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谭德明 图/郭 雄
相邻高危企业安全距离行政许可亟待规范
——对丁氏刀行行政许可诉讼案的思考
文/谭德明 图/郭 雄
2011年11月15日,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终审行政判决,驳回上诉人湖南省南县个体工商户丁氏刀行丁龙、丁友权关于撤销一审法院行政判决书和撤销湖南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以下简称被告)颁发的《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的诉讼请求。这起历时十一个多月的丁氏刀行行政许可诉讼案终于落下帷幕。作为本案的被告胜诉了,但本案中所涉相邻高危企业安全距离行政许可的问题却引起我们的深思:高危企业从立项到投入生产和与之相邻的机关、事业单位、企业、个体工商户及居民建筑物涉及行政许可的部门很多,而各行政许可部门如何统筹规划,从宏观到微观、从法律到科学诸方面把好相邻高危企业安全距离关,事关高危企业及与之相邻各方安居乐业、生命财产安全和社会和谐稳定,值得各行政许可机关引起高度重视。
●原告以被告对相邻高危企业安全距离行政许可未尽认真审核义务而提起行政诉讼,请求人民法院撤销行政许可。
2010年10月,湖南省安监局委托益阳市安监局为明山加油站(也称明山头加油站)颁发了《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
2011年1月13日,个体工商户丁氏刀行的丁龙、丁友权认为明山加油站与丁氏刀行车间没有达到安全距离,被告对中国石油化工股份有限公司湖南益阳石油分公司加油站(以下简称第三人)颁发《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没有尽到认真审核的义务,损害了丁氏刀行的合法权益而提起行政诉讼。请求长沙市雨花区人民法院撤销被告对加油站所颁发的湘安经(甲)字[2010]益0002号《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
原告诉称,2003年,原告在益阳南县明山头镇长兴路投资80多万元,建起二栋车间,购买机器设备,专门从事刀具的熔炉、锻造、冶炼、销售,并已经工商注册登记,工商营业执照字号为南县丁氏刀行。2004年,第三人决定在明山头镇长兴路兴建明山加油站,选址就在丁氏刀行车间的正北面,油站已于2010年下半年建成。明山加油站的建成对丁氏刀行及员工的生命财产安全已构成重大威胁。他们认为:明山加油站油罐与丁氏刀行车间只相距12米远,没有达到国家法定的安全距离,存在安全隐患。而丁氏刀行生产时,车间内火花四溅,火花极易与加油站挥发的汽油相撞;丁氏刀行车间外建有十米高烟囱,底部虽然离油罐有30米远,但其排放的工业热量有300多度,排放出来的冒火的煤尘颗粒在空中随风飘散,如果刮南风,这些煤尘颗粒将飘向加油站;丁氏刀行在离加油站油罐3米多远的地下铺设了一根三相四线的电缆火线,而加油站使用的油罐已有20多年的历史,早已腐朽不堪,如油罐渗油,将与该火线相触。以上情况均构成严重安全隐患。
而被告实施行政许可时,对第三人提供的申请材料没有尽到认真审核的义务:一是安全评价报告不真实,不合法;二是明山加油站的成品油零售许可证多年未年检,应该被吊销;三是加油站竣工安全验收意见书不能证明油罐经加装HAN阻隔防爆技术后合格,加油站竣工安全验收意见书不是对油罐进行验收,而是对加装HAN阻隔防爆技术后进行验收;四是加油站采用HAN阻隔防爆技术,安全距离按规定需达到18米;五是对油罐采用HAN阻隔防爆技术只能保证加油站不发生爆炸,而不能保证刀行不发生爆炸。
正是基于上述理由,原告请求人民法院判决撤销被告对第三人颁发的《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那么,被告对加油站颁发的行政许可真如原告所指未尽认真审核义务吗?
