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昌铁路局社会保险管理处 郑琼
企业年金是现代多支柱社会养老保险制度的重要补充,其直接目的是提高退休职工的养老金水平。随着铁路企业年金的推进和发展,企业年金作为“多层次养老保障体系”第二大支柱功能已逐步显现,但是仍然有一些因素制约着铁路企业年金的发展,使其无法充分发挥对基本养老保险的补充作用。因此,推进铁路企业年金稳步、有序、健康发展已显得尤为重要。
铁路企业自1995年起建立补充养老保险制度以来,对保障和提高职工退休后的基本生活水平,构建多层次养老保险体系,改善企业薪酬福利结构,提高企业凝聚力和竞争力起到了积极作用。2008年,根据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企业年金政策规定,铁道部下发《关于加强铁路企业年金管理的指导意见》,对建立健全铁路企业年金管理办法,规范和完善企业年金基金管理,企业年金市场化运营管理提出了具体意见。根据指导意见,铁道部陆续下发了《关于铁路企业组建企业年金理事会的指导意见》、《关于企业年金方案和基金管理合同备案的通知》、《关于公布第一批铁路企业年金基金管理机构备选范围的通知》等配套文件规定,开始全面推进企业年金制度。目前,铁道部下属18个铁路局已全部建立企业年金。
1、清理原有补充养老保险个人账户
做好企业年金推进的基础工作就是全面清理原有补充养老保险个人账户信息和基金资产,做好从原补充养老保险制度向企业年金制度平稳过渡的个人账户信息移交工作。
2、建立企业年金方案
建立规范的年金方案,完善铁路企业年金管理办法,从构建和谐社会的层面出发,考虑到员工的贡献大小,建立适应铁路企业特色的企业年金方案。多家铁路局自2009年起开始建立企业年金,完成企业年金方案和实施细则的拟定工作,明确了企业年金的管理模式、操作流程,完成向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的备案工作并取得企业年金方案批复函。
3、选择企业年金基金管理机构
铁路企业年金采用市场化管理方式,依据铁道部《关于加强铁路企业年金管理的指导意见》,本着“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铁道部评审确定了第一批铁路企业年金基金备选机构。由企业年金理事会,担任受托人,从确定的备选机构中采取公开招标的方式,择优选择机构管理运营企业年金。投资管理人负责进行投资风险管理,提供投资业绩报告;托管人的主要责任是保管企业年金资产,定期提供资产报告;账户管理人负责对企业和个人账户进行管理。
4、建立企业年金各项管理制度
以规范管理、强化基础为主线,不断建立健全各项管理制度。制定企业年金理事会章程、理事会内部稽核制度、企业年金理事会办公室岗位职责和工作制度,制定投资管理人考核办法等配套制度办法,加强企业年金日常管理。
2009年1月,铁路企业年金正式建立。根据铁道部《关于加强铁路企业年金管理的指导意见》有关要求,铁路企业年金采用“1+2+N”的捆绑模式进行管理,受托人采用理事会受托管理模式,由受托人选择一家同时具有账户管理和托管资质的商业银行作为账户管理人和托管人;由受托人选择若干家具有投资管理资质的机构作为投资管理人。
全路各个铁路局和青藏公司、集装箱公司、铁道大厦等铁路单位建立了企业年金计划,参加年金职工近百万人,年金基金资产达300多亿元。投资品种为流动性资产、固定收益类资产、权益类资产。铁路企业年金理事会作为受托人,肩负着委托人和受益人的双重重托,铁路企业年金管理的不足之处随着实践的推进也日渐显露。
企业年金虽然在我国已有十多年的发展历史,但至今仍然缺乏良好的法律和制度支持,这些相关制度的缺乏和不足严重制约了企业年金的发展。制度不健全、操作不规范、税收政策不到位,从而导致铁路企业年金从建立到管理、运营、监督的各个环节与国际的主流做法仍有较大差距。
由于铁路企业年金基金的监管涉及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等专业监管部门,监管主体多,又未形成统一的监管部门,易出现多重监管或监管真空的情况,导致实际监管工作效率低甚至无效率。近年来,国家相继发布了一些对企业年金基金监督的法规文件,铁道部在遵循这些法律、法规的基础上制定铁路企业内部的相关管理办法。目前,铁路企业年金监督并未形成系统性管理,在监管上易出现遗漏或偏差。因此,加强铁路企业年金监管工作、保证铁路企业年金资产安全运营的有效途径是建立健全严格的监管制度,形成完善的监管体系。
