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刘 峰
经济学视阈下职业教育校企合作问题探析
□刘 峰
校企合作是职业教育发展的战略引擎,也是广大教育研究者与实践者正在破解的难题。经济学视阈下,校企合作不仅是一种人才培养模式,更是一个在利益相关者之间进行资源配置、利益分配的过程。文章分析认为,校企合作利益相关方经济预期差异、“市场失灵”、政府角色缺位或“失灵”等因素导致校企合作难。只有建立在共同利益基础之上的校企合作才能稳固,只有政府主导才能使校企合作的正外部性内化,只有借助市场的力量才能使校企合作优化。
经济学;职业教育;校企合作;问题;思考
校企合作教育模式最早产生于19世纪末的德国。世界各国关于校企合作的表述有所不同,如美国称为合作教育,德国称为双元制教育,英国称为三明治制度,日本称为产学合作等。尽管称谓不一,但各国开展校企合作的根本原因都是为了使职业教育适应社会经济迅速发展对高素质技能型人才的需求。[1]从实质来看,职业教育校企合作是职业院校与相关企业,为人才培养与职工培训、科技创新与技术服务、资源共享与共同发展等相互配合的一种联合行动。
世界上发达国家职业教育的经验也表明,校企合作是职业教育成功的根本所在。从一定意义上讲,是否实行校企合作以及校企合作的程度如何,是职业教育区别于其他类型教育的根本特征。[2]
回顾我国解放后职业教育校企合作的发展历程:早在自1957年就开始了这方面的探索,但因为历史原因而中途停滞。自2003年以来,职业教育进入了大发展的历史时期,党和政府曾先后在《职业教育法》、《关于进一步加强人才工作的决定》、《关于职业院校试行工学结合、半工半读的意见》、《关于进一步加强高技能人才工作的意见》、《关于全面提高高等职业教育教学质量的若干意见》、《国家中长期教育改革和发展规划纲要(2010-2020年)》等一系列文件中明确提出,要建立健全政府主导、行业指导、企业参与的办学机制,制定促进校企合作办学法规,推进校企合作制度化。无庸置疑,我国校企合作制度发展至今,合作范围和内容不断扩大,对推动职业教育发展起到了重要作用。
校企合作培养人才是职业院校发展的必由之路;历次职教工作会议和领导讲话,也多次阐述校企合作是职业教育发展的战略引擎。这也已经成为职业教育研究者和实践者的共识。汗牛充栋的研究文献不乏真知灼见,百花齐放的实践探索初见成效,但整体而言,知易行难,校企合作中职业院校“唱独角戏”、校“热”企“冷”、企业用人“搭便车”、政府爱莫能助的局面,仍未发生根本的改变。[3]在经济学视阈下,校企合作不仅是一种人才培养模式,更是一个在利益相关者之间进行资源再配置、利益再分配的过程。要推进校企合作向广度和深度发展,笔者认为有必要用经济学原理对校企合作问题进行分析与思考。
校企合作是在市场机制作用下各利益相关者长期博弈、合力推动的结果。政府、企业、院校是校企合作中的重要利益相关者(表1)。
政府以社会最优为目标,在总体财政投入有限的情况下,通过经济、行政和法律手段,调动企业、行业和社会参与职业教育办学,以争取更多社会资源的投入。但政府面对全社会大系统,编制财政预算、设计政策目标等都会受各种因素的影响。
企业参与职业教育程度的高低主要决定于成本——收益关系,通常企业对校企所带来收益预期不高。一是对职业教育质量存在疑虑,再加上高等教育大众化为企业发展提供了一个较大规模的人才“蓄水池”,可以“高消费人才”;二是可以采取“智猪博弈”的策略“搭便车”;三是校企合作会增加管理成本影响生产效率,因而企业对校企合作并不很热情。[4]
职业院校的办学宗旨就是培养高素质技能型人才,共享企业的环境、先进技术、最新工艺等资源,不仅可以大大提高教学质量,可以培训教师,同时可减少设备投资,在“交易成本”不是太高的情况下,职业院校是很愿意与企业合作的。值得说明的是学生,他们是校企合作最重要的利益相关者,也是校企合作成果的直接受益者,虽然学生对校企合作表现出浓厚的兴趣,但他们又缺少话语权。
