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都“英伦世家”46亩土地执行案悬疑

2012-11-03 09:02曹天健
法人 2012年8期
关键词:戴尔公司新都区高院

文 本刊记者 曹天健

成都“英伦世家”46亩土地执行案悬疑

文 本刊记者 曹天健

成都知名楼盘“英伦世家”已竣工多年,但其占据的46亩土地来源一直备受质疑:英伦世家的开发商——和信房地产公司是如何得到这个地块的?在地块的原主人戴尔公司与法院、银行进行数年交涉之后,和信地产又为什么要出资500万元给法院解决麻烦?

盛夏的成都常常是烟雨迷蒙,站在四川音乐学院门前,何子昊很快就浑身湿透了。其实,在过去的8年中,何子昊每次经过这里,都禁不住驻足观望马路对面那高高矗立的“英伦世家”。英伦世家是蓉城最知名的楼盘之一,如今却已成为何子昊的伤心之地。

“英伦世家占用的46亩地是我公司的,8年前却莫名其妙的被人抢了去。”何子昊告诉《法人》记者,这8年是他人生的一场漫长噩梦。他至今都难以相信,一个省级法院会违法强行执行案外人的财产,并且不经评估,就将案外人的土地直接变卖,低价裁定过户给一家房地产公司,这与抢劫有什么不同?

“现在最高人民法院已经裁定、通知,西藏高院院长也表示亲自督办,但案件的纠正仍然遥遥无期。”何子昊说。何子昊眼眶湿润,脸上已分不清是雨水还是泪水。

作为成都市戴尔实业有限公司(与美国戴尔公司无关,以下简称“戴尔公司”)法定代表人,何子昊坚决相信,自己及戴尔公司遭遇的困境应归咎于西藏建行、西藏高级人民法院与英伦世家的开发商和信地产公司某些人的背后操纵。

签订《抵押合同》惹祸患 46亩土地被低价“转让”

事情的发生要追溯到11年前。

2001年4月26日,西藏大昌实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大昌公司”)与中国建设银行西藏自治区分行(以下简称“西藏建行”)签订《人民币资金借款合同》,大昌公司向西藏建行借款1600万元,合同期限为2001年4月26日至2004年4月25日,其中合同第四条规定:贷款利率为月息4.95‰,利息按日计算,按季结息。同年5月26日和9月5日,西藏藏南实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藏南公司”)、戴尔公司分别与西藏建行签订了《抵押合同》,由藏南公司及戴尔公司分别提供抵押物,共同为大昌公司这笔1600万元贷款担保,其中戴尔公司的抵押物为位于成都市新都区的46.53亩土地,此地块当时评估价为1259万元。

2001年9月5日,大昌公司和西藏建行到西藏自治区公证处对《人民币资金借款合同》及两份《抵押合同》进行了公证。但办理公证过程中戴尔公司并不知情,且未到场,因而公证书当事人也没有戴尔公司。

之后,由于大昌公司未按合同约定结息,截至2003年6月21日,大昌公司这笔1600万元贷款总共欠息72万余元。

2003年7月30日,西藏建行以其和大昌公司签订的《人民币资金借款合同》以及其与藏南公司及戴尔公司分别签订的《抵押合同》为依据,向西藏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接下来的执行过程令人匪夷所思。

据调查,西藏自治区高院受理该案后,并未查封借款人大昌公司的财产,实际上大昌公司在获得该项贷款时,已经将其公司拥有所有权的十多处房产做了抵押,还同时办理了它项权抵押。然而,西藏高院似乎对大昌公司的抵押物毫无兴趣,而是直奔案外人戴尔公司那46亩土地而去。

“戴尔公司并不是《抵押合同》公证书的当事人,我不知道西藏高院为什么要这样。”何子昊说,2003年8月7日,西藏自治区高院向戴尔公司发出《执行通知书》,要求戴尔公司在收到通知后3日内履行还款义务,否则将强制执行。

2003年8月11日,西藏自治区高院向新都区国土局发出协助执行通知书,对戴尔公司的土地进行了查封。

据主办该案的西藏自治区高院执行局副局长洛桑在2004年3月12日制定的“执行方案”显示:“本院于2003年8月11日对成都戴尔实业有限公司提供担保的,位于四川省成都市新都区新都镇马超村五、六、八社,面积31025.52平方米(46.53亩)的土地进行了查封。现在要赴四川省成都市新都区新都镇对查封物进行评估,待评估价格确定后即委托拍卖。”这个方案指的是《申请人建设银行西藏分行与被申请人西藏大昌实业有限公司贷款抵押担保合同一案赴内地执行方案》。

