个人所得税收入分配效应实证研究——以福建省为例

2012-10-16 06:09:30
关键词:低收入基尼系数差距

袁 玲

(福建江厦学院,福州350108)

近年来,随着市场经济体制改革的深入,我国经济持续快速增长。与此同时,居民间的收入差距也逐渐扩大。如何缩小收入差距,实现社会公平目标也成为政府在发展经济的同时须关注的一个突出问题。个人所得税是政府调节收入分配的一个重要工具,发挥着不可替代的作用。为了更好地发挥个人所得税的收入再分配作用,实现收入公平,从2006年开始,我国个人所得税也几经改革,但改革仅停留在提高工薪所得免征额上,2006年免征额从800元调高为1600元,2008年3月,从1600元调整为2000元,2011年9月新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正式生效,新个人所得税主要变化体现在工资薪金所得税费用扣除标准由2000元提高至3500元,税率由九级超额累进税率调整为七级超额累进税率。个人所得税的运行是否有利于居民收入差距的缩小?本文试图通过实证分析方法,以福建省为例对其效应进行验证。

一、文献综述

对税收的收入再分配研究,国外学者做了大量研究,Musgrave和Thin(1948)认为,衡量税收再分配效应可采用税前收入与税后收入基尼系数的绝对差异、相对差异或比率。澳大利亚经济学家Kakwani(1977)认为,税收再分配效应为平均税率和税收累进性的函数,税收总体累进性可以通过单个税种累进性加权之和来测量,权重即是各税种的平均税率与总体平均税率的比率。Zeljko Bogetit和Fareed Hassan(1995)研究发现保加利亚城镇负担税收比例要高于农村,所得税可以使收入不平等程度有明显的下降。Richard和Zolt(2005)通过研究发现,在大多数发展中国家,个人所得税制对于缩小收入差距作用很小,主要是因为这些国家的个人所得税制并没有被实际贯彻下去,而且其累进程度也不高。

近年来,随着我国收入差距的持续拉大,国内越来越多的学者开始关注和研究税收对收入的再分配效应。刘小川、汪冲(2008)通过研究发现,我国个人所得税对地区间个人收入差距的调节功能发挥不足。李延辉、王碧珍(2009)通过实证分析认为分税制改革至今,个人所得税在对城镇居民收人差距的调节上,从较强的逆向调节效应转向正向调节效应,但是正向调节效应微弱。张世伟、万相昱(2008)依据吉林省的微观数据,应用微观模拟方法,认为目前个人所得税制度基本符合居民之间和地区之间的税负公平原则。彭海艳(2011)对个人所得税累进性进行了实证分析得出结论,1994年税制改革之后,除2006年外,我国的个人所得税制发挥了正向、且进一步加强的再分配效应,但调节效果非常有限。主要原因在于:平均税率明显偏低,累进性基本呈下降趋势。安福仁、沈向民(2011)通过研究认为工资薪金个税扣除额标准的提高对收入调节有着积极作用,可以使个税的累进程度进一步提升,加强个人所得税的调节作用,上调扣除额标准是最直接、最可行和最有效的方式。

本文在上述研究的基础上,以福建省近几年的城镇家庭收入数据为依据,试图通过一些收入差距衡量指标来实证分析个人所得税对福建省的收入再分配效应。

二、衡量指标

在现代发展经济学中,对于收入分配差距的分析和衡量,经济学家提出了许多方法和指标。如由收入分配理论推导出来的洛伦茨曲线、基尼系数、库兹涅茨比率、沃尔夫森“极化指数”等;从统计学中发展出来的比如人口(或家户)众数组的分布频率、测度大多数人(或家户)所覆盖的绝对收入范围,以及测度最低或最高收入对平均收入偏离度的离散系数等指标;从其他相关或相近学科中引入的指标,比如来自物理学的泰尔指数等。本文主要选用以下几种常用的分析指标:

1.基尼系数和马斯格雷夫-辛恩指数

基尼系数(Ginicoefficient)是目前各国衡量收入差距的常用指标,由意大利经济学家基尼在洛伦茨曲线的基础上进一步提出,洛伦茨曲线是在一个总体(国家、地区)内,以“最贫穷的人口计算起一直到最富有人口”的人口百分比对应各个人口百分比的收入百分比的点组成的曲线。基尼系数是指实际洛伦茨曲线与绝对公平线所包围的面积A占绝对公平线与绝对不公平线之间的面积A+B的比重。用公式表示:G=A/(A+B)如图1所示。

