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析上海“营改增”政策

2012-11-07 03:15胡冬雪
华东科技 2012年8期
关键词:计税现行营业税

文/胡冬雪

浅析上海“营改增”政策

文/胡冬雪

作为近年国家结构性减税政策的最重要内容之一,上海营业税改征增值税(以下简称“营改增”)试点政策实施已满半年。自实施“营改增”试点以来,上海各项改革措施有机衔接,试点工作平稳有序推进,取得了好于预期的阶段性成效。

改革试点的范围

1、交通运输业

营业税改征增值税涉及面较广,选择交通运输业试点主要考虑:一是交通运输业与生产流通联系紧密,在生产性服务业中占有重要地位;二是运输费用属于现行增值税进项税额抵扣范围,运费发票已纳入增值税管理体系,改革的基础较好。

一直以来,流通业整体税负较高,税率结构不合理,重复征税现象比较严重。以我国物流业为例,根据现行营业税政策,物流业不需要缴纳增值税,而是根据业务的不同缴纳不同的营业税。其中运输环节的税率为3%,仓储和其他环节的税率为5%;同时,税率需根据不同环节分别核算,执行不同的抵扣政策,且分包一次就要开一次票、纳一次税,导致专业化分工越细,交易次数越多,重复纳税问题就越严重。随着不同环节重复征税、不同企业享受不同的税率等纳税混乱的问题逐步被理顺,税制改革将在为企业减轻税负、降低成本的同时,提高经营者的积极性,有利于建立较好的流通环境,促进流通业的发展。

2、现代服务业

选择部分现代服务业试点主要考虑:一是现代服务业是衡量一个国家经济社会发达程度的重要标志,通过改革支持其发展有利于提升国家综合实力;二是选择与制造业关系密切的部分现代服务业进行试点,可以减少产业分工细化存在的重复征税因素,既有利于现代服务业的发展,也有利于制造业产业升级和技术进步。

上海服务业比较发达,而且是全国交通运输的枢纽和中心,因此在上海试点增值税“扩围”具有典型性,有利于总结经验并向全国推行。选择上海市交通运输业和部分现代服务业先行试点,有利于为全面实施改革积累经验,在总结试点经验、逐步扩大试点范围的基础上,力争在“十二五”期间将改革逐步推广到全国范围。

改革试点的主要税制安排

税率:在现行增值税17%标准税率和13%低税率基础上,新增11%和6%两档低税率。租赁有形动产等适用17%税率,交通运输业、建筑业等适用11%税率,其他部分现代服务业适用6%税率。

计税方式和范围:交通运输业、建筑业、邮电通信业、现代服务业、文化体育业、销售不动产和转让无形资产,原则上适用增值税一般计税方法。金融保险业和生活性服务业,原则上适用增值税简易计税方法。作为试点,此次营业税改征增值税的范围还是比较大的。现行营业税暂行条例规定的9大税目中,除娱乐业外,其他8个税目都涉及此次营业税改征增值税改革。

计税依据:纳税人计税依据原则上为发生应税交易取得的全部收入。对一些存在大量代收转付或代垫资金的行业,其代收代垫金额可予以合理扣除。

服务贸易进出口:服务贸易进口在国内环节征收增值税,出口实行零税率或免税制度。

改革试点期间过渡性政策安排

税收收入归属:试点期间保持现行财政体制基本稳定,原归属试点地区的营业税收入,改征增值税后收入仍归属试点地区,税款分别入库。因试点产生的财政减收,按现行财政体制由中央和地方分别负担。①试点期间收入归属保持不变,原归属本市的营业税收入,改征增值税后仍全部归属本市,改征增值税税款滞纳金、罚款收入也全部归属本市。因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发生的财政收入变化,由中央和本市按照现行财政体制相关规定分享或分担。②本市各级国税部门应根据纳税人申报情况生成单独的缴款书。③按照即征即退政策审批退库的改征增值税,全部由本市财政负担。④纳税人兼有适用一般计税方法计税的应税服务和销售货物或者应税劳务的,按照销项税额的比例划分应纳税额,分别作为改征增值税和现行增值税收入入库。⑤试点地区的原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兼有应税服务的,截止到2011年12月31日的增值税期末留抵税额,不得从应税服务的销项税额中抵扣。