●被告认为颁发行政许可符合相邻高危企业安全距离的法律规范,原告起诉无事实与法律依据。
针对原告在诉状中提出的问题,被告高度重视,由省局领导、相关处室与益阳安监局有关人员、第三人和律师组成专门工作小组对本案行政许可事项重新进行审理和研究,最后一致认为本案被告行政许可程序合法,依法认真履行了行政许可的审查义务,行政许可符合法律规范。并以大量铁的事实对原告进行了反驳:
2000年6月30日,加油站获得原湖南省经济贸易委员会颁发的《成品油零售经营批准证书》,获得从事成品油零售业务的资格,2002年12月16日,加油站获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同年12月20日,取得了南县人民政府颁发的土地使用权证,2003年12月3日加油站开始建设,2009年底全部建成,2011年1月6日重新补办《成品油零售经营批准证书》。
加油站建成后,由具有安全评价资质的湖南金泰安全评价有限责任公司对加油站进行了安全评价,并于2010年9月出具了《安全验收评价报告》,认定加油站为三级,报告特别载明:丁氏刀行南侧厂房外有烟囱,距离加油站围墙38米,安全距离达到《汽车加油加气站设计与施工规范》GB50156—2002(2006年版)第4.0.4条的规定;加油机与明火距离为48.5米,油罐与明火距离为33.9米,汽油罐与散发火花点的距离为16米,柴油罐与散发火花点的距离为14.7米;安全验收评价结论载明:项目建设选址合理,布局规范符合GB5015 6-2002标准要求;建设项目安全设施与主题工程做到了“三同时”,经试运行调试后,各安全设施运行正常;经现场检查考核、评价,该建设项目加油工艺及设施系统、消防设施及给排水系统、电气装置系统等几大系统均符合安全要求,安全管理系统能满足安全要求;加油站的汽油罐存在的安全隐患经阻隔防爆技术改造,并通过验收后得到了有效的解决。
2009年12月25日,湖南裕锦消防检测有限公司出具《加油加气站安全检测报告》,对变配电装置、配电线路、电气设备接地、防雷接地、防静电接地、电气装置、发电机组进行了检测,结论为合格。2010年9月,第三人委托具有阻隔防爆资质的江苏安普特防爆科技有限公司对加油站实施了阻隔防爆技术改造,验收结果为通过竣工验收。2009年12月25日,南县公安消防大队对加油站出具《建筑工程消防验收的意见书》:综合评定该工程消防验收合格。2010年11月8日,湖南金泰安全评价有限责任公司对加油站进行了竣工安全验收,并出具《湖南省加油(气)站竣工安全验收意见书》,验收意见:由于使用了阻隔防爆技术,油罐区与丁氏刀行安全距离符合要求;加油站与公路以及周围其他建筑物的安全距离符合国家标准;丁氏刀行地埋电缆线与油罐区的距离符合安全要求。
被告在向加油站颁发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前,原告曾向被告反映加油站与之存在无法消除的重大安全隐患,被告要求益阳市安监局协调处理,加油站与原告于2010年3月l0日达成《关于丁氏刀行安全隐患整改费用的协议》,由加油站一次性补偿16 000元,原告将有关设施搬走或拆除,保证加油站油罐区与原告丁氏刀行安全距离达到18米以上。之后原告反悔,未履行该协议。为切实消除这一安全隐患,被告遂要求加油站进行了HAN阻隔防爆技术改造,尽管加油站油罐与丁氏刀行(北边)车间距离小于18米,但采用HAN阻隔防爆技术后,其安全距离则符合法定标准规定和安监总危化字[2005]101号《关于推广应用HAN阻隔防爆技术的通知》第六条规定;至于熔炉温度高、烟囱冒火煤尘的问题,均因超出法定安全距离,不可能对原告员工的生命财产安全构成重大威胁。
第三人向被告提交的行政许可申请符合法律规定。2010年11月8日,加油站向被告提交了《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申请表》、《安全验收评价报告》、《经营和储存场所建筑物消防安全验收文件》、《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有土地使用证》、《安全管理制度和岗位安全操作程》、《南县明山加油站HAN阻隔防爆技术改造验收报告》、《南县明山加油站竣工安全验收意见书》、《南县明山加油站(专项)应急预案》及单位主要负责人和主管人员、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和业务人员专业培训合格证书,安全管理制度和岗位安全操作规程等材料。被告委托益阳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对加油站的申请材料进行了初步审查,并到实地勘验。2010年11月16日,被告经对各项申报材料进行认真详尽审核后,认为加油站具备《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第六条规定的基本条件和第九条规定应当提交的全部材料,手续完备,符合法定形式,达到了安全生产条件,遂向加油站颁发了湘安经(甲)字[2010]益002号《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许可从事汽油和柴油的零售业务。
被告认为,对加油站所颁发的行政许可完全符合科学和法律规定,原告的诉求无事实和法律依据,请求人民法院依法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维持被告对第三人颁发的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行为。
◎什么是HAN阻隔防爆技术?
