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省节约用水条例》颁布

2012-10-20 06:40
山西水利 2012年12期
关键词:分质节约用水水价

11月29日,山西省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二次会议表决通过了《山西省节约用水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决定自2013年3月1日起施行。《条例》的颁布实施,标志着山西省的节约用水工作走上了法制化、规范化的轨道。

《条例》分为5章,共43条。《条例》明确了政府、节约用水行政主管部门、用水单位和个人节约用水的责任和义务,强化了节约用水的政府责任,明确各级人民政府有责任统筹城乡节约用水工作,并将其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建设节水型社会。

《条例》明确规定了节约用水的各项具体措施。要求在经济发展布局中,限制高耗水工业项目建设和高耗水服务业发展,限制农业粗放用水。要求工业企业用水采取循环利用、综合利用等措施,提高水的重复利用率。《条例》要求采矿企业应当配套建设矿井水综合利用设施,并在采矿作业中优先使用矿井水。为加强城镇污水处理和再生水利用,《条例》要求建设城镇生活污水集中排放和处理设施的同时,统筹规划、配套建设再生水输配管网,并要求再生水输配管网覆盖区域内的工业企业,优先使用符合用水水质要求的再生水。对新建城镇(含城市新区)、工业园区和旧城改造项目,《条例》要求同时建设自来水、再生水输配管网,实行分网、分质供水。为充分发挥价格杠杆在节约用水工作中的重要作用,《条例》明确政府根据当地水资源状况和经济社会发展水平,按照补偿成本、合理收益、优质优价、公平负担的原则和定价权限合理调整水价,实行分类分质定价和阶梯式水价。《条例》还对节约用水有关违法行为的法律责任作了明确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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