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经济发展研究所课题组
自1994年笔者发表第一篇关于在滨海新区开办离岸金融业务、建立离岸金融市场的文章之后,一直在跟踪离岸金融业务的建立和发展进程。2006年国发20号文发布后,随着滨海新区开发开放被纳入国家发展战略,笔者的研究也进一步向深入推进,其中2008年完成的市政协专题研究成果《关于加快东疆保税港区离岸金融市场建设的建议》报告中,所提出的关于“借鉴国际通行做法,将东疆保税港区内注册和经营的企业视同非居民或离岸客户”等建议,受到了主管市领导的高度重视,并经过天津市积极地向中央争取,最终在2011年5月中央批复的 《天津北方国际航运中心核心功能区建设方案》中得到体现: “允许在东疆保税港区注册、有离岸业务需求的企业开设离岸账户,简化离岸账户审批流程,进一步推进外汇管理便利化措施试点。”近期笔者在对已有的研究成果,并结合中央有关文件精神进行梳理和深入思考之后认为,现有的政策措施虽有利于促进东疆保税港区离岸金融业务的发展,但若将其做大做强,还须在体制上,即向自由贸易港区转型上大做文章,因为根据国际经验离岸金融业务一般是建立在自由贸易港区的基础之上的。没有自由贸易港区的发展环境,离岸金融业务是很难做大做强的,反过来说,没有离岸金融业务的建立和发展,自由贸易港区也是很难建成的,至少是很难较快建成的。从现实来看东疆保税港区与国际通行的自由贸易港区尚有一定的差距,因此,一方面要想方设法推进东疆保税港区向国际通行的自由贸易港区转型,以便为东疆保税港区离岸金融业务的加快发展创造良好的环境,另一方面要通过离岸金融业务的建立和发展,与东疆保税港区向国际通行的自由贸易港区加快转型相适应。要使两者同时推进,进而充分发挥北方国际航运中心核心功能区的带动作用。
自由贸易区有广义和狭义之分:
广义的自由贸易区一般是指两个或两个以上的国家 (包括独立关税地区)根据WTO相关规则,为实现相互之间的贸易自由化所进行的地区性贸易安排 (Free Trade Agreement: FTA)的缔约方所形成的区域。如北美自由贸易区 (简称NAFTA,包括美国、加拿大、墨西哥)、美洲自由贸易区 (简称FTAA,包括美洲34国)、中欧自由贸易区 (简称CEF TA,包括波兰、匈牙利、捷克、斯洛伐克、斯洛文尼亚、罗马尼亚和保加利亚)、东盟自由贸易区 (简称AFTA,包括东盟10国)、欧盟与墨西哥自由贸易区、中国与东盟自由贸易区等。
狭义上的自由贸易区或自由贸易港区的概念,是指一个国家或地区为了发展转口贸易和进出口贸易、利用外资、引进先进技术和科学管理方法、增加劳动就业、开拓国际市场、扩大出口、增加外汇收入、促进本国或本地区经济的发展,而在一国国境之内、关境以外划定的允许外国货物自由进出的,并与其他地区实行严格隔离的特定经济区域。狭义的自由贸易区即自由贸易港区,包括巴拿马科隆自由贸易区、德国汉堡自由贸易区、美国纽约1号对外贸易区等。本研究报告所研究的东疆保税港区转型,是指向狭义上的自由贸易港区转型。
1.贸易自由
海关不实施通常的监管制度,对货物进入自由贸易区不征收关税,货物免办海关手续。
2.运输自由
船舶入港免办海关手续,非强制引航,船员可自由登岸,边防海关人员不上船检查,出入境、卫生检疫手续从简。
3.投资自由
投资没有因国别差异带来行业限制。
4.金融自由
外汇自由兑换,资金进出与转移自由,资金经营自由,外汇市场开放。
总之,自由贸易区没有关税和复杂的海关手续,贸易、投资和金融自由。
欧洲是世界自由贸易港区的发源地,欧洲的自由港具有优越的航运和地理条件,如德国的汉堡、荷兰的鹿特丹等,其中德国的汉堡港是欧洲典型的自由贸易港区。汉堡成为世界最大的船舶制造中心之一,同时也促进了金融、船代、货代以及软件开发等现代服务业的发展。汉堡自由贸易港区是德国的保险业中心和仅次于法兰克福的第二大金融中心,香港是我国典型的自由港。
国际自由贸易港区的基本运行方式如下:
1.进出口手续极为简便
船只从海上自由进出自由贸易港区,货物只有从自由港输入关税区时才向海关报关,缴纳关税及其他进口税。
