FRA:在我国商业银行的应用及风险控制

2012-09-21 02:48:34北京广播电视大学
对外经贸实务 2012年2期
关键词:限额合约报价

■ 赵 汕 北京广播电视大学

2007年9月底央行正式颁布《远期利率协议业务管理规定》,自11月1日起,银行间债券市场正式推出远期利率协议(Forward Rate Agreements,简记FRA)。作为管理和平补利率风险的重要手段,FRA的推出对完善商业银行的风险管理具有重要的意义。

在后危机时代,FRA在我国理应具有更大的发展价值,但FRA以其高风险、高杠杆、高投机性的特征在提供新的规避和转移风险管理方式的同时,也创造了新的潜在风险源。本文从FRA自身可能产生的风险的视角,而非传统的FRA对利率风险的管理角度,分析了FRA在我国应用存在的诸多问题,并据此提出了风险控制措施以期为提高我国商业银行的风险管理水平提供新的思路与借鉴。

一、远期利率协议(FRA)的概述

(一)远期利率协议的定义

根据《远期利率协议业务管理规定》,远期利率协议是指交易双方约定在未来某一日,交换协议期间内,一定名义本金基础上分别以合同利率和参考利率计算的利息的金融合约。其中,远期利率协议的买方支付以合同利率计算的利息,卖方支付以参考利率计算的利息。从本质上讲远期利率协议是远期对远期的贷款,但双方只是在形式上收支本金,双方并没有实际本金的交换。

(二)远期利率协议的基本要素

为了提高交易的速度和质量,远期利率协议是根据1985年颁布的英国银行家协会远期利率协议(FRABBA)文件进行交易的,该文本已成为远期利率协议交易的标准化文件,FRABBA对远期利率协议的相关术语做了规定:

交易日(Dealing date)——远期利率协议签署生效的日期,两天后为起算日。

结算日(settlement date)——名义借贷开始的日期,也是交易一方向另一方交付结算金的日期。

确定日(fixing date)——确定参照利率的日期。

到期日(maturity date)——名义借贷到期的日期。

合同期(contract period)——结算日与到期日之间的天数。

合同利率(contract rate)——协议中双方商定的借贷利率。

参考利率(reference rate)——在协议中约定的在确定日用以确定结算金的某种市场利率。通常为确定日的伦敦银行同业拆放利率(LIBOR)。

田园社区是以乡土文化、田园生态和自然基底为支撑,从建筑形态、居民生活、社区文化、基础设施、社区环境、公共服务及社区管理等方面来塑造的生态宜居宜业的新型农村社区。以生态作为田园社区的根本点,尊重社区居民的主体地位,统筹推进生产、生活、生态协同发展,综合当地田园社区的经济发展条件、自然地理状况、历史文化传统等多种因素,突出创新、可持续发展的新理念。

结算金(settlement sun)——在结算日根据合同利率和参照利率的差额计算出来的,由交易一方付给另一方的金额。

在交易日,交易双方达成FRA。在基准日,参考利率被固定下来且合约在几天之后的结算日进行结算。基准日与到期日的差异决定了参考利率的类型。FRA是现金结算合约,即在确定基准日参考利率的实际水平后,合约用现金来结算,结算金的具体计算公式如下(1):

式中:Rr表示参考利率;Rk表示合同利率;A表示合同金额;D表示合同期天数;B表示年计息天数计算惯例(如美元为360天,英镑为365天)。现金结算额反映了合约所约定的远期利率与固定日的参考利率间的差异,可以看作用现行利率代替最初的约定利率所需的补偿金额。远期利率协议的交易流程如图1所示。

二、远期利率协议(FRA)在我国商业银行的初步应用

(一)2007年我国银行间债券市场正式推出FRA

2007年9月底央行正式颁布《远期利率协议业务管理规定》。根据《远期利率协议业务管理规定》,自2007年11月1日起,银行间债券市场正式推出FRA。该规定明确了FRA的业务规程、市场准入条件、风险管理和监管。商业银行作为银行性金融机构,可以与所有金融机构进行FRA交易。FRA推出的当日中信银行就与另一家机构达成交易本金为2亿元,参考利率是3个月“上海银行间同业拆放利率”(Shibor) 的 3×6的交易。FRA的推出,进一步丰富了市场成员的交易工具类型,作为管理和平补利率风险的重要手段,有助于提高金融体系的效率和稳定性,银行间市场发展的广度和深度将得到进一步延伸。

