楚 旋,吴宏元
(沈阳航空航天大学高等教育研究所,沈阳 110136)
2011年,教育部发布“高等学校创新能力提升计划”,旨在有效地汇聚创新资源和要素,实现人才、资本、信息、技术等创新要素的深度合作。十八大也做了加强协同创新的战略部署。因此,高校与产业集群的协同创新是我国未来高等教育质量和产业竞争力提升的重要手段。高校与产业集群协同创新活动,并不是一加一那样简单地相加,而是需要相关的要素有效地兼容与合作。有效的协同创新活动,需要科学、合理的协同创新制度作为保障,由于我国协同创新时间较短,一些制度还不够成熟,需要通过研究进一步完善相关制度。
协同(synergy),希腊文为synergos,最早见于1660年,广义上是联合起来行动;狭义上是指不同的商业合作伙伴或要素(作为资源或者动力)互利性(mutually advantageous)的联合(conjunction)或兼容(compatibility)[1]。
协同的概念中有4个关键词“要素”、“互利性”、“联合”、“兼容”,也意味着系统的各要素有序地“自组织”起来。关于自组织(Self-Organiza-tion Theory),协同学的创始人哈肯指出“如果系统在获得空间的、时间的或功能的结构过程中,没有外界的特定干预,我们便说系统是自组织的[2]。”从哈肯的观点来看,系统内部各个子系统通过竞争或合作而协同,使其中的一种或几种趋势优势化,并因此支配整个系统从无序走向有序,这就是自组织。自组织演化的动力包括竞争与协同。竞争会使系统趋于非平衡的状态,正是在这种非平衡的状态下,子系统之间的协同则是在非平衡状态下,使子系统中某些要素联合起来,形成一种优势,从而形成一个新的系统,放大优势,形成共赢。这里我们协同发展的关键在于“自组织”,自组织的核心在于“自愿开展合作”,自愿开展合作,成为颇具优势的有序的系统。其核心在于各要素互利性的相互联合和兼容。基本协同的理念来看,协同的特征包括:
合作就是个人与个人、群体与群体之间为达到共同目的,彼此相互配合的一种联合行动、方式,《辞海》中解释合作是“互相配合做某事或共同完成某项任务”。合作是指不同要素之间相互配合,相当于“1+1”的效应,而协同是以“互利”作为基本目标,通过兼容和配合,产生“1+1>2”的效应。合作是协同的形式,注重的是“形”,而协同是内涵,注重的是“神”,协同创新就意味着不同机构或要素以互利作为目的,以深入合作作为其形式,通过一定的制度和规范,有效地兼容为一体。
协同概念中最关键的是“互利性”,而互利性是要素开展合作的基本动力,因此,在协同创新的过程中,必须要保障各要素之间拥有“共赢”的目标,并能够提供一系列的条件,保障目标公平合理的实现,这才能够保障协同的根本实现。
我国的高校有1000多所,高校的类型比较多,其学校规模、学科发展程度以及教育教学质量参差不齐,因而高校的协同创新模式也不尽相同。
高校与其他机构的协同创新主要分为基础合作、二级合作和协同发展3种层次的协同。基础性的合作,这种合作层次比较低,主要的路径是人才交流,也就是高等学校通过为产业集群中的各个企业培养和供给科技人才,与企业签订协议,作为实习基地开展社会实践等。这时候属于基础性的合作阶段。那么一般是科研水平低的、应用型大学多适宜采用这种基础性合作。
图1 高校协同创新的模式分类
更高层次的是二级合作,也就是高校尽可能的将学校学科群以及科研项目与产业集群进行对接,学校的院系所与产业集群中的相关企业就某些项目开展合作,或者就某项科研成果转化开展合作,这类合作是以“二者”的短期合作为目的的。企业可以通过合作完成项目,同时高校或者研究者个人可以通过合作完善理论,并获得实践的佐证材料。这类合作的高校是那些研究教学型或教学研究型中科研比较好的大学,这些学校通过产学研合作,尽可能的开展高校教学改革,提高教育质量。
