何春阳
【摘要】随着互联网的普及,网络媒体在信息传播中扮演着越来越重要的角色,但随之而来的负面效应也日渐突出。促使网络媒体在传播信息的同时承担起社会责任,一方面需要从职业道德的角度加强公德意识建设,确立网络媒体业的行业规范;另一方面需要从法律的角度完善网络媒体的监督机制,完善网络媒体的规则机制。
【关键词】网络媒体 法律法规 职业道德
随着经济的发展,网络的普及程度越来越高,据统计,2010年中国网民的数量已经达到4.2亿,超过美国成为世界上网民数量最多的国家。互联网使人们不出门就可以了解最新信息,与之同时,虚假信息也愈来愈多,而普通民众辨别真假新闻的能力有限,加之一些媒体大量转载不真实的报道而不加求证,所以部分民众很容易被欺甚至被煽动。互联网虚假信息传播的背后是某些既得利益者从中谋取商业利益,而部分民众则成了受害者。这使得人们不禁要追问,在互联网日渐普及的今天,网络媒体应该担负起怎样的社会责任?
职业道德视角下的网络媒体责任
加强公德意识建设。职业道德是从事某一行业的人所需要担负的对于他所服务的对象和同业人员的道德要求,也是对于该职业的相关的行为规范的综合。它既包括从业人员与服务对象,也包括职工与职工、职业与职业之间的关系,是一种社会道德的延伸和具体化的形式。新闻从业人员担负的责任是传播先进文化,弘扬本民族的精神,维护国家利益,促进经济发展,以及推动人类文明,这既是一种社会责任,更是一种崇高的使命。①以真实的报道来正确引导社会舆论,同时提供热情的服务,归根结底,新闻的使命就是满足广大人民群众对于精神和文化的需要。网络媒体的工作人员同样也是中国的新闻从业者,同样也需要遵守新闻工作者的职业道德规范。因为互联网自身具备的即时、海量、开放等特点,网络媒体的工作人员需要更高的职业道德操守来抵制利益的诱惑,从而以客观真实的理念报道新闻。
确立网络媒体业的行业规范。有调查显示,60%以上的民众在看到社会上的不平事件发生时会首先想到记者和媒体,而80%以上的民众认为记者的职责就是为公众传播信息和提供资讯,有70%以上的民众认为记者行业最突出的特征就是“话语权”。从本质上说,记者的职业基础是建立在社会公信力上的,社会公信力就是传媒的生命线。公信力不仅仅表现在对于所报道的新闻要客观真实,而且关乎到公众对于新闻从业人员的正义感和社会责任感的信任程度。失去公信力,媒体就很难有立足之地。《纽约时报》就曾经因为造假丑闻而使其在美国民众中的公信力受到严重冲击,有调查显示其导致民众对于新闻媒体的公信力从1989年的54%下降到了2003年的36%。因为网络自身的某些原因,公众对于网络上的重大新闻不太容易马上就相信,而是会先去找相关的传统媒体进行核实。因此,提高网络媒体的公信力更加迫在眉睫。
从20世纪开始,许多国家都开始陆续制定关于新闻职业道德的规章制度,美国有《记者守则》,日本有《新闻伦理纲领》,英国有《英国报人道德规则》等。联合国还专门制定了《国际新闻道德信条》、《记者行为原则宣言》等一些全球性的行业规范。自1991年以来,我国也先后出台了《中国新闻工作者职业道德准则》等规范。中宣部和广电总局在2005年还曾下文要求整顿广播电视行业的不正之风。在网络媒体发展如火如荼的今天,关于新闻媒体的职业道德修养问题也已经到了需要进行整顿的关口。一些网络媒体还不能完全适应网络新闻不同于传统新闻的一面,依然套用以前传统新闻的报道方式,无法满足网络用户千差万别的需求,这就导致了许多不规范或者扭曲的现象的发生,所以,制定关于网络媒体的职业道德规范已经是非常必要和迫切的了。②
法律视角下的网络媒体责任
完善相关的法律法规对于提高网络媒体的社会责任具有非常重要的作用。我国从1994年起,就颁布了十多个相关的法律法规,最早的是《中华人民共和国计算机信息系统安全保护条例》,单针对互联网的管理就制定了《互联网信息服务管理办法》、《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维护互联网安全的决定》以及《互联网站从事新闻登载新闻业务管理暂行规定》等。但是,法规的执行力度还不够,某些地方的条款还不够完善,立法过程的协调、法与法之间的兼容等问题也还需要进一步的调整,立法的前瞻性也还需要加强。③