表1 我国FRA的交易机构

(二)商业银行是我国FRA的绝对交易主体,股份制商业银行交易活跃,中外资商业银行基本持平。

截至2010年12月已有中信、摩根大通、汇丰银行等59家机构在交易中心签署了衍生品交易主协议并提交了内部操作规程和风险管理制度等备案材料,可以进行FRA交易。其中,银行类金融机构47家,占到交易机构总量的76%,这其中包括我国商业银行24家,外资商业银行21家。股份制商业银行交易活跃,达到10家,非银行金融机构12家,其中证券公司有9家,保险公司和农信社各有1家,另外1家为金融企业——中国国际金融有限公司。截至2010年,FRA交易名义本金总额达484.6亿元。

(三)采用Shibor价作为参考利率进行利息结算,Shibor成为FRA的报价基准

目前我国FRA的参考利率是3个月的“上海银行间同业拆放利率”(Shibor)。为了构建货币市场的基准利率体系,理顺货币政策的利率传导渠道,央行于2006年10月开始在银行间市场试运行上海同业拆放利率,并于2007年1月4日正式运行。2008年中国外汇交易中心暨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宣布符合“具有银行间债券市场做市商或结算代理业务资格”等6项基本条件的金融机构开展报价业务,以shibor为基准对指定FRA品种进行报价。

(四)金融危机后,我国商业银行FRA的交易量仍呈稳定增长趋势

三、当前我国商业银行FRA应用中存在的诸多问题

(一)采用Shibor价作为参考利率进行利息结算,Shibor价尚不完善,加大FRA的结算风险

由于Shibor是高信用等级商业银行间的拆放利率,并且具有较为完备的期限和连续的发布机制,在构建中国基准利率体系方面,它无疑具有回购和拆借利率所无法比拟的优势。但是要真正成为货币市场的基准利率至少应该具备三个条件:其一,没有或者只有较低的信用风险;其二,流动性好,具有充分的市场深度和广度;其三,期限完备,可以形成从短期到长期的基准利率曲线。

按照这些标准,目前Shibor仍然达不到成为真正基准利率的要求。Shibor目前面临的最大问题就是流动性差的问题,这一方面在于市场对其尚处于一个习惯的过程中,而要成为基准利率,其前提条件就是得到市场参与者的普遍认同;另一方面,就是做市商体制的空缺。目前在拆借市场中盛行的交易方式依然是一对一的关系型交易,这种交易方式是上海同业拆放利率的最大障碍。Shibor存在的问题使得按照Shibor作为参考利率对FRA合约买卖双方的利息支付进行结算,影响了FRA合约利息结算的精确性,加大FRA的结算风险。

(二)按照收益曲线定价法所确定的FRA的bid与ask理论价格与我国FRA合约的报价行所报出的bid与ask实际价格出现较大偏差,FRA的定价欠精确,加大FRA的价格波动的风险

FRA的定价,就是FRA合约中协定利率如何确定也即银行如何报出各种期限的FRA价格。国际上主流的FRA的定价方法主要是收益曲线定价法,该理论认为,不同期限的债券或存款种类可以相互替代,长期利率是预期未来短期利率的函数,远期利率应是是无套利风险的均衡利率。

按照收益曲线定价法所确定的FRA的bid与ask理论价格与我国FRA合约的报价行所报出的bid与ask实际价格出现较大偏差。根据中国货币网2009年发布的统计资料显示,我国FRA报价bid一ask平均利差为30BP左右,而国外市场报价利差一般较小,大约在3BP以内,这在一定程度上说明我国FRA市场的定价缺乏科学性,交易商的报价还不够精确,FRA交易报价存在一定的随意性,这种随意性加大了FRA的价格波动风险。

(三)交易品种单一,协议设计仅有3个月合约期,无法进行有效套期保值

国际上FRA合约交易品种一般包括 3、6、9、12、18 个月的 FRA,而我国的FRA虽然报价形式多样,即1M×4M、2M×5M、3M×6M 、4M×7M 、5M×8M 、6M×9M、9M×12M,但从合约期的角度看实际上我国FRA仅有一种交易品种,即3个月合约期的FRA。但在国际金融市场上除了3个月的FRA,还提供了6、9、12个月等的FRA品种。过于单一的交易品种,造成FRA的期限可能与银行的风险暴露期限不完全一致,从而使商业银行无法对利率风险进行一个近似完全的套期保值。

(四)我国创设的FRA协议是非标准化协议,不能对冲,流动性差,加大了FRA的信用风险

我国目前创设的FRA协议是非标准化协议,即协议中的一切条款由双方协商确定,这是FRA属于OTC市场的特性所决定的。FRA协议的非标准化使得FRA不能进行对冲操作,只能与另一笔FRA交易互换,而不能卖出或冲销原协议,因此FRA的流动性相比期货与期权交易要差一些;同时由于缺乏统一的交易、清算系统,没有保证金机制的保障,纯粹是交易双方的信用交易,而我国的信用制度还有待完善,这种信用意识还不强、信用制度还不完善的环境将导致FRA的信用风险非常突出。

