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深圳市罗湖区 李雪梅
最近“暴利高过石油和烟草等垄断行业”的消息,再次将银行业推向风口浪尖。2011年我国商业银行净利润达10412亿元,创历史新高。其中,非利息收入占比19.3%。中国银行业服务项目共计1076项,其中收费项目850项。在这些数据的支撑下,“政府监管机构应该站出来主持公道,使老百姓免受银行盘剥”的呼声日益高涨。《商业银行服务价格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办法》)适时发布,是否落实了该办法,问题就能解决了?
本文首先总结当前社会关于商业银行服务价格问题的各类负面意见,对其饱受诟病的原因进行深入分析,然后提出解决问题的设想与建议。
社会普遍认为银行是垄断行业,服务收费价格是垄断价格,漫天开价,想收多少收多少,消费者尤其是一般消费者没有议价空间,“任人宰割”。
中国的银行大多是国有的,应该体现其公益性。监管部门应尽到把关责任,最大程度压缩银行的收费自主权,确保国有银行的公益性,避免银行唯利是图、嫌贫爱富欺负弱势群体。
当前国内经济增长放缓,中小企业生存愈发困难,贫富差距不断扩大,低收入群体生活艰辛,银行业利润和中间业务却连续多年快速增长,坐拥国家资本获取暴利。
(1)收费前未被告知。
(2)银行收费项目繁多,没有专业知识的群众无法做全面清晰了解;
(3)各银行间收费差异大,难以进行全面收集比较和作出选择。
(4)各行相同收费名称所含内容不一致,如对“异地”的定义也不尽相同,大多数情况下消费者对此并不知情,导致花“冤枉钱”。
银监会等三部委《关于银行业金融机构免除部分服务收费的通知》发布后,仍有部分银行将应免费服务的项目变换名目后继续收费,如取消密码重置费后,又增加密码挂失费,上有政策下有对策。
2004年8月24日,央行正式公布中国银行股份制有限公司成立的消息至今未满十年,我国四大国有银行股份制改造的时间尚短,社会对银行的身份角色的转变没有完全适应。至今部分社会公众仍然认为,即使已经股份制改造完成,但是四大商业银行是国有股份制银行,仍然应该以为人民服务为己任,不应追逐利润。这种观点是唯心的,跟不上科学发展的步伐。商业银行股份制改造对于我国社会发展的重要意义十年前已有充分论证,在此不再赘述。2004年至今的实践也证明了通过股份制改造解决了原来存在的问题,并取得了举世瞩目的成绩。既然确认股份制改造的方向和道路是正确的,我们应该支持银行作为社会商业活动的一员,按照市场规则运作。只有这样,我国银行才能做大做强,为国家为人民做出更大贡献。否则,银行少收了一些费用,减轻了消费者的一些“负担”,但是银行将会被置于严重的不公平竞争的劣势,国家和人民无法对其进行合理的有效考核,银行将缺乏创新和竞争能力,缺乏盈利能力,损失的还是国家和人民。
我国地广人多,信息传递效率不一,人民的金融知识推广普及难度较大,而社会科技发展速度迅猛,金融产品更新速度快,在此过程中,有的客户被银行“赶着走”,有的客户“跟不上”。拿银行卡的推广为例,部分社会舆论认为,银行通过银行卡可以带来巨额费用收入,所以强迫客户使用银行卡,消极为客户办理存折业务。实际上推行银行卡是符合现代科技发展需求和低碳金融要求的,而针对银行卡的收费项目较多是意见的根源,但是银行卡的多功能和使用便利性使得绝大部分使用过银行卡的客户不会再选择存折。
在银行股份制改革进程中,我国只重视专业领域的理论探索,忽视了对于另一重要参与者—银行服务对象的观念转变需要,缺乏关于银行服务价格的正面宣导。对于消费者的意见,因为多部门管理,缺乏统一的、中立或者权威的受理平台,难免众说纷纭。众口铄金,不当舆论导致了较严重的负面影响。下面几个例子足以说明正面宣导的重要性:
近期有消息称数据统计显示银行收费项目为3000多项,也有数据说是7000多项。2011年7月12日中银协专职副会长杨再平给出的“权威”数据为:“经过中银协一年的调查梳理,在将各银行名称不同、实质一样的项目进行归并后得出结论:目前中国银行业服务项目约为1076项,其中免费项目为226项,占21%。”虽然实际数据只是误传的三分之一或更少,但是银行巧立名目,将同一服务分解收费的说法已经“深入人心”,银行为自己辩解只会越辩越黑。实际上收费项目增加的原因包括服务的丰富、多样化和针对性加强,恰恰都是有利于消费者的。
