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有制视野下的我国国有企业社会责任分析

2012-10-22 06:09许金柜
怀化学院学报 2012年10期
关键词:公有制公共性国有企业

许金柜

(福建江夏学院思政教研部,福建福州350108)

一、问题的提出

近年来,随着兴起对企业社会责任的讨论,社会各界也纷纷谈论我国国有企业应该承担什么样的社会责任,学术界也从不同角度进行了比较多的研究,包括从企业性质、企业功能、企业责任对象等等角度来分析,如徐传谌,邹俊(2011)[1]认为,国有企业与民营企业性质不同,其承担的社会责任是不同的,应该加以区分。陈玉明等 (2010)[2]主张,应该强化国有企业的“全民所有”性质,提高国有企业上缴红利的比例,并充实到社会保障等公共服务领域。我国的国有企业究竟应当承担什么样的社会责任呢?笔者认为,我国国有企业是我国社会主义公有制的代表,应该结合我国国情,从我国的社会性质、基本经济制度、我国国有企业性质等方面来探讨其社会责任,然后结合历史与现实来分析我国国有企业履行社会责任中存在的问题,进而提出我国国有企业具有的双重属性,应该理性回归其应当承担的双重社会责任。

二、我国国有企业的性质与社会责任

科学地界定我国国有企业的社会责任,必须基于我国国情,在比较分析一般企业、一般国有企业性质与社会责任的基础上,再从我国的社会性质、我国国有企业性质角度来分析才能得出正确结论。

(一)一般企业、一般国企的性质及其社会责任

1.一般企业性质及其社会责任。传统经济学认为,企业是由资本、劳动各要素构成,实现利润最大化是其追求的目的。新制度经济学则认为,价格机制的利用是需要成本的,这是建立企业有利可图的主要原因;由于存在交易费用,才出现企业,价格机制替代是企业的突出标志。[3](P5,356)换言之,就是说,因为企业能使交易成本降低,在企业与市场二者之间,可以由企业替代市场。马克思未曾写过专门著作来阐述企业理论,不过在《资本论》中,他还是研究过一般企业问题,提出了许多独到看法。他认为,在社会生产力不断发展的情况下,企业制度得到不断的演进、变迁。他围绕资本生产对企业性质进行了阐述。他认为,企业是通过对劳动力和生产资料的结合而进行生产的组织形式,因此企业首先是一个生产经营单位;此外,他认为,企业实施生产的原因就是要实现资本增殖,资本家通过企业来实现剩余价值最大化,在企业这样的组织模式下,使创造出的商品价值,要大于生产这种商品所需劳动力价值和各种生产资料价值的总和。[4](P217)传统经济学、新制度经济学以及马克思主义经济学尽管分析企业性质的角度不同,但有一点是相同的,即都认为企业的首要目的就是要追求利润的最大化,因此企业首先是一个“生产经营性”组织。那么,企业以此为首要目标,则其社会责任必然就是在这个目标下产生和服务于这个目标的,不管是在宏观方面如组织制度的合法性,还是在微观方面如诚信经营、遵纪守法、创造就业机会、对员工权益的维护还是对自然环境的保护以及慈善捐赠等。

2.一般国有企业的性质及其社会责任。在发展市场经济中,政府组织建立国有企业,这个国有企业是一个经济性组织,它是为弥补市场缺陷和克服市场失灵而运用的一种干预手段,例如,政府可以利用国企为社会更好地生产公共产品,可以通过国有企业来对相关关键产业进行控制,促进经济平稳运行和经济结构的调整。[5]一般企业和一般国有企业的社会责任具体如图1:

图1 一般企业和一般国有企业的社会责任

而我国,在社会主义前提下,就是坚持以公有制为主体、多种所有制经济共同发展作为我国的基本经济制度,国有企业是作为我国社会主义公有制经济的代表。正是由于这种特殊的社会性质使我国的国企与一般企业、一般性国企比较,在具有相同社会责任外,更有其特殊的社会责任。

