姜 熙
职业体育联盟运动员流动限制的反垄断思考
姜 熙
主要采用案例分析、文献分析、比较分析、逻辑分析和例证分析等方法对涉及限制运动员自由流动的反垄断案件中职业体育联盟以“竞争性平衡”作为抗辩理由是否成立的问题进行了系统的研究。研究表明,虽然“竞争性平衡”对于职业体育联盟的发展至关重要,但职业体育联盟所采取的运动员流动限制措施对运动员的分配没有产生实际的影响,所以,职业体育联盟“竞争性平衡”的抗辩不能证明对运动员流动进行限制在反垄断法意义上的合法性。
职业体育;联盟;运动员;流动限制;反垄断;竞争性平衡
“竞争性平衡”(Competitive Balance)一直以来都是职业体育反垄断实践中一个至关重要的概念。纵观美国职业体育反垄断司法实践历史,从《谢尔曼法》最先对职业棒球进行审查开始,“竞争性平衡”问题就已经成为职业体育反垄断绕不开的议题[2,27]。在许多职业体育反垄断案件中,法院在审查职业体育联盟的限制竞争行为时,职业体育联盟通常会以职业体育产业竞争的特殊性为由,以“竞争性平衡”作为抗辩理由寻求法院对其实施的限制竞争行为的谅解或者立法机构通过立法予以反垄断豁免。因此,在职业体育反垄断领域,由于法院对“自身违法原则”(per se rule)的适用持保留态度,而更倾向于适用“合理原则”(rule of reason),使得“竞争性平衡”成为职业体育联盟为其所采取的限制竞争行为进行开脱的最为常用的抗辩理由。职业体育联盟通常主张,通过限制运动员的自由流动可以使运动员合理的分配到各成员俱乐部,维持联盟的“竞争性平衡”,使各竞争球队在竞赛场上有均衡的实力展开竞争,从而生产出优质的竞赛产品,吸引消费者,让职业体育联盟能够不断发展,并能够与其他娱乐产业抗衡。然而,也有一些观点认为,职业体育联盟往往以“竞争性平衡”为理由对职业体育联盟内俱乐部之间在运动员劳工市场的自由竞争进行限制,“竞争性平衡”只是职业体育联盟维持垄断的一个幌子,反垄断法不该完全基于“竞争性平衡”来接受职业体育联盟针对运动员流动限制的抗辩。
那么,“竞争性平衡”与运动员自由流动有何关系?职业体育联盟对运动员流动的限制能否如联盟所声称的那样维持“竞争性平衡”?维持“竞争性平衡”是否可以成为职业体育联盟对运动员流动限制的合法性理由?在针对职业体育联盟运动员流动限制的反垄断审查过程中,法院是否应该接受职业体育联盟竞争性平衡的抗辩?本研究首先对美国职业体育反垄断司法实践中涉及运动员流动限制的几个重要反垄断案件进行阐述,对各法院关于“竞争性平衡”抗辩的观点进行了研究;其次,从职业体育联盟特殊生产机制和“结果不确定假设”两方面论证了职业体育联盟“竞争性平衡”的重要性;最后,从俱乐部盈利最大化获胜模型、边际收益递减规律与优秀运动员数量、“Coase-Rottenberg定理”等方面对“竞争性平衡”能否成为证明职业体育联盟对运动员流动限制合法性的理由进行经济学视角的论证。
从20世纪中期至今,“竞争性平衡”都是职业体育领域研究的一个重要主题。从早期的研究文本来看,许多研究职业体育经济学的学者在20世纪中期的研究中都以不同的措辞涉及到了“竞争性平衡”这一概念及其重要性。早在1949年,J.H.Torkis的研究就涉及到这一领域,虽然他没有直接使用“竞争性平衡”这一表述,但是在“Monopoly in Professional Sports”一文中已经体现了这一概念[6]。1956年,Rottenberg在他具有开创性意义的论文——“The Baseball Players’Labor Market”一文中首次提出了“竞争性平衡”概念[30]。一直以来,关于“竞争性平衡”概念的表述很多,但David Forrest和Robert Simmons对“竞争性平衡”的界定能反应“竞争性平衡”的基本含义,他们将“竞争性平衡”界定为“职业体育联盟内成员间具有实力相当的竞赛能力”[6]。从经济学的观点看,一些学者将“竞争性平衡”视为在某个竞争水平上,竞赛结果不确定性能够增加,从而最大化的引起消费者对联盟竞赛产品的兴趣。总之,“竞争性平衡”本质上是指职业体育联盟的所有竞争者都有足够的实力与对手竞争,使得对每一场比赛的结果都具有不确定性,使得消费者能够有兴趣观看比赛,从而支持赛事转播和门票收入。所以,职业体育成功的一个重要因素就是减少竞争性失衡。为了维持或促进“竞争性平衡”,职业体育联盟往往会制定一些措施(如保留制度、选秀制度、收入分享和工资帽等)维持俱乐部之间的实力均衡,而有些措施曾涉嫌违反反垄断法而受到起诉,其中,以保留制度、选秀制度为代表的对运动员自由流动限制的反垄断控诉较为常见。
