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次怀孕精神病患者孕产期心理分析和干预

2012-09-17 06:32郭美萍杨彩容陈启辉林卓毅林海程温志毅
中国医药导报 2012年1期
关键词:孕产精神病保健

郭美萍 ,杨彩容 ,陈启辉 ,杨 孝 ,林卓毅 ,林海程 ,温志毅

1.广东省江门市新会区沙堤医院,广东新会 529100;2.广东省精神卫生研究所,广东广州 510120

精神病患者是社会中的弱势群体,而处于孕产期的精神病患者更是其中特殊的一群,她们在孕产期承受着比正常孕妇更多的心理压力,如妊娠期病情复发或加重,服用精神类药物对胎儿的影响,精神病对胎儿的遗传倾向以及能够得到的社会支持等。精神病患者孕产期的保健直接关系到优生和人口素质的提高。为此,本文具体探讨了首次怀孕精神病患者孕产期心理情况及干预方法和效果。

1 资料与方法

1.1 一般资料

选取广东省江门市新会区沙堤医院2010年1月~2011年6月住院、门诊或社区治疗的首次怀孕精神病患者 (均已婚)200例,入组标准:符合法定结婚年龄;符合《中国精神障碍分类和诊断标准第三版》(CCMD-3)关于精神分裂症、情感障碍的诊断标准;首次怀孕;无严重心、肝、肾等躯体并存疾病和药物过敏史。 患者年龄21~41岁,平均29.24岁;学历:小学及以下文化水平30例,初中50例,初中以上学历120例。将准备怀孕或已经怀孕志愿在孕产期全程接受保健咨询及心理指导的患者入组为治疗组(100例),其中,精神分裂症79例,情感障碍21例;选取的对照组(100例)中,精神分裂症69例,情感障碍31例。两组一般资料比较,差异无统计学意义(P>0.05),具有可比性。

1.2 干预措施

1.2.1 治疗组 对符合生育条件的情感障碍患者,治愈且巩固治疗1年以上,精神分裂症患者治愈巩固治疗2年以上,可停药受孕。一般应停药2周(长效抗精神病药物在药物周期过后2周)后受孕。若停药较长时间未孕,有复发征兆,应先行治疗。对巩固治疗时间短或病情未愈者,建议暂不受孕,不接受建议者指出受孕对患者及胎儿不利甚至有害,对这种患者于孕期选择性地使用对胎儿影响尽量小及剂量尽量小的药物。妊娠早期病情加重,服药量大者,终止妊娠为宜,患者妊娠5个月后病情波动,可用小剂量抗精神病药物治疗,对孕期病情复发,家属及患者自愿终止妊娠者,给予支持。产后尽快、尽早给予足够药物治疗或适当加大孕期所服药物剂量,建议产后给婴儿行人工喂养。在妊娠的不同阶段给孕妇行相应量表检查,了解其顾虑及情绪变化,嘱其定期去产检及精神检查。同时耐心倾听患者家属成员的情感表达,并给予指导,使患者家属和好友成为患者良好的社会支持体系。住院的孕妇给予相应的心理治疗,社区的患者则通过电话联系、上门随访等方式进行,同时督促家人对她们关心,必要时联系当地的民政干部,使她们得到多方面的关心和支持。

1.2.2 对照组只在孕前、孕期或产后某时期接受咨询指导,甚至从未咨询过医生,或是对丈夫隐瞒病情,怀孕后未得到家人的支持,孕妇的家庭及社会支持系统少。

1.3 调查及评定方法

以自编随访调查表记录患者怀孕前后的病情、治疗、妊娠、分娩、再入院、家庭和社会支持、胎儿出生时有无并发症等情况。采用明尼苏达多相人格调查表(MMPI)[1]了解孕妇的人格特征;简明精神病量表(BPRS)[1]评定病情变化;90 项症状自评清单(SCL-90)[1]评估孕妇心理卫生状况;抑郁自评量表(SDS)[1]和焦虑自评量表(SAS)[1]评估孕妇的抑郁、焦虑状态及其变化。采取上门、门诊等方式进行随访,每3个月一次,直到分娩后1个月。由具有3年以上工作经验的精神科医师实施调查与随访。

①病情复发及恶化的界定:精神病性症状消失1个月后,BPRS 评分的第 4、7、11、12 和 15 项中任何一项>3 分或BPRS总分≥35分者界定为病情复发;②心理卫生状况变化:SCL-90 包括9个因子,每一个因子反映出孕妇的某方面症状的痛苦情况,通过因子分可了解症状分布特点,SCL-90清单中90个项目所得分之和为总分,总分及各因子分增减均有意义。SDS及SAS总分的变化能反映出孕妇抑郁、焦虑状态的有关症状及严重程度和变化,分数越高,症状越严重。