相关资料证实,2004年4月26日,西藏自治区高院在公证处未出具执行证书,因而不具备受理案件条件的情况下,作出(2003)藏法执字第8号民事裁定书,并且在对查封的戴尔公司的31025.52平方米土地没有进行评估的情况下,“自行组织变卖”,将戴尔公司的土地裁定给了成都市和信房地产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和信公司”)。

更为令人惊讶的是,在该执行裁定作出之前,西藏建行竟然以土地使用权人的身份与和信公司签订了《土地使用权转让协议》,自行将案外人戴尔公司享有使用权的该土地以1000万元的低价转让给了和信公司。

“戴尔公司仅仅是借款的担保人,而非债务人,而且戴尔公司也并非办理《抵押合同》公证的当事人,可法院竟然依据《抵押合同》公证书将案外人戴尔公司列为执行主体。”何子昊认为,法院的做法不仅违法而且十分荒唐。何子昊大学金融专业毕业,从商前曾做过机关干部,为了维权,这些年他自学法律,自称“可当半个律师”。

何子昊:这8年官司毁了我,也毁了一家企业

直到此时,何子昊也未曾预料到,从这一天起,他此后8年的生活乃至人生,与法院、官司结下了“不解之缘”。

2004年4月1日和5月31日,戴尔公司两次向西藏高院提出执行异议,但西藏高院未予回复。

2004年7月16日,戴尔公司以西藏高院执行局非法执行为由提出赔偿确认请求。2004年10月11日,西藏高院作出(2004)藏法确字第1号《民事裁定书》,裁定对之前作出的执行通知书及民事裁定书并据此强制执行的行为不予确认违法。

2004年12月9日,戴尔公司向最高人民法院提出申诉。

2005年7月18日,西藏高院以“戴尔公司不服执行,向最高人民法院申诉,为避免财产损失”为由,对涉案土地进行了查封。

然而,在戴尔公司的申诉结果出来之前,西藏高院对涉案土地却突然予以解封,解封的结果是:和信公司对46.53亩土地进行了开发,建起了约10万平米的“英伦世家”商住楼群,并将开发房产过户给了购房人。

2006年9月6日,最高人民法院作出(2004)确申字第12号裁定,裁定撤销西藏自治区高法(2004)藏法确字第1号裁定,提出:结合执行回转所具有的执行监督的性质,要求戴尔公司通过执行监督程序申诉;并认定在通过执行监督程序审查处理前,变卖土地的行为是否给当事人造成损失属于待定状态。

2006年9月27日,戴尔公司向最高人民法院和西藏高院提出执行监督申诉,至今未果。

2010年6月21日,戴尔公司再次向西藏高院提出《民事执行申诉书》。2010年9月9日,西藏高院作出回复,请戴尔公司依照法律规定向最高人民法院提出执行申诉,并请求最高人民法院按照执行监督程序对本案进行监督。

2010年11月5日,戴尔公司再次向最高人民法院提出申诉,最高人民法院于2011年6月23日下发(2011)执监字第38号《通知书》,责成西藏高院对相关问题依法审查并妥善处理。

2011年9月6日这一天,何子昊至今记忆犹新。当日,西藏高院罗布顿珠院长在了解到戴尔公司反映该案执行过程中存在问题的情况时指出:“本案一定会有一个结果”,并表示,此案由其亲自督办,一定会做到公开、公平、公正,一定会尽量减少损失方的损失。

8年过去了,8年时间里,何子昊从未和妻子、孩子出去游玩过一次,“心里烦躁,没有兴致!”

3000个苦闷、难捱的日夜,何子昊在不停地写信、上访,无数次来往于成都和拉萨之间。今年仅仅42岁的何子昊,已经两鬓染霜。“8年过去了,戴尔公司当年经规划立项审批在这46亩土地上建设商业中心的计划都变成了泡影。”一想到这些,何子昊这个身高一米七八的汉子就想落泪。

调解迷局:戴尔不能接受以项目盈利数额协商赔偿金额

7月18日,何子昊向《法人》记者坦言,该案至今并未有实质性进展,对于他所期待的对执行回转土地当前价值进行评估的问题,更没有任何说法。

何子昊告诉记者,前不久,西藏高院曾向戴尔公司征询意见,提出“和信公司同意对涉案土地上的房地产开发项目进行审计,以项目盈利数额来协商具体赔偿金额”。

6月23日,西藏高院执行局次拉吉法官电话询问何子昊,是否同意对涉案土地上的项目进行审计。何子昊说,经过戴尔公司股东研究,对此方案不予同意。6月27日,戴尔公司向西藏高院作出书面答复。

记者注意到,戴尔公司在《关于西藏高院征询戴尔公司是否同意对涉案土地开发项目进行审计的答复》中提出了两个主要理由:

