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德升
(财政部财政科学研究所,北京100040)
我国“资源诅咒”现象存在性及相关财政政策选择探析
李德升
(财政部财政科学研究所,北京100040)
“资源诅咒”是发展经济学中的一个重要命题,国内外众多学者从不同角度对其进行了理论和实证研究。从我国总体自然资源和经济增长情况的比较分析来看,我国“资源诅咒”现象的存在性还难以确定,但对省级数据的研究发现,“资源诅咒”现象在一些省份确实是客观存在的。要破解“资源诅咒”,就要转变经济发展方式,进行合理的制度设计。从财政政策角度,可以通过改进和完善预算、财政收入、财政支出等方面的机制和政策来实现。
“资源诅咒”;自然资源;经济增长;财政政策
传统的经济增长理论认为,一国的资源禀赋会极大影响该国的经济发展水平,自然资源越丰裕,经济增长就越有保障,两者呈现正相关关系。[1]但是,20世纪中期以来,资源禀赋与经济增长的关系发生了变化,众多自然资源丰裕的国家和地区的经济发展比那些资源相对贫乏的国家和地区缓慢。于是许多经济学家开始重新审视自然资源禀赋与经济增长之间的关系,尤其是从不同角度分析和解释两者的负相关关系,进而提出了“资源诅咒”假说。“资源诅咒”最初涵义是指自然资源对经济增长产生了限制作用,随着研究的不断深入,其内涵也不断扩展,资源开发引起的一系列经济社会问题都属于其范围。
对自然资源禀赋与经济增长悖论的研究最早可追溯到20世纪50年代。佩必茨(Prebisch,1950,1964)、辛格(Singer,1950)等人首先从国际贸易的角度解释资源出口国家贫困化增长的原因,提出了“贸易条件恶化”论。奈尔斯克(Nerske,1958)、莱文(V·Levin,1960)等注意到初级产品出口价格的剧烈波动往往导致政府的财政收入大受影响并进而影响到一国的宏观经济政策。20世纪50-70年代荷兰因发现海岸线蕴藏大量天然气而迅速成为以出口天然气为主的国家,进而导致传统制造部门萎缩,国内的创新动力减弱,其他部门失去国际竞争力,最终使荷兰经历了一场前所未有的经济危机。这一现象被称为“荷兰病”。高登和皮特·尼利(W.M. CordeandJ.PeterNeary,1982)给出了“荷兰病”的经典模型。20世纪80年代以来,著名研究者如盖尔薄(Gelb,1988)、奥提(Auty,1990)从政治或经济方面提出了一些可能导致自然资源与经济增长负相关性的假说,为之后的研究提供了假说检验的基础。松山(Matsuyama,1992)建立了两部门内生经济增长模型,对特殊资源部门与经济增长的负相关关系进行讨论。[2]1993年,奥提(Auty)在研究产矿国经济发展问题时第一次提出了“资源诅咒”这个概念,即丰裕的资源对一些国家的经济增长并不是完全的有利条件,反而是一种限制。[3]
1995年,萨克斯和华纳(Sach sandWarner)对“资源诅咒”假说进行了开创性的实证检验。[4]他们在松山(Matsuyama,1992)模型基础上衍生出动态的“荷兰病”内生增长模型,并从两部门扩展到三部门。他们的研究结果表明自然资源与经济增长存在显著的负相关关系,“资源的诅咒”在国家层面上得到验证。同时,他们还研究了自然资源妨碍经济增长的作用路径,发现自然资源不仅对经济增长产生直接的负面影响,而且还通过“荷兰病”效应、滋生保护主义和官僚腐败等间接途径制约经济增长。此后,萨克斯和华纳(SachsandWarner,1997,2001)、盖尔法森(Gylfason,1999)、帕普拉基斯和格尔拉夫(Papyra kiandGerlagh,2004)等大量的实证研究都支持了“资源诅咒”这一假说,推动“资源诅咒”理论成为发展经济学领域的主流研究问题。[5]
萨克斯和华纳(SachsandWarner,1997,1999)指出,丰裕的自然资源将已有的资本、劳动聚集到了资源密集型初级产业中,因此,用于制造业的资本和劳动就越来越少,进而导致制造业萎缩。[6][7]当对长期增长至关重要的制造业得不到发展时,经济必然陷入到增长乏力的困境,这就是所谓的“荷兰病”效应。此外,初级资源行业的扩大还会降低人力资本的报酬以及教育投资的规模,这也将对长期增长产生负面效应。盖尔法森和佐伊娜(GylfasonandZoega,1999)的实证研究还发现:丰裕的自然资源最终可能挤出货币资本而阻碍经济增长,而且会通过减缓金融体系的发展速度而间接损害投资和储蓄。[8]