2.货物运输便捷
来自世界各地的远洋货船可以在自由港卸货、转船和储存,不受海关的任何限制,带来仓储、运输、装卸等业务,以此带动船舶制造业、机械加工业和石油业的发展。
3.投资环境优越
绝大多数投资领域可自由进入自由贸易港,而且进入门槛低,注册手续简便,只征收公司利得税,外汇自由进出,各种货币自由买卖、汇兑。
总之,在自由贸易港优越的贸易、投资和金融政策环境条件下,能够吸引大量的非居民企业落户自由贸易港区,离岸金融业务得到相应的发展。
国际自由港的发展经验表明,在北方国际航运中心和国际物流中心的逐步形成过程中,东疆保税港区作为核心功能区必须要向自由贸易港区转型,从而提升东疆保税港区的功能作用,加快转口和过境贸易的发展,为离岸金融业务发展奠定市场基础,主要表现在以下两个方面:
东疆保税港区向自由贸易港转型,使区内形成大量的非居民企业,这些企业从事贸易、运输和服务贸易进口和出口,具有两头在外的离岸公司特点,存在离岸资金流的进出和沉淀,需要相应的结算、融资、保值避险等离岸金融配套服务,因而可产生大量的离岸金融业务。
东疆保税港区向自由贸易港区转型,可以最大限度地简化货物流通过程中的手续,加速中转货物的流通和降低成本,有利于推进转口贸易的发展,不但可以获得十分可观的转口利润,同时也可有效推动运输物流,从而带动航运资源高度集聚,提升航运服务功能,活跃航运市场交易,提高国际物流服务效率,加快北方国际航运中心的建设进程。由此聚集大批境外知名班轮公司,以及国际海上运输及辅助企业。这些公司一般是境外非居民离岸企业,通常要求提供相应的全球离岸金融服务,主要业务如下:
1.航运结算业务
国际大型航运企业的业务遍布世界各主要港口,频繁发生运费的收缴以及各项日常性支出,而且其资金流量相当大,需要办理航运业务的资金结算、资金管理。
2.船舶融资业务
离岸航运企业购置或租赁船只,特别是购置或租赁远洋运输的船只,要投入巨大资金,因此需要金融机构提供离岸融资 (租赁)支持。
3.航运金融衍生业务
船舶公司在向代理公司、造船修船公司、保险公司、石油公司等支付经营性开支等方面,经常需要使用其他货币,这需要银行提供外汇风险管理工具性质的离岸金融业务服务。
4.离岸保险业务
国际航运业的发展推动保险、再保险市场的开拓,为境外运输企业提供船险、货运险和责任险在内的海上航运保险,促进离岸保险、再保险市场发展。
总之,东疆保税港区向自由贸易港转型,有利于国际航运中心的建设和发展,并为离岸金融业务的建立和发展,以及做大做强奠定经济基础。
上述表明,国际通行的自由贸易港区具有贸易、投资和金融自由化的基本特征,金融自由化已成为国际通行的自由贸易港区的必不可少的重要组成部分,没有金融自由化,国际通行的自由贸易港区是不完整的,也是很难建成的。而金融自由化最好的形式就是离岸金融。
因此我们认为,在东疆保税港区通过加快发展离岸金融业务,可以提高东疆保税港区贸易、投资和金融的自由化程度,进而可促进东疆保税港区加快向自由贸易港区转型。
根据国际经验,国际通行的自由贸易港区需要贸易和运输的自由。离岸金融通常可以为贸易、物流企业境外业务提供资金结算便利,为内资企业 “走出去”提供资金平台和国际结算渠道。东疆保税港区开展离岸金融业务,大量 “走出去”的中资企业和大量外资机构的总部将会入驻东疆保税港区。为优化区内国际贸易发展环境,首先应该为入驻东疆保税港区的贸易和物流企业建立自由的贸易和运输政策条件,消除区内货物自由流动的制度障碍。
根据国际经验,国际通行的自由贸易港区需要投资自由。在东疆保税港区建立离岸金融市场,发展离岸金融业务,将减少对资本流动的限制,为区内投资企业提供更为便利的资金开户、调拨、贸易融资、担保和抵押等,有助于拓展企业融资渠道,为企业发展提供高效、便捷的投融资环境,进一步提高投资便利化和加速区内资本的自由流动。例如,从事远洋运输的船公司可以在保税港区内设立特殊目的公司,进行离岸船舶融资业务,在境外注册的中资船公司的船舶在区内进行第二船籍的注册等业务。发展离岸金融业务,吸引中资船公司把国际结算中心、资金管理运作中心设在区内,并逐步吸引国际船公司在华航运业务的资金结算中心、资金管理中心进驻东疆保税港区,推动东疆保税港区国际航运中心投资的快速发展。因此,东疆保税港区发展离岸金融业务,建立离岸金融市场,使其服务功能更加齐全,服务企业投资的能力进一步提高,从而加速东疆保税港区向自由贸易港区迈进。
