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次修改,给现行宪法注入活力

2012-10-29 01:42/哲
浙江人大 2012年12期
关键词:私营经济修宪修正案

/哲 生

依法治国已经深深融入到中国法治的骨髓之中,也必将流淌在每个人的血液当中。中新社图

宪法修改的历程,实际上就是我国改革开放事业的发展轨迹,是中国社会变迁的历史证明,也是中国宪法制度不断完善、宪政事业持续进步、宪法作用逐渐增强的真实记录。

助推经济体制改革

20世纪80年代初,安徽芜湖“傻子瓜子”创办人年广久,因为请了12个待业青年做雇工,突破了当时雇用8个人即为资本家的标准,而波澜骤起。

而当时在浙江东南面,以温州“八大王事件”(八位个体户被举国通缉)为代表的经济整顿搅动得大半个温州城噤若寒蝉,个体户与私营老板,人人提心吊胆,无不担心“八大王”的悲剧在自己身上上演。温州市工业在1980年增速为31.5%,到1982年却下滑到-1.7%,其后3年一直徘徊不前。

改革开放初期,中国正在不断推进经济体制改革,私营经济发展迅速。在一些地区,私营经济实际上已经成为当地经济发展最具活力的有生力量。如何确定私营企业的性质,让它在发展生产力、繁荣经济方面发挥更大的作用?按照当时的认识,私营经济是带有剥削性质的资本主义经济,它是在个体经济的基础上发展起来的,在整个国民经济的发展中对公有经济起着重要的补充作用。如果限制其发展甚至取缔它,不但私营经济本身会逐渐萎缩,个体经济的发展也会受到影响,国民经济和体制改革的发展必然减缓,所以必须通过修改现行宪法,给私营经济以恰当的生存地位。

“让他经营一段,怕什么?伤害了社会主义吗?”邓小平听说“傻子瓜子”后明确表态。1984年中央一号文件中明确提出,鼓励农民向各种企业投资入股,兴办各种企业,国家要保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不久,“温州八大王”得以平反。

顺应时代潮流,引领私营经济发展,宪法修改势在必行。1988年现行宪法第一次修正,第十一条增加规定:“私营经济是社会主义公有制经济的补充”。这是一个重大突破。这次修宪,肯定私营经济的法律地位。在土地所有权问题上,这次修宪肯定了“土地的使用权可以依照法律的规定转让”。

1992年春天,邓小平的“南方谈话”有力地推动了中国改革开放的进程。1993年修宪,继“私营经济”之后再为“市场经济”正名,明确了社会主义也可以搞市场经济,还将农村家庭联产承包制写入宪法。1999年修宪,又把非公经济提升为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重要组成部分”。这意味着将私营经济等非公经济平等地纳入到了国家经济的体系中。2004年第四次修宪一口气提出14条意见,将第十一条修改为:“国家鼓励、支持和引导非公有经济的发展”,并对其“依法实行监督和管理”。

正是在宪法的确认与指引下,我国的经济体制改革不断突破思想禁区,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发展不断深化,修宪成为推动经济发展最有力的制度保障。

勾画国家发展宏图

宪法不仅描述了当下的社会现实,更勾画了国家发展的伟大宏图。无论是“共同纲领”、“五四宪法”,还是改革开放背景下制定的“八二宪法”,都在某种意义上成为指引国家建设未来方向的航标。

1993年第二次修宪,国家根本任务又一次修正方向,从而开启了中国“富强”之路。中国正处于社会主义初级阶段被明确写入宪法,这是对国情的科学判断,也是现代化建设的理论基础。在此大背景下,宪法规定,国家将在建设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指导下,集中力量进行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

国家的奋斗目标,则由建设“高度文明、高度民主的社会主义国家”变为建设“富强、民主、文明的社会主义国家”。两个字的增加、两个词顺序的变化,看似微小,却寓意深刻。在宪法的普照下,“富强民主”成了时代中国的最强音。

