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庄文娟 曹爱章 陈立栋 纪晔
▲现在,网上购药已成为许多年轻人的选择,但网上购药也需对合法与非法售药网站进行认真甄别
网上药店运营成本低、网络覆盖面广,价格实惠,购药方便且私密性好。比之实体药店似乎更具有优势。但据中国医药商业协会发布的数据显示,2010年,中国药品零售市场规模为1739亿元,而中国的网络销售额才刚刚过亿。同期,美国的药品网络零售规模则达到1700亿美元,在整体药品零售规模中占比近30%。我国网上药店的发展为何如此艰难?是何种原因阻碍了网上药店的发展?笔者就此进行了统计调查。
近几年电子商务高速发展,有部分传统医药企业把升级转型的切入口瞄准了电子商务市场,截至2011年10月16日,经国家食品药品监管部门批准、可向个人消费者提供互联网药品交易服务的网站共49家。而与之相应的是,2009年~2011年9月30日,经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曝光的违法售药网站,以“互联网购药安全警示公告”形式曝光的非法网站135家,以其他形式曝光的非法网站59家,共计194家。而互联网上未曝光的违法售药网站的数量还远在此之上,违法售药网站的数量远远高于合法网站。
由于网上售药“售、买双方”的时空阻隔,以及网络宣传的覆盖面广等特点,目前许多不法分子选择通过网络销售假劣药品,导致假劣药品在网上蔓延。消费者通过网络购买的药品不仅达不到预期的治疗效果,甚至还可能危及生命,给消费者身心和财产带来极大的损害,以致消费者“谈网色变”。
非法网络售药使消费者对网上药店缺乏信任感,损害了合法网上药店的声誉,从而使合法的、诚信经营网上药店的经营者获利减少。这样的现实情况使已经开办的合法网上药店的利润根本无法保障,严重挫伤了合法网上药店经营者的积极性,也使对网上药店销售模式持观望态度的企业增多,严重妨碍了医药行业的健康发展。
在网上合法卖药并不容易,首先是政策门槛高,根据我国《互联网药品交易服务审批暂行规定》(以下简称《暂行规定》)的要求,从事互联网药品交易服务的企业必须经过审查验收,取得互联网药品交易服务机构资格证书后,还必须通过食药监管部门的审查验收并取得“互联网药品交易服务资格证书”,方可在互联网上向患者售药,网上药店准入门槛之高让部分药企望之却步。
即使顺利取得了两个证书,也还要面临物流配送与报销这两大难题。药品的特殊性要求其配送区别于普通商品,物流还必须具备GSP认证资格(GSP系《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简称),物流成本较高。此外,医保定点资质是另一大难题。就目前形势来看,网上药店不太可能获得医保定点资质。根据《暂行规定》的要求,目前网上药店不允许销售处方药品,而非处方药品只占到所有上市药品品种的25%左右,因此,网上药店也就失去了一大部分药品市场,难以形成较大的药品经营规模。
截至2011年,全国获得网上药店经营资格的49家药店,目前并无一家实现盈亏平衡,发展举步维艰。笔者对门头沟区2009年开办的一家网上药店进行了调查,该企业从筹备到获取资格证书共耗时1年6个月,网站建设(包括:购买软件、软件测试、租用机房办公用房、网站配套硬件设备、人力成本等)费用,共投入200余万元,而多数费用产生在固定硬件、软件等网络设施设备中。从2009年12月正式获得“互联网药品交易服务资格证书”至今,网站仍处于亏损状态。究其原因,一方面是企业前期在设施设备等硬件方面投入较大,运营过程中产生的各种费用较多;另一方面,则是由于非法售药网站对合法网上药店的负面影响和市场挤压,导致其运营状况入不敷出。
笔者曾以调查问卷的形式,对辖区内100位从事医药行业相关人员,就网上药店的认知度与认可度进行了调查。结果显示,知道网上购药的人很多,但有过实际购买经历的人较少。了解网上购药途径的有63%,但有过网上购药经历的仅有12%。64%的医药行业从业人员不能认清非法网上药店;88%的医药行业从业人员不认为网上购药是个好选择,对网上药店的认可度低。
当前,随着人们生活水平的提高,药品价格已不是百姓最为关注的问题,取而代之的是对药品质量的要求。调查结果显示,即便网上药品价格低廉,多数人(占调查总人数的79%)仍选择在实体店购买,其主要原因是认为网上药品没有质量保证(见附图)。
网上药店配送体制不完善。如许多药品均在包装上明确标明阴凉贮存或不超过20℃,然而目前,除开办网上药店的大型连锁实体药店在其常规业务覆盖的地区内可以借助自身物流系统送货上门,配送方式能够满足药品运输、贮存的要求外,大部分网上药店均采用邮局包 裹,EMS(Express Mail Service,邮政特快专递服务)和快递的配送方式,很难保证一些药品对运输、贮存、养护条件的特殊要求,药品的安全性和有效性不能得到保证。
我国目前有关网上药品交易的法律法规只有1部法规(《互联网信息服务管理办法》)、1部规章(《互联网药品信息服务管理办法》)和几个规范文件(包括《互联网药品交易服务审批暂行规定》、《商务部关于网上交易的指导意见》等)。国内尚未将互联网信息服务的管理规定提升到法律的层级,药监部门只能通过制定部门规章和发布行政命令对网上药店进行监管。另外,《暂行规定》中虽然对主体资格及行政审批程序进行了规定,但对于互联网药品交易双方在具体交易中的权利与义务缺乏具体的描述。如规定了网上药店的网上订购方式必须有网上订单生成和网上支付等内容,但对通过电话、传真等其他渠道“线上咨询,线下交易”是否违规并未明确界定,使得不法分子得以逍遥。此外,互联网药品信息服务、药品交易服务的监管还涉及到卫生、工商、公安、交通、商务、邮政、信息产业等多个部门,目前尚无相关法律法规对各部门职责进行明确界定。在如何相互协作、配合管理网上药店的工作上,各部门之间还缺乏可操作的协调机制,在实际监管过程中存在一定的难度。
法律上对违法网站惩治力度不大,死灰复燃现象屡见不鲜。当前违法网站之所以层出不穷,一方面,固然是因为非法网上药店投入少(一般只需一台电脑,几个人就可以开工)、见效快,维护成本低(每年甚至仅需几百元),品种众多,利润丰厚;另一方面,也是因为国家对互联网违法售药行为的监管力度不够,违法成本极低。虽然在《互联网药品信息服务管理办法》中规定:未取得或者超出有效期使用“互联网药品信息服务资格证书”从事互联网药品信息服务的,由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给予警告,并责令其停止从事互联网药品信息服务;情节严重的,移送相关部门,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给予处罚。但传统的药品监管技术手段有限,缺乏必要的取证方法,已经不能满足现代网络电子商务的监管要求。不法分子在高额利润的驱使下,行为猖獗。笔者对已曝光的企业进行搜索,发现仍有非法网站改变网站具体地址后,继续销售原网站上的非法产品,死灰复燃现象屡见不鲜。
仅持有“互联网药品信息服务资格证书”的企业还存在变相售药的现象。笔者通过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官方网站数据库查询获悉,目前我国持有“互联网药品信息服务资格证书”的非营利性和营利性机构共有3246家,而持有“互联网药品交易服务资格证书”的企业仅有90家。由于办理审批手续相对较复杂、成本投入较高,有些企业在仅持有“互联网药品信息服务资格证书”的情况下,利用其他形式或线下变相销售药品,不仅监管部门不易查处,对持有“互联网药品交易服务资格证书”企业的合法经营也造成了较大的冲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