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 本刊记者 王磊磊
江苏东台亿万富姐的“诉讼”利器
文 本刊记者 王磊磊
诉讼本来是寻求社会公平和正义的一个合法途径,但在一个省人大代表和女老板手上,如何成了商业竞争的利器?
疾步在行人如织的南京路上,田涛却感到了从未有过的无助与孤独。黄浦江畔那些在夏日骄阳中熠熠生辉的楼群,曾经无数次带给田涛创业的激情,但今天在她眼里只不过是苍白的水泥钢筋森林而已。
这一天田涛不得不再次面见律师。
“我已经记不清是第几次去面见律师,向律师求助了。”作为上海天丽人公司的女掌门,作为一个柔弱的女人,田涛禁不住顾影自怜起来,她觉得自己就像“农夫与蛇”故事中的那个农夫,用自己的体温救活了蛇的性命,反被毒蛇所咬,而自己却根本无力还击。
“我曾经把许丽视若姐妹,帮助她,支持她,如今她成了人物,一次又一次的把我告上法庭。”田涛告诉《法人》记者,仅仅2008年至2009年的一年里,许丽先后6次将上海天丽人公司诉至东台法院,不过此时的许丽已不再是那个足不出户的农妇,而是江苏东台金丽达工艺品有限公司的董事长,当地有名的亿万富姐,还是江苏省人大代表、中国妇女“九大”代表。“全国三八红旗手”、“全国创业之星”、“江苏省双学双比先进女能手”、“十佳优秀青年企业家”等等类似荣誉更是不计其数。
据田涛介绍,她并不是唯一遭到许丽“指控”的人。许丽的企业做大以后,加上她善于钻营,很快就获得了诸多显赫的政治身份和社会荣誉,在政界特别是在司法系统拥有广泛的人脉关系。“慢慢的,许丽就开始利用身份和人脉关系,通过司法部门,挤兑合作伙伴,打击商业竞争对手,而且常常能达到目的。”田涛说。
一位曾经与许丽有过合作的企业主也证实了田涛的说法。他在接受《法人》记者采访时透露:“打官司好像是许丽经商的利器。比如许丽要是拖欠了你的货款,你一般不敢过分追债,你要是逼急了,许丽会到法院告你的产品不合格,给她造成了巨大损失,反过来会向你要求赔偿,而且多半会获得法院支持。你还敢问她要债吗?”
南京的崔先生讲起与许丽的一场“对簿公堂”,更是令人震惊。
可能是因为崔先生在某次生意中让许丽不高兴了,于是,许丽在2011年9月以借款未还的名义向南京的崔先生提起诉讼,要求其偿还2002年的30万元借款,而其起诉的依据仅仅是九年前的一张汇款凭证,没有借条,也没有合同。 崔先生说:“这30万元其实是许丽应该还给我的款项,我有足够的证据证明这一点。2011年10月,南京市鼓楼区人民法院一审判决,认为该2002年的存款凭证只证明了转帐行为,没有其他证据能够证明该笔汇款为借款,遂驳回许丽的诉讼请求。”
“许丽当然不会就此罢手。”崔先生说,在这起“借款纠纷”的审理过程中,“江苏省人大代表”的身份再次成为了许丽的“杀手锏”,在一审第一次开庭之时,许丽甚至当庭向法官亮出了自己省人大代表身份,并报出代表号。许丽一审败诉后,即向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了上诉。2012年7月2日,南京中院在认定原审法院查明的事实属实的情况下却直接作出完全相反的判决,判决被上诉人(崔先生)返还上诉人许丽30万元,并承担一二审费用。让崔先生感到蹊跷的是,这样一起并不复杂且涉案金额仅有30万元的“借款纠纷”,却无需按程序排队直接提交到了负责研究重大案情的南京中院审判委员会。
“南京中院的这份判决开了一个恶例。”一位法律专家在看完判决书后表示,随着经济往来的频繁,个人之间存在天量的银行转账,背后的法律关系包括借款、买卖、还款、赠与、合伙、信托等各类经济法律关系,在某个个案中究竟构成何种关系,必须坚持“谁主张,谁举证”的一般举证规则,如果这个判例成立的话,只要有转账就有还款责任,那么交易安全何在?