在美国,从最初职业棒球的保留制度,再到后来的选秀制度、转会费制度都是围绕对运动员,尤其是优秀运动员自由流动而采取的限制措施。从反垄断法视角来看,这种限制运动员自由交易的措施涉嫌限制竞争,联盟俱乐部之间形成联合与共谋,限制职业体育联盟各成员俱乐部在运动员劳工市场上自由的针对运动员展开竞争,具有强烈的反竞争性(Anticompetitive)。从美国职业体育反垄断实践来看,这类反垄断案件主要由运动员以职业体育联盟违反《谢尔曼法》第1条为由提起反垄断诉讼①第1条:任何合同,托拉斯或其他形式的联合、共谋,如果限制了州际之间的贸易活动或者与国外进行的贸易往来,均为非法行为……违反以上规定者应当处以重罪(处以罚金,并处或单处监禁;Sherman Antitrust Act of 1890,15U.S.C.A.§1)。。而在这类案件中,职业体育联盟往往都会以“竞争性平衡”作为自己抗辩的理由,以寻求法院承认这些在其他领域不合理的限制在体育领域的合理性。然而,各法院对“竞争性平衡”的抗辩则表现出不同的观点。本文将对美国各法院在相关案件中的观点进行初步分析。
2.1 National League of Professional Baseball Clubs诉Federal Baseball Club案——“竞争性平衡”观点在职业体育反垄断进程中首次出现
“竞争性平衡”概念的出现应该要追溯到美国最早职业化的项目——职业棒球。在National League of Professional Baseball Clubs诉Federal Baseball Club一案中,首次涉及到了“竞争性平衡”的概念。
2.1.1 保留制度的诞生与“竞争性平衡”概念的出现
在美国职业棒球发展的初期②1858年,22个纽约城区俱乐部成立了“国家棒球运动员协会”(National Association of Base Ball Players,简称NABBP),标志着棒球运动开始了职业化的发展并得到了很大程度的流行。,围绕运动员的争夺使得大量俱乐部破产,联盟不断解散和重组,其中一个重要原因就是各俱乐部针对运动员展开无序的竞争,导致运动员的薪酬过高③从1860年开始,随着职业棒球的发展,各俱乐部开始以高额薪酬争夺优秀球员,球员毁约的情况十分常见。许多俱乐部由于财政问题开始破产或分离。。于是,俱乐部的业主和管理者们开始清醒的认识到保持财政稳定与限制球员薪酬关系的重要性,于是保留制度(Reserve System)应运而生。为了限制球员的过高薪酬,1879年9月29日,职业棒球国家联盟(NLPBBC)各俱乐部业主秘密的达成了由Boston红袜队老板Arthur Soden提出的保留制度(Reserve System)④Arthur Soden当时的建议是,每个球队可以将5名球员放在球员交易市场以外。也就是说,对某名球员的“保留”就意味着NLPBBC的任何一个球队都不能雇用他为球队效力。任何球队也都不能与雇佣了其他球队“保留球员”的球队进行比赛。“保留制度”的实施在当时可以说是拯救了职业棒球的发展。具体参见Richard B.Blackwell,Baseball's Antitrust Exemption and the Reserve System:Reappraisal of an Anachronism,12WM.&MARY L.REV.859,861(1971)。。保留制度实施后所起到的最大作用就是限制了俱乐部在运动员市场上的自由竞争,使具有强大财政实力的俱乐部难以再通过高薪酬将大量的优秀球员收入麾下从而导致联盟内球队之间实力的过于悬殊,也防止了由于俱乐部竞争而推高球员薪资。由此可见,保留制度的设计最初是为了消除俱乐部之间的无序竞争,从而保持联盟内俱乐部之间的“竞争性平衡”。从这一时期开始,维持“竞争性平衡”得到职业体育联盟的重视。同样,保留制度的诞生也意味着职业体育联盟开启了对运动员自由流动进行限制的时代。从此,职业体育与反垄断法开始了长期的纠缠。