2012年2月18日,有报道称,中国商业银行去年净利润达2.65万亿元,在网上引发银行暴利的激烈争论。但是上述报道犯了低级错误,误以为全年利润等于各季度末利润之和,实际上应是全年利润等于各季度利润之和,二季度末利润包括一季度,而三季度末包括一、二季度,四季度末数据已然包括一、二、三季度的利润在内了。2011年前四个季度商业银行的净利润分别为2635亿元、5364亿元、8173亿元和10412亿元,即商业银行净利润全年为10412亿。虽然实际数据不到误传的一半,但是“暴利”说并未消停。银监会2月17日发布的数据显示,我国银行业金融机构2011年总资产113.28万亿元,10412亿元的利润还不到1%(1.0412/113.28*100=0.92%)的总资产收益率,在国际上不是高的,还比不上存款利率。
广东省政协委员李建浔向银行乱收费开炮,其表示:“垄断的各国有商业银行单方宣布收费,这纯属霸王条款,公然违反商业银行法规定。该法第50条规定:商业银行的服务收费由有关政府部门制定。各商业银行广东省分行偏偏以商业银行法修改之前出台的,与修改后的现行的商业银行法相违背的《商业银行服务价格管理暂行办法》为依据:认为该办法授权商业银行可以自行制定银行服务收费。”“上位法高于下位法、新法优于旧法。把发改委、银监会权威凌驾于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之上,认为部门规章的法律效力高于全国人大法律的效力,毫无法治观念。如果商业银行的违法行为不给予制止,国家的法律制度将会受到践踏,建设法治国家将是空谈和喊口号。”实际上,《商业银行法》第五十条内容是“商业银行办理业务,提供服务,按照规定收取手续费。收费项目和标准由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中国人民银行根据职责分工,分别会同国务院价格主管部门制定。”而《商业银行服务价格管理暂行办法》就是由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国务院价格主管部门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联合制定的,完全符合法律规定。正在征求意见阶段的《商业银行服务价格管理办法》更是由银监会、央行、发改委共同起草,完全符合《商业银行法》规定。
(1)由于消费者比较习惯实物商品的明码标价方式,而银行的服务是无形商品,容易因银行向消费者告知收费规定的形式不规范,未能使消费者实质了解收费规定;
(2)流程或系统缺陷,收费前未履行告知义务;
(3)政府部门的标准要求过于笼统,因缺乏统一规范,各银行的做法各有“特色”,使消费者难以理解和选择。
管理银行收费问题,不能寄希望于银行良心发现、道德自律,也不能一味期待行业内的监管,必须从重建制度和制度改革入手,明确银行乱收费将承担法律代价,同样重要的是明确何是乱收费何是正当收费。没有制度依据的“加强检查”,使工作没有落脚点,一而再的“既往不咎”使人民无法信服。只有当小至对帐单打印收费这样的问题都考虑周到,大至出现资金损失风险后的救济措施和流程都规定得明明白白,银行、消费者和监管部门的关系才能进入良性状态。诸如 “取消密码重置费后,又增加密码挂失费,上有政策下有对策,监管部门管不住”这样的舆论意见也将随着制度的健全和明确而平息。实际上究其原因,实非银行有令不止,反而又是涉及制度规范的问题,以下两种情况属于密码重置:客户持有有效密码,到银行办理密码更改时;客户密码忘记后到银行办理了挂失手续,原密码进行失效处理,然后重新设置密码。当客户忘记密码到银行办理密码挂失手续时,为确保客户资金安全,银行须进行一系列的核实查验手续,属于高风险业务类别,故银行向客户收取密码挂失费。
监管当局基于风险控制考虑,对银行业规定的准入门槛较高,此行业不被轻易涉足。甚至有舆论认为,我国银行业没有门槛,只能经由秘道进入,而这种现象的起因是我国银行业进入标准不明确、不透明,审批流程不公开。消费者和银行作为买卖双方,永远会站在定价的对立面,如何使定价具有公信力?答案是完全竞争状态下的市场化定价才是最有公信力的定价水平。J.D.PowerandAssociates全球金融服务副总裁RockwellClancy表示,美国收费最高的银行同时也是客户满意度最高的银行,原因就在于收费项目对客户而言有价值和收益。可见,收费本身不是问题,只要银行提供了适合客户需求的服务,只要是消费者自己用脚做出的选择,以上目标的实现必须引入充分竞争作保证。
综合上述,问题的出现,部分是由于误解,部分是因违规操作,但深层次原因却是制度有待进一步完善的问题。通过总结分析,作者提出以下设想和建议:
政府部门履职情况需接受社会的有效监督和国家的明确考核。当政府部门的职责不清时,人民群众找不准政府的责任部门,问题没有政府相关部门的有效处理,问题就留下了,留给了人民群众和国家!当存在多头管理时,要求政府部门勇于担当,是不切实际的,当存在多头管理时,各监管部门容易从自身利益出发,遇到好处抢监管,遇到难题齐推诿。日前发布的《办法》征求意见稿由三部委共同起草联合发布,《办法》规定“实行政府定价的商业银行服务项目和标准,实行政府指导价的商业银行服务项目、基准价格和浮动幅度由国务院价格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中国人民银行制定和调整”,但是在办法中没有关于三部委针对办法所涉及内容的明确的职责说明,不便于社会监督和国家考核,建议补充。
(1)在制定和调整政府指导价、政府定价内容时,需配套明确银行必须办理的业务内容,以免商业银行受利益驱动,停办部分业务,使消费者利益受损。
(2)明确商业银行服务未能满足消费者需求时的救济措施、受理诉求的责任部门。
(3)建议调整《办法》中部分时限规定,如《办法》第十五条规定“商业银行提高实行市场调节价的服务价格,应至少于执行前30天向负责本机构法人监管的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同级中国人民银行和政府价格主管部门报告。”但是第二十二条规定“商业银行提高实行市场调节价的服务价格,应至少于执行前3个月在相关营业场所和商业银行网站进行公示,必要时应采用书面、电话、短信、电子邮件、合同约定的其他形式等多种方式通知相关金融消费者。”容易出现客户比监管机构早了解价格变动,导致管理被动。《办法》第十五条规定“商业银行设立新的实行市场调节价的服务收费项目,应至少于执行前15天向负责本机构法人监管的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同级中国人民银行和政府价格主管部门报告。”而第二十二条规定“商业银行设立新的实行市场调节价的服务收费项目,应至少于执行前1个月在相关营业场所和商业银行网站向社会公示。”是同样情况,
“社会责任”是一个相当复杂的概念,当今仍然处于众专家学者广泛的争论与探讨过程中。《办法》中“促进银行服务持续发展和承担社会责任相统一”的提法的含义容易因社会责任概念的变化而异,有误导《办法》使用者的可能。作者认为企业的可持续发展与企业承担的社会责任是互为基础的,比较赞同社会责任“指的是与社会主流规范价值期望相一致时的企业行为层次”这个归纳。作者认为,商业银行在合法合规的情况下实现了长期的利润最大化,便是最好地履行了社会责任。问题在于政府的法律法规的全面性和科学性以及执法是否得力。
随着科技发展,管理手段应该不断创新,提高效率。建立商业银行服务价格管理互动平台,相关部委按照各自职能分工对其进行管理,消费者和银行一点接入。该平台实现以下两项职能:
(1)服务银行。实现价格管理相关事项的电子化流转办理。
(2)服务消费者。
(3)将各银行的收费标准、内容进行统一、全面、及时的公示,让消费者明明白白消费,落实知情权和选择权,使银行进入充分的市场竞争环境,促进银行勤练内功,持续发展。确保银行服务收费透明、规范和质价相符。
(4)受理投诉,接受监督。
(5)政策宣传、舆论引导,减少误解。
结合利润率和利润额指标,提高对超额利润的征税水平,解决富人越富,穷人越穷的问题,落实基础保障措施建设,实现惠民政策,促进社会和谐发展。作者认为,如果再生产正常进行,富人越富是正常现象,但是当“富人”取得了超越社会平均利润率一定比例的利润,作为超额利润,应当适用更高的税率。而微小型企业在利润率高的情况下,因利润额未达标准,仍不需缴纳超额利润,以扶植微小型企业的成长。提高对超额利润的征税水平,还有利于鼓励大型企业加大科研投入,促进技术创新,提高其对整个社会的贡献度。从这个角度来看,通过向获得超额利润的银行增加征税,效果比通过行政干预,强制商业银行“减费让利履行社会责任”更好。
降低小型企业和微型企业的征税税率,解决其融资难以及银行对其以贷收费、浮利分费的问题。按照目前的科技发展水平,小微企业完善财务管理,政府部门加强数据采集,从而建立完善有效的小微企业征信系统的操作成本并不高,但是目前在我国却是不能实现的事情。原因在于与大中型企业一样的税率水平是大部分小微企业无法承受的,为规避高税率,小微企业的交易行为和财务方法有相当程度的扭曲,使得其交易记录和财务报表并不能取得银行的信任,对于向较高风险的小微企业发放贷款,银行要么选择拒绝,要么收取更高的贷款相关收入以平衡其高风险的贷款发放导致的高成本。
银行与客户是唇齿相依的关系,没有企业的健康发展,没有消费者的服务需求,银行业不可能独善其身。国家搭建好平台,在公平竞争中,由消费者自由选择银行,收费不合理的银行自然会被淘汰出局,最终达到消费者、银行、国家三赢的目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