“还有比这更荒唐的判决吗?比如我在某烟酒商店买了一万元的烟酒,我是通过银行卡转账付款的,我过了两年是不是可以再拿着这个转账凭证向烟酒商店店主索要一万元呢?”崔先生仰天长叹,既愤慨,又无奈。
在江苏省人大代表、东台金丽达有限公司董事长“许丽”的百度词条上,这样介绍许丽的成功:“1998年10月,许丽带上花费几个月心血设计出的样品站在广交会大门前,因为没有手续,她被拒之门外,但她并不灰心,坚持守在大门前寻找机会,功夫不负有心人,第二天,一个好心的家乡人带她进入了展馆。在广交会上,她签订了25万美元的试销订单,从而叩开了产品走向国际的大门,揭开了她创业发展史上新的一页。”
这位带她进入广交会大门的“好心人”就是田涛,彼时的田涛为南京外贸华宾公司的业务员,她告诉《法人》记者,在结识许丽后,两人很快成为了好朋友,自己在生活和事业上给予了她很多帮助,不仅给她订单,甚至多次私人借款给她助其渡过难关。
后来,许丽经营的小作坊发展成颇具规模的大厂,在当地颇有名气,成为名满盐城的女企业家,女富豪。而双方的业务往来也从未断过。2008年,金融危机来袭,外贸行业首当其冲,许丽找到田涛的客户要求甩掉田涛直接交易,双方从合作关系变成了竞争对手,从2008年5月至2009年6月,许丽连续向天丽人公司提起6起诉讼,双方关系正式破裂。
除了“合同造假”外,田涛告诉《法人》记者,许丽于2009年4月还向东台市公安机关以诈骗的名义举报假案。
2009年4月16日,在这上述5起案件的审理过程中,许丽向东台公安局举报田涛2003年诈骗其24万元,而其举报依据仅为2003年的一张汇款凭条。4月21日,东台公安局以涉嫌口头合同诈骗将田涛拘留。
田涛的亲属找到了包括许丽向田涛借款的借条在内的多份证据,证明双方之前巨额贸易往来及许丽举报的所谓诈骗实际上是归还借款,田涛被关押16日后,因没有证据证实犯罪事实,才被取保候审。“幸亏找到了这张幸存的借条,否则现在我还在牢里”,田涛心有余悸的说道。
在公安机关为田涛办理了取保候审后,许丽又联名30余名不知情的人大代表在人代会期间向检察机关提起问责,责问检察机关为何不批捕田涛。
接受采访的一位知情人士向《法人》记者提供了与许丽代理律师的谈话录音,该录音中许丽的代理律师提出诸多经济条件,并许诺如田涛亲属答应,许丽方可向当地公安机关做工作,释放田涛。
“你看看许丽的关系有多硬。”田涛感叹说。
2011年9月,《法人》记者曾以《江苏东台法院干扰司法鉴定致当事人两审败诉》为题,对江苏省东台市一起普通民事纠纷中,东台法院干预司法鉴定的有关情况做出报道,此案的原被告双方正是许丽和田涛。
案件起因源于2007年12月,上海天丽人经贸发展有限公司(田涛方)委托东台金丽达工艺品有限公司(许丽方)加工特定样式的方格手绗被。因外商取消了该份订单,2008年1月天丽人公司通知金丽达公司取消订单,2008年8月,金丽达公司向东台市法院提起诉讼,要求天丽人公司赔偿因取消订单而造成的41万余元的经济损失。
作为案件的直接证据,金丽达公司向法院提供了一份由金丽达工艺品有限公司和金丽达印染有限公司签订的日期为2008年1月的产品供销合同,以证实在取消订单前,金丽达公司已采购了加工产品所需的面料。
对于该份决定性证据,天丽人公司认为由于两公司系关联公司,且金丽达公司一直拒绝提供面料样本,采购行为并未实际发生,该合同极有可能为事后补签的“假合同”,并要求对合同上的文字打印以及盖章时间进行司法鉴定。
然而,进入司法鉴定程序后,天丽人公司却发现,东台法院拒收通知缴纳的鉴定费用,司法鉴定所需的对比样本材料在提交给法院后却不知所终。
为了解有关情况,《法人》记者专程采访了负责该案司法鉴定的华东政法大学司法鉴定中心,鉴定中心的负责人明确回复,东台市人民法院并未向华东政法大学司法鉴定中心缴纳鉴定费用和提供样本材料,导致无法鉴定。他还向记者透露,在鉴定期间,东台市法院先后派人来到鉴定中心,向鉴定中心提出了出具无法鉴定的情况说明的要求。
“无法鉴定”的结论成为关键证据,最终,东台法院和盐城中院两审判决,天丽人公司承担金丽达公司损失41余万元。
由于不服判决结果,几个月前,上海天丽人公司向江苏省人民检察院递交了抗诉申请,江苏省人民检察院正式受理后,委托西南政法大学司法鉴定中心对该份合同形成时间进行了司法鉴定。2012年4月17日,西南司法鉴定中心出具司法鉴定意见书,鉴定结果为“检材1、2(合同)纸张理化性状已发生明显变化,这种变化不是正常保存条件下可以形成的,应系人为异常老化痕迹。”
一位司法鉴定专家表示,若伪造某一时间形成的文件,一般都会对文件进行老化处理,这样会在文件上留下很多人为的、不正常的痕迹,如果司法鉴定认定文件系人为老化,就证明了文件中所标示的形成时间的虚假性,从而做出该文件不是在标示时间形成的结论。
至于承办法官为何会如此“卖力”,田涛认为,许丽与东台法院个别领导关系密切,常有来往,而其省人大代表的身份和监督司法的权利则更是无往不利,这样也能理解法院为何会干预正常的司法鉴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