HAN阻隔防爆技术是一项预防易燃易爆气态、液态危险化学品储运容器和装置因静电、明火、焊接、枪击、碰撞、错误操作等意外事故引发爆炸的具有自主知识产权的专有技术,对于提高加油(气)站地面储罐安全性,提高汽车加油(气)站罐体和运输储罐安全性,保证公共、人身及财产安全具有重要意义。
◎HAN阻隔防爆技术的适用范围
HAN阻隔防爆技术适用范围广泛,可用于汽车加油(气)站、运油(气)槽车、民用油(气)库(罐)、军用油库(罐)及相关的易燃易爆气态、液态危险化学品,如:汽油、柴油、煤油、甲醇、乙醇、醋酸乙酯、二甲苯、甲酮苯、庚烷、辛烷、乙烯、丙酮等储运装置。
◎HAN阻隔防爆技术的机理
根据热传导理论及形成燃烧、爆炸的基本条件,利用容器内的阻隔防爆材料的蜂窝结构,阻隔火焰的迅速传播与能量的瞬间释放。利用其材料的热传导效应,破坏燃烧介质的爆炸条件,从而防止爆炸,保证易燃易爆气态、液态危险化学品的储运安全。
◎HAN阻隔防爆技术的9个特点和功能
1、安全防爆;2、环保节能;3、保护水资源;4、运营成本低、安全可靠;5、阻止浪涌;6、防静电积聚;7、灭火简单;8、快捷高效;9、维护简便。
●法院判决:被告行政许可符合法定条件,事实清楚,证据确凿,程序合法,驳回原告诉讼请求。
长沙市雨花区人民法院开庭审理本案,通过法庭辩论和双方质证,法院经审理查明后认为,根据原国家经济贸易委员会颁发的《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第四条第二款规定,成品油的经营许可纳入甲种经营许可证管理。甲种经营许可证可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审批、颁发。被告具有向第三人颁发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的职权。被告委托益阳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对第三人申请颁发危险品经营许可证进行审查、实地勘验,属于行政委托,系为便于对申请单位的监督和实地勘验所设,不违背法律的精神和立法目的,合法有效。
判决认为:申请颁发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应当具备法定的条件,按法律规定提交相关材料。《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第六条规定,危险化学品经营销售单位,应当具备以下基本条件:(一)经营和储存场所、设施、建筑物符合国家标准《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J16)、《爆炸危险场所安全规定》和《仓库防火安全管理规则》等规定,建筑物应当经公安消防机构验收合格;(二)经营条件、储存条件符合《危险化学品经营企业开业条件和技术要求》(GBl8265)、《常用危险化学品储存通则》(GBl5603)的规定;(三)单位主要负责人和主管人员、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和业务人员经过专业培训,并经考核,取得上岗资格;(四)有健全的安全管理制度和岗位安全操作规程;(五)有本单位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第九条规定,申请甲种和乙种经营许可证的单位,应当分别向省级发证机关和市级发证机关提出申请,提交下列材料:(一)《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申请表》;(二)安全评价报告;(三)经营和储存场所建筑物消防安全验收文件的复印件;(四)经营和储存场所、设施产权或租赁证明文件复印件;(五)单位主要负责人和主管人员、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和 业务人员专业培训合格证书的复印件;(六)安全管理制度和岗位安全操作规程。本案中,第三人在向被告申请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时按法定要求提交了符合《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规定的材料。