(二)我国国企的性质及其社会责任。如上所述,我国作为一个社会主义国家,其基本经济制度是以公有制为主体、多种所有制经济共同发展。那么,公有制就是我国作为一个社会主义国家的标志之一。社会主义公有制的目标追求,当前这个阶段就是要逐步减少剥削,逐步缩小两极差距,使人民物质生活水平和富裕程度不断提高,社会公共福利不断改善。终极目标就是:剥削被消灭、两极分化被消除,最终实现全社会的共同富裕。围绕这样的目标,马克思主义经典作家以及今天我国社会主义实践都反复认为,在经济组织形式上要以国有企业(过去叫国营企业)为主要形式。换句话说,必须先建立国企这样的经济组织形式才能实现公有制的目标。那么,国有企业作为公有制的代表,就所有权角度而言,就是指国企(在此主要是指全民所有制企业)的最终所有权是全体人民的,国企全部生产资料及其所有财产归全民所有。我国 “民法通则”第73条明确规定,国家财产全民所有。《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国有资产法》总则中也明确规定:“国有资产属于国家所有即全民所有。”

虽然国企全民所有,但由于人民无法具体来经营,于是就通过委托代理方式,即人民把所有权委托给国家行使,在人民与国家之间构成了委托与代理关系。由此,人民对国有企业的生产资料及其所有财产的所有权就转化为国家占有和使用生产资料及其所有财产。在这个基础上,国家授权国资委以出资人身份履行出资人职责,即履行对国有资产的占有权和使用权,改革开放前,国有资产是由政府直接经营。国资委又把属于人民的国有资本即国有生产资料及其所有财产,又以国企形式进行经营管理。所以,我国国企一方面是以具有法人主体和市场主体 (双主体)的双重身份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中运行;另一方面它又是社会主义公有制的代表(也就是全民财产的代表),承担着我国公有制目标的实现。这样的双重身份决定了我国国企具有了企业性(经济性)与公共性(人民性)的双重属性。而在其双重属性中,由于我国的社会主义性质决定了其公共性又是占主导地位的,企业性是依附公共性而存在,为公共性服务。

在企业性质由社会性质决定,企业社会责任又由企业性质决定的情况下,由我国社会性质所决定的我国国有企业的双重属性内生地决定了它所具有的双重社会责任,即一般社会责任和特殊社会责任。从企业性(经济性)来看,作为具有双主体地位(法人主体、市场主体)的我国国有企业自然具有一般企业和一般性国企所应承担的一般社会责任。从结构角度而言,一般企业承担的社会责任主要有经济、法律、伦理、慈善等四个方面。[6]根据 “企业利益相关者” 理论,一般企业的社会责任是在实现自身经济利益的同时,要对企业顾客、企业员工、企业债权人、以及社会、政府、环境等利益相关者担相应责任,而一般性国企所承担的社会责任就是,为实现国家某一个阶段社会经济发展目标和促进经济结构平衡、维护经济运行稳定等服务,这是政府克服市场失灵所采取的一种干预经济的手段。而作为公有制代表的我国国有企业的社会责任,就公共性或人民性角度来看,它不仅要对顾客、员工、债权人、政府、社会、环境等方面承担责任,也不仅要服务于促进经济结构平衡、维护经济运行稳定,帮助国家实现某一个阶段的社会经济发展目标、,而且它在维护社会公平、增加社会公共福利、逐步消灭剥削、逐步缩小两极分化以及最终实现全民的共同富裕等方面都承担着特殊社会责任。正是这种特殊社会责任决定了它是中国共产党长期执政的经济基础。我国国有企业社会责任具体如图2:

图2 我国国有企业的社会责任

正是因为存在上面所阐述的这种特殊的社会责任,使我国国企在整个国民经济中,其数量、运营收入都是占有非常巨大的比例。2008年,我国国有企业在我国500强企业中,其营业收入和利润超过总额的80%,国有企业数量在全国500强中占了2 3。[7]也由于国有企业的这种特殊属性、特殊地位、以及承载的特殊社会责任,使得我国社会各界希望全体人民都应该享受国企分红,要求国企要上缴红利,而且上缴比例要不断提高,甚至有学者认为,国企上缴红利范围要进一步扩大,上缴比例要达到60%以上,还要改变红利支出结构。[8]