当历史的车轮进入21世纪,全面建设惠及全国人民的小康社会,成为党领导下的华夏儿女激情澎湃的奋斗目标。2004年修宪,明确指出“推动物质文明、政治文明和精神文明协调发展”,增加了“社会主义事业的建设者”,同时规定“国家建立健全同经济发展水平相适应的社会保障制度”,从而为全面建设小康社会提供了更为清晰的路径和更为光明的图景。

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伟大实践,在共和国的宪法上留下了辉煌的足迹。从“我国将长期处于社会主义初级阶段”到“沿着建设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道路,进行现代化建设”,再到坚持改革开放载入宪法,回答了“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究竟多长”、“改革道路会不会变”等疑虑,四次修宪,一脉相承,与时俱进,与时代同频共振,强力地推动着中华民族迈向伟大复兴的辉煌未来。

保障人权与私产

“人权”在中国曾经是一个禁区。在新中国成立后相当长时期内,我们不仅在宪法和法律上不使用人权概念,而且在思想理论上将人权问题视为“西方产物”。特别是“文革”时期,受极“左”思潮的影响,人权被当成资产阶级的东西加以批判,在实践中也导致了对人权的漠视和侵犯。直到改革开放初期,一些重要报刊还以“人权是资产阶级的口号”、“人权不是无产阶级的口号”等为题,发表过一大批文章,把人权看作资产阶级的“专利”,强调“无产阶级历来对人权口号持批判的态度”。

四次宪法修改为非公经济的生存和发展注入了活力。

改革开放以后,我们党对社会主义进行了再认识,提出了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理论,为我们正确认识人权问题提供了理论依据。1991年11月1日,国务院新闻办公室发表《中国的人权状况》白皮书,这是中国政府向世界公布的第一份以人权为主题的官方文件。

1997年9月,党的十五大首次将人权概念写入报告,明确指出:“共产党执政就是领导和支持人民掌握管理国家的权力,实行民主选举、民主决策、民主管理和民主监督,保证人民依法享有广泛的权利和自由,尊重和保障人权。”

2002年11月,党的十六大再次在主题报告中将“尊重和保障人权”确立为新世纪新阶段党和国家发展的重要目标,重申在“政治建设和政治体制改革”中,要“健全民主制度,丰富民主形式,扩大公民有序的政治参与”。

在这一背景下,2004年修宪时,“国家尊重和保障人权”成为最为耀眼的条款,人权这个政治概念首次被提升为宪法概念,上升为人民和国家的意志。这次修宪还明确规定:“公民的合法的私有财产不受侵犯。”这表明,我国在宪法中首次确认私有财产权的地位,确立私有财产权为公民的基本权利,成为了人权的一项重要内容。

人权入宪带动了中国法治理念的全面更新。在2012年3月,当尊重和保障人权条款再度出现在素有“小宪法”之称的刑诉法修正案中,人们发现从“人权入宪”到“人权入法”,人权价值已经深深融入到中国法治的骨髓之中,也必将流淌在每个人的血液之中。

同票同权,体现了对农民参政权利的尊重。

从刀“制”到水“治”

从古至今,统治阶级治理国家的基本方法大体有两种:一种是依法办事、依法治理的方法,即依法治国(或称法治);另一种是以言代法、依人而治的方法,即以人治国(或称人治)。要法治还是要人治,这是任何政治体制必须首先要解决的问题。

法律的至高无上的权威是法治国家的显著特征。1999年修宪中,一个非常耀眼的亮点,就是把“依法治国”正式写入了宪法。这是一个重大的历史性决定,从此,“法治”成为了国家意志,在我国民主法治建设史上树起了一座崭新的丰碑。

2011年3月,全国人大常委会委员长吴邦国在十一届全国人大四次会议第二次全体会议上宣布“以宪法为统帅,以宪法相关法、民法商法等多个法律部门的法律为主干,由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等多个层次的法律规范构成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已经形成”。依法治国基本方略的实施由此进入一个新的阶段。

