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药品监督管理局延庆分局
张亚利
某药店经营的保健食品“左旋360纤体黑咖啡”经药品检验所检验。检验项目为:是否含有西药减肥成分。检验结果为液相色谱-质谱,供试品检出西布曲明衍生物。根据检验报告所表述的内容,该药店经营的保健食品为不合格保健食品。对于该药店这一行为如何定性,执法人员根据法律适用问题进行讨论,产生三种意见。
2.1部分执法人员认为,该药店违反了《国务院关于加强食品等产品安全监督管理的特别规定》[1]第三条的规定,并应依此法进行处罚。
该法规定,生产经营者应当对其生产、销售的产品安全负责,不得生产、销售不符合法定要求的产品。
2.2 部分执法人员认为,该药店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2]第二十八条的规定,并应依此法进行处罚。
该法规定,禁止生产用非食品原料生产的食品或者添加食品添加剂以外的化学物质和其他可能危害人体健康物质的食品,或者用回收食品作为原料生产的食品。
2.3 部分执法人员认为,该药店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并应依此法进行处罚。
该法规定,生产经营的食品中不得添加药品,但是可以添加按照传统既是食品又是中药材的物质。按照传统既是食品又是中药材的物质的目录由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制定、公布。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八十六条的规定进行处罚。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有关主管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分工,没收违法所得、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和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货值金额不足1万元的,并处2000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1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2倍以上5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直至吊销许可证。
▲执法人员现场检查保健食品购进票据/刘建宁 摄
3.1应遵循法律优先原则
《中华人民共和国立法法》第七十九条规定,法律的效力高于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规章;行政法规的效力高于地方性法规、规章。
所谓法律优先,是指上一层次法律规范的效力高于下一层次法律规范。它要求,在上一位阶法律规范已有规定的情况下,下一位阶的法律规范不得与上一位阶的法律规范抵触;上一位阶法律规范没有规定,下一位阶法律规范作了规定的,一旦上一位阶法律规范就该事项作出规定,下一位阶法律规范就必须服从上一位阶法律规范。实践中,若是法律、法规、规章均对某事项作了规定,法规、规章与法律不一致的,适用的顺序依次是法律、法规、规章。这是行政机关在依照法律、法规、规章实施行政管理时必须遵守的基本准则。所以,笔者认为,该案例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
3.2检验项目问题
因本案“左旋360纤体黑咖啡”保健食品的检验项目为是否含有西药减肥成分。而不是检验食品中的食品添加剂。所以该案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五十条的规定。生产经营的食品中不得添加药品。
综上所述,笔者认为,该药店销售不合格保健食品的行为符合第三种观点,即食品生产经营者在食品中添加药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