美容美发产品现状及监管对策

2012-10-21 09:00北京市药品监督管理局延庆分局郭怀满
首都食品与医药 2012年11期
关键词:美容院批准文号理发店

北京市药品监督管理局延庆分局郭怀满

▲药监工作人员在对化妆品经营企业进行检查

近年来,随着人们生活水平的提高,化妆品行业如雨后春笋般迅速发展壮大起来。化妆品已经成为每个人生活中不可缺少的一部分。而美容美发行业发展则更快。美容美发店的门面越来越漂亮,服务越来越周到。化妆品价格也由几十年前的几分几角到现在的几百几千,甚至上万。

但华丽的外表后面也存在很多问题:长春一中学生被强制理发消费近千元;上海的刘小姐美容导致差点被毁容;抚顺9.6 万的天价美容等等。部分美容美发店除欺骗、强制消费者消费外,其产品质量也令人堪忧。2009 年4 月2 日,韩国媒体报道称,韩国保宁制药和Babyra 等著名婴幼儿用品制造企业所生产的婴幼儿爽身粉中,被发现含有1 级致癌物质石棉。其中,还涉及了中国市场上非常有名的进口产品——德国NUK 婴儿爽身粉。2009 年,美国一非营利性消费者组织发布的检测报告称,强生公司的婴儿卫浴产品含有甲醛、二噁烷等有毒物质。2010 年,国内著名品牌霸王(广州)有限公司生产的洗发水也含二噁烷,引起社会广泛关注。因此,笔者对美容美发产品开展了调查研究。

1 美容美发产品的监管现状

1.1 现行的《化妆品卫生监督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已不适应现在美容美发市场的发展,同时还严重制约着监管工作的有效开展。例如:《条例》对经营者索证不规范或销售未索证化妆品的行为没有具体的处罚措施;对说明书及标识上有宣传疗效、使用医疗术语及夸大宣传功能的化妆品只能给予警告的行政处罚;虽然《条例》第二十七条的规定,对销售不合格化妆品的经营者进行处罚时,处违法所得3 ~5 倍的罚款,但是,许多商家并不承认其已卖出产品,而行政执法人员取证困难,使违法者逍遥法外。行政处罚力度不够使企业的违法成本过低,部分企业无视法律法规的存在,不考虑产品的质量,随意购进美容美发产品。

1.2 美容美发管理体制不顺,管理模式、监管机制不完善,使得美容美发监管难以到位。目前,涉及美容美发监管的有工商、质监、卫生、药监等多个部门。这种监管体制,从表面上看似乎分工很细致,但实质上这些部门的监管责任并不是很明确。在查办案件时就很可能会遇到推诿扯皮或地方保护。从而使案件难以落实,无法震慑不法分子。

1.3 消费人群美容美发知识贫乏,缺乏辨假识假能力。在监督检查时,对美容美发的消费者走访中发现,多数消费者不了解美容美发的概念,更不了解国家关于美容美发产品监管的法律法规,不知道哪些化妆品是特殊用途化妆品及化妆品标签标识说明书上应标注哪些内容。由于消费者对美容美发产品知识的匮乏和法律法规知识的模糊,使他们无法从产品包装上辨别美容美发产品的真伪,只能听从别有用心商家的忽悠。

2 调查研究的内容、对象、方法

2.1 调研的内容 北京市延庆县所有美容美发单位经营、使用化妆品品种及数量等基本情况。检查的主要内容为美容美发产品的进货渠道、标签标识、索证索票情况等。

▲药监工作人员在对化妆品经营市场进行检查

2.2 调研的对象与方法 北京市延庆县所有美容美发单位为本次调研的调研对象。调研过程中,北京市药品监督管理局延庆分局重点对城区规模较大的美容美发店进行监督检查,各乡镇协管员负责各自辖区内理发店的监督检查。

3 调查结果

3.1 检查情况 截止到2011 年9 月底,北京市延庆县有美容美发店280 家。其中,美容院29 家,美发店234 家,美容兼美发17 家。此次共检查美容美发店265 家,占辖区内美容美发店总数的95%,其中北京市药监局延庆分局监督检查51 家,各乡镇协管员检查214 家。

