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农村资金互助社发展中的问题与对策

2012-11-05 06:56朱文浩邢大伟
合作经济与科技 2012年22期
关键词:互助社优势问题

朱文浩 邢大伟

[提要] 农村资金互助社是适应市场经济要求的内生性农村合作金融组织。近几年来,凭借自身的信息、效率、成本优势,数量在缓慢增加,规模在不断扩大,但也逐步暴露出诸多问题,如资金缺乏、社会公信力低、管理人员专业素质不够高,等等。为了进一步发挥资金互助社的作用,缓解农村资金供需不平衡现状,我们需要从加大宣传力度、规范管理制度、提高管理人员素质等多方面促进新型农村资金互助社发展,更好地满足农户的生产生活资金需求。

关键词:互助社;优势;问题;对策

基金项目:扬州大学2011年人文社科基金项目

中图分类号:F83 文献标识码:A

原标题:我国农村资金互助社发展中的问题及对策分析

收录日期:2012年9月13日

在当前农村金融需求与供给长期不对称的非均衡状态下,扩大金融供给是农村经济发展急需解决的问题。然而,适应城市发展水平的商业金融因其趋利性特征比较明显,往往有选择性地提供农业发展资金,而政策性金融目前也出现了商业化趋势。在当前中低收入农户的资金需求难以得到满足的情况下,各类新型合作金融机构应运而生,成为有效解决农村融资问题的金融安排。农村资金互助社便是在这样的背景下产生并取得了快速的成长。农村资金互助社是指“经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批准,由乡(镇)、行政村农户和农村中小企业自愿入股组成,为社员提供存款、贷款、结算等业务的社区互助性银行业金融机构。”它发展的根本目的或唯一目的是解决农户生产经营的资金不足问题,能够更好地满足农村经济发展要求。

一、农村资金互助社内在优势分析

1、农村资金互助社从根本上说适应当前农村生产经营模式。目前,农村市场体系不够完善,相对于农业的规模化、产业化而言,农户金融需求量较小,要求的服务单一,但手续繁琐,如果由正规金融部门融资,对双方来说都是不经济的。因此,农村正规金融没有动力去为农民服务。农村缺乏的不是商业金融,而是能够满足低端金融需求的合作金融。农村资金互助社是一种内生于农村经济、具有互助合作性质的新型农村金融机构,它与生俱来就有制度上的优势。作为互助性金融组织,它不以追求利润最大化为目标,而是以服务社员为宗旨,谋求社员的共同利益,通过资金运作为社员提供所需要的融资优先、利率优惠等信贷服务,解决社员在生产生活中的资金困难。它融资手续简便,贷款时间灵活,融资成本低,可以有效地动员民间资本,并在当地农村实现资金的优化配置。

2、互助社中借贷双方信息对称,交易成本低。农村资金互助社通常是由同村同乡的农户共同出资组建而成的,其社会网络优势十分显著。由于大部分社员都是在同一自然村或乡里,具有地缘、血缘、亲缘优势,相互之间彼此熟悉,信息对称,因此资金互助社从整体说可以几乎无成本地掌握着贷款人的真实信息,对于融资方的财产状况、信用状况、经营状况有着全面的了解,可以对贷款的额度、用途、归还能力适时掌握。

3、机制灵活,手续便捷。由于农业产业的自身特点,农村资金的运用往往与农时密切相关。传统金融机构远离农村,而且机构一般规模巨大,业务讲究流程运作,为控制风险,它首先要了解贷款客户的信用和财务能力,然后还要求贷款客户提供抵押或担保。这既浪费了农民的财力,更容易导致农户错失生产的时机。而农户在互助社的借款一般只需要一两天,只需填写一张申请表和借据,还可以根据自身经济活动灵活确定还款期限,因此互助社通常能及时满足农户小额的、比较频繁的信贷需求;另一方面时效性往往是以针对性为基础的,农村资金互助社资金运用的时效性,就是因为能确保资金使用的针对性。过去金融机构贷给农户的资金之所以出现问题,针对性不强或者挪作他用是重要原因之一。