按照铁道部相关文件规定,各铁路局企业年金理事会由主管局领导担任理事长,人事、社保、财务、审计、工会、政策法规等职能部门领导及三分之一的职工代表担任理事。从年金理事会的人员构成来看,内部人员专业性不足,无外部专业人士、专家的参与,在进行年金投资策略的选择时,企业没有足够的专业知识和专业能力,这将可能会导致年金理事会决策失误。同时,铁路年金理事会全部由铁路局内部人员组成,理事会以受托人和委托人的双重身份管理企业年金,形成既当运动员又当裁判员的事实存在,人为干扰的因素易产生道德风险,进而影响到年金理事会的决策效果。铁路年金基金管理运营过程涉及到多个角色,流程复杂、系统多样,系统间存在数据交换和长期的数据、档案管理。因此,完善铁路企业年金理事会治理结构,提高铁路企业年金风险管理能力,必须予以重点关注。
企业年金基金由企业缴费、职工个人缴费和企业年金基金投资运营收益三部分组成。年金基金按照投资政策规定的投资品种和比例限制进行投资。铁路企业年金的投资政策按照铁道部《关于铁路企业年金投资管理的指导意见》贯彻执行,对于投资国债的比例强制性要求不低于基金净资产的30%,铁路内部制定的投资政策相比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四部委出台的《企业年金基金管理办法》更为审慎,对企业年金投资收益目标形成了刚性的制度制约,收益与风险并存,采取铁路内部投资政策势必制约年金的投资收益。
企业年金运营管理涉及到投资、法律、市场营销等方面,企业年金制度渗透到各个部门的法规中,随着我国企业年金计划的普及和企业年金基金市场的成熟,立法部门应借鉴国外比较成熟和先进的做法,结合我国企业年金计划发展和企业年金基金运作的特点,制定一部完善的《企业年金法》,对企业年金管理的治理结构、信息披露、内部控制、投资政策等各方面制度作出更细致和更具有可操作性的规范性规定,为执行企业年金基金受益人的权益提供法律依据,而铁路企业年金基金管理机构也可以有相应的规范制度。
《企业年金基金管理办法》经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银监会、证监会和保监会等中央四部委联合签字颁布于2011年5月1日起正式执行,原劳动和社会保障部2004年颁布的《企业年金基金管理试行办法》同时废止。铁道部《关于铁路企业年金投资管理的指导意见》是根据原《企业年金基金管理试行办法》结合铁路实际制定的。《企业年金基金管理办法》既是对原《企业年金基金管理试行办法》的传承和发扬,又不乏在企业年金基金管理制度方面的创新,推动企业年金市场的进一步规范、创新与发展。在条件成熟的情况下,铁路企业年金可根据实际情况逐步继续拓宽企业年金基金的投资比例和范围。
《企业年金基金管理办法》基于市场需求对企业年金基金的投资范围、投资比例等进行了调整,主要包括:一是明确限定企业年金基金为境内投资;二是扩大企业年金基金投资范围,增加中央银行票据、万能保险产品、投资连结保险产品、短期融券以及中期票据等投资品种;三是调整各类资产投资比例,将货币类资产比例从20%降低至5%,将固定收益类资产比例从50%提高到95%,取消股票投资比例20%的限制,实质允许企业年金基金投资股票比例最高至30%。从《企业年金基金管理办法》的调整内容来看,对企业年金基金投资品种和投资比例的调整,增加了企业年金投资管理机构在企业年金基金资产配置上的自由度和灵活性,有利于管理机构提高企业年金基金盈利能力。同时,放宽固定收益类以及权益类投资比例,也符合国际养老金资产投资渠道和比例放宽的路径。
《企业年金基金管理办法》从理事的产生和条件、理事会的义务和责任、议事程序等作了规范,特别是对理事承担基金财产损失赔偿责任作了原则规定,对理事的责任提出了更高的要求。铁路企业年金理事会实际运作中由于专业人才的缺乏,在对企业年金基金组合投资品种配置和市场运作中的大势研判上,难以有效发挥理事会受托监管责任。理事会应合理的聘请外部专家和有偿服务咨询机构提供专业咨询服务,有利于提高理事会决策能力和监管水平。铁道部应制定理事会的绩效考评制度,以切实提高理事会诚实、守信履行职责的积极性、主动性。
1、编写年金手册
向员工介绍、解释与企业年金计划有关的内容。手册使用的语言清楚明确,简单明了。
2、开通企业年金查询渠道
通过开通网络查询、电话银行查询、ATM查询、对账单等多种查询方式,使企业职工能够便捷的对企业年金个人账户进行查询,为企业职工释疑解惑的同时还传达给他们一种积极的信号。
3、有针对性地进行企业年金培训
经过培训后使职工对企业年金的相关知识有更为系统的了解,增强对企业年金计划的参与感与自信心。
铁路年金是链接铁路企业和职工的桥梁,企业年金制度的制定应该围绕着职工的切身利益。由于企业年金在我国刚处于起步阶段,建立企业年金计划的企业只占企业总数1%,有些制度的制定还不尽人意。规范完善的企业年金管理办法是维持铁路企业年金市场化投资运作健康稳定发展的首要前提。铁路企业年金的良性循环将会激活铁路企业管理者和铁路职工的积极性与责任感,强化年金的安全管理,拓宽基金的投资领域,科学地控制资金运作风险,确保年金基金的安全和良好收益,从而为构建和完善社会保障体制发挥应有的效能。
[1]朱青.国外企业年金计划,涉外税务,2005.4
[2]殷俊.企业年金制度创新与发展研究,人力资源,2005.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