学者们认为,“资源诅咒”存在的原因在于自然资源会对其他要素形成挤出效应,从而间接地对经济增长产生负面影响,即所谓的传导机制。根据大多数文献的解释,常见的传导机制主要有贸易条件恶化论、“荷兰病”、人力资本投入不足、寻租与腐败、制度弱化论等。在近年来关于传导机制的研究中,制度问题占到了相当重要的地位,相关的研究成果也很丰富。在这方面,一个被广泛认同的机理是,自然资源具有很高的经济租并由此引致大量的寻租行为,而后者必然引起腐败、官僚化和公共利益的损害,导致了“资源诅咒”的形成(ShsandWarner,1997;Gylfason,2001)。[6][9]雷特和威德曼(LeiteandWeidman,1999)的实证研究表明,富集的矿产资源会产生腐败,而腐败又会阻碍经济的发展。[10]奥提(Auty,2001)认为,资源丰裕国家,尤其是油气资源丰裕国家容易出现寡头政治统治,政府在小集团控制下会形成强大的部门利益倾向,在资源开采和生产方面为了小集团利益而损害公众利益,这种资源行业发展模式会抑制制造业等生产效率高、对国民经济影响大的行业的发展,导致国民经济体系畸形发展。[11]罗斯(Ross,2001)认为资源丰裕的国家民主程度较低或很难转向民主政治体制。[12]托尔维克(Torvik,2002)认为,资源的扩展使得政府收入增加,企业家才能从制造业部门退出进入寻租活动领域,进而造成制造业供给下降,从而导致整个社会因资源开采业的繁荣而变得更加贫困。[13]萨拉-伊-马丁(Sala-i-Martin)和苏布拉马尼安(Subramanian,2003)的实证研究显示石油和矿产等自然资源会诱发贪婪的寻租行为,弱化一国制度质量,进而对经济增长施加负的非线性影响,并且这种制度弱化才是“资源诅咒”产生作用的根源所在。[5]保罗·琼斯·梁(Pauline Jones Luong,2004)认为,发生“资源诅咒”的关键不在于丰富的矿产资源,而在于与这些资源有关的所有制结构。[14]当资源收益高度集中于国家时,国家的管理者们具有更大的激励和机会去掠夺财富、参与腐败。布赫、达马尼亚和迪亚肯(Buhe,Damaniand Deacon,2005)研究了自然资源、制度质量与人类发展指数之间的关系,发现自然资源与制度质量之间呈现负相关关系,“资源诅咒”现象不仅在经济增长方面存在,在人类发展方面也存在。[15]梅勒姆、莫尼和托尔维克(Mehlum,Moeneand Torvik,2006)认为制度质量被资源丰裕所破坏,并在资源和经济发展之间构成直接的因果关系,资源和制度质量之间的相互作用表现在:当制度好时,资源丰裕就是福祉;但制度差时,资源丰裕就是诅咒。[16]
国内不少学者借鉴国外实证模型,通过计量分析证实了我国省际“资源诅咒”的存在性。此处将通过自然资源和经济增长的相关数据的比较,对“资源诅咒”存在性做进一步考察。
自然资源在生产过程中具有双重属性,它既是一种产出,也是制造业必不可少的生产资料,是一种投入。因此可以从自然资源生产和自然资源消费两个方面来考察其与经济增长的关系。
由于自然资源种类繁多,计量单位各不相同,同时又归属于不同的行业来管理和统计,因此很难用一个指标来准确描述全国所有的自然资源总量。考虑到数据的可获取性,这里选取自然资源中占重要地位的能源作为自然资源的替代量。而经济增长指标可用GDP、GDP增速或人均GDP增速等来衡量。
在能源的生产方面,我们首先将1991-2008年能源生产总量和GDP总量(当年价格)进行比较(见图1),可以看出两者基本保持同方向的增长趋势。其次从增长率来看,能源生产的增长率和GDP的增长率之间有一定的相同趋势(见图2)。能源消费和GDP之间也表现出相同的关系(见图3、图4)。从图2和图4可以看出,能源生产或消费增长率波动与GDP增长率波动相比都具有一定的时滞性。
图1 能源生产总量与GDP总量的关系
图2 能源生产增长率与GDP增长率的比较
图3 能源消费总量与GDP总量的关系
图4 能源消费增长率与GDP增长率的比较
可见,全国层面的数据的研究无法证明“资源诅咒”的存在,但“资源诅咒”是建立在国家或地区比较的基础之上的,因而,下面将进行省际数据的分析。