4、互助社便于有效解决抵押品问题,并弥补正规金融市场的非灵活性缺陷。抵押品缺失是农业信贷中普遍存在的重大问题,抵押品替代机制改革是农村融资机制设计的关键。通常抵押品可以降低贷款人的风险,一旦借款人违约,贷款人可以将抵押品拍卖以弥补部分损失。同时,抵押品的存在使得借款人努力去减少违约的概率,这在抵押品对于借款人具有重大意义时作用更为明显。然而,我国现阶段农户面临着抵押品缺失的现实困境,往往难以提供银行所规定的有效抵押品,农村资金互助社的产生则在一定程度上缓和了这种矛盾,社员之间形成的以信任为载体的社会资本可以作为抵押品的替代。

二、农村资金互助社在发展中面临的主要问题

1、资金短缺,融资渠道有限。农村资金互助社资金来源有限,其注册资本金规模较小,主要以社员入社股金与入社费为主要资金来源,且一般限制个人股金投入不得超过全社总股金的10%。《农村资金互助社管理暂行规定》中规定,互助社的资金只能通过社员存款、社会捐赠资金及同业拆借款来获得。从吸收社员存款来看,社员大多是有贷款需求才入社的,以获得贷款为入社动机的农民和小企业,一般资金实力不强,总体上贷款需求额大于存款额,缺乏可存资金;同时,互助社仅以其法人财产权作为存款支付保证,存款利率不能上浮以体现风险溢价,故对于资金实力雄厚的农民和小企业而言,因没有贷款需求或贷款需求可通过其他正规金融机构得到满足,也就不愿将大额款项存放到存款收益和结算服务并不占优势的资金互助社。如百信农村资金互助社在成立后的三年时间里虽然运行良好,也实现了一定程度上经营规模的扩大,但也可以发现其贷出款额远远超过了吸收存款,出现了资金缺乏的状况,难以充分满足社员需求。同时,高昂的经营成本也让互助社的运行更加困难。根据现行《农村资金互助社示范章程》,资金互助社必须拥有专门的会计、办公用房、安保设施等。据调查,舒适村资金互助社重新组建的租房费、水电费、会计工资、安保设施支出等共花费7.6万元,而其注册资本金仅为10.18万元。

2、社会公信力较低,对外未能被社会广泛认可。作为新生事物,互助社对外形象的建立本身就需要一定时间,再加上长期以来,宣传上的片面性和实践上的误导,我国的广大农民对合作组织还缺乏正确的认识和了解,对互助社还存有各种疑虑,现在仍然处于观望状态,从而不敢贸然加入互助社。农村资金互助社是农民自己的组织,农民是资金互助社的主体,没有广大农民的积极参与,农村资金互助社的建立和发展就会停滞不前。在广西田东县竹海农村资金互助社就有99.5%的竹子产业合作社社员不敢贸然加入,一直静观其变,试点工作进展缓慢。

3、社员受教育程度偏低,且规范化程度不够。农村资金互助社是专业性的农村金融机构,其经营管理需要有一批较高素质的人才,然而由于从业人员通常是由文化程度不高且缺乏金融会计管理专业知识的农户,没有从事过相关经济行为的经验,风险管理观念淡薄,容易导致业务操作的不规范。青海称多县清水河镇富民农村资金互助社从业人员除了从原称多县农村信用社联合社派出的一名职工(后推选为经理)外,其余三人均为当地招聘人员,仅仅在筹建期间参加了玉树银监分局进行的为期一个月的培训,对金融知识的掌握还很肤浅,难以开展业务工作,更谈不上金融风险防范和信贷业务拓展了。

4、政策不完善及监管力度无法完全掌握。《农村资金互助社管理暂行规定》出台后,各地按照相关规则进行了资金互助社的试点工作,成立了正式的拿到金融许可证的合作金融组织,但由于现行审批手续较为复杂繁琐,再加上部分贫困地区缺乏注册资本金,出现了不少未经过银监会批准的在政府监管之外的非正规金融组织。由于目前国家对待鼓励和支持农村资金互助社的发展,这些没有纳入到正常的规范体系,没有合法身份的互助社数量快速增加。这些互助社设立程序不合法,没有按规定在银监会登记备案,一些只是在民政部门登记为社团组织但同样经营金融业务,还有一些干脆就没有进行登记。