回顾中国法治建设的历程,我们不难发现,在很长一段时间,我国正式文件中提的都是“法制”而非“法治”。1996年的八届人大四次会议将“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制国家”确定为治国方略,但一年多以后,1997年9月党的十五大报告中提出的却是“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虽只改动了一个字,却立刻引起巨大反响。

“制”与“治”虽是一字之差,却是治国思想的一次重大突破。法制强调的是法律制度,而法治不仅强调要有法律制度,还强调宪法和法律要处于至上的地位。法治的精髓保障人民权利和自由的同时,限制公权力的滥用。

“人类千万年的历史,最为珍贵的不是令人炫目的科技,不是浩瀚的大师们的经典著作,不是政客们天花乱坠的演讲,而是实现了对统治者的驯服,实现了把他们关在笼子里的梦想。”依法规范和制约国家机关的权力,确保其严格按照宪法和法律的规定行使职权,“依法治国”的入宪,正是为国家权力依法行使打造了一具坚固的“笼子”,同时也为公民权利的有效保障提供了一道坚实屏障。

“党领导人民制定宪法和法律,党必须在宪法和法律范围内活动。任何组织或者个人都不得有超越宪法和法律的特权,绝不允许以言代法、以权压法、徇私枉法。”在党的十八大报告中,全面推进依法治国,是其中浓墨重彩的一笔,并将引领中国法治建设迈向新征程。

相关链接“八二宪法”历次修改概况

一、1988年宪法修正案

1988年4月12日,七届全国人大第一次会议通过宪法修正案,对“八二宪法”作出第一次修改,这也是我国首度采用宪法修正案的形式修宪。该宪法修正案共有2条,内容如下:

1、将“私营经济”首次载入宪法,增加规定“国家允许私营经济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存在和发展”;

2、将有关条款修改为“土地的使用权可以依照法律的规定转让”。

二、1993年宪法修正案

1993年3月29日,八届全国人大第一次会议通过宪法修正案,对现行宪法作出第二次修改。该宪法修正案共有9条,其主要内容如下:

1、在宪法序言中确认“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确认“建设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的指导地位,以及“坚持改革开放”、建设“富强、民主、文明的社会主义国家”等目标;

2、将国家经济体制由计划经济改为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并规定“国家加强经济立法”;

3、取消“人民公社”的有关规定,将农村家庭联产承包制写入宪法;

4、将县级人大任期改为五年。

三、1999年宪法修正案

1999年3月15日,九届全国人大第二次会议通过宪法修正案,对现行宪法作出第三次修改。该宪法修正案共有6条,主要内容如下:

1、将“邓小平理论”写入宪法序言;

2、明确规定“实行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

3、完善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的基本经济制度和分配制度,确认公有制为主体、多种所有制共同发展;

4、修改和完善农村生产经营制度;

5、提高非公有制经济的法律地位,将非公经济是社会主义公有制经济的“补充”修改为是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重要组成部分”;

6、用“危害国家安全的犯罪”的法律用语置换“反革命活动”的政治术语。

四、2004年宪法修正案

2004年3月14日,十届全国人大第二次会议通过宪法修正案,对现行宪法作出第四次修改。该宪法修正案共有14条,涉及13个方面的修改,主要内容如下:

1、将“三个代表”写入宪法序言;

2、在宪法序言中增加“推动物质文明、政治文明和精神文明协调发展”的内容;

3、在宪法序言有关统一战线的表述中增加“社会主义事业的建设者”;

4、将土地征用制度细化为土地征用、征收制度;

5、明确规定国家鼓励、支持和引导非公经济的发展;

6、明确规定“公民的合法的私有财产不受侵犯”,并完善保护私有财产的相关规定;

7、增加建立健全社会保障制度的规定;

8、增加规定“国家尊重和保障人权”;

9、完善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组成的规定;

10、将全国人大常委会有关决定“戒严”的职权,修改为决定“进入紧急状态”;

11、完善有关国家主席职权的相关规定;

12、将包括乡级人大在内的地方各级人大任期统一修改为五年;

13、增加对国歌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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