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平县聘任非公企业法人代表为辖区行政副职

2012-10-18 07:06安宏波
共产党员(辽宁) 2012年6期
关键词:建平县副职建平

文/安宏波

建平县聘任非公企业法
人代表为辖区行政副职

文/安宏波

为进一步提高非公企业对辖区经济发展的带动力,有效增强非公企业支持辖区社会事业的责任心,2010年9月,建平县委组织部出台了《关于聘任非公有制企业法人代表或同业协会会长为辖区行政副职的实施办法(试行)》,坚持“面向实际、坚持标准、相互沟通、双向选择、宁缺毋滥”的原则,按照乡镇党委提出聘任计划及考核推荐、县委组织部审查把关、乡镇政府聘任等程序,将辖区内优秀党员非公企业法人代表聘任为乡镇政府行政副职。

聘任的行政副职主要参与当地经济和社会发展情况调查研究,提供具有前瞻性和战略性的意见、建议和对策措施;积极宣传辖区经济社会发展状况及优势,推介辖区对外招商引资项目;参与辖区社会各项事业建设,提供力所能及的人力、物力和资金支持;介绍国内外经济发展的先进管理理念和经验;办理辖区政府(村委会、社区居委会)委托的有关事项。

聘任的行政副职聘任期一般为2年。任期届满,自动解聘。需要继续聘任的,经本人同意,办理续聘手续。聘任者在聘期内,出现不胜任职务或企业转让、租赁、破产等情况,乡镇可随时解聘,并及时通知本人。被聘任的企业法人代表可以应邀列席同级党委会、党政联席会、党代会、人代会及参加辖区举办的一些会议或重要庆典活动。被聘任的行政副职不占编制和领导职数,不享受职级以及工资等待遇,但对于有突出贡献的可以给予一定的物质和精神奖励。

此项工作开展以来,榆树林子镇、沙海镇、建平镇和青峰山镇已分别聘任1名党员非公企业法人代表为名誉副镇长,为加快当地经济和社会事业发展起到了积极的推动作用。

(作者单位:建平县委组织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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