三、我国国企承担社会责任所存在的问题及原因

在上述分析的基础上,我们知道了我国国企所具有的双重属性和相对应的双重社会责任,即经济性(或者企业性)和人民性(或者公共性)以及一般性的社会责任和特殊性的社会责任。就这两种属性、两种社会责任相比较,人民性(或者公共性)以及与人民性 (或者公共性)相对应的社会责任即特殊社会责任又是主要。不过,不管是以前的计划经济时期还是在今天的市场经济时期,我国国有企业在履行社会责任中出现了两个极端,这两个极端都使我国国企在履行社会责任方面背离了自己的双重属性要求。

其中一个极端就是在计划经济时期,我国国有企业在承担社会责任方面呈现出的是一种 “超载”[9]。那时国有企业只是被作为政府的附属物,只承认其人民性或者公共性,不承认其具有经济性,企业没有生产经营自主权,政府统收统支企业利润和资金分配,企业被要求承担了如办医院、办学校、办社区以及承担就业、职工养老等这些原本应该由政府承担的社会责任,其直接后果是造成了企业没有竞争力,创新不足,没有动力,也没有活力,效率、效益低下,最后是失去了其作为企业应有的企业本性(经济本性)。

另一个极端是改革开放以来至今的市场化改革时期和市场经济时期,尤其是在从20世纪80年代的市场化改革时期到20世纪90年代末,这段时期,我国国企在承担社会责任方面又出现了 “卸载” 或者说 “空载” 的极端。改革开放后,在市场化导向改革进程中,我国国有企业的经济性(或者说企业性)开始得到政府的承认和重视,政府渐渐认可了国有企业首先是一个经济主体,具有自己的经营自主权以及后来说的双主体身份 (市场主体和法人主体)。为此,政府通过对企业实施“放权让利、税利分流”等改革措施,以发挥国有企业的经济主体作用,增强国有企业竞争力和创新活力,提高企业效率,调动企业积极性、主动性,促进企业经营机制的转换和现代企业制度的逐步建立等。这些办法确实调动了企业积极性,增强了企业活力,提高了经济效率,推动了企业转换经营机制,也逐步开始建立现代企业制度,但政府在推出这些改革办法过程中,却忽视了国有企业作为公有制代表应该具有的人民性(或者说公共性),结果是造成国企与一般企业、一般性国企一样,只是强调企业的企业性(经济性),强调追求利润最大化是首要目标,所有国有企业纷纷乘机“甩包袱”,放弃自己应有的公共性 (人民性),不仅没有在逐步消灭剥削、消除两极分化、维护公平、增进全民福利、实现共同富裕方面承担应有的特殊社会责任,反而利用自己的垄断地位、资源优势、政府保护等,开始大肆与民争利,比如说借国企改制、重组之机,进行大肆裁减员工,造成企业员工失业,员工权益受到损害等;与此同时,利用垄断地位或政策保护,把赚取的大量垄断利润留在企业,从1994年开始至2007年,整整13年,我国国企没有向国家上缴利润,虽然从2007年开始,国务院决定正式试行国有资本经营预算,要求国有企业上缴利润,但所规定的利润上缴比例却很低,即使是属于资源性的垄断国企,其所上缴利润比例最多也只有10%,同时要求上缴利润的企业范围也很小;2010年11月3日,国务院常务会议决定从2011年起提高国有资本上缴红利的比例,并且可能提高到5%至30%,但这样的比例并不是很高,与一般市场经济国家的一般国有企业所上缴的比例相比,还有比较大的差距,与作为公有制代表所应上缴的比例相比,其差距更大;相反,国有企业把大量利润留在企业,一方面是大幅度提高管理者和企业职工的工资福利,特别是企业高管的工资福利,造成我国国企尤其是一些垄断性行业的国企管理者、企业职工的工资福利水平远远超过全国其他行业企业职工、一般民众收入的平均水平,其高管收入更是遥遥领先,造成离岗职工、社会普通民众与在岗职工、管理层的收入差距扩大。根据国家统计局发布的2009年度在岗职工年平均工资调查报告,“2009年,国企在岗职工年平均工资为35 053元,全国城镇私营单位就业人员年平均工资为18 199元,私企平均工资比国企低48%”。[10]另一方面是利用大量利润留在企业的资金优势大肆进攻房地产业等非主营产业,造成盲目投资、推高房价等。国企的上述行为加剧了社会两极分化和社会的不公平,极大地激化了社会矛盾,破坏了社会稳定。此外,我国国企在生产经营过程中,也出现如下一些问题,经营不讲诚信,制售假冒或者伪劣产品,欺骗、危害消费者,比如作为地方一家大型国企的三鹿集团,制造了 “三鹿毒奶粉事件”,企业侵犯职工权益和其他利益相关者权益,对安全生产不重视,污染环境,社会公益意识淡薄,参与社会公益性活动意愿差等等,以上问题说明了我国国有企业在实现自身经济利益的过程中,却逐步背离了其公共性 (人民性)本质,背离了其所应承担的社会责任。