基尼系数在0~1之间,系数越大,表示收入分配越不均等,系数越小,表示分配越均等。基尼系数的计算公式如下:

式中,G表示基尼系数,Yi代表第i组人口收入额占全部人口收入额的比例,Pi代表第i组人口数占全部人口总数的比重,(ΣPi)'表示累计到第i组的人口总数占全部人口总数的比重。

用基尼系数来衡量税收对收入的再分配效应主要是通过税前税后基尼系数的绝对变化和相对变化来反映。计算不平等程度绝对变化的经典方法是马斯格雷夫-辛恩指数(MT),由德国经济学家马斯格雷夫和辛恩提出,MT由下式计算:

式中,G和G*表示税前收入和税后收入的基尼系数,MT为正值,表示税收具累进性和正向的再分配效应,即能够通过税收的调节,促进收入公平分配,改善收入初次分配的状况。负值则表示税收的累退性和反向的再分配效应,即税收的调节不能促进收入公平分配,反而扩大了收入差距(Musgrave and Thin,1948)。

不平等程度的相对变化可由再分配系数(R)来测量,它计算公式为:

2.阿鲁哇利亚指数

该指标反映的是40%最低收入组人口的收入占全部收入的比重,该指数最高为0.4,表示40%的最低收入人口拥有40%的总收入,这是低收入群体的最理想收入分配状态。该指数越小,表明低收入群体的收入状况越恶化,越接近0.4,表明低收入群体的收入状况改善。个人所得税前阿鲁哇利亚指数的比较可以分析个人所得税对低收入阶层收入的调节效应。税后指数若大于税前指数,则表明由于个人所得税的征收,40%的最低收入组人口收入比例有所提高,收入分配越公平。反之,若税后指数小于税前指数,则个人所得税对低收入群体起逆向调节作用,反而减少了他们的收入比例,收入分配越不公平。

3.欧希玛指数(收入不良指数)

欧希玛指数是指20%的最高收入人口拥有的收入份额与最低收入的20%的人口所占收入份额之比。表示一个社会的收入分配状况。这一指数的最低值为1,表明最高收入的20%的人口与最低收入的20%的人口拥有的收入是一样的,社会收入分配此时处于绝对公平状态。因此,该指数越接近1,收入分配越公平,指数越高,说明20%的最低收入群体和20%的最高收入群体的差距越大,收入不平等状况越严重。税前税后欧希玛指数对比分析可以反映个人所得税的收入再分配效应。如果税后欧希玛指数小于税前欧希玛指数,表明个人所得税发挥了公平收入分配的功能,收入状况有所改善,低收入群体与高收入群体的差距由于个人所得税的征收有所缩小。反之,税后该指数大于税前指数,表示收入分配状况恶化,低收入者和高收入者的收入差距反而扩大了,则个人所得税没有发挥正向调节收入差距的作用。

三、研究数据分析

我国个人所得税主要由城镇居民负担,本文用城镇居民收入数据代替全省居民收入数据。数据来源于2005—2011年《福建统计年鉴》人民生活中的分组城镇居民家庭收入。分组方法是按收入和人口比例将数据进行分组,将城镇居民按收入由低到高排队分成最低收入户、低收入户、中等偏下收入户、中等收入户、中等偏上收入户、高收入户和最高收入户7组,人数比重依次为10%、10%、20% 、20% 、20% 、10%和10%。

根据统计指标解释,本文以数据中的家庭总收入为税前收入,家庭可支配收入为税后收入。

从表1中数据可以看出:

1.2005—2008年税前基尼系数逐年增加,从0.3551增加0.3766。2009年开始缩小,2010年缩小为0.3734。表明2005—2008年福建省城镇居民收入差距逐年加重,而到2009年开始收入分配状况略有改善。个人所得税的征收后基尼系数的变化趋势和税前基尼系数相同。而对比税前和税后的基尼系数,我们发现,税后基尼系数多数年份大于税前基尼系数,这种基尼系数的变化我们也可通过后面的两个指数来进行分析,即 MT和R。

图1

表1 福建省城镇居民个人所得税前和税后收入分配相关指标(2005—2010)

2.马斯格雷夫—辛恩指数MT和再分配系数R的值的变化来看,马斯格雷夫—辛恩指数(MT)在2005年、2006年、2008年、2009年四年均为负值,表明税后基尼系数大于税前基尼系数,即个人所得税的征收并没有缩小基尼系数,个人所得税没有实现收入公平分配功能,收入差距没有得到改善,反而扩大了收入不平等。表中数据显示MT指数仅2007年和2010年为正值,分别为0.0011和0.0006,税后基尼系数小于税前基尼系数,个人所得税发挥了缩小收入差距的作用,收入分配状况有所改善,但效果微弱。