我国幅员辽阔,自然资源分布极不均衡,中西部自然资源丰富,但经济增长远不如资源相对匮乏的东部省份,从直观上我国省际层面有可能存在“资源诅咒”现象。表1给出了1991-2008年省际层面的自然资源产出和经济增长数据。很明显,过去18年平均经济增长率排名前列的大部分是资源缺乏的东部地区,特别是福建、广东和浙江这几个省份,虽然不具备资源禀赋优势,但经济增长率却保持相当高的水平,超出全国平均增长率约2-4个百分点。相比之下,资源丰裕的辽宁、山西等省份却增长较慢,经济增长率略高或低于全国平均水平,这在一定程度上初步证明了自然资源对地区经济增长并非都是正面影响。不过有一个例外,就是内蒙古自然资源丰富,但同时平均增长率也很高。
表1 各地区资源产出与经济增长
为了进一步观察各地区自然资源丰裕程度与经济增长的关系,我们对数据进一步处理,通过设计自然资源丰裕程度和平均经济增长率两个指标来进行检验。
首先以一次性能源原煤、原油以及天然气产量为各省自然资源产量替代数据,并且按照标准煤折算的方法把上面3种能源折合为能源总产量;然后计算出1991-2008年各地区的年均能源产量,最后以年均能源产量占全国比重作为自然资源丰裕度。各地区能源总量根据中科院公布的计算公式进行折算。
通过对1991-2008年的数据进行计算,可以得到各地区的平均经济增长率和能源丰裕度。下面分别按照将平均经济增长率前10名和能源丰裕度前10年的地区进行列表比较(见表2和表3)。
从上述结果可以看出,经济增长速度前10名中的浙江、江苏、广东、福建、天津、北京,其GDP平均增速远远高于全国16.70%的水平,但是能源比重远远低于全国3.33%的水平,尤其是浙江省,能源比重只有0.05%,但是经济发展取得了惊人的成就;而在能源丰裕度前10名的地区中,许多能源大省的增长速度却差强人意,如山西能源比重超过占到全国的20%,但是经济增长速度仅略高于全国平均水平,黑龙江、辽宁、贵州、新疆等省份能源丰裕度都高于全国平均水平,但经济增长速度都在全国平均水平之下。但是,也有一些省份依靠能源资源优势,取得了比较好的经济绩效,如山东、内蒙古、河南等。
表2 各地区平均经济增长与能源丰裕度(平均经济增长率前10名)
表3 各地区平均经济增长与能源丰裕度(能源丰裕度前10名)
另外,从各地区能源丰裕度与平均经济增长率的散点图(见图5)来看,整体来说存在着右下倾斜的趋势,因此可以认为,就全国各地区而言,能源丰裕度与平均经济增长速度呈负相关的关系,从某种程度上反映了“资源诅咒”现象的存在。
通过上面分析可以看出,“资源诅咒”现象在我国的一些省份当中确实是客观存在的,但是并非所有资源丰裕的省份经济绩效都比较差。考虑到分析过程中自然资源的选取仅仅以能源为替代变量,如果再增加土地、矿山、森林等更多资源,可能会有更多的发现。
图5 各地区能源产量比重与平均经济增长的关系
从国内外的研究和世界不同国家和地区的发展历程可以看出,自然资源并不必然的是一种“诅咒”。一些国家和地区发生“资源诅咒”现象,以及我国部分省份资源丰富而经济绩效表现不如人意,是由于过度依赖资源大力发展资源采掘或资源加工业,而先进制造业、高科技产业等其他产业发展滞后,再加上资源开采带来“寻租”、腐败、社会不公等方面影响所致。因此,要破解“资源诅咒”,就要转变经济发展方式,进行合理的制度设计,变资源优势为产业优势和科技优势,从而促进本地经济的持续快速健康发展。为此,首先要解决好资源收入的分配问题,建立相对公正的资源收入分配机制,防止资源收入流失;其次是使用好资源收入,包括利用资源收入扶持本地弱势产业、进行环境保护、吸引技术人才;第三要加快产业结构升级和转型,打破资源型产业自我强化和单一发展的局面;第四要加强对可持续资源的投入和培养,包括科技资源、人力资源等;最后要加强制度建设,完善体制机制。在这些破解“资源诅咒”的对策中,财政政策的选择相当重要。