2.1.2 National League of Professional Baseball Clubs诉Federal Baseball Club案——法院对“竞争性平衡”的最早考虑
在职业棒球领域,保留制度的实施对保证各俱乐部财政上的稳定性发挥了积极的作用,但这一措施严重限制了运动员,尤其是优秀运动员的自由流动,球员薪酬也受到影响,所以,保留制度出现后很快就受到了反垄断的挑战。这就出现了著名的National League of Professional Baseball Clubs诉Federal Baseball Club案。原告Baltimore俱乐部以“有组织棒球”违反《谢尔曼法》第1和第2条,致使“联邦联盟”解体以及对Baltimore俱乐部造成伤害为由提起反垄断诉讼。Baltimore俱乐部认为,保留制度违反了《谢尔曼法》,是贸易限制行为,因为,保留制度高效的控制着联盟之间的球员市场,阻碍了各联盟之间的自由竞争。在该案中,法院认为,如果“保留制度”不存在,那么,大量优秀运动员将被吸收到那些财政实力雄厚的俱乐部,这些俱乐部的竞赛能力将远远超过其他俱乐部,那些水平低的俱乐部将无利可图,观众也不愿意观看这些毫无悬念的比赛,最终也将伤害整个联盟的发展。所以,法院认为,保留制度能够使得联盟保持良好的“竞争性平衡”,俱乐部之间的比赛将更具吸引力,各俱乐部也将更加成功①参见National League of Professional Baseball Clubs v.Federal Baseball Club,Inc.,269F.681,682,683(D.C.Cir.1920)。;而且,保留制度还将帮助阻止运动员随意毁约②到1860年,随着棒球的发展,职业化的各种弊病也日益显现,如各俱乐部以高额薪酬争夺优秀球员;球员与俱乐部签订合约,然而当其他俱乐部能够提供更好的薪资时,有约在身的球员就会为了获得更好的待遇与当前签约的俱乐部毁约。姜熙,谭小勇.美国职业棒球反垄断豁免制度的历史演进——基于案例分析[J].天津体育学院学报,2010,(2):113-117。。从该案中法院的这一判决可知,法院首次肯定了“竞争性平衡”对于职业体育联盟的重要性,“竞争性平衡”也首次成为了证明了职业体育联盟相关限制竞争行为的正当性。
2.2 几个重要案件中法院对“竞争性平衡”抗辩的态度
2.2.1 Smith诉Pro Football案
选秀制度是一种分配新加入运动员的制度,往往涉嫌不合理的贸易限制,主要是限制运动员自由签约俱乐部,限制了俱乐部针对新加入运动员展开自由竞争,这属于贸易限制而涉嫌违反反垄断法。1968年的Smith诉Pro Football案③参见Smith v.Pro Football,420F.Supp.738,745(D.D.C.1976)就是挑战NFL(美国橄榄球联盟,National Football League,以下简称NFL)选秀制度④选秀制度是职业体育联盟对运动员流动进行限制的一个主要措施。NFL的选秀制度开始于1936年,通常是在上个赛季中成绩最差的俱乐部拥有选择新运动员的最先选择权,第二差的俱乐部的选择权排在第二,依次类推,成绩最好的球队即上赛季“超级碗“的冠军最后进行选择。也即是成绩差的俱乐部优先拥有选择的机会。这类似于我国采用的“倒摘牌”制度,这种类似的制度在其他职业体育联盟也存在,NFL声称其主要目的就是去保持联盟内俱乐部实力的均衡,以保证联盟“竞争性平衡”。