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黎宇科 周玮 黄永和
中国汽车技术研究中心
建立我国新能源汽车动力电池回收利用体系的设想
The Idea of Establishment New Energy Automotive Battery Recycling System
□文/黎宇科 周玮 黄永和
中国汽车技术研究中心
我国从“九·五”开始将新能源汽车技术研究与开发持续列入国家科技计划,国家已累计投入数十亿元用于新能源汽车自主研发和示范运行,我国新能源汽车发展已初步具备产业化基础。随着纯电动汽车、插电式混合动力汽车的产业化和规模化,作为新能源汽车最重要零部件之一的动力电池将在未来若干年逐渐进入批量报废阶段,由此带来的新能源汽车产业发展与环境、资源之间矛盾将越来越突出。当前我国尚未建立废旧动力电池收集、运输、存储、再生处理的循环利用体系,缺乏相关管理制度。动力电池是否能够有效回收利用将直接影响新能源汽车产业的可持续发展和国家节能减排战略的有效实施。因此,应当由政府相关职能部门牵头,尽快建立出台动力电池回收利用的管理制度,形成科学的循环利用体系,为新能源汽车产业可持续发展的提供重要保障。
我国再生资源(废金属等有价资源)回收体系较为混乱,受经济利益驱使,小企业和个体户散兵游勇式的回收是我国再生资源回收的主要方式。这种回收方式难于管理,相当一部分废料不能实现定点收集、定向流动和专业化再生利用,资源回收效率较低,形成了众多个体分散回收、随意处理的粗放经营模式,回收公司和资源再生公司数量多、规模小。很多小企业因投资有限,设备简陋,无法对废料中所含的各种有价资源进行综合回收,造成许多有价值的资源被丢掉,既浪费资源,又污染环境。这种回收体系与大型专业公司为主的无害化回收利用体系之间存在巨大的成本差异,给大型专业化回收利用企业的发展带来严重阻碍。
与大多数再生资源回收类似,国内从事废旧车用电池(目前主要是铅酸蓄电池)回收的人员同样绝大部分为没有资质的个体经营者,回收行为受利益驱使而缺乏约束;加上末端的再生利用企业(再生铅企业)数量多、规模小、环保设施缺乏,导致资源利用率低,环境污染高。车用动力电池方面,由于新能源汽车还处于示范运营阶段,市场化时间较短,私人购买新能源汽车数量小,距离动力电池大规模报废尚有一段时间,车用动力电池还没有出现批量报废的情况,因此国内尚未形成商业化的动力电池回收利用体系。
新能源汽车动力电池含有大量锂、镍、钴等有色金属资源,且再生利用过程中具有较高的环境风险。虽然我国新能源汽车处于产业化初期,但从产业长远可持续发展出发,为保证未来废旧新能源汽车动力电池得到有效地回收处理,新能源汽车动力电池回收利用体系建立应有别于目前废旧资源回收体系。
首先,应落实生产者责任延伸制度。废旧资源来源于新产品,最终循环利用后又用于新产品,生产企业是循环利用的源头,也是受益者,生产企业有责任保证自己的产品得到恰当的回收和利用。我国2005年修订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十五条明确规定“产生固体废物的单位和个人,应当采取措施,防止或者减少固体废物对环境的污染”。因此,对于从事新能源汽车用动力电池生产的企业以及生产带有动力电池的整车企业,均有责任对报废电池进行收集和无害化处理。电池生产企业、新能源汽车生产企业及经销商应建立废电池收集网络,利用现有销售网络逆向回收废旧电池。
其次,对动力电池回收利用企业实施资格准入管理。废旧动力电池的拆解、再生金属冶炼涉及人身安全和环保,需要企业具备较高的专业技术及设备。因此,国家应出台相关管理法规和技术标准,对从事动力电池回收利用的企业提出资质要求,符合规定的由政府主管部门颁发资质认定书或者进行公告,并且定期进行资质核查。获得资质的企业在经营过程中有违规行为或者运行过程中环保不能达标的,应停业整顿甚至取消资质。
第三,建立经济激励机制促进废旧电池有序回收。鉴于回收环节的管理难度大,企业和政府有必要建立相关经济激励机制以改变这种散乱且环境风险大的回收方式。根据发达国家企业经验,“以旧换新”制度是一种有效的经济激励机制。基本原则是消费者更换电池时应向销售商交回同数量的旧电池,交回的旧电池可以折抵部分新电池的价格。通过“以旧换新”制度引导消费者把废电池返还给销售商,将电池回收纳入生产者的回收体系,避免无序回收。同时,相关有色金属再生产业作为环保产业,国家应该鼓励其良性竞争和发展。国家应运用税费、信贷、补贴等价值工具,贯彻经济利益原则,充分调动再生企业保护环境的积极性。