(五)报价机制不完善,无法形成公允的交易价格,加大了FRA的价格风险

目前,以3m Shibor为参考利率,拥有FRA报价资格的商业银行仅仅包括6家,他们分别是工商银行、农业银行、建设银行、中国银行、中信银行与兴业银行。报价行的稀缺性,报价机制的不完善,导致FRA的交易价格环境缺乏竞争,无法形成公允、公正的交易价格,常常导致按照收益曲线理论或短期利率期货定价法测算的价格与目前机构报价有较大偏差,加大了FRA的价格风险。

四、加强对我国FRA的风险控制

第一,依照收益曲线定价法等理论,对FRA进行科学的定价,提高定价能力。对FRA进行科学的定价是有效防范FRA风险的前提。目前依照收益曲线定价法等理论而设计开发,在国际上已经有较为成熟的金融衍生产品的定价系统和衍生工具电子交易系统,中国银行这两年也一直在引进国际市场上成熟的报价模型、风险管理软件等,这样既有利于进入国际衍生工具交易市场,也可以根据国际上衍生工具交易的真实价格对衍生工具定价系统进行调整,以便尽快提高其定价能力。能否准确预测利率未来的走势是对FRA进行科学定价的关键,银行在进入交易前必须要对利率的走势做出全面分析,综合考虑市场各种因素,运用多种方法对利率进行预测,有助于远期收益率曲线的建立。同时商业银行在引进衍生产品定价系统的同时,注意自主开发,提高自主定价能力,特别是面对人民币利率、汇率市场化的日益深化,要通过自主制定合理的人民币衍生产品报价,提高国内金融服务效率,增强银行的核心竞争力。

第二,设定每类交易的最高交易额度(市场风险限额)。运用VaR技术,计算出在未来一段时间内(通常为一天),在给定的概率条件下,市场变量的变化达到可接受域的极限时,对所有头寸进行即时清算所遭到的最大资本金损失,即为市场风险限额。市场风险限额的执行,就是将风险限额根据业务的要求在不同级别上进行分配,层层进行落实和控制,直到具体的日常交易和交易人员,从而保证处于动态变化之中的市场风险能实时控制在事先确定的可接受范围之内。同时,高度重视压力测试在市场风险度量中对VaR方法的补充作用。压力测试通常被用于估计异常市场条件下 (如价格出现较大变化、市场缺乏流动性以及主要交易对手违约等)银行的概率损失,并据此设定、实施风险限额。

第三,对每种合约进行流动性安排,并设定流动性风险限额。根据交易主体总流动性需求状况分配给FRA业务的流动性额度,确定过程中要根据市场利率的变化以及其他交易产品的流动性状况,考察FRA头寸组合的流动性需求特征。此外,人民银行的《远期利率协议业务管理规定》对市场参与者作了限定,在某种程度上影响了市场流动性的提高。随着市场参与者的扩大,参与主动性的提高,情况将得到改善。

第四,商业银行应根据交易对手的信用等级进行授信,并设定每一对手方的最高交易额度(信用风险限额)。信用风险限额是指金融机构的信用风险管理部门对每一个交易对手授予的一个以对该客户最大信用风险暴露额表示的限额,只要不超出该限额,在该客户其他条件不变的情况下,金融机构可以与该客户自由、连续的进行FRA交易,信用风险限额在一定程度上既可以防止FRA交易者的违约风险或信用风险,也可以防止价格波动的风险,尤其是因违约事项而导致的价格的剧烈波动。

FRA交易的主要功能是规避或者锁定利率风险,在中国市场利率波动日益加剧的背景下推出FRA是顺应市场发展潮流、稳定市场发展的明智之举。针对FRA的诸多风险因素,商业银行应通过采取加强FRA科学的定价能力,设定最高交易额度,加强流动性安排与设定信用风险限额等措施,最大化的降低FRA应用中的风险。▲

[1]Galitz. Financial Engineering Tools and Techniques to Manage Financial Risk.2nded.London:Pit2man Publishing,1994.33~46.

[2]李秀芳.中国寿险业资产负债管理研究[M].北京: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2010.

[3]王春峰.金融市场风险管理[M].天津:南开大学出版社,2011.

[4]约翰·赫尔,期权、期货和衍生证券〔中译本〕,华夏出版社2011年7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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