这些材料显示,第三人的建筑物符合汽车加油加气站设计与施工规范、经具有安全评价资质的湖南金泰安全评价有限公司安全评价,第三人的建设项目符合国家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标准的规定,符合加油站安全要求。建筑物符合建筑设计防火规范,经公安消防机构验收合格。第三人的主要负责人和主管人员、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和业务人员经过专业培训,并经考核,取得上岗资格,有健全的安全管理制度和岗位安全操作规程和单位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因此,第三人具备《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第六条规定的基本条件和第九条规定应当提交的全部材料,手续完备,符合法定形式,达到了安全生产条件。被告于2010年11月16日向第三人颁发湘安经(甲)字[2010]益002号《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程序合法。对原告诉称明山加油站与丁氏刀行车间火炉相距较近,生产时炉内温度高达l 400多度,车间内火花四溅,而车间与油罐相距只有12米,没有达到国家规定的18米的安全距离,可能引发爆炸,造成重大人身、财产损失的问题。认为第三人已按照要求,使用了阻隔防爆技术,并经验收合格。安监总危化字[2005]101号《关于推广应用HAN阻隔防爆技术的通知》第六条规定,采用HAN阻隔防爆技术的加油(气)站的安全距离现有周边安全距离不符合《汽车加油气站设计与施工规范》(GB50156)的加油(气)站的储罐实施HAN阻隔防爆技术改造并验收合格后,加油(气)站的安全距离按符合《汽车加油气站设计与施工规范》(GB50156)的规定核定。湖南金泰安全评价有限公司作出《湖南省加油(气)站竣工安全验收意见书》,安全评价意见为:使用了阻隔防爆技术,油罐区与丁氏刀行安全距离符合要求;加油站与公路以及周围其他建筑物的安全距离符合国家标准。因此可以认定加油站与丁氏刀行的距离已经满足了18米的法定距离。原告诉称丁氏刀行铺设了一根三相四线的电缆火线,离加油站油罐只有3米多,存在重大安全隐患。经验收,湖南金泰安全评价有限公司出具《湖南省加油(气)站竣工安全验收意见书》,验收结论为:丁氏刀行地埋电缆线与油罐区的距离符合安全要求。原告诉称丁氏刀行车间外有10多米高的烟囱,烟囱的煤尘颗粒随风飘散,很可能与加油站挥发的汽油相撞,引发火灾、爆炸。对此,湖南金泰安全评价有限公司在2010年9月25日出具的《安全验收评价报告》的选址及总体布局评价(第19页)说明,丁氏刀行南侧厂房外有烟囱,距离加油站围墙有38米,安全距离达到《汽车加油加气站设计与施工规范》GB50156—2002(2006年版)第4. 0.4条的规定。因此,原告的上述起诉理由均缺乏充分的事实和法律依据,本院亦不予采纳。被告于2010年11月16日向第三人颁发湘安经(甲)字[2010]益002号《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认定事实清楚、程序合法,原告请求撤销的理由不足,本院不予支持。依据《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第四条、第二十七条、第二十八条,《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第六条、第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五十六条第(四)项之规定,判决驳回原告丁龙、丁友权要求撤销被告于2010年11月16日向第三人颁发湘安经(甲)字[2010]益002号《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的诉讼请求;本案受理费50元,由原告丁龙、丁友权负担。
① 丁氏刀行生产车间
②丁氏刀行生产车间
③车间外南侧建有十米高烟囱