根据国际经验,开办离岸金融业务,建立离岸金融市场,实施宽松的外汇管理政策,允许离岸账户内交易货币实行自由兑换,除对资本充足率进行要求外,免存款准备金,降低对流动性比例和清偿力的要求,放宽利率波动的幅度,对金融机构不进行现场监管,只进行非现场监管,有利于自由贸易港区的建立和发展。因此,在东疆保税港区建立离岸金融市场,相关银行和金融机构在保税港区开展离岸金融业务,就可创造东疆保税港区向自由贸易港区转型中的金融自由环境,形成自由贸易港区金融自由化的政策环境。
总之,东疆保税港区发展离岸金融业务,有利于突破保税港区现有的贸易、投资和金融政策限制,推动保税港区国际航运和转口贸易以及相关产业的发展,促进东疆保税港区逐步向自由贸易港区转型。
现行的东疆保税港区与国际通行的自由贸易港区虽然有一些一致的方面,诸如目前享有优惠的税收政策,以及允许开展国际船舶登记制度、国际航运税收、航运金融和租赁业务等方面的创新政策试点,从而可以发挥国际中转、国际配送、国际采购、国际贸易、航运融资、航运交易、航运租赁、离岸金融等类似于国际通行的自由贸易港区的功能,为货物、船舶的进出和资金融通提供了便利,但是现行的东疆保税港区与国际通行的自由贸易港区尚有如下一些差距:
东疆保税港区虽是海关监管的特定区域,但与 “境内关外”的自由贸易港区特点比较还有一定距离。即海关对保税港区实行封闭管理,境外货物进入保税港区实行保税管理,保税区类似于大的保税仓库,影响保税港区货物仓储、出口加工和转口贸易功能的充分发挥。
东疆保税港区与港口没有有效结合,境外船只、货物和人员尚不能自由进出入港区,船舶和货物进入港口与国际通行的自由港相比,还存在许多监管障碍,影响保税港区转口贸易和运输的发展,阻碍与港口间接相关的贸易、金融等产业的发展。
东疆保税港区缺乏自由贸易港区的贸易、投资和金融等方面的政策支持,例如公司注册审批还有一定的限制,外汇还不能完全自由进出和汇兑,以及投资自由度尚不够高等,导致目前国际海运和国际贸易发展相对滞后。
造林密度与平均冠幅整体上呈现负相关关系;其回归方程分别表示平均冠幅y=-0.000 6x+4.063 5,相关指数R2=0.897 5,见图4。
总之,东疆保税区缺乏自由贸易港区的贸易、投资和金融自由,制约着国际航运和转口贸易以及相关产业的发展,影响区内和港口对国际贸易货主和大型船公司的较强吸引力,导致与国际上自由贸易港区相比,两大新兴功能即金融服务和物流服务发展相对较落后,特别是与国际通行的自由贸易港区比较在离岸金融业务方面发展不够快。
1.在实践上的具体业务推进情况
国务院 《关于推进天津滨海新区开发开放有关问题的意见》 (国发〔2006〕20号),明确天津可在离岸金融业务等方面进行改革试验。由于东疆保税港区具有两头在外的离岸经营性质,天津积极推动金融机构在东疆保税港区开展离岸金融业务,招商、浦发等具有办理离岸业务资格的银行已经入驻东疆,开始开展离岸银行业务。目前天津市中资银行只有招商、浦发等总行具有办理离岸业务的资格,离岸业务由总行集中处理,分行只是窗口单位和营销前端,仅仅进行简单的审查资料、客户资质调查等工作。天津在东疆保税港区还积极探索开展离岸金融业务创新,经国家外汇管理局批准,为部分 “走出去”企业开立离岸账户,促进离岸金融业务创新。开展离岸租赁试点,金融租赁公司在东疆保税港区设立单机公司、单船公司等项目公司,开展飞机、船舶等方面的离岸金融租赁业务。
2.在政策上的突破情况
目前国家政策已 “允许在东疆保税港区注册、有离岸业务需求的企业开设离岸账户,简化离岸账户审批流程,进一步推进外汇管理便利化措施试点。”这是一个重大的突破。除此之外,在国家的支持下,东疆保税港区正积极推进国际航运税收等试点,深化综合配套改革,创新国际船舶登记制度,开展航运金融业务和租赁业务,探索东疆保税港区建立自由贸易港区的改革,加快天津北方国际航运中心建设步伐。