税收优惠政策过渡:国家给予试点行业的原营业税优惠政策可以延续,但对于通过改革能够解决重复征税问题的,予以取消。试点期间针对具体情况采取适当的过渡政策。试点文件明确,对现行部分营业税的免税政策,在改征增值税后继续予以免征;对部分营业税减免税优惠,调整为即征即退政策;对税负增加较多的部分行业,给予了适当的税收优惠。

跨地区税种协调:试点纳税人以机构所在地作为增值税纳税地点,其在异地缴纳的营业税,允许在计算缴纳增值税时抵减。非试点纳税人在试点地区从事经营活动的,继续按照现行营业税有关规定申报缴纳营业税。

增值税抵扣政策的衔接:现有增值税纳税人向试点纳税人购买服务取得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可按现行规定抵扣进项税额。

改革试点的影响面

营业税是构成地方财政收入的主体税种,增值税“扩围”、营业税调减牵涉面重大。在全国性地方财政收入中,2010年增值税收入约5196亿元,占地方财政收入比例约为15.9%,营业税收入约为11004亿元,占地方财政收入比例约为33.7%;此次率先展开试点的上海市,2010年增值税收入约为388亿元,占当地财政收入比例约为13.5%,营业税收入约为934亿元,占当地财政收入比例约为32.5%;增值税扩围、营业税调减透露出结构性减税的政策意图,有利于减轻服务业企业负担,促进现代服务业发展。

然而,财税改革关系到很多方面的经济关系,涉及到政府和企业、政府和居民以及中央和地方的经济关系。每一个措施涉及到地方关系的调整都会有所交待,比如上海增值税试点中,地方主体税种由营业税变为增值税后,地方税种将陷入群龙无主的处境,为此需要重构地方税体系。根据国际经验,可担此重任的当数在不动产保有环节征收的房地产税,也包括我国西部欠发达而资源富集地区的资源税。从改革的可行性上来说,这一改革顺序的合理把握和方案的周密设计、渐进推行至关重要,财税改革会是一个动态优化的过程。

上海“营改增”试点运行情况

目前,在上海试点的增值税适时扩围改革,对增值税营业税征税对象实际上进行了重新划定。从总体上能够降低重复征税的情况,但具体到一个企业和纳税人,就不一定能够降低企业税负,带来减税改革效益。目前上海部分企业认为试点之后税负不降反升就是一个例子。之所以出现这种情况,是因为当前增值税改革只是对征税范围的改革,并未涉及税率简并调整。征税范围确定的前提下,税率才是最具核心的税收基本要素,直接决定纳税人的税收负担程度。根据增值税暂行条例,增值税现行税率有两个档次,即17%的基本税率和13%的低税率。一般货物使用17%的基本税率;农副产品等涉及农民基本生活用品的,则享受13%的低税率。另外,对小规模纳税人按照3%是征收率进行简易征收管理,没有扣除上游环节缴纳的税负,部分产品实施6%的简易征税率等。上海试点增值税之后,试点方案增加了6%和11%的两道试点税率。试点方案确定交通运输业适用11%的税率,研发和技术服务、文化创意、物流辅助和鉴证咨询等现代服务业适用6%的税率。从上述税率档次来看,目前增值税基本税率明显偏高。因为增值税征收,是在一个完整的链条封闭式管理下进行,而且税负具有转嫁性。这样增值税应税产品不管流转多少个环节,最后到消费者手中,至少要承担税率规定的税收负担。而上海试点方案中确定的6%、11%两档税率,从试点企业的反馈来看,也比较高。

为确保试点企业生产经营的正常进行,确保改革试点的平稳实施,上海财税部门根据试点企业申报缴纳的增值税情况,对因在改革试点过程中形成的实际税负有一定增加的企业填报《营业税改征增值税企业税负变化申报(审核)表》,采取有针对性的措施,通过市与区县两级财政建立的营业税改征增值税改革试点财政专项资金予以扶持。由此来看,上海希望通过财政返还的方式,达到税负至少不增,甚至小幅下降的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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