按照NFL的说法,这一制度可以使新招募的优秀运动员合理的分配到各俱乐部,俱乐部实力得到均衡的匹配,可以最大限度的提高比赛的不确定性,吸引球迷的兴趣。但是选秀制度往往涉嫌不合理的贸易限制,主要是限制运动员自由签约俱乐部,限制了俱乐部针对新加入运动员展开自由竞争,这属于贸易限制而违反反垄断法。而提起的反垄断诉讼。原告James McCoy Smith是Oregon大学的橄榄球运动员,1968年毕业后通过选秀与NFL的Red skins队签订了一年的合约。根据1968年NFL章程中的Art.10.2、12.1(F)和(G)规定,任何球队都不允许在选秀前与具有选秀资格的球员签约,任何球队也不能与已经通过选秀与其他球队签订了合同的选秀运动员进行谈判和签约。这些限制所产生的效果,就是一个球队与给定的运动员签约的权利是排他性的,如果给定的运动员不能与特定的球队签订满意的合同,他就不能加入NFL(除非这名运动员被交易到其他球队并与其他球队签订了合同)⑤参见NFL Constitution &By-Laws,Art.10.2,12.1(F)&(G)(1968),Reprinted in Joint Appendix(J.A.)at 212,214。。Smith签约后,在第一个赛季一直有着优秀的表现。不幸的是,由于Smith在比赛中颈部受到重伤,运动生涯突然终止。于是,Smith向Columbia地区法院提起了反垄断诉讼。Smith认为,由于NFL选秀制度的限制,他在此次交易中受到损失。Smith认为NFL的选秀制度是一种违反反垄断法的联合抵制和不合理的贸易限制,因此,他不能在一个自由市场上签订一个真正能够体现自己服务价值的合同,也不能签订一个在受伤时也能保证收益的合同。因为,NFL通过章程和相关附则进行了一些限制,当运动员与一个球队签订合同后,就会被要求签订一个NFL的“标准球员合同”(Standard Player Contract)⑥参见NFL Constitution &By-Laws,Art.15.1(1968),Reprinted in J.A.at 216-217。,这个合同包含了各种条款,其中就包括遵守NFL的章程。每名运动员还可能与球队签订一个包含其他额外补充或利益的补充协议。
在该案中,被告NFL首先以“劳工豁免”⑦劳工豁免是美国反垄断法豁免制度中的重要内容,主要包括法定劳工豁免和非法定劳工豁免。这两种劳工豁免是为了调和美国劳工法与联邦反垄断法之间的冲突而诞生的。“法定豁免”使得工会组织固有的反竞争性质的集体性活动由于联邦劳工政策的支持而免于受到反垄断法的审查。非法定劳工豁免使集体议价协议不受反垄断法的审查。姜熙,谭小勇.美国职业体育反垄断劳工豁免制度研究[J].中国体育科技,2010,(5):93-100。进行抗辩。NFL认为选秀制度是NFL与NFL球员工会签订的集体议价协议中的一部分,根据反垄断劳工豁免,选秀制度应该受到反垄断法的豁免。但是由于NFL运动员工会直到1968年3月5日才成为代表NFL球员的集体议价谈判的排他性机构,而NFL运动员工会与NFL签订的集体议价协议是在1968年11月,原告选秀的时间是1968年1月,所以,选秀的限制和其他规则都是被强加在原告身上的。地区法院法官Bryant认为,原告并没有被排除在联邦反垄断法的保护之外,“劳工豁免”并不能适用于该案。在该案中原告主张NFL的选秀及其限制违反了《谢尔曼法》和《克莱顿法》,并且是“自身违法”(Per Se)。被告认为,在该案中,适用“自身违法”原则是不合适的,应该适用“合理原则”(Rule of Reason)⑧“合理原则”的首次提出是在StandardOil Co.of New Jersey v.United States,221U.S.1,31S.Ct.502,55L.Ed.619(1911)。。然而法院则认为,选秀制度的限制是赤裸裸的“联合抵制”(Group Bycott),“合理原则”将不适用于本案。