最后,应加强对公众宣传,提高全民的环保意识。充分利用广播、电视、报刊、互联网等宣传工具,采取多种方式广泛宣传、普及有关车用动力电池的成份以及随意弃置可能带来的环境威胁等知识,使公众了解我国资源利用和环境保护的严峻现实及电池回收利用的重要意义,树立节约资源、保护环境的观念,使全民自觉地保护周围环境,自觉将废旧动力电池交给正规回收渠道,减少污染源。从使用环节保障整个回收体系的顺利运转。
未来新能源汽车市场化可能同时存在整车销售模式和电池租赁模式两种不同的商业运行模式,这两种销售模式下对应的回收体系具体运行方式也会有所不同。下面将这两种回收体系的特点和具体运行方案做详细分析。
该体系主要特点是以动力电池生产企业和新能源汽车整车生产企业为中心建立废旧动力电池回收网络。动力电池生产企业负责收集其生产的废旧动力电池,整车企业需配合电池生产企业对其所生产的新能源汽车中所使用的动力电池进行回收(见图1)。
回收流程为动力电池生产企业与整车企业合作,将售后市场销售的电池通过逆向物流的方式回收,即消费者将报废的电池交给整车企业的维修服务网点,各个服务网点将报废电池收集后通知动力电池生产企业,动力电池生产企业通过自有物流体系或专业物流公司,将废旧动力电池运输到有资质的回收处理企业进行拆解和再生处理。另外,报废汽车拆解企业从报废汽车上拆解废旧动力电池后,同样需要通知动力电池生产企业将废旧动力电池运输到有资质的回收处理企业,也可在告知电池生产企业后,直接销售给经电池生产企业授权的回收网点。
具体实施措施要求动力电池生产企业承担回收废旧车用动力电池的责任,原则上要求动力电池生产企业卖出多少动力电池就要回收多少,或者至少达到较高的回收率。制定实施“以旧换新”回收制度,消费者更换或动力电池时将报废动力电池交给整车企业授权的维修服务网点时,可以抵扣部分新电池的价格,抵扣比例应根据市场情况确定。报废汽车拆解企业当收到消费者送来的带有动力电池的汽车产品时,应按照一定的标准对消费者给予现金补偿,报废汽车拆解企业收集动力电池组后应通知动力电池生产企业回收这些电池。而对于回收价值较低的动力电池,动力电池生产企业有责任支付相应的无害化处理费用。对于回收的动力电池组,必须要由有资质再生利用企业进行拆解和再生利用,同时动力电池生产企业也要为所生产的动力电池组的拆解提供必要的技术支持。
该体系主要特点是电池租赁企业拥有动力电池的所有权,消费者直接租用动力电池,电池租赁企业对废旧电池进行统一处理。适用于电网公司提倡的换电模式(见图2)。
回收流程为消费者直接从换电网点租用电池,电网公司等动力电池租赁企业对动力电池进行统一管理,将不能继续供新能源汽车使用的动力电池组集中再利用(如供储能电站使用),对于不能再利用的动力电池,电池租赁公司应在收集后将这些废旧动力电池交给电池生产企业授权的有资质的回收企业进行进行无害化处理和资源化利用。
由于在该种条件下动力电池的所有权归租赁企业所有,因此实施措施时动力电池生产企业需要与动力电池租赁企业密切合作,以确保废旧电池得到有效回收利用。由于消费者是从动力电池租赁企业直接租用的电池,为了收回押金,消费者在车辆报废时需先将电池交还动力电池租赁企业。动力电池租赁企业利用其换电网点收集废旧动力电池组后交由下游的资质处理企业回收处理。动力电池生产企业要为所生产的动力电池组的拆解提供必要的技术支持,同时对于回收价值低或无回收价值的动力电池,动力电池生产企业有责任支付相应的无害化处理费用。
该体系运行的重要前提是需要对动力电池系统模块进行标准化设计,以目前新能源汽车发展现状来看,尚存在较多的问题。因此现阶段换电模式可能更适合在城市公交等公共服务领域应用,目前还不适合在私人用车领域推广,因此该回收体系适用范围有限,需要配合生产企业回收体系共同实施。
规范市场一是靠引导,二是靠管理。从中国的再生资源回收利用现状出发,经济利益是影响废旧资源有序回收的重要因素。因此,要引导消费者和企业把废旧电池交到正规的回收渠道,利用经济杠杆是最有效的方式。同时,还要依靠健全的法律制度和严格执法作为保障。尽快应制定新能源汽车动力电池回收利用的管理政策和标准,规范回收环节各责任主体的行为。此外,在政策标准实施过程中各级执法部门要严格监管,对违法行为要坚决打击。对于新的回收体系,可采取从地区试点向全国推进的方式,建立环保、高效、公平的新能源汽车动力电池回收利用体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