著作权的限制与反限制

2012-10-21 16:54吴娜丽
卷宗 2012年11期

吴娜丽

摘要:著作权制度的设立是为了保护文学、艺术和科学作品作者的著作权以及与著作权有关的权益,鼓励创作积极性为社会提供更多的优秀作品,最终促进科学文化事业的发展繁荣。但任何权利的使用和保护并不是无条件的,在新的时代背景下,如何在著作权人、传播者、以及使用者三者利益之间寻求平衡,是值得深思的。

关键词:著作权;限制;反限制

引言

提及2012年最受瞩目的电视娱乐节目,无疑是浙江卫视的《中国好声音》。它的成功除了归结于巨大的资金投入,而更为重要的是其“创意好”。而“中国好声音”成功后,就有评论说:这标志着创意匮乏的中国电视从此将进入版权引进年代,并倒逼中国电视台结束克隆、模仿、抄袭的低水平恶性竞爭,走向尊重知识产权,保护著作权的阳光地带。

著作权是指文学、艺术和科学作品的创作者对其所创作的作品享有的权利。著作权制度的设立是为保护文学、艺术和科学作品作者的著作权以及与著作权有关的权益,鼓励优秀作品的创作和传播,以促进社会科学文化事业的发展和繁荣。然而随着科学技术的发展,已有的著作权限制制度对著作权人的合法利益在某种程度上又造成了一定的损害,于是出现了对著作权限制制度予以限制的要求,即著作权的反限制。著作权限制与反限制的实质,就是如何认识著作权法律关系中作者、传播者、使用者之间的利益并加以分配的问题。

一、著作权限制制度概述

著作权的限制制度是指对著作权人的专有权行使的限制,这种限制是享有著作权必须付出的代价。著作权限制可以划分为合理使用、非自愿许可和权力穷竭三原则。合理使用是指“在法律规定的条件下,不必征得著作权人的同意,又不必向其支付报酬给与正当目的而使用他人著作权作品的行为。非自愿许可是指不经著作权人的同意,他人直接使用其作品的活动,属于著作权限制的范畴,具体分为法定许可和强制许可。权利穷竭原则,又称权利用尽原则、首次销售原则,是指知识产权人将附有知识产权的产品首次合法置于流通渠道以后,权利人的一些或全部排他权因此而用尽。[2]

二、著作权限制制度的理论基础

1.著作权限制制度的法哲学基础。

日本学者满田重昭曾说,将法学者的主要任务局限于强调著作权法的重要性的时代已经过去了,今天我们不仅需要说明著作权的重要性,更要深入考察著作权的本质。著作权法正是在各种利益驱动下产生的,它的核心内容就是调整著作权制度中的各种利益关系,以期最大限度地实现各方的利益,从而最终体现出各方获得自由的程度。

首先,它保护著作权人的利益。从维护著作权人利益的角度出发,著作权法赋予其独占的、排它的专有权,一方面禁止他人未经许可或无偿占有其作品,另一方面通过专有权使著作权人能够控制自己的智力劳动成果,维护其正当权益,鼓励其创作出更多、更好的作品。

其次,它保护传播者的利益传播者是创作者与使用者之间的桥梁,在传播过程中,他们付出了创造性劳动,使被传播者的作品以一种新的方式表现出来,赋予其新的生命,并且更易为使用者所接受。因此,他们对其创造性劳动成果——表演、图书期刊、录音录像、广播电视节目等,也应享有正当利益。现代著作权法通过著作邻接权肯定了合法传播者创造性劳动的社会价值并予以补偿,保护其合法权益,鼓励其传播更多优秀的作品、丰富社会公众的精神文化生活,提高其文化素质,从而促进社会发展。

2.著作权限制制度的经济学基础

著作权限制制度是市场运行机制的必然要求。因为,在市场机制下,要求对资源进行优化配置,以达到效益最大化。正是为了效益,著作权法赋予著作权人对其作品的专有权利,它不仅带来个人效益,也取得了社会效益。著作权限制制度,对创作者、传播者、社会公众的权利作了明确的界定,确定了三者利益的最佳平衡点,即在保护著作权基础上,对著作权实行必要的限制,在保证作者独占使用其作品的前提下,允许他人合理使用其著作权作品。著作权限制制度是实现效益最大化的必要手段。[3]

三、著作权反限制制度概述

著作权的反限制,是指著作权人的义务过重,以致损害了较多的合法权利,著作权的限制,尤其是合理限制面临困境,极大地损害了作品创作者的积极性,因而需要扩大著作权人的权能,减少著作权限制的制度。