如果要根据“合理原则”来确定选秀限制的合法性,就需要证明是以一种合理的方式追求合法的商业利益,没有无理限制竞争目的的影响。在该案中被告企图证明选秀限制是符合这些标准的。被告最主要的抗辩理由就是“竞争性平衡”,被告主张选秀制度就像NFL中的“罗泽尔规则”一样是保持“竞争性平衡”必不可少的措施。没有这一措施NFL将无法吸引观众的兴趣。根据被告的观点,如果职业体育联盟没有这一运动员分配制度,“竞争性平衡”就很难达到。他们认为,选秀制度能够合理的将招募的新的优秀运动员分配到联盟内的各俱乐部,一些实力弱的俱乐部(根据上赛季成绩确定)将优先选择选秀中的优秀运动员,这样就可以达到平衡俱乐部之间实力的目的。被告进一步提出,如果NFL的运动员市场是一个无限制的、完全竞争的市场,那么像纽约、迈阿密、洛杉矶等一些富有魅力的城市、财力雄厚的俱乐部、获胜记录较好的俱乐部就会吸引大量的优秀运动员加入,这时联盟的“竞争性平衡”将受到破坏。其出现的结果就会是实力强的俱乐部球队实力日益增强,实力弱的俱乐部将更弱,最终导致整个联盟的失败。所以,NFL认为,选秀制度恰恰是为保证联盟“竞争性平衡”发挥了重要作用。
而在审理过程中法院认为,这一观点证据还比较模糊。法院一方面承认,在一个完全自由竞争的橄榄球市场上,财政实力雄厚的俱乐部将可能购买较多的优秀运动员,其他因素比如俱乐部所在城市的魅力、良好的获胜记录都将影响运动员的选择;另一方面,有大量具有说服力的证据表明,其他一些因素对一名运动员选择去某城市而拒绝去另一城市也起着重要的作用。更为重要的是,被告不能提供一些可信的证据证明选秀中早选的机会(首选位置)与球队成绩提高之间的相关性。法院认为,事实上被告在这方面的证据表明相关性太低。所以,并不能证明选秀制度对于联盟的生存与发展是至关重要的。最后,被告并没有提出经验上的证据证实在缺乏运动员限制的情况下,优秀运动员会聚集到少量那些具有财政实力强、获胜指数高的优势俱乐部。地区法院认为,即使“竞争性平衡”可以对公众提供更高质量的竞赛产品,可以为运动员带来更高的薪资,也可以更多的保证俱乐部的财政安全,但是,联盟并不能以“竞争性平衡”的抗辩来消除选秀制度所产生的反竞争影响。法院认为,在通常情况下,法院不需要完全去评价联盟所声称的选秀制度的必要性,即使承认了对这一体制的需要,那么,当前这一体制所产生限制的程度已经远远超出了实际的需要。法院认定,目前的制度被认为是最为严格的限制,它没有为本来在运动员市场处于竞争关系的俱乐部留下任何竞争的空间,也完全剥夺了运动员在市场上营销自己运动才能的权利。所以,法院认为,联盟完全可以采取一些相对于目前选秀制度更加缓和的限制措施,故当前的选秀制度不能适用“合理原则”。法院的裁决支持了原告的观点,认为NFL选秀限制是自身违反了《谢尔曼法》和《克莱顿法》,因此,原告可以获得三倍于这些限制所造成的损失的赔偿①“三倍赔偿”参见《Clayton Act》的规定,“any person who shall be injured in his business or property by reason of anything forbidden in the antitrust laws....”15U.S.C.s 15(1976)。。
2.2.2 Smith诉Pro Football上诉案
地区法院对Smith诉Pro Football判决后,被告不服,上诉至Columbia地区巡回法院。上诉法院法官Wilkey认为,该案涉及到选秀制度的合法性问题是适用“自身违法原则”还是“合理原则”。如果适用“合理原则”进行分析,选秀制度是合理的贸易限制吗?通过分析后,上诉法院首先推翻了初审法院对NFL选秀制度是赤裸裸的“联合抵制”(group boycott)②“联合抵制”是指竞争者之间以协议的方式联合起来,针对其他特定的经营者采取一定的行动或措施,拒绝与其交易的行为。吕明瑜.竞争法制度研究[M].郑州大学出版社,2004,:72。的认定。上诉法院认为,把选秀制度界定为“联合抵制”是不合适的,至少选秀制度不同于那些传统意义上属于“自身违法”的“联合抵制”。