无论是基础性合作,还是二级的“项目合作”,这都是一些比较低层次的合作,这些合作存在着以下的一些特征:第一,高校与产业集群合作的目标不同,产业集群的发展是为了提升区域产业的竞争力,市场占有率以及产品的质量;而高校的主要目标是通过合作的实践活动,获取科研成果,获得更多的项目资金投入。第二,高校与产业集群的合作是被动的,而非主动的,由于二者合作的目标不同,因此难以对二者起到激励作用。第三,高校与产业集群的协同发展中,主要的核心就是高校的科研成果的转化,科研成果转化是复杂的过程,也是具有风险的,因而这两种层次的合作,协作制度、利益分配制度等不完善,导致高校与产业集群之间的合作难以可持续性的良性发展。
那么比前面的“基础性合作”和“二级合作”更高的是协同发展,协同发展意味着要使高等学校与产业集群以共同的目标作为发展愿景,形成一个“共同体”,只有这样才能够使二者“心甘情愿”地、积极地开展合作。这种合作层次,不再是一加一的简单加法,而是要将二者的优势完全发挥出来,创造一个新的产业集群或是推动产业集群的质量提升。这类高校是资金、资产、人才培养、社会声誉较好的研究型大学。
当然,上面的“基础性合作”、“二级合作”与“协同合作”并不是静态的、孤立的,而是动态的,高校与产业集群的合作可能同时涉及到3种形态的合作,而且各类高校的合作层次也是动态变化的,随着资金、社会声誉、科研及教学质量的不断提高,某些科研成果薄弱或应用型的高校也可能逐渐发展成“二级合作”,甚至是开展“协同合作”。而且协同合作是未来高校与产业集群协同发展的必然趋势,是我国产业发展的必然。另外,必须强调的是,我们所提倡的“协同发展”并不排除“基础性合作”、“二级合作”,而是体制机制更加完善的,基于“共同愿景”,共同组织开展的活动。要真正的开展协同创新活动,就要以相应的体制和机制作为保障,实现共赢、可持续合作的最终目标。
高校与产业集群之间的协同合作,其最优形态是自组织的,也就是并非外力强制,而是出于对自身发展角度考虑的,以某个愿景和目标作为其吸引力,自觉共同合作的行为。尽管自组织行为是多方自愿的行为,高校主要是通过科技成果、高素质人才等投入,打造新的产业集群或是融入新的产业集群中去。由于协同系统中包括高校和产业集群,产业集群又是由不同形态、不同层次、不同规模的企业的构成,因此,必然会存在沟通、协调、利益分配等方面的问题,这时候要从无序变成有序,需要一个较稳定的制度环境,也就意味着要有高校与产业集群协同发展的准入、风险投资、利益分配、退出、奖惩等方面的法律、法规、协定等作为协同发展的制度保障。
高校与产业集群开展协同合作之前,要明确准入制度,为二者的深层次合作提供保障。前面我们知道高校与产业集群协同合作的类型不同,所以可能有两种类型的准入制度,一种是为基本合作服务的基础准入制度;另一种是协同合作准入制度。
一种准入制度是为高校与产业集群中的企业开展基础性和二级合作,提供制度保障。比如日本文部省创建了共同研究制度和委托研究制度。“国立高校与民间企业共同研究制度”主要是由高校与企业共同签订协作合同,高校承担研发过程中的研究设备维护和管理费用,而企业除了承担过程中的材料费、差旅费、薪酬等直接费用外,还要向高校缴纳一定的研究费用[3]。还有一种委托研究制度。主要是由企业、社会团体等委托高校开展研究。研究人员以高校为主,项目由委托方来确定,委托方承担全部研究费用,包括高校的一定比例的管理费[3]。这两种都是基础准入制度。
另一种为协同合作准入制度,这种制度主要是为高校融入产业集群发展提供制度保障,也就是规定高校如何投入打造产业集群,风险投资企业如何投入以及参与企业的条件等。比如为高校提供横向和纵向课题经费,作为开展协同合作的准入基金;明确规定风险企业设定风险投资的准入标准,投资额度;明确规定风险企业规模、资产、投入程度、协作评估标准等内容。这些为高校与产业集群协同发展提供有效的制度保障。