资源丰裕地区必须考虑经济的可持续和健康发展,因为资源开采都有枯竭的时候,同时资源产品的市场价格也会受到诸多因素影响而不断变化。借鉴国外的做法,在预算上设立资源基金不失为一种可行的办法。资源基金在属性上具有预算稳定基金的性质。委内瑞拉、科威特、挪威、智利、俄罗斯等国家都设立了类似基金,目的是保持政府预算的长期稳定。建议在我国设立资源基金,将资源稳定增产期或者资源产品价格上升时期形成的“超额”收入(即盈余收入)以基金形式存储起来,在资源枯竭或者资源产品市场价格下跌时用于弥补政府预算收入不足。资源基金的资金来源渠道:一是资源省份和城市本级预算超收资金,专门用于弥补短收年份预算执行收支缺口,从而保证资源型省份和城市预算的稳定和财政运转的良性循环;二是通过加大资源税力度以及从重要资源产品(包括石油、天然气、煤炭等)涨价收入中提取必要份额,主要用于资源枯竭城市转型所需的建设;三是从处于稳产增产期的资源型产业的利润中提取一定比例;四是探矿权、采矿权价款,即在深化探矿权、采矿权有偿转让的基础上,对矿业权的经济价值、存在价值和环境价值予以合理评估,并通过招标、拍卖的方式出让,将其中反映存在价值和环境价值的部分,以合理比例纳入资源基金中;五是矿产资源补偿费。
另外,一些国家还设立了储蓄性后代基金,目的是保障子孙后代将来在资源枯竭时能生存下去,比如加拿大的艾伯塔省、美国的阿拉斯加以及科威特、阿曼等国家和地区都设立了类似基金。我国的资源基金中也应该考虑并逐步增加这部分基金的金额。
在财政收入方面,要进一步调整相关资源税费政策,提高资源补偿力度。
一是扩大资源税的征税范围。将土地资源、水资源、森林资源、矿藏资源等列入征收范围,把资源税的征收对象扩大到所有矿藏资源和非矿藏资源,以有效保护我国短缺的自然资源。对非再生性资源部分存量已处于临界的资源以及进一步消耗会严重影响其存量或其再生能力的资源课以重税;二是提高资源税率,改革征收形式。目前我国的资源税率还较低,应进一步提高资源税率,并将征收方式由从量征收改革为从价征收,确保随着资源价格的上涨税收量也增长;三是提高矿产资源补偿费费率及地方留存比例。为避免资源的过度开发以及及时有效进行生态环境补偿,国家应考虑上调矿产资源补偿费中地方的留成比例,以缓解地方财政压力,切实保证资源型地区转型的财力需要;四是逐步实行环境保护税制,将现行的排污、水污染、大气污染、工业废弃物、城市生活废弃物、噪音等收费制度逐步改为征收环境保护税。
在财政支出方面,要加大中央财政对资源型地区的转移支付,加大对社会保障、科技创新、人力资源建设等方面的投入。一是通过财政专项拨款、财政贴息、财政参股等方式扶持资源型地区替代产业的发展,推动产业结构转型和升级,促进资源型地区的转型和可持续发展。在国债、中央预算内资金中安排专门支出,用于支持资源型地区发展。国家政策性银行及其他金融机构也应积极为资源型地区经济转型提供金融服务;二是加大对资源型地区社会保障的转移支付力度。保证对资源型地区下岗职工和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的补助,对下岗职工和失业人员提供免费的上岗教育和培训,促进下岗失业人员实现再就业,解决资源型企业历史遗留问题,保障资源枯竭企业的平稳退出;三是建立健全财政投融资体系,加强资源型地区基础设施和公共事业建设。要促进资源型地区的转型,促进其可持续的协调发展,就必须解决公共服务和基础设施建设先天不足的问题,加大道路、通讯、环境等基础设施和科、教、文、卫等公共事业的建设,以吸引投资;四是加大对资源型地区人力资源建设的财政投入。人力资源是资源型地区产业结构升级与转型以及经济可持续发展的关键。而资源型地区大多人才数量少、层次低,特别是高端技术和管理人才严重缺乏。可考虑设立专项资金引进急需的高端人才。加大对教育、培育的投入,加强对本地人才的培养,加大研发投入,改善科技研发环境。同时,要改善人才成长的环境,使人才的价值得到体现,从而吸引、留住更多人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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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孙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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F 812
A
1002-7408(2012)06-0087-05
李德升(1979-),男,贵州赫章人,财政部财政科学研究所博士研究生,研究方向:财政理论与税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