,2007.

■责任编辑/张瑞臣

B80-05

A

1671-7511(2012)03-0032-05

2011-05-06

陆丁,男,哲学博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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