高校与产业集群开展深层次的协同创新活动,必须有足够的资金、时间和空间作为保障。高校与产业集群的协同发展,不能够完全依赖政府部门的经费投入,因为单纯政府部门投入,资金量少,而且政府大量资金经费也不可能进行风险投资,因此,需要风险投资业的大力发展,为高校与产业集群的协同发展提供足够的资金。这也就意味着我们要完善风险担保制度。
不同高校与产业集群的协同合作分为不同的阶段。高校与产业集群协同发展的初级阶段是以与产业集群相关的科研成果或项目转化为目标。这一阶段,缺乏经费、资源的投入和支持,且风险投资没有介入的情况下,政府部门提供少量的启动资金(称为种子资金)并加以引导,亦或是政府作为担保,银行贷款提供小额的贷款。很明确的是,政府能够提供的协同发展基金非常有限,而且银行对于这种风险性较大的行当也不愿放宽。那么到了后期阶段,要想协同创新达到一定的规模和程度,就需要风险投资机构的介入,提供资金投入,因此风险担保制度尤为重要。
从国际经验来看,典型的风险担保制度包括权责制和实收制。权责制的基本特征是政府负有无限责任,担保机构以政府部门身份开展工作,担保机构以事前承诺作为事后补偿,当遇损失时由银行向担保机构申请补偿。实收制的基本特征是政府对出资额承担有限责任,担保机构将担保资金存入合作银行,将其作为事前保证,当遇损失直接由专门账户拨给银行作为补偿[4]。权责制和实收制各有利弊,但国外经验说明无论哪种风险担保制度都需要政府部门的适度参与。
尽管我国的风险担保制度已经有了一定的发展并取得了一些成效,但是由于我国的信用环境不够完善,使得风险担保制度远远不能满足当前对风险投资的需求。因此,要促进高校与产业集群协同创新的深入开展,就要大力发挥风险投资的重要作用,前提就必须要完善风险担保制度,也就是加强风险投资和担保的法律和法规建设,需要通过信用调查及信用等级评定等手段完善现代信用体系,建立风险补偿制度,为风险投资及融资提供良好制度环境。
高校与产业集群的协同合作,最核心、最本质的是高科技人才的协同合作。要实现二者高效合作,就要加强不同机构人才之间的交流和融合。而在现实的运作中人才的合作会存在着一定的矛盾,比如高校科研学术人员同时还承担着教学等工作任务,这对学术科研人员集中一段时期与产业集群开展协同合作产生阻碍。同时,高校的人才考核与评价标准中,主要通过人才在校的课时量和工作量作为评价标准,而很少将协同合作效果作为考核评价体系指标,这很大程度上限制人才的交流与合作。同样,在企业中,大部分员工没有时间也没有条件深入学习和思考技术研发,使得企业的技术创新较为迟缓。
这些问题都需要在制度层面予以保证。政府层面要尽可能的通过政策和法规消除或者放宽高校学术人员的种种限制,利用政策鼓励学术界和企业界人员的沟通、交流和互换[5]。高校应该加快高校教师队伍的分类,在职称评定的过程中,明确是教学型、科研型还是教学科研型教师,通过不同的指标对不同类别教师的考核和评价,这样就为高校科研型教师参与产业集群的协同创新创造了人力资源条件。另外,企业和高校还可以通过双向定期借调、互换专业技术人员,实现人才、信息、资源的协同合作。
若要高校与产业集群开展良好的协同发展活动需要良好的利益分配制度作为支撑。在高校与产业集群协同发展中,知识产权成果的分配、利益分配主要与以下因素有关:双方投入的财力、物力和时间占17%,项目投资规模占15%,经营绩效占14%,技术风险占11%[6]。英美等国家的做法是通过法规的形式将大学研发产生的知识产权成果交给大学[5]。当然,必须指出的是这种利益分配情况限于在高校与产业集群合作的初级阶段,这个时候是将科研成果市场化的初级阶段,将知识产权成果交给大学,可以激励大学与产业集群进一步的合作。当合作进一步深化的情况下,就会涉及到更加复杂的利益分配内容。比如基于最初知识产权成果的更多的知识产权成果由最初的协商约定好,如何归属,以免造成产权纠纷。当合作继续深入,需要风险投资公司等的参与,这时利益分配就不再是知识产权这样简单,涉及到经济利益、无形资产等,这就需要较明晰的政策法规予以保障,秉持“谁投成果,谁受益;谁担风险,谁收益”的原则,给予风险企业一定的保障。比如,风险投资业发达的国家都对风险企业给予政策优惠,新办风险企业最多可获得60%免税,个人投资4000英镑可以免税5年[7]。