不难看出,校企合作的利益各方,都会站在自己的角度来权衡,由于对合作的经济预期存在差异,导致各方在权益与地位上很难对等,合作难以进行。
表1 政府、企业、院校在校企合作中的经济预期
校企合作是否存在市场?如果存在市场,交易中的买卖双方又如何界定?职业院校是有计划、有组织的进行系统职业教育的组织机构,以培养高素质技能型人才为已任,具有公益性。但即便是公办学校,也不可避免地参与经济活动。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第一章规定,高等学校应当面向社会依法自主办学,实行民主管理;在第四章高等学校的组织和活动中规定,高等学校自批准设立之日起取得法人资格,高等学校的校长为高等学校的法定代表人,高等学校在民事活动中依法享有民事权利,承担民事责任。这对于高职院校的地位来说是一个根本性的转变,它由过去对政府的依附关系转变为自主的法人地位,自主办学、自谋发展,独立参与市场竞争和市场交换活动,高职院校主体地位的这一变化集中体现在资金的筹集与使用上。[5]因此,笔者认为,作为事业单位的职业院校,也具有一定市场行为,可以通过市场交易获取办学资源。
企业是从事生产、流通、服务等经济活动,以生产或服务满足社会需要,实行自主经营、独立核算,依法设立的一种盈利性的经济组织。在传统的微观经济学理论中,企业被抽象成一个由投入到产出的追求利润最大化的“黑匣子”。企业行为注定是要市场化的。
尽管政府强调职业院校与企业是实施职业教育的“双主体”,应共同承担培养人才的责任,但在没有相关法规约束的情况下,实际上校企合作可以看作利益双方自由的“市场交易”,即“职业教育服务参与度”的买卖交易。由于国家向学校投入办学经费、学生只向学校缴纳学费等体制与历史原因,决定了职业学校实施职业教育的责任主体地位更加明显,强化了学校在校企合作方面的主动性与紧迫性,加之目前职业教育的弱势地位,相对而言,学校是“需求方”,企业是“供给方”。
事实上,校企合作也客观地存在着一个市场。亚当·斯密 (Adam Smith)称市场是一只看不见的手——引导千百万为自己利益工作的人促成有利于许多人结果的神秘力量。理想情况下,通过市场来配置职教资源,可以使校企双方利益最大化。而实际情况市场是失灵的,一是竞争远非完全竞争,市场势力使市场无效率,价格与数量背离供求均衡;只有当职业教育与每个企业的可持续发展直接关联,为数众多的企业都具有参与职业教育的能力并积极参与到合作教育的竞争时,才能成为完全市场,这样的市场现阶段还不可能形成。二是由于校企合作的外部性,从社会角度来看,市场是无效率的。所以,市场失灵导致校企合作难以铺开而达到社会最优。
经济学家罗纳德·科斯(Ronald Coase)提出的科斯定理认为:如果私人各方可以无成本地就资源配置进行协商,那么,私人市场总能解决外部性问题,并有效地配置资源。在理论上,校企合作完全可以通过谈判并达成有效的解决方案,前提是没有交易成本或成本很小。但实际上由于职业院校目前社会服务能力有限、信息不对称,与企业的交往中学校一般处于弱势等因素,致使校企合作的“交易”成本高,造成了合作障碍。在市场失灵或外部性引起的无效率情况下,政府必须介入,通过政策工具等手段来解决。
政府是最大的资源配置者。当职业教育资源配置在数量和种类方面都无法满足教学的需要,校企合作应运而生,地方政府在校企合作中应当承担推动者、协调者、监督者和评价者角色,但实际上存在政府缺位或“失灵”的现象。一些研究者批评政府的教育公共财政投入低、校企合作的财政政策不完善、政策取向不系统、绩效评价体系不健全等,是有一定道理的。[6]政府作为的程度直接影响到校企合作的深度、广度和可持续性。
综上所述,校企合作中,一方培养技能人才,一方渴求技能人才。利益相关的校企双方本应彼此“默契”,然而在实际发展过程中,却常常是不呼应、不匹配。从经济学角度究其原因,是因为现行管理体制和市场机制无法实现多方共赢,同时政府在制定和执行相关公共政策方面尚存在缺失。
