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省探矿权和采矿业权关系的实证分析

2012-11-07 06:27夏佐铎
中国国土资源经济 2012年12期
关键词:探矿权采矿权总产值

■ 孟 刚/夏佐铎

(中国地质大学(武汉),湖北 武汉 430074)

0 引言

矿业权是我国进行矿产资源勘查、开发以及市场化运行的载体。矿业权是指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社会组织依法享有在一定期限和一定区域内,进行矿产资源勘查开发、利用或交易等一系列经济活动过程中所体现的权利总和,可分为探矿权和采矿权。自1997年修订的《矿产资源法》提出矿业权可以依法流转以来,有关的配套法规陆续出台,矿产资源有偿使用制度的改革取得了较大的进展,全国各省(区、市)都开展了探矿权、采矿权的出让、转让交易活动,矿业权的设立、变更和交易越来越频繁,极大地推动了以招标、拍卖、挂牌等市场竞争方式流转矿业权,规范并繁荣了我国矿业权市场,有效地解决了历史上遗留下来的无偿转让的矿业权,以及后来有偿取得矿业权等问题,以矿业权市场化方式优化配置矿产资源得到进一步的规范和发展,给国民经济和地方经济的发展带来了巨大贡献,但也出现了一系列新情况。因此,本文试图以黑龙江省矿业权市场化运作情况为案例,对黑龙江省探矿权和采矿权相互关系进行实证分析,为黑龙江省建立矿业权有形市场、完善其运行机制、创造公平的矿业经济运行环境以及促进矿产资源财源建设等方面,起到抛砖引玉的作用。

1 黑龙江省矿业权概况

黑龙江省是矿产资源大省,矿产种类较全,在矿产资源勘查评价及开发过程中带来了大量矿业权运行,初步形成了矿业权交易市场,促进了区域矿业经济的发展。2004-2011年黑龙江省探矿权、采矿权数量、产值以及矿业总产值如表1所示。

从表1可以看出,探矿权交易的数量和金额远远小于采矿权,2005年矿业权交易的数量和金额均较大,尤其是采矿权交易的数量和金额远远大于探矿权。除2005年外,由于矿业权经营的周期性,导致其它年份矿业权交易的数量和金额较平稳,变化不大。黑龙江省矿业权交易主要靠出让,出让市场和业务较活跃,其中以行政审批为主,招、拍、挂市场不活跃业务较少,仅零星出现。随着矿业权有偿出让制度改革的不断深化,全省矿业权交易宗数、交易金额呈快速上升趋势。但从目前来看,黑龙江省

表1 黑龙江省矿业权转让(出让)统计 (计量单位:宗、万元)

的矿业权市场发育相对滞后,尤其是缺少规范、统一、公开的市场交易平台,致使矿业权一级、二级市场均不够活跃,部分出现了私自炒卖、隐性转让、擅自转让矿业权等违法现象,不仅严重干扰了矿业权市场秩序,也造成了国有资源性资产及相关税费的流失。因此,要组建矿业权交易中心,积极培育矿业权交易市场,让待交易矿业权统一“进场”,设计矿业权招、拍、挂制度,逐步减少行政审批,完善矿业权市场运行机制,让市场这只“看不见的手”进行调节,实现矿业权资源的优化配置。

2 黑龙江省探矿权与采矿权实证分析

2.1 关联分析

相关分析是处理变量之间相关关系的一种统计方法,通过相关分析,可以了解两个或两个以上的变量之间是否有相关关系,相关关系的方向、形式及相关密切程度,通常可用相关系数这个统计量来判断变量之间相关关系的密切程度。一般认为:ρ=0,完全不相关;0<|ρ|<0.4,低度线性相关;0.4<|ρ|<0.7,显著线性相关;0.7<|ρ|<1,高度线性相关;|ρ|=1,完全相关。用公式表示为:

样本与数据的采用如表1所示。根据表1数据,假设X1为探矿权价值,X2为采矿权价值,Y为矿业总产值。运用Eviews计量经济学软件对方程(1)和(2)进行回归,得出的结果如表2所示。

从表2中可看出,矿业权是由探矿权和采矿权构成,而黑龙江省矿业生产总值是由实体矿业经济和矿业权资本构成,一般来说,采矿权是由探矿权转换而来,且探矿权具有优先转换成采矿权的规定。通过计算可知,2004-2011年,黑龙江省探矿权价值X1与采矿权价值X2之间的关联度为0.1776,具有较低的关联性;矿业总产值Y与探矿权价值X1、采矿权价值X2之间的关联度分别为0.2038和0.2952,也具有较低的关联性,但采矿权与矿业总产值关联度较大,对矿业总产值的贡献较高。因此,黑龙江省探矿权与采矿权之间,以及他们与矿业总产值的之间关联度均较低,对矿业总产值的贡献不大,反应出矿业权市场化运行程度不高,探矿权与采矿权转换的通道不畅,矿业总产值的贡献主要来自于矿产资源的实体开发利用。