高校与产业集群的协同发展主要是通过科研成果的转化,提升产业集群的创新能力,促进产业集群竞争力的提升。然而问题是产业集群固有的资本、设备并不足以支持和保障科研成果的转化,况且科研成果的转化带有非常大的不确定性,所以产业集群中的中小企业并不能冒巨大的风险投入,因此风险投资在二者的协同创新中起到重要的作用,风险投资主要是为了通过投资获取比投资更大的收益,那么良好的退出制度为风险投资提供了保障。当前的风险投资退出方式包括公开上市(主板、中小企业板、创业板)、技术产权交易、买壳上市、场外交易、境外上市、偿付协议、出售、收购与兼并、破产与清算等[8]。当前良好的风险投资退出机制是创业板,创业板的目标主要是扶持中小企业,特别是那些高成长性企业,为风险投资和创投企业建立正常的退出机制,为自主创新提供平台。由于我国《公司法》、《证券法》等法律法规还不够完善,还不足以使风险投资自由的退出,这某种程度上抹杀风险投资的积极性,减少了高校与产业集群协同发展的资金来源。因此,在保障良好的退出路径的同时,还要加强相关的制度建设。
高校与产业集群之间的协同发展的有效性在于其“自组织性”。而自组织与他组织的主要区别在于“自愿”开展合作,共同创新。要实现这一点,适宜的奖惩制度是非常必要的。可以通过科学的评价高校与产业集群的协同创新效果来增加或减少对高校的经费资助,或可通过各类研究计划或项目立项的方式,或国家级科技奖项等方式来激励高校参与协同创新。那么对于产业集群,特别是风险投资企业来说,政府要提供无偿的补助。比如,美国早在1958年就颁布了中小企业投资法,从税收、融资、贴息贷款等方面提供优惠政策,而这为硅谷的发展奠定了好的制度环境。美国在1982年的《中小企业发展法》提出,年度研究与发展计划(R&D)超过1亿美元,联邦政府每年拨出固定比例的研发经费来支持中小企业开展技术创新。1987年到1993年,美国联邦共提供了大约25亿美元的资助[9]。
本文认为高校与产业集群的协同创新应在“互利性”的推动下,以准入、风险投资、利益分配、退出、奖惩等方面的法律、法规、协定等作为协同发展的制度保障,最大化地实现集成创新,提高协同效应。
[1] 韦氏词典[EB/OL].http://www.merriam-webster.com/dictionary/synergy,2012 -10 -07.
[2]H.哈肯.信息与自组织[M].成都:四川教育出版社,1988.
[3]吴丽华,罗米良.日本高校在创新型产业集群形成中的作用[J].教育评论,2011,25(1):154.
[4]王召.中小企业信用担保制度的国际经验[N].中国经济时报,2006-06-12.
[5]王维,吴宏元,胡艳婷.现代大学制度中产学研合作的研究与实践[J].辽宁教育研究,2006,(8):8.
[6]严雄.产学研协同创新五大问题亟待破解[EB/OL].中国高新技术产业导报,http://www.chinahightech.com/views_news.asp?Newsid=1343934363,2012 -10-20.
[7]刘艳.我国地方政府促进产业集群发展研究[D].燕山:燕山大学,2008.
[8]张元萍.风险投资与风险管理[M].北京:中国城市出版社,2004.
[9]周志丹,杨青.从硅谷和128公路地区的兴衰谈政府在风险投资中的作用[J].经济问题探索,2005,17(8):4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