1.4 统计学方法

将所得资料及数据采用SPSS 13.0 软件进行统计分析,计量资料数据以均数±标准差(±s)表示,比较采用t检验。以P<0.05 为差异有统计学意义。

2 结果

2.1 孕期病情与用药情况

治疗组85%孕期病情稳定,其中,46例停药妊娠者孕期继续停药,48例分别于妊娠3~5个月内停药,6例服用原药物维持量的1/3~1/2 至妊娠中晚期,有8例在妊娠5~8个月内出现一定的病情波动,表现为失眠、敏感多疑或易发脾气,程度均较轻,未给予治疗,嘱家属加强监护,细心照顾;2例需要加大原维持使用的氯氮平的用量分别达50 mg/d和100 mg/d,3例于门诊分别给予奥氮平5 mg/d、奋乃静4 mg/d,利培酮1 mg/d口服维持至妊娠9个月;有2例病情明显出现较多的言语性幻听需住院,给予奥氮平5~10 mg/d口服,妊娠9个月时停药。治疗组中情感障碍的孕妇只有1例在妊娠过程中有过易发脾气的情况,未给予治疗,其余病情相对稳定。对照组有46例孕期出现不同程度的病情反复,病情稳定率为54%,低于治疗组,差异有统计学意义(P<0.05);孕期停用药物者58例,继续使用抗精神病药物者42例,所用药物的剂量较治疗组大。

2.2 产后病情与用药比较

治疗组全部接受咨询建议于产后3 d内恢复精神药物的使用,病情稳定,无一例波动,有效预防了复发。对照组产后半个月内复发者为87例(87%)。

2.3 两组焦虑和抑郁程度比较

对两组的焦虑状况在干预前~入院时、干预后3个月两个时间点上进行测量,结果显示,两组干预前SAS得分比较,差异无统计学意义(P>0.05),干预后SAS得分比较,差异有统计学意义(P<0.05)。 见表1。

对两组的抑郁状况在干预前~入院时、干预后3个月两个时间点上进行测量,结果显示,两组干预前SDS得分比较,差异无统计学意义(P>0.05),干预后的SDS得分比较,差异有统计学意义(P<0.05)。 见表1。

结果表明,治疗组的干预后焦虑和抑郁缓解情况明显好于对照组。

表1 两组孕妇干预前后焦虑和抑郁程度比较(n=100)

3 讨论

妊娠是一种应激事件,女性在不同妊娠期会出现不同的身体反应,引起不同的心理变化[2]。妊娠期雌激素增加,刺激神经生长因子释放从而有修复神经细胞及对抗多巴胺的作用,故有预防或缓解精神分裂症的效果[3]。如果精神分裂症完全缓解,妊娠期不服药,复燃率仅1/7,如果精神分裂症未完全缓解,妊娠期不服药,复燃率达3/5,故精神分裂症病情未稳定前,不宜妊娠;稳定2年后,可以妊娠。也有研究认为,如果患者已经33岁,病情只稳定数月,再等2年就是高龄初产妇,且典型抗精神病药基本不致畸,可以带药妊娠;分娩后雌激素骤降,多巴胺可反跳性增加,精神分裂症复发率高[4]。分娩后3个月内精神障碍发生率多于正常时期的10 倍[3]。本研究结果显示,如果对孕期精神病患者给予定期的心理咨询与指导,包括其家庭成员进行适当的心理干预,会明显降低产妇孕产期及产后精神症状的发生率。孕期维持治疗者产后应增加剂量,未维持治疗者产后尽快、尽早给予足量有效抗精神病药物治疗,药物及剂量参照孕前治疗方案。由于许多抗精神病药物能由母亲血浆进入乳汁,而使婴儿发生中毒或不良反应,故建议人工喂养。

产前焦虑、抑郁尤其是临产期产妇的心理状况会直接影响产妇的安全分娩,同时也会影响产后的心理状态,从而对家庭或婴儿产生长期不利影响,为此,产前产妇的精神健康就显得尤为重要[5-7]。有关影响分娩前后心理状况的相关因素,研究发现患者似乎较多存在支持系统不力,如丈夫及家人支持不够,婚姻满意度低[8]。本研究结果显示,两组干预前SAS、SDS 得分比较,差异无统计学意义(P>0.05),而干预后两组 SAS、SDS 得分比较,差异有统计学意义(P<0.05),治疗组干预后焦虑与抑郁缓解情况明显好于对照组。治疗组患者的焦虑、抑郁情绪多表现在对胎儿遗传方面的担忧,而对照组除了对胎儿遗传方面的担忧外,还担心妊娠期间病情波动被丈夫抛弃,说明通过对首次怀孕精神病患者实行有效的心理干预,同时增加其社会支持体系,有利于减轻孕妇的焦虑和抑郁情绪。

孕产期保健包括孕前保健、孕期保健、产时保健和产褥期保健、新生儿保健等诸多阶段和方面,精神病患者的孕产期保健也同样包括上述诸阶段和方面[9]。针对精神病患者在孕产期的心理适应不良和其危险因素进行干预,加强孕产期心理保健,有助于减少其病情复发和产后精神障碍的发生,促进优生、优育。

[1] 张明圆.精神科评定量表手册[M].长沙:湖南科学技术出版社,1993:81-127.

[2] 周晓梅.妊娠期不同阶段女性心理状况及个性分析[J].军医进修学院学报,2008,29(2):9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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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刘兰芬,张志华.初产妇分娩前心理状况及有关因素分析[J].中国行为医学科学,2003,12(6):665-66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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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张瑞红.初产妇104例产后心理护理[J].齐鲁护理杂志,2011,17(1):115-1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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