2.2 格兰杰检验

因果关系检验由美国经济学家格兰杰(C.W.Granger)于1969年提出,后经亨德里(Hendry)和理查德(Richard)进一步发展而成。这种方法为从统计角度确定变量间的因果关系提供了一种实用的分析工具。格兰杰因果关系检验不是检验逻辑上的因果关系,而是看变量间的先后顺序,是否存在一个变量的前期信息会影响到另一个变量的当期。格兰杰定理表明,存在协整关系的变量至少存在一个方向上的格兰杰因果关系。若xt 和yt为稳定的时间序列变量,则:

假设X1为探矿权价值,X2为采矿权价值,使用表2数据。运用Eviews计量经济学软件对方程(3)进行计算,得出结果如表3所示。

从表3中可看出,X2does not Granger Cause X1,其接受的概率为0.50898,说明在5%的显著水平上原假设成立,也就是说黑龙江省采矿权的数量、价值及其变化不是由探矿业权的变化引起的;X1does not Granger Cause X2,其接受的概率为0.3543,表明x1也不是x2的格兰杰原因,但在5%的显著水平上有极少部分的因果关系,也就是说黑龙江省探矿业权的数量、价值及其变化会部分地影响采矿权数量、价值及其变化。一般来说,探矿权是由公益性勘查或商业性勘查形成的,随着勘查的深入,探矿权转换为采矿权,进行矿业开发利用。上述定量计算表明,黑龙江省矿业权市场不发育,必须进行市场运行机制的建设。

3 研究结论及其对策

黑龙江省矿业经济的发展离不开市场,而矿业权市场的健康运行必须有相应的保障体系,通过研究得出以下结论也提出了相应的对策建议。

3.1 结论

据我国有关规定:探矿权一次的有效期限是3年,天然气和石油探矿权一次的有效期是7年;可延期且每次延续的有效期限不能超过2年。逾期不登记探矿权手续的,被视为自动放弃处理。由于石油、天然气的滚动勘探、开发常常结合在一起,其探矿权有效期最长可达15年,对于已探明的能源储量区块,应当及时转换成采矿权,办理采矿许可证。其它的矿业权,在有效期限内,完成规定的最低勘查劳动投入后,探矿权人可以在矿业权交易市场依法进行转让并获得收益。采矿权的有效期限是以相应矿山开采技术为条件,按合理的矿山设计规模来确定的。一般来说,大型以上的矿山,其采矿权的有效期限达30年,中型最长的有效期为20年,小型最长的有效期为10年。

探矿权拥有者,有权优先取得本区域内矿产资源的采矿权,对于已取得采矿权的矿业公司,如果由于企业经营过程中产生的各种原因而导致采矿权变更的情形,如企业的并购、合作、资产出售等,需要变更采矿权主体的,依法经评估后进行转让。

黑龙江省2004-2011年矿业权转让市场不活跃,以行政审批为主,招、拍、挂市场不活跃业务较少,并且探矿权交易的数量和金额远远小于采矿权;黑龙江省探矿权与采矿权之间,以及与矿业总产值之间的关联度均较低,对矿业总产值的贡献不大;采矿权的变化不影响探矿权,但探矿业权的变化会部分地影响采矿权的变化。矿业权市场化运行程度不高,探矿权与采矿权转换的通道不畅,矿业总产值的贡献主要来自于矿产资源实体的开发利用。

3.2 对策

3.2.1 构建新的地质勘查机制

地质勘查是形成新矿业权的基础,按照“公益先行、基金衔接、商业跟进、掌控家底、保障发展”的思路,积极推进实施地质工作的“五大战略”体系,是形成黑龙江省矿业权的基础;大力发展商业性矿产勘查,才能较好地满足市场经济条件下对矿业权市场运行的需求。

3.2.2 建立政府调控与市场配置相结合的资源配置新机制

在规划期内,进一步加强地质矿产勘查,严格控制新设矿业权投放数量,整合原有矿业权;同时充分发挥市场机制的作用,严格执行招标、拍卖和挂牌方式流转矿业权。只有通过市场调节和政府调控的双重作用,才能够完成符合各方利益的矿业权资源的最优配置。

3.2.3 完善矿业权市场运行体系

完善矿业权市场运作中的技术规范、标准体系和市场交易准则,构建区域矿业权基础评估机制、矿业权市场交易机制,形成适合黑龙江省矿业权市场运作中的技术规范和标准体系;规范矿业权市场体系各主体的地位,实行矿业权退出机制。

3.3.4 完善信息管理体系

以国家金土工程、全国矿业权统一配号工作为契机,实施黑龙江省探矿权以及省、市、县三级采矿权联网发证、全国探矿权、全国采矿权统一联网配号工作,进一步完善矿业权数据收集、统计和分析功能,变数据零碎、分散为数据集中统一;变自主配号为统一规范配号,实现黑龙江省矿业权数据的集中和统一管理;把配号系统与新组建的黑龙江省矿业权交易中心联网,建立并完善矿业权信息披露制度,使对外发布的信息规范、透明、准确、及时,为矿业权市场运行及矿政管理提供有力的信息支撑。

总之,地质勘查是形成新矿业权的基础,建立政府调控与市场配置相结合的资源配置新机制是矿业权市场运行的有效保证,完善矿业权市场运行体系提高了市场各主体的积极性,而完善的信息管理体系为矿业权信息披露以及矿业管理和矿业权市场运行提供了有力的信息支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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