三、政策建议

1、畅通外部融资渠道。一方面由中央银行向农村资金互助社批发支农再贷款,或者设立专项资金入股合作社,并将这些资金委托给信用社或农行代管,实行专项资金管理,当互助社达到了一定的积累,走上了良性的发展轨道时,政府就可以抽出资金。同时,农业发展银行也可以改变业务单一、功能缺位的现状,扩大支农领域,增设农村资金互助社贷款科目,采取转贷款制度,委托资金互助社向农户发放政策性支农贷款;另一方面明确各商业银行与互助社的互惠局面。通过与正规金融机构的合作,不仅能解决互助社自身资本不足的问题,也为商业银行节约了交易成本,帮助其扩大了农村市场,形成互惠局面。

2、优化法律制度环境。如前所述,政府可以不断完善各种激励政策,促进农村资金互助社与农村信用社等正规金融机构的互动,实现农民与农村信用合作社等正规商业金融机构对接。作为调节经济资源配置的有效手段,政府可以善用财政政策和货币政策来激励金融机构,比如对金融机构融资给资金互助社的业务实行免税政策,同时放宽金融机构向农村资金互助社融资时的银行间同业拆借利率,允许两者间自由商定其拆借成本等。

对于互助社自身,可以实行差别存款利率政策,存款利率定价权由其自主掌握;实行差别存款利率政策或者适度放宽资金互助社贷款利率的浮动幅度。同时,可允许农村资金互助社适当拓宽业务范围,在条件成熟时开展信托业务,以利于加速城市资金回流农村;放宽农村社区信用担保组织准入,给予农民互助担保组织法律地位。

3、通过自身努力,提升农村资金互助社的发展空间。一方面我们要加强对资金互助社管理人员的培训。提高工作人员的金融基础知识水平,学习内控制度并熟悉业务操作,高校可以针对互助社管理人员的知识特点设置相关专业,使他们有机会进行系统性的金融知识学习;完善风险管理措施。要推进资金互助社经理人制度的创新,培养市场导向型的合作金融企业家,推进资金互助社运作效率的提高。必要时可以通过引进人才来解决农村资金互助社业务人才匮乏的问题;另一方面努力探索适合自身发展的多元化经营模式,指导农村资金互助社完善法人治理结构,建立风险防范机制,健全各项规章制度,严格规范内部管理,始终贯彻合作原则。引导农民群众把发展资金互助社与发展专业合作社有机结合起来,以金融合作促进生产合作、购销合作,求得最优化合作收益。

4、提升农村资金互助社的社会公信力。加大宣传力度,明确法律地位,提高公信度,加强宣传,引导农民积极加入互助社、参与互助社的投资和建设。人民银行、银行监管部门和地方政府应通过新闻媒体、知识讲座、热线咨询、开辟宣传栏、散发资料、知识培训等不同形式,广泛宣传农村资金互助社的合作金融机构性质、经营方式、准入条件、服务对象及农村资金互助社在帮助农民发展生产、提高生活水平方面所做出的贡献等,增进社会公众对新型资金互助社的了解,消除认识误区,奠定资金互助社健康发展的群众基础。

5、加强监管和引导,规范发展互助合作社。农村资金互助社作为社区性金融机构,具有强大的社区规范力。银监会不能简单地使用市场化了的其他现代金融企业的标准来监督管理,但并不意味着其不需要银监会的监管而放任自流,银监会的监管引导仍然是其健康发展的保证。笔者提出如下具体建议:建立备案制度,实现以金融监管为主、政府部门监管为辅的有效监管;严格控制互助社资金规模和经营区域;确定贷款利率上限,防止变相高利贷行为;严格控制资金运用,限定互助社的资金融通在当地村或成员之间进行,防止跨村社和个人大额度贷款;合理确定互助资金的规模,若扩大贷款额度,可按入社资金额度的20倍来确定贷款规模上限;加强对从业人员的监管,通过制度和道德约束,降低从业人员的道德风险、违约风险和操作风险。

主要参考文献:

[1]周霆,胡佑爱.建立村级农户资金互助社问题研究[J].农业发展与金融,2011.3.

[2]赵艳莉,张庆亮.我国农村资金互助社监管探讨[J].农村金融研究,2010.6.

[3]熊佳丽.农村资金互助社的发展研究——基于完善农村金融体系的视角[J].金融经济,2010.20.

[4]王玮,何广文.社区规范与农村资金互助社运行机制研究[J].农业经济问题,2008.9.

[5]何广文.农村资金互助合作机制及其绩效阐释[J].金融理论与实践,2007.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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