原告不服一审判决而上诉于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要求依法撤销湖南省长沙市雨花区人民法院(2011)雨行初字第2号判决书和被告向第三人颁发的《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和0604005号湘油零售经营批准证书。被上诉人在上诉答辩中除坚持一审答辩理由外,进一步阐明第三人明山加油站是三级站,丁氏刀行北面厂房并非明火地点,也不属散发火花地点,根据《建筑设计防火规范》及《汽车加油加气站设计施工规范》(下称《规范》)的规定,只要丁氏刀行北面厂房与第三人加油站油罐南端的距离有15米,就符合《规范》规定的安全距离要求。上诉人所称12米是丁氏刀行北面厂房到第三人加油站围墙的实际距离而并非法律规定的安全距离。第三人的油罐是埋在围墙内侧地下的,油罐南端距围墙内侧还有4米的距离。经中介机构依法作出的评价报告认定,油罐南端距丁氏刀行北面厂房的距离实有16米,符合《规范》对三级加油站安全距离的规定。第三人答辩状中也提出一审查明第三人于2002年12年16日取得明山加油站的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同年12月20日取得土地使用权证。2003年12月3日开始建设明山加油站。而上诉人于2004年3月4日才取得土地使用权证,与第三人明山加油站相邻,土地用途是住宅。从上述查明的事实可以看出,第三人明山加油站的立项、规划、建设均在上诉人建设之前,上诉人建设在第三人之后,因此建设过程中主动避开危险源、保证与第三人的安全距离是在后建设的上诉人的责任。同时,有关部门批准上诉人建设土地用途是住宅,而上诉人擅自改变土地使用权性质,将其作为从事刀具锻造、冶炼业务的工业用途,夸大在其锻造、冶炼过程中对第三人造成的危险因素,颠倒安全距离形成责任并以此为由通过各种方式制造事端,其实质是为妨害第三人正常营运制造借口。如果上诉人主观上执意认为还存在“安全距离”问题,于理不当由第三人对上诉人承担责任而应由上诉人对第三人承担责任,那第三人将在本案结束之后提起民事诉讼,请求人民法院判令搬迁或者拆除擅自改变土地用途的丁氏刀行以消除其对第三人“安全距离不够的隐患”!二审法院经过审理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上诉人提出的请求撤销0604005号成品油零售经营批准证书属于新的诉讼请求,且该证书并非被上诉人颁发,二审不予审理;本案二审受理费50元,由上诉人丁龙、丁友权负担。
△明山加油站设置隔离围墙并采用HAN阻隔防爆技术
△经审核,明山加油站达到安全生产条件
尽管本案二审法院终审判决被告胜诉,但透析本行政许可诉讼案,联系近年来高危企业行政许可第三人围绕安全距离提起的行政诉讼和信访案件逐渐上升的实际,作为行政许可机关如何正确处理好对相邻高危企业行政许可的审查和批准,确保人民生命财产安全,维护行政许可机关权威,是相关行政许可部门面临的一个亟待解决的重要问题。
高危企业安全距离系指保障高危企业危险点与自己其他建筑物或他人相邻建筑物之间安全的相对间距,其与他人建筑物之间的安全间距属民事法律中的相邻关系范畴。对相邻高危企业的行政许可,稍有不慎,便会因行政许可造成对相邻关系人的人身和财产安全危害,承担因行政许可所造成的后果责任。因此在对高危企业颁发行政许可时,安全距离便成为重要的审查范围。如本案行政许可,被告安监部门应当说是严格依法依程序进行的,如果稍有疏漏,则将承担败诉的风险。但纵观全案,加油站立项审批行政许可在前,营业执照办理在前,丁氏刀行未经规划许可,却又被有关部门在后行政许可作为刀行作业,从而造成了与在先许可的相邻高危企业安全距离的矛盾,说明当地对相邻高危企业安全距离行政许可审批缺乏统一规划管理,而这种各自为政的行政许可在不少地方时有发生,这是值得引起各行政许可部门高度重视的问题。
笔者认为,对相邻高危企业的安全距离的行政许可,相关部门必须尊重在先保护原则。所谓在先保护原则,指相邻高危企业的安全距离,谁最先通过行政许可,则谁就拥有在先保护的权利,在后的行政许可不可损害在先权利人的利益。如本案中加油站立项审批在先,加油站属高危企业,其相邻的丁氏刀行建设如果没有达到法定的安全距离,就不能对其颁发建设行政许可,相邻高危企业只有达到了法定的安全距离,才能对其颁发行政许可,如因行政许可违反法定程序和法律规范,一旦发生安全责任事故,行政许可机关将因行政许可违法而担责。
高危企业安全距离同时涉及与相邻的其他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之间的复杂民事法律关系,因此对高危企业安全距离的行政许可涉及面广,政策性强,责任重大,规划、国土、住房与建设、消防、环保、商务、工商、公安、铁路、公路等行政机关凡与相邻高危企业安全距离有关的行政许可必须从全局考虑,统筹兼顾,互相通气、互相制约,确保行政许可的依法行政,实现公平正义。
