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石 奈
副省长陈加元代表省政府作《关于全省社会救助工作情况的报告》。
11月27日,省十一届人大常委会第三十六次会议听取了省政府关于社会救助工作情况的报告。之前,为配合省人大常委会审议好该项报告,省人大内司委在省人大常委会副主任厉志海带领下,赴宁波、绍兴、衢州、台州等地就社会救助工作展开调研。
中华民族素来有扶贫济困、雪中送炭的优良传统。对依靠自身努力难以维持基本生活的公民提供物质帮助和服务,让他们能够有尊严的生活,是政府应当履行的法定职责;从政府获得救济和帮助,是公民享有的权利。社会救助事关民生保障,事关社会稳定,事关经济社会和谐发展。
时至今日,浙江的社会救助工作创下多个全国率先,走在全国前列:1996年在全国率先建立城乡统筹的最低生活保障制度;2004年在全国率先建立城乡统筹的医疗救助制度;同年,在全国率先建立困难群众基本生活消费品价格上涨动态补贴机制;2005年在全国率先建立与最低工资标准挂钩的低保标准动态调整机制;2006年在全国率先实施普惠的义务教育免费政策……
多年来,各级政府不断加大投入,建立健全与经济发展和物价上涨水平相适应的正常增长机制,稳步提高保障水平,城乡低保基本实现了“应保尽保、应补尽补、应退尽退”。
2001年省政府制定了《浙江省最低生活保障办法》,对最低生活保障的资金来源、认定标准、申请程序等,作了明确规定,使我省的低保工作有了制度性保障。原则上,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按照不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40%确定,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按照不低于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60%确定。
据省财政厅提供的数据,2003年至2011年,全省各级财政安排支出低保金76.41亿元,其中2011年支出15.5亿元,比2003年增长3.4倍。据省民政厅介绍,目前城镇居民低保标准平均464.09元/月,农村居民低保标准平均329.02元/月,平均补差分别为332.02元/月和197.09元/月。各地普遍开展了个人申请、村(居)委会审查、乡镇(街道)审核、民政审批及村、乡镇、民政局三级公示的做法,尽量保证低保工作公开、公正。
我省形成了职工医疗保险、城镇居民医疗保险、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和医疗救助相配套的“3+1”医疗保障体系。各地通过资助困难群众参加新型合作医疗、大病医疗救助、医疗机构惠民便民服务等方式,积极做好医疗救助工作。2004年至2011年,全省各级财政安排医疗救助专项资金33.56亿元,其中2011年安排6.81亿元,比2004年增长2.4倍。2012年各市、县(市、区)安排医疗救助资金5.75亿元,全省人均筹资12.11元。大病救助的人员范围、救助病种和救助水平较以往都有明显扩大和提升。尿毒症、儿童白血病等8类大病全面纳入救助范围,住院救助水平不低于50%,有条件的地区还将肺癌等12类大病和恶性肿瘤门诊化疗、尿毒症透析等特殊门诊费用纳入救助范围。同时各地结合实际,推行医疗救助定点机构即时结报制度,救助对象可在医院刷卡即时结报,提高了救助效率,方便了困难群众,目前全省77个县(市、区)已实现医疗救助与城镇居民医疗保险、新农合报销一站式服务。我省还针对重点人群开展重大公共卫生服务项目,实施了“百万贫困白内障患者复明工程”、农村妇女住院分娩补助和增补叶酸、农村妇女宫颈癌和乳腺癌定期检查工作。
2003年,我省开始实施家庭困难学生教育救助政策,建立了从学前教育到小学、中学、大学等各类学校全覆盖的救助体系,基本实现了“确保每一个学生不因贫困辍学”的目标。学前教育阶段,对在教育部门审批设立的各类幼儿园就读的低保家庭幼儿、五保供养幼儿及残疾幼儿,资助保育费,每生每年600元;义务教育阶段,我省于2006年在全国率先实施普惠的义务教育免费政策,全面免除城乡义务教育学生学杂费、教科书费和农村学校住宿费,同时实施爱心营养餐工程,对全省农村义务教育段的家庭困难学生提供营养餐,每生每年350元;高中教育阶段,对家庭困难学生免学费、代管费,提供助学金,中职学校家庭困难学生还提供生活补助;高等教育阶段,通过国家奖助学金、国家助学贷款、勤工助学、减免学费、困难补助等方式,保证学生一律先入学、有困难再救助。
近年来,全省各级司法行政机关和法律援助机构充分发挥职能作用,积极为困难群众提供法律援助,使得我省的法律援助工作快速发展。全省依托乡镇司法所建立法律援助工作站,建成率100%,同时在工、青、妇、老龄委、残联、消费者协会等行业领域和部队、村居、劳动力市场、企业等地方设立法律援助工作站、联络点3万多个,方便群众申请法律援助。针对低保户、下岗工人、残疾人、农村“五保”、城镇“三无”人员等社会救助对象,发放了30多万张法律援助卡,凭卡可直接申请获得法律援助,不再审查其经济状况。对社会救助对象的法律援助申请优先受理、优先审批、优先指派,有的还实行上门服务。除了请求给予社会保险待遇、请求发放抚恤金救济金、请求支付赡养费、请求支付劳动报酬、请求医疗交通工伤事故赔偿等常规性法律援助事由外,还将伪劣农药种子化肥坑农事件、环境污染损害、家庭暴力等涉及民生的事项,列入法律援助范围。
不可否认,面对经济社会发展的新情况、新形势,面对人民群众的新期待、新要求,浙江省的社会救助工作还存在着一些问题和困难,需要进一步改进、完善和加强。
社会救助是社会保障体系的最后一道安全网。省人大内司委的调研报告指出,要进一步完善社会救助体系,加大社会救助力度,提高社会救助水平,充分发挥好社会救助在保障和改善民生中的保底作用,促进社会和谐稳定,促进经济社会持续健康发展。
一是要进一步增强政府社会救助责任意识,从保障公民基本权利,履行政府应尽职责,体现社会公平正义的要求出发,增强政府责任意识,使全社会公民、特别是生活困难的弱势群体,共享经济社会发展的成果。
二是要进一步深化新型社会救助体系内容。深入研究社会救助在大社保体系中的地位和作用,科学界定和划分社会救助与社会保险、社会福利、社会慈善等其他社会保障工作的职能,完善社会救助功能。健全完善分层分类救助机制,提高救助针对性、有效性。加快推进城乡社会救助工作一体化步伐,逐步统一救助标准,稳步提高救助水平,努力实现城乡同标准、区域同待遇。推动建立政府救助与社会各界救助有机结合的救助制度,形成政府主导、社会支持、民间参与的社会救助多元化投资格局,让真正有困难的家庭得到及时、有效、适当的救助。
三是进一步完善社会救助工作机制。积极构建政府主导、民政主管、部门协作、社会力量参与的社会救助管理格局。加快建立社会救助信息网络体系,实现资源共享,优化资源使用绩效。加强基层社会救助工作力量建设,建立一支与社会救助工作发展相适应、相匹配的工作队伍,确保社会救助工作落到实处。四是加快社会救助地方立法。随着社会救助工作的不断推进,法制化要求越来越高,有必要通过地方立法,总结经验,巩固成果,把现有行之有效的做法提炼上升为地方性法规,为健全和完善科学、公平、合理、有效的社会救助体系提供法制保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