行政化和有效的强化监管机制对于网络传播亦非常重要。在执行的过程中,涉及到多家单位共同执法,有公安机关、国家工商局、国家保密局和电信管理部门等,各部门应当协力合作,资源共享,从而有效地控制有害信息的发布。另外,设立单独的机构对网络媒体进行行政化的管理也是可行的,例如设立网络媒体道德委员会之类的机构,对违法的网络媒体或者人员进行行政处罚,严重者诉诸法律,这样一方面可以让从业人员更加自律,一方面也让舆论的监督力量更强。
完善网络媒体的监督机制。监督机制也称激励机制,包括奖励机制和惩罚机制。在完善监督机制时应该注意以下几个方面:第一,建立网络媒体的评价体系或评价的指标体系。作为一个监督的手段,评价体系的建立既是让网络媒体有一个行动的准则,也让监管部门有一个监管的标准,这可以由相关的行业协会和政府部门共同制定。第二,建立关于网络媒体社会责任的审计监督制度。审计制度可以是要求企业定期发布相关的社会责任情况的统计报表,这与企业自行发布的社会责任报告有很大不同,它是强制性的,有相关的制度和审计部门进行把关,企业的责任报告的具体条目和标准必须是规范化的。国外有许多这样的经验可资借鉴,例如法国在1977年就要求企业发布社会责任负债表,将企业的履责情况用金额揭示清楚。第三,建立网络媒体履行社会责任的激励机制。激励机制的建立可以有效的提升网络媒体的责任绩效,这种激励机制的形式可以有很多种,比如设立“网络媒体社会责任奖”,并将其创设成一个权威的网络媒体评价标准,定期进行评选和发布,并在政府公共网页对这些优秀网站进行推荐和公开表扬,对于社会责任缺失的网站也给予公开的谴责,尽量提高企业责任缺失所要付出的成本,而使履责的媒体所得到的责任绩效大于所付出的成本,从而形成一种积极的舆论氛围。第四,完善网络媒体的监管组织体系。除了要有相关的监督职能部门外,还应该发展其他的利益相关者或者社会团体对其进行监督,比如由网民、投资者及消费者协会,甚至媒体同行等建立一个第三方的监督平台,在行业也设立CSR专项报告的委员会,以及相应的审核组织和监管渠道等。
完善网络媒体的规则机制。网络媒体的规则机制主要包括两个方面,一是硬性的规则,例如法律法规的建设,仅仅寄望于网络媒体的道德自律显然是不够的,没有强制性的法律约束,在逆向选择的作用下,网络媒体很难做到自觉地履行社会责任,所以相关监督和惩罚措施是非常必要的,这样会迫使其不得不考虑行为的后果以及所要付出的高昂成本。二是“软法”的建设,顾名思义,“软法”是指位于法律与社会道德规范之间的一些规则,包括CSR倡议以及一些非政府组织或行业协会制定的相关规范都属于“软法”的范畴,虽然其执行强度不如法律,但是对于企业还是能起到一定的约束作用。
建立网络媒体的规则机制是对网络媒体的社会责任理念的有力强化,作用是帮助其提高履行社会责任的能力,同时降低履行责任的成本。对履责企业进行奖励和对败德企业进行惩罚都是对网络媒体企业进行决策导致的正外部性和负外部性进行有效的内化,使履责的企业因为自身的对社会负责的行为导致的正外部性而大大的提升自身的绩效,而败德企业则会因为其社会责任感的缺失導致的负外部性而支付成本,使履行社会责任最终成为网络媒体的一种理性选择。④
结语
网络是一把双刃剑,虽然它会带来道德的负面影响,但也给公众对网络中的有害信息及其造成的危害性的了解提供了一个平台,可以使公众更加认识到保持本民族优秀传统文化的必要性,进而自觉地抵制一些有害信息的传播。同时,不可忽视对青少年的思想道德教育,青少年既是网络的主要用户群,同时因为他们的年龄正处于人生观和世界观都不太清晰的阶段,对于不良信息的防御能力较弱,社会有必要履行好监管的责任,使网络商业化带给青少年的消极影响越来越小。⑤
(作者为河南省平顶山教育学院副教授)
注释
①刘娜,侯倩:“网络媒体能否承担主流媒体责任”,《知识经济》,2010年第6期。
②殷子然:“从‘整治互联网低俗之风看网络媒体的社会责任”,《新闻界》,2009年第2期。
③林建宗:“网络媒体社会责任推进机制的构建”《中国集体经济》2010年第18期。
④许楠:“法律与职业道德—关于网络媒体的责任问题”,《决策与信息(下旬刊)》,2009年第6期。
⑤何加正:“重视文化建设是网络媒体和网络媒体人的责任”,《传媒》2007年第10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