3.从表1中阿鲁哇利亚指数相关数据可以看出,其一,福建城镇居民40%低收入者所拥有的收入份额仅维持在20%左右。2005—2009年,40%最低收入组的收入比例持续降低,从2005年的21.21%下降到2009年的20.25%,而2010年有所上升,但仍低于21%,表明低收入群体收入状况恶化。其二,个人所得税对这部分低收入阶层起逆向调节作用。比较2005—2010年税前、税后阿鲁哇利亚指数变化情况,2007年和2010年税后阿鲁哇利亚指数大于税前阿鲁哇利亚指数,说明经过税收调节,40%最低收入人口的收入比重得到微小改善。但其余年份税后阿鲁哇利亚指数反而小于税前阿鲁哇利亚指数,40%的低收入群体的收入比例通过税收的调节反而下降,税收没有起到正向调节作用,反而扩大了收入差距。

4.2005—2010年欧希玛指数均在4以上,表示最高收入的20%的人口所占的收入比例超过了最低收入的20%的人口收入的4倍,收入不平等程度较重。税前欧希玛指数逐年扩大,从2005年的4.2530扩大到2009年的4.6427,仅在2010年略有缩小,为4.5535,仍在4.5以上,表明低收入群体和高收入群体的收入差距持续拉大,收入不平等程度加剧。税后欧希玛指数变化趋势和税前指数相同。表中税后欧希玛指数在多数年份均大于税前欧希玛指数,表明个人所得税的征收使得20%的最高收入群体和20%的最低收入群体的收入差距反而比税前更大,个人所得税起较强的反向调节作用,公平收入分配功能弱化。

四、结论

通过上述研究,我们得出结论,个人所得税在福建省没有改善当地的收入分配状况,收入再分配效应微弱,在多数年份反而加大了收入不平等程度。这主要源于我国现行个人所得税制的不完善,表现在现行个人所得税仍实行分类所得税制,未能按个人的实际负担能力征税,各项所得的费用扣除标准仍然没有区分地区实行一刀切,累进税率的设计上还不够完善,等等。因此,个人所得税应进一步改革和完善,由分类所得税制向混合所得税制过渡,提高税率的累进性,合理设计费用扣除标准等。今后随着个人所得税制度的进一步完善,它的收入分配功能也必将显现和增强。此外,现行个人所得税的收入公平分配功能弱,也表明对收入的再分配,需要完善个人所得税制,充分发挥个人所得税的再分配效应的同时,应注意配合其他税种的收入再分配作用以及政府的财政转移支付制度,以充分实现收入公平分配目标,缩小收入差距。在现代税制体系中,对个人收入起调节作用的税种还有消费税、财产税以及遗产与赠与税等。进一步完善消费税、财产税以及遗产与赠与税有利于实现对高收入者收入的调节,减少高收入者的收入比例。而财政转移支付制度旨在通过对低收入群体的财政补助制度来提高低收入的收入。所以,缩小收入差距,公平收入分配,我们应建立以个人所得税为主体税种,配合消费税、一般财产税、遗产与赠与税等辅助税种以及财政转移支付制度的收入分配调节体系。

[1]刘小川,汪 冲.个人所得税公平功能的实证分析[J].税务研究,2008,(1):42-45.

[2]安福仁,沈向民.工资薪金个人所得税税前扣除额变化对收入影响的实证研究[J].税务研究,2011,(3):46-49.

[3]王亚芬,肖晓飞,高铁梅.我国收入分配差距及个人所得税调节作用的实证分析[J].财贸经济,2007,(4):18-25.

[4]张世伟,万相昱.个人所得税制度的收入分配效应——基于微观模拟的研究途径[J].财经科学,2008,(2):81-88.

[5]彭海艳.我国个人所得税再分配效应及累进性的实证分析[J]. 财贸经济,2011,(3):11-17.

[6]赵桂芝.中国税收对居民收入差距分类分层调节效应研究——基于城镇居民视角的分析[J].北京工商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10,(3):53-57.

[7]Kakw ani N1 C1,Measurement of Tax Progressivity:An International Comparison1 The Economic Journal,Vol1 87,No1 345,1977,71-8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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