一是以审计项目盈利数额来协商赔偿金额毫无法律依据。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10条规定,“执行回转时,已执行的标的物系特定物的,应当退回原物,不能退回原物的,可以折价抵偿。”

8年前,西藏高院错误执行的是戴尔公司的土地使用权,因此本案在执行回转中应当返还给戴尔公司的也应是当初被错误执行的土地使用权,与土地上的项目没有任何关系。戴尔公司接受恶意第三人和信公司赔偿的前提,是涉案土地已被开发利用,不能退回,在此情况下,法院应当根据规定对涉案土地使用权现在的价值进行评估,以评估价进行赔偿。至于和信公司违法取得土地之后,是用于转让还是用于开发以及开发是盈利还是亏损,不是本案执行回转所要关注的问题。按照项目审计的方式,如果审计之后项目是亏损的,难道戴尔公司还要出钱给和信公司弥补亏损?

二是通过审计确定项目的亏损不真实、不客观,根本无法保证和信公司所有账目的真实性,其完全可以通过向关联公司输送利益的方式抬高项目的成本。比如其可以选择特定的进货方和工程承包方等,表面上将进货成本和工程造价抬高,进而在账目上压缩利润,账面上反映的项目盈亏也许并不是和信公司的真实盈亏。

《答复》提出,如果和解双方不能就和解金额达成一致,戴尔公司希望法院尽快实事求是,依法撤销错误裁定,并对涉案土地进行评估,同时,请求法院重新作出裁定,责令和信公司赔偿戴尔公司的损失。

和信房地产公司:出资500万元是帮法院解除麻烦

《法人》记者了解到,和信公司在四川省共开发了有十多个知名楼盘,早已跻身四川地产50强,并自称是“中国西部最具代表性的地产企业之一”。这样一家颇具实力的房地产公司,难道真如戴尔公司所言串通西藏建行签订土地转让协议,在本案中是恶意第三人?

和信地产的实际控制人汤大国对戴尔公司的说法并不认同。

汤大国在接受《法人》记者采访时表示,和信地产取得该46.53亩涉案土地过程完全合法,他从成都市新都区国土局获知该地块被法院查封后,通过新都区法院与西藏高院取得了联系,进而与西藏建行进行了沟通。记者询问他当初所联系的新都区国土局、新都区法院工作人员的姓名,汤大国表示,因为时间长,已不记得了。

据记者了解,不久前,西藏高院执行局法官曾向戴尔公司转达和信公司的“意向”:和信公司想出500万元将此案“了结”,记者为此向汤大国求证。

汤大国表示:“和信公司出这500万并不是直接给戴尔公司,而是交给法院。”

记者进一步向汤大国提问:和信公司作为一家企业,既然取得该46.53亩涉案土地过程完全合法,为何要出钱给法院?

汤大国的回答让记者颇感意外:“主要是看到法院在这件事上很难,出这500万是为了帮法院解除麻烦。”

学者说法:该案执行法官执行过程存在明显错误

河北青年管理干部学院法律经济系教授李振凯认为,该案中,法院的执行法官在执行过程中存在如下明显错误,有“硬伤”。

首先,法院在没有任何法律依据的情况下,强行执行了案外人戴尔公司的财产。本案中戴尔公司并非公证书的当事人,公证书上没有戴尔公司的签章。且根据法律规定,债权人要对公证书申请强制执行,应当凭原公证书及原执行机关出具的执行证书,而西藏建行自始至终未向西藏自治区公证处申请关于执行戴尔公司财产的执行证书。

其次,《民事诉讼法》明确规定:“执行过程中,案外人对执行标的提出书面异议的,人民法院应当自收到书面异议之日起十五日内审查,理由成立的,裁定中止对该标的的执行;理由不成立的,裁定驳回。”在本案执行过程中,案外人戴尔公司分别于2004年4月1日和2004年5月31日两次书面提起执行异议,而法院对戴尔公司的执行异议既未予以审查,亦未作出任何回复。

第三,法院违反法定程序,未经法定的拍卖、评估程序,擅自处分戴尔公司财产。该案中,西藏建行自始至终不是涉案土地的权利人,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第三十四条的规定,其无权提出变卖方案,更无权处分涉案土地使用权。其与和信公司签订的《土地使用权转让协议》为无效合同,对此法院应当明知,却依然认可了变卖方案并对《土地使用权转让协议》进行了确认,未经拍卖、评估,未经戴尔公司同意即将涉案土地以1000万元的低价直接裁定过户给了和信公司。

第四、法院违法解封查封土地,使执行回转难度增大。法院执行戴尔公司土地之后,戴尔公司进行申诉,法院也对涉案土地进行了查封。然而,就在戴尔公司的申诉结果出来之前,法院却对涉案土地进行了解封,给该案的执行回转带来极大困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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