1.东疆保税港区在离岸金融业务先行先试中的经济基础环境问题
东疆港保税区目前只是海关封闭监管的特殊经济区,虽享受一些特殊优惠政策,但缺乏贸易和投资的自由政策,特别是目前东疆保税港区仍实行较严格的海关监管,手续简化有限。影响转口贸易中跨境要素流通,不利于降低贸易成本,导致境外离岸企业在区内发展相对滞后,不但影响滨海新区国际航运和国际物流中心的建设步伐,而且限制东疆港保税区离岸金融业务的发展。
随着东疆保税港区在未来向自由贸易港区转型,吸引全球离岸公司在区内从事贸易、投资活动,我国企业对外投资的迅速增长,将带来以我国为中心的非居民国际离岸公司的发展,东疆保税区为这些企业配套的离岸金融服务也相应逐步增加。然而,目前东疆保税区尚缺乏拥有开办离岸金融业务资格的金融机构。例如除了上海的交通银行、浦发银行和深圳的招商、深发展之外,任何内资银行特别是内资银行的分行级机构,均未有中国银监会颁发的离岸金融业务经营牌照。在缺乏离岸金融机构的情况下,东疆保税港区离岸金融业务先行先试就会受到影响,其业务很难有效地快速发展起来。
要采取两条腿走路的办法:
一方面要向中央争取立法。即天津东疆保税港区是全国保税港区建立比较早、且搞得比较好的保税港区,应率先向自由贸易区转型。当务之急是在总结自己多年,也包括国内原有的保税区发展经验及对国际上成功的自由贸易区进行调查研究的基础上,会同国家有关部门进行立法,以便使在向自由贸易区转型的过程中,能符合国际惯例而不走弯路。
各国适用于自由贸易港区的涉外经济法规内容较多,归纳起来的主要方面:一是投资法,主要包括自由贸易港区的外国投资法和对外投资法;二是税法,主要包括自由贸易港区的公司企业税法和个人税法;三是金融法,主要包括自由贸易港区的外汇管理法、外资银行法和外资保险法等;四是贸易法,主要包括自由贸易港区的进口和出口许可法;五是海关法,主要包括自由贸易港区的海关管理法和海关税法;六是自由贸易港区管理法,主要包括自由贸易港区设置法规和自由贸易区专项法规;七是仲裁法,主要是自由贸易港区的对外贸易海事仲裁法。以这些国际通行的自由贸易港区的基本法为依据,结合我国国情,特别是结合包括东疆保税港区在内的国内保税港区的基本情况,拟定我国自由贸易港区相关法律和法规,以及与之相适应的政策,将能大大加快东疆保税港区向自由贸易港区转型。
另一方面,可争取建立具有天津滨海新区先行先试特点的地方法规。即为了加快这个进程,天津市可根据天津滨海新区被纳入国家发展战略后,经济金融改革先行先试的情况,向中央争取拟定具有法律法规效力的暂行条例,以促进东疆保税区加快向自由贸易港区转型,促进北方国际航运中心核心功能区的建设和发展,进而吸引各类境外非居民离岸投资企业在区内经营和交易,以逐步推动区内离岸金融市场的建立和发展。
为了更好地充分发挥东疆保税港区的功能作用,把东疆保税港区建设成为我国开放度最高、贸易便利化程度最高的平台,实现进出口手续和货物运输规则与国际自由港接轨。我们建议,利用东疆保税港区的独特地位,参照香港等国际自由贸易港区和离岸金融中心的政策,争取海关对东疆保税港区实施自由贸易港区的 “境内关外”运作方式,简化货物从境外入区和从区内出境的海关手续,以及外国船舶和外籍人员入港手续等,使东疆保税港区成为在国内贸易便利化程度最高的特殊经济区域,为国际航运和国际物流创造适宜的发展环境,从而提升东疆保税港区物流服务功能,为东疆保税港区逐步向自由贸易港区转型奠定基础。
正如上述,东疆保税港区向国际通行的自由贸易港区方向发展,有利于离岸金融业务的建立和发展,而离岸金融业务的建立和发展,又有利于促进保税港区向国际通行的自由贸易港区方向转型和发展。因此配合东疆保税港区向自由贸易港区转型,结合天津滨海新区国际物流和国际航运中心建设,在东疆保税港区设立离岸金融服务区。以飞机、船舶和大型设备国际租赁、私募股权投资基金和中资跨国公司境外金融服务为重点,在离岸金融服务特区内开展离岸金融业务试验,实现区内金融市场向境外非居民完全开放。服务区与区外国内金融市场分离,服务区内取消包括存款准备金、利率、外汇等金融管制,区内享受离岸金融业务税收优惠,并在外汇管理上视同境外,不受我国外汇政策的限制,资金可自由进出,从而创造出符合国际自由贸易港区的金融自由环境。不仅如此,还应积极寻求国家政策的支持,允许中资金融机构在东疆保税港区注册的分行申请离岸业务的资格,并加大力度吸引海外大型银行入驻东疆保税港区。为此我们建议,制定有关离岸金融业务的地方性暂行条例,包括区内离岸金融业务发展基本原则、离岸金融交易和离岸金融监管以及特殊税收政策等内容。