笔者认为,随着社会经济的快速发展,相邻高危企业的安全距离等问题越来越多的提到议事日程,为了安全发展需要,笔者觉得需要从法律层面来规范相邻高危企业安全距离的行政许可:
一是对《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的部分条款进行修正。《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二条规定“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单位(以下简称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适用本法”,这就是说安全生产法适用的主体只是生产经营单位。从丁氏刀行行政诉讼案可以看出,安全生产既涉及生产经营单位与相邻的公民、法人之间的民事法律关系,也涉及到行政机关对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申请特定事项的行政许可,可见安全生产法对适用主体范围表述欠全面,应当将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纳入其中,使《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对全社会成员具有普遍约束力。
安全生产法对生产经营单位组织安全生产行为和从业人员权利义务作出了规定,但对与之相邻安全距离等外部因素对安全的影响未进行详尽规范,建议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增加相邻高危企业有关安全距离等第三方安全责任的条款,确定在先保护原则和安全隐患谁形成谁负责治理的法律规范。
二是修改《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高危行业企业从事的是一种危险作业,其生产活动中间的一些因素影响到相邻相关方正常生产、生活,因事涉高危企业投资人及其相关各方利益保护,建议把高危行业中的矿山、烟花爆竹、危险化学品、尾矿库等生产经营单位的行政许可事项的听证作为法定程序,通过采取听证了解相关方意见和安全隐患成因,并对不同的情形作出不同方式的处理,从源头上解决高危企业与相关相邻方的安全距离纠纷;同时修改煤矿矿山、非煤矿矿山、危险化学品等安全生产许可证实施办法和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实施办法等,全面规范高危企业与相邻方的安全距离问题。加强对安全距离的现场核查,从立法上设定现场核查的条件和程序,把安全距离作为现场核查的主要内容。
三是规范修订安全生产距离标准。安全生产距离的设定一方面要以保证安全为前提,另一方面要最大限度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财产为原则。建议制订标准时要严格测算,根据不同高危企业危险程度对相邻关系的影响,制定不同类型高危企业的安全距离标准,在全国范围内,做到不同行业的法律规范的相对统一,如现行的铁路与矿山安全距离与安全监管部门制定的矿山与其他相邻建筑安全距离就不统一,执行起来就比较困难;相邻高危企业的安全距离一旦从立法层面得到解决,各有关行政许可部门必须无条件遵照执行。
四是举行必要的行政许可听证。根据《行政许可法》第四十六条规定,行政许可听证有两种情形,一是法律、法规、规章必须举行听证,二是没有法定职责的但行政机关认为需要听证的也可以行使听证自由裁量权,安监机关行政许可则属于这一种情形。安全距离因涉及被许可人与相邻有关各方的重大利益关系,为有效解决相邻高危企业安全距离的矛盾,安监机关在行政许可决定前如现场核查发现申请人与他人之间有重大利害关系的,可举行必要的听证,告知行政许可申请人和利害关系人有要求听证的权利,有对申请行政许可事由进行陈述和申辩的权利。通过听证把问题解决在行政许可之前,不失为有效的解决矛盾的救济途径,既可调整处理好各方关系保护其合法利益,避免不必要纠纷的产生,又能确保行政许可的公平公正,尽量避免因行政许可的失误而带来的不良损害。
(作者单位:湖南省安监局政策法规处)
□责任编辑 黑菊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