合作是以利益为前提的,应充分尊重各方利益,而不是牺牲一方利益来换取另一方利益。维系合作伙伴关系的坚实基础是共同利益。优势互补、求同存异是实现长期合作的保障。基于人情关系或公益支持而不是市场利益关系的校企合作是不稳固的。职业院校要利用人才资源的优势,为企业的发展提供更多的人才保障、技术服务和智力支持;企业要利用先进的设施设备和一线生产环境,帮助学校提高教育教学质量,培养出更多符合企业需要的高素质技能型人才,从而实现良性互动,共同发展。 如果学校一味指责企业“唯利是图”,只管用人,不管培养,舍不得投入;而企业一味认为职业院校“无所作为”,没有培养出企业所需人才。这种缺乏利益“共识”的互助,使得校企合作就无法实现。利益的分享与补偿机制是校企合作的基础。
职业教育的准公共产品属性,决定了校企合作要上长升到国家人才发展战略的层面。职业教育所需资源主要是政府通过行政手段进行配置,因而作为公共政策制定者和执行者的政府,应承担校企合作主导者的责任。教育资源配置在很大程度上是一种制度和政策安排。职业教育是一种跨界教育,关键在于在国家层面,从可持续发展的角度,设计我国职业教育校企合作长期稳定、综合的战略性顶层制度。[7]国家应出台有关校企合作鼓励、奖励和优惠政策,如企业接收教师、学生实习或为学校提供实训设备即应享受一定税收减免、政府补贴或授予荣誉,要严格执行《关于企业职工教育培训经费提取与使用管理的意见》(财建[2006]317号)规定和“国家职业资格证书制度”等,使校企合作的正外部性内化。令人高兴的是,这类工作已经纳入相关政府部门的议事日程并有了实质性的进展。北京、宁波、泸州、深圳市等地相继出台了职业教育校企合作促进条例等法规,宁波市的法规还对办理学生实习责任保险、实习报酬发放标准、设立校企合作发展专项资金、搭建校企合作公共网络服务平台等方面做了明确规定。政府的主导作用必将极大地促进校企合作。
在校企合作中,即使有了政府的干预,也不能完全放弃市场的力量。公共政策的普惠并不等于平均主义、大锅饭。政府可以是“红娘”但不能搞“拉郎配”,政府尽量使校企合作的“市场”成为“完全市场”,而不是少数几家决定“价格”;规范市场,优胜劣汰。市场会促使那些不顾自身资源、师资状况的实际,盲目跟风设置所谓的“热门”专业,利用热门专业的噱头大肆招揽学生,教学质量无保证,严重损害职业教育声誉和人民利益的职业学校找不到合作企业,最终破产退出;“只摘桃子不种树”没有社会责任的企业,技术、工艺、管理落后的企业,同样也得不到政府的支持和学校的合作。校企合作在竞争中不断优化,使职业教育资源配置达到帕累托最优。
[1]李梦卿,张碧竹.我国校企合作办学制度的回顾与思考[J].职业技术教育,2011(25):11.
[2]周寒.校企合作:说企业能听懂的话[J].中国西部,2010(24):42-42.
[3][6]王炎斌.利益相关者视阈下高职院校校企合作的生态位管理[J].教育与职业,2010(02):14,15.
[4]周世青.职业教育发展的新趋势:校企一体化办学[DB/OL].http://www.tech.net.cn/web/lists.aspx?cata_id=N183,2011-11-24
[5]李强.高职院校多渠道筹资及其必须注意的问题[J].无锡商业职业技术学院学报,2009(04):71.
[7]董田甜.新制度经济学视阈下资源配置均衡探析——基于对城乡教育的思考[J].商业时代,2011(01):89.
刘峰(1962-),男,汉族,湖南临澧人,湖南交通职业技术学院教务处处长,高级讲师、教育管理硕士。研究方向为职业教育、知识管理。
本文系湖南省教育科学“十二五”规划2011年度立项课题:“基于‘工学结合’视阈下高职院校教学运行组织策略研究”(课题编号:XJK011BZJ014,主持人:陈曙红)和课题“校企深度合作保障机制研究”(课题编号:XJK011CZJ030,主持人:颜楚华)阶段性成果。
G710
A
1001-7518(2012)19-0070-03
责任编辑 刘扬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