上诉法院还认为,不管这种选秀制度的特征是什么,以“合理原则”(Rule of Reason)进行分析更为合适③参见Mackey v.NFL,543F.2d606,619(8th Cir.1976),Cert.dismissed,434U.S.801,98S.Ct.28,54L.Ed.2d59(1977)。。法院把NFL视为了一个“企业联营”④“企业联营”(Joint Venture)通常是指原本作为竞争者的两个或两个以上的企业之间通过订立的,含有某些研究、生产、促销或者销售方面的合作协议实现联合的行为。许光耀.联邦反垄断政策[M].北京:法律出版社,2009:214。,而作为一个“企业联营”,没有哪个NFL的俱乐部能够在不和其他俱乐部合作的情况生产产品。为此,联盟不仅需要决定特许经营权、竞赛日程和赛事转播权出售等事宜,还必须保证俱乐部均等的收入。法院分析认为,联盟如果要使得竞赛产品的质量达到较高的水平,俱乐部的合作是必不可少的。当联盟的“竞争性平衡”得到保证时,观众对竞赛产品才会保持较高的兴趣。没有任何一个俱乐部希望在经济上完全打败其他俱乐部而使其破产退出,因为,其他俱乐部的失败不可避免的影响到本俱乐部的利益,这样也直接影响到联盟的发展,一旦联盟失败,所有俱乐部都将无一幸免。所以,法院得出结论认为,NFL的选秀制度并不是俱乐部之间联合抵制同一市场中的竞争者或者潜在的竞争者,NFL的选秀制度实际主要是为了通过提高球队的竞争水平而提高产品质量,选秀制度不能被认为是传统意义上的“联合抵制”。法院最终适用了“合理原则”来进行分析。以“合理原则”进行分析,就需要考察限制竞争的意图和所带来的反竞争影响。此时法院就要分析这一商业的特殊性事实,限制产生的历史背景以及所形成的原因。法院虽然适用了“合理原则”来分析选秀制度,也认同“竞争性平衡”对于职业体育联盟的重要性,但是,法院最终也同样认为,选秀制度具有不可否认的反竞争目的和反竞争效果,拒绝了联盟“竞争性平衡的抗辩”,联盟再次败诉。
2.2.3 Mackey诉NFL案
Mackey诉NFL案同样是涉及到限制运动员流动的著名反垄断案例。该案主要是针对NFL的“罗泽尔规则”提起的反垄断诉讼。1972年,以Mackey为代表的NFL运动员以“罗泽尔规则”①“罗泽尔规则”规定,运动员如果与所在俱乐部合同到期后要签入其他俱乐部,那么新俱乐部应该补偿这一运动员原来所在的俱乐部。如果这两个俱乐部不能达成协议,则由NFL理事提供一个补偿方案(通常是包含运动员、选秀权和现金的综合补偿方案)。违反《谢尔曼法》为由发起了反垄断诉讼。NFL的“罗泽尔规则”主要是针对NFL运动员流动制定的制度。该案中,原告认为,“罗泽尔规则”限制了运动员的自由流动。因为,俱乐部要引进一名其他俱乐部合同到期的运动员时都会考虑补偿代价问题。所以,原告控诉被告执行的“罗泽尔规则”组成了非法的联合与共谋,限制运动员自由的与其他俱乐部签订合约,违反了反垄断法。地区法院受理该案后审议发现,“罗泽尔规则”的执行阻碍了俱乐部与一个与其他俱乐部合同到期的自由运动员的交易。对于希望自由交易的运动员而言,“罗泽尔规则”成为一种潜在的威胁,降低了运动员在交易过程中的议价能力,运动员不能在一个自由竞争的市场上交易其服务才能,这样就会造成运动员薪资要低于一个自由竞争市场上的价格。因为,根据“罗泽尔规则”,只有当一个俱乐部与该运动员所在的原俱乐部达成有关补偿协议或者俱乐部之间未达成协议情况下,俱乐部甘冒NFL理事提出的未知的补偿方案风险才能实现成功的签约。所以,地区法院认为,被告实行的“罗泽尔规则”构成了一致的“拒绝交易”和“联合抵制”,违反了《谢尔曼法》,而且属于“自身违法”。在该案中,法院同样也承认了被告提出的“罗泽尔规则”对于NFL的重要性,但法院认为,这不足以证明“罗泽尔规则”所产生的限制性影响的正当性。所以,即使根据“合理原则”进行考察,“罗泽尔规则”仍然是违法的。于是,地区法院准许了原告寻求的禁令救济,做出了有利于原告的判决②John MACKEY et al.,Plaintiffs,v.NATIONAL FOOTBALL LEAGUE.407F.Supp.1000,80Lab.Cas.P 11,926,1975-2Trade Cases P 60,647.。