当然,从本世纪初开始,受西方企业社会责任运动的影响,我国国企也渐渐开始重视自己应该承担的社会责任,比如开始重视安全生产、重视保护环境、讲究诚信经营、守法经营,积极参加各种公益活动等,一些国企开始主动发布社会责任报告,在报告中明确承诺自己已经承担的社会责任。不过,笔者认为,我国国企所发布的社会责任报告及其所声称承担的社会责任,还只是经济性 (或者说企业性)层面上所应该承担的社会责任,确切地说,这些都还是一般企业、一般性国企也应该承担的那些社会责任,离其公共性 (或者说人民性)(公有制属性)要求所决定应该承担的特殊社会责任——维护社会公平、增进全体人民公共福利、逐步消灭剥削、逐步消除两极分化、最终实现全民共同富裕方面的差距还很大。这是当前我国国企在履行与其特殊属性人民性(公共性)相称的社会责任方面存在的主要问题,是今后改革中必须重视和逐步解决的问题。

四、结语:理性回归我国国有企业应履行的双重社会责任

通过上述分析,我们一方面正确地认识和区分了我国国有企业的双重属性和双重社会责任,另一方面也认识了我国国有企业在计划经济时期和发展社会主义商品经济和市场经济时期履行社会责任方面存在的问题及其原因。今天,在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时期,我国国有企业应该理性回归其应当履行的双重社会责任。首先,在社会、政府、企业三个层面的思想意识上应该树立我国国有企业应该承担双重社会责任特别是特殊社会责任的意识。只有在思想意识上认识到我国国有企业不仅承担着与一般企业、一般国有企业一样的社会责任,它还在巩固社会主义公有制、维护社会公平、增加全民社会福利、最终实现共同富裕方面承担着特殊的社会责任。只有思想上认识清楚了,才能实现我国政府、国有企业自觉地去构建履行社会责任的机制。其次,我国国有企业作为一个市场经济主体,应该承认和发挥其作为经济主体的职能,坚决剥离非由其承担的社会职能,同时让国有企业承担起一般企业应该履行的社会责任,如维护消费者权益、保护环境、诚信守法经营、参与一般公益活动等。最后,作为社会主义公有制的代表,应该从法律、制度层面构建我国国有企业应该履行的特殊社会责任。比如,国有企业除了与其他企业一样需要缴纳一般税收外,同时还必须把税后的很大一部分利润上缴国家,由国家通过转移支付等方式,用于改善民生,缩小贫富差距,增加全民福利等。总之,必须科学认识和突出我国国有企业的双重属性,理性回归其应履行的双重社会责任,发挥其应有的社会作用。

[1]徐传谌,邹 俊.国有企业与民营企业社会责任比较研究 [J].经济纵横,2011,(10):23-26.

[2]陈玉明,徐 蕊.让央企多缴红利 使全民分享收益[EB OL].(2010-11-04)[2012-08-22].http: news.Xinhuanet.com fortune 2010-11 04 c-13591180.htm.

[3]R·科斯.论生产的制度结构 [M].盛洪,陈郁译.上海:上海三联书店,199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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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张放.论国有企业的社会责任 [J].湖北社会科学,2009,(2):85-86.

[10]汤白露.内地私企年均工资不到国企一半,专家称10年都难追上[EB OL].(2010-07-23)[2012-08-22].http: finance.ifeng.com news special shourufenpei 20100723 2436774.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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