如前所述,著作权具有垄断性,如无对作品的“垄断”保护,就会窒息作者的创作激情,很难有创作活动。为了保证有足够的作品创作出来,必须授予著作权人以专有权利,与此同时,为了保护社会公共利益,又设置了对著作权的限制。但是在此种情况下,对著作权的限制不免就会在一定程度上损害著作权人的利益,因此为了确保著作权人对作品的专有权利得以实现,法律对著作权限制必须有一个合理限度,即必须在一定限度内减少对著作权人的权利限制,给“智慧的火焰加上利益之薪”,激发作者的创作热情,使之创作出更多更好的作品,提高个人效益和社会效益。反之,对著作权过分限制则使作者的投入成本无法获得回收,不利于新作品的创作,也将使社会利益成为无源之水,无本之木。

四、影响著作权限制与反限制的诸因素

著作权法律关系涉及到作品创作者、传播者和使用者之间的利益,基于作品所产生的利益的主体具有多元性特征。在不同历史时期,各主体之间的利益要求不可避免地存在冲突,法律必须在这些利益之间进行选择调整,而不能一视同仁。在著作权制度中,同样要根据政治、经济、文化等诸因素来对各种利益予以选择。

所谓利益选择,就是“从一定社会经济形态下社会生活的需要出发,以社会上占统治地位的价值观为指导,对多元的客观利益进行判断、评价、权衡和比较,选择有利于统治阶级共同需求和目的的那些利益并予以法律调整。”,通过利益选择,著作权法能够确认在一定时期何种利益为主,何种利益为次,应对何种利益予以鼓励,应对何种利益予以限制。著作权的限制与反限制,也可以说是法律进行利益选择的结果。

由于利益具有客观性的特点,所以法律在进行利益选择时,要受制于社会的物质生活水平及与之相应的物质关系,受制于一定的历史条件及环境因素。因此,著作权主体中的各种利益受着客观现实的种种制约,著作权的限制与反限制手段在各种因素的制约下也在不断更迭。发达国家的文化事业远远超过发展中国家,其智力成果也为大多数发展中国家所采用。因而发达国家不主张对著作权过多限制。相反,发展中国家因本国科学文化事业相对落后,不得不广泛引进发达国家的智力成果。

五、著作权限制与反限制应遵循的原则

如前所述,著作权法律关系涉及到作品创作者、传播者及使用者的多方利益,法律在调整这些多元主体的利益关系中产生了著作权的限制与反限制。我们知道,合理的限制既能保护著作权人的合法权益,又能保护公众使用作品的权利,促进整个人类科学文化的发展。反之,过低的限制会强化著作权人对作品的垄断权,削弱公众对作品的使用权;过高的限制则剥夺了著作权人的合法权益,打击了其创作积极性,不利于社会文化的发展。因此,研究著作权限制与反限制的目的,就在于从中寻求合理的限制标准,以实现作品创作者、传播者和使用者三者之间的利益平衡。

阿道尔夫·迪茨博士在《发展中国家的新版权立法》一文中指出,评价一个国家的现代版权立法应坚持一定的准则,“这个准則除应当考虑到公众的利益之外,起码还须考虑到两种重要的社会群体及其利益。这就是各种创作者(作家、作曲家、表演艺术家等)的利益和文化事业界的利益。”[4]笔者认为,在确定著作权限制与反限制的尺度时,应坚持效率与公平兼顾的原则。

六、结语

综上所述,著作权法律关系涉及到作品创作者、传播者及使用者的利益,这三者的利益对立统一,因而,法律在调整这些主体的利益关系中产生了著作权的限制与反限制。著作权的限制与反限制不是一成不变的,而是一个动态的发展过程。研究著作权的限制与反限制,就在于从这个动态发展过程中寻求一个合理的限制标准,以实现作品创作者、传播者和使用者三者之间的利益平衡。因此,当务之急,就是借鉴世界各国的进知识和经验,建立符合国际标准的中国知识产权保护制度,实现知识产权制度的现代化、国际化,推动我国知识产权战略目标的实现。

参考文献

[1]胡开忠.《著作权限制与反限制的法哲学基础研究》[J].中南政法学院报.

[2]顾媛媛.《论著作权的限制与反限制》[J].网络财富·法治时空,2008(06).

[3]李德春.著作权的限制制度[J].法制与社会,2009,(05)

[4][日]半田正夫·纹谷畅男.著作权法50讲[M].魏启学译.法律出版社,199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