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检察院立案侦查的一起商业贿赂案件中,行贿方是一家公司的业务经理王某,他希望从主管项目审批的国有单位领导张某处获得业务机会。王某得知张某的孩子面临升学问题,于是通过自己的关系成功帮助张某的孩子入读名校,给张某节省了10万元的择校费用。王某所在的公司后来也获得了一些项目。但由于刑法中对国家工作人员收受好处的形式仅界定为“财物”,所以王某利用自己的人情关系帮助张某孩子到名校就读这一情况就无法界定为受贿犯罪。
国有企业的领导退休后,在不违反相关任职规定的前提下,可以接受其他企业再聘用。但这个理由往往被利用,成为国家工作人员离职后收受好处的“挡箭牌”。
赵某是一资源行业国有公司地区主管,享有工程审批权。在任时,一家与其有业务往来的公司取得了不少工程项目,赵某离任后,该公司一次性支付其100万元。双方一致说这笔重金是聘请赵某做公司副总的“定金”,并强调赵某属于这个行业的顶尖人才,公司与赵某之间也签署了相应的聘用合同。由于没有发现该公司与赵某之间存在对赵某离职后收取好处进行约定的相关证据,最终检察机关不得不对该案作了撤案处理。
目前,一些介于合法与违法之间打擦边球的“软贿赂”渐渐抬头,还钻了界定难的空子。西城区检察院检察官认为,这看似属于人情世故的“软贿赂”,实质上严重侵犯国家工作人员职务行为的廉洁性,应引起重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