3.2 分布 美容院、大型理发店主要集中在城区,服务项目较多;小型理发店主要分布在各乡镇,服务项目少且数量不多。

3.3 进货渠道 小型理发店多数从县城内专门从事理发产品批发的商家进货;一些理发店从北京的批发市场进货;连锁的理发店为统一配送;美容院多数经营单一品牌,从代理商处进货。

3.4 美容美发产品存在的问题

3.4.1 标签标识标注不符合要求。①化妆品外包装标注项目不全。有的未标注生产日期和保质期;有的未标注生产厂家;有的未标注“卫生许可证”号;有的“卫生许可证”号标注不规范。②美容美发用品外包装说明存在虚假表述、虚假宣传等问题,如采用“无铅、无汞、无毒不伤发”、“100%遮盖白发”、“完全遮盖白发”等绝对化用语。③有的产品标有适应症、宣传疗效、使用医疗术语。④有的产品外包装的说明全部或部分为英文、日文、韩文、阿拉伯文,只在一些不显著位置用一小块即时贴,用中文标注是国内生产。⑤有的染发产品标签说明在盒内部,不拆开产品无法看到说明,有的产品为进口产品,但无进口产品批准文号。⑥有的特殊用途化妆品未标注特殊用途化妆品批准文号或标注格式不对。

3.4.2 美发行业存在使用假冒劣质洗发水的现象。一些理发店购进散装洗发水,再用名牌洗发水的瓶子装起来,以假充真,欺骗消费者。

3.4.3 一些理发店存在使用过期产品的现象。利用抽奖等手段拉拢消费者,实际消费者抽中的奖品为过期产品。

3.4.4 染发产品不同色的染发膏使用同一个批准文号现象尤其突出,在检查的80 余家理发店均存在此种现象,占全县美容美发店总数的近30%。

3.4.5 批准文号对应的产品与国家网站上的产品不对应,涉嫌盗用批准文号。

3.4.6 洋为中用,许多美容美发用品中有某某国公司授权国内生产或分装,而外包装上的商标以及图案却打上TM(尚未核准注册成功的商标)鱼目混珠。主观上存在故意误导消费者,获取最大利益的目的。一些化妆品的产地为韩国,却既无中文标识,也无进口批准文号。

3.4.7 一部分美容院使用的精油,其标签标示严重违法。例如:某精油外包装上标注着“恢复皮肤细胞活力,延缓皱纹出现,治疗皮肤炎,湿疹,粉刺,改善血液循环,刺激毛发生长。”

3.4.8 美容行业非法自行配制化妆品,特别是在自配化妆品中违法添加药物,蒙骗消费者。有的美容院为了增强美容效果,给顾客做美容时擅自在化妆品中加入地塞米松、氯霉素等禁用物质;部分美容院自行配制化妆品,监管人员在某次化妆品专项检查中,就发现有美容店使用了自行配制的三无产品。

3.4.9 多数企业不能索取特殊用途化妆品批件。在检查的各家企业中,只有3%的企业能够索取相关资质证件,部分企业存在相关资质证件索取不全的问题。

4 对策及建议

4.1 加快化妆品安全立法步伐,改革化妆品安全监管体制。现行《条例》已不能适应化妆品飞速发展的需要,建议尽快对《条例》进行修订。加大对化妆品相关不法行为的处罚,增加违法成本,有力震慑违法分子。制定化妆品标签标识管理规定,使化妆品标签标识规范化。同时,改变目前多部门监管的局面,使监管做到权责一致。更好地规范化妆品生产经营行为,确保化妆品质量。

4.2 在现有法规支持的情况下,加大处罚力度。应对监督检查中发现的严重违规行为及时移交稽查部门进行处理。

4.3 加大培训力度。鉴于美容美发行业存在的问题比较普遍,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要加大培训力度,逐步提高从业人员的法律法规意识和行业自律意识。

4.4 加大宣传力度。采取群众喜闻乐见的形式宣传化妆品相关知识,不断提高广大人民群众的识假能力和维权意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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