我国现行的离岸金融机构准入管理办法,只允许金融总部机构,且只允许上海的交通银行、浦东发展银行和深圳的招商银行、深圳发展银行之总部获准经营离岸金融业务。此管理办法源于2002年,当时国家有关部门拟恢复从前开办的离岸金融业务,为了加强管理,防范风险,首先选择此四家总部金融机构试点开办离岸金融业务。我们认为,这在当时是必要的,是为了吸取以前的教训,总结新的发展经验,但目前已经过十年的时间,不仅情况早已有了新的变化,而且原有的管理办法已不适于今天进一步改革开放的形势需要。应该进行改革,并借鉴新加坡等离岸金融中心的经验,允许并选择一些条件较好的金融机构及其之分支机构进入东疆保税港区开办离岸金融业务,以促进东疆保税港区离岸金融业务的发展和离岸金融市场的形成。因此,天津市应积极争取国家有关部门改革我国现行的离岸金融机构准入管理办法。
当积极争取国家有关部门改革我国现行的离岸金融机构准入管理办法顺利成功,将能大大推进东疆保税港区离岸金融业务的发展,倘若此改革不顺利,则可采取促进一些金融机构入驻东疆保税港区开办离岸人民币业务的办法,因为现行的金融机构开办离岸人民币业务,可规避离岸金融资格的政策限制,例如开办离岸人民币结算业务就是如此。因此,在上述对策措施推进不顺的情况下,可以非居民离岸人民币结算业务为切入点,逐步推进入驻东疆保税港区的国内金融机构向离岸企业发放人民币贷款,开展境外人民币项目融资业务,开办针对离岸客户的结售汇和投资理财等业务,以此逐步突破政策限制,进而使东疆保税港区离岸金融业务获得较大的发展。
1.第一步开展以为实体经济服务为主的基础性离岸金融业务
即在东疆保税港区向自由贸易港区转型的初期阶段开展离岸金融业务,应侧重为实体经济服务,服务对象重点为国际航运中心和物流中心的企业,重点发展融资、保险、国际结算等基础性的离岸金融业务。
2.第二步在适当的时候建立离岸金融市场
即在未来东疆保税港区离岸金融业务发展到一定规模和一定阶段时,建立离岸金融市场,不仅要重视发展为实体经济服务的基础性离岸金融业务,而且要注重发展以银行间批发交易为主的离岸金融业务。
参考资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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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李文增,黑祖庆.人民币离岸金融两大路径发展比较研究.华北金融,2011,(12).
课题组组长
李文增 天津市经济发展研究所金融发展研究中心主任、研究员,中国未来研究院终身研究员
课题组成员
黑祖庆 天津银行国际业务部副总经理、高级经济师,天津市经济发展研究所金融发展研究中心特约研究员
刘仲直 中国银行天津分行原国际金融研究所所长、研究员,天津市经济发展研究所金融发展研究中心特约研究员
孙铁铭 《环渤海经济瞭望》杂志社常务副总编、编审,天津市经济发展研究所金融发展研究中心特约研究员
李 拉 天津金融资产交易所业务项目经理,中国管理科学研究院学术委员会特约研究员
鹿英姿 天津市经济发展研究所助理研究员
王 刚 天津市经济发展研究所助理研究员
刘桂素 《环渤海经济瞭望》杂志社副主编,高级经济师,天津市经济发展研究所金融发展研究中心特约研究员
陈秀丽 《环渤海经济瞭望》杂志社副主编,高级经济师,天津市经济发展研究所金融发展研究中心特约研究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