2.2.4 Mackey诉NFL上诉案
初审法院对Mackey诉NFL案判决之后,被告上诉至第八巡回法院。第八巡回法院认为,从地区法院庭审记录中可以找到大量的证据支持地区法院对于“罗泽尔规则”影响的观点。然而,第八巡回法院认为,将“罗泽尔规则”视为“自身违法”是不合适的,应该以“合理原则”分析“罗泽尔规则”③在合理原则下,主要是要证明所采取的限制措施是出于合法的商业目的,而且所采取的措施没有超出事实上所必须的程度。。第八巡回法院认为,如果“罗泽尔规则”不存在,那么,无疑将增加州际运动员市场上运动员在俱乐部之间的流动。这可以从地区法院的庭审材料找到诸多的证据。而且,有两位经济学家证明,如果废除“罗泽尔规则”将大幅增加运动员的薪资。洛杉矶的Rams队的老板Carroll Rosenbloom也表示,如果没有“罗泽尔规则”,他们将可以从其他俱乐部签订更多的明星球员。Charles De Keado作为芝加哥Bears队Dick Gordon的代理人也证明,新奥尔良Saints队有意签约Dick Gordon,但却因为“罗泽尔规则”的存在而无法实现,因为,Bears队提出了无理的补偿,而且,Saints队也不愿意冒险接受NFL理事提供的补偿方案。被告在抗辩过程中提出了很多的理由来证明“罗泽尔规则”不是“无理的限制”。
首先,被告认为,如果没有“罗泽尔规则”,那么,大量的优秀球员蜂拥而至到那些具有雄厚经济基础、良好的获胜记录的俱乐部,这样的结果就是联盟的“竞争性平衡”将受到毁灭性的破坏。联盟“竞争性平衡”的破坏将导致观众兴趣的降低,俱乐部财政上的失败,最终导致整个联盟将走向失败。其次,被告认为,“罗泽尔规则”对于保护俱乐部在运动员发展上的投资是不可或缺的。第三,被告认为,一个球队要维持或提高竞技水平就要求运动员们长期在一起工作,“罗泽尔规则”的缺失将导致运动员流动性增加,运动员团队的连续性和默契将降低,这样,NFL竞赛产品的质量将下降,从而影响观众兴趣的下降而导致俱乐部财政的失败,俱乐部财政的失败也同样将影响运动员的薪资。可见,被告仍然以“竞争性平衡”作为抗辩的首要理由。
但第八巡回法院认为,被告的这些抗辩理由都不能成立。关于俱乐部对于运动员发展上的投资,这些费用在其他行业也同样存在,运动员发展投资上的费用是商业领域的常规成本,并不仅仅只有NFL才存在这一成本,俱乐部不存在任何权利要求获得补偿,通过补偿收回运动员发展费用不能证明“罗泽尔规则”的正当性。在尊重运动员团体的连续性方面,法院认为,“罗泽尔规则”的缺失不仅影响某些团队,而是对所有的俱乐部都有相同的影响,这将不会导致竞赛质量的降低,即使假设这些影响会降低竞赛质量,也不能证明“罗泽尔规则”反竞争性影响的正当性。关于“竞争性平衡”问题,法院承认了“竞争性平衡”的重要性,但是法院也提出,“罗泽尔规则”是维持“竞争性平衡”必不可少的、惟一的措施吗?法院认为,“罗泽尔规则”对于维持NFL的“竞争性平衡”来说并不是惟一的措施。即使“罗泽尔规则”对联盟“竞争性平衡”有作用,那么,也可以采取其他反竞争性更小或者合法的措施维持联盟“竞争性平衡”。于是法院得出结论认为,废除“罗泽尔规则”对于NFL而言并不会存在破坏性的影响。法院认为“罗泽尔规则”是无理的贸易限制行为。第八巡回法院还认为,并不需要确定俱乐部间为运动员流动所作出的补偿对维持“竞争性平衡”是否是必要的,即使是必要的,那么,“罗泽尔规则”的反竞争影响已经远远超出了为维持“竞争性平衡”所要求的程度。于是在上诉案中,法院认为“罗泽尔规则”违反了反垄断法,再次拒绝了联盟“竞争性平衡的抗辩”①Mackey v.NFL,543F.2d606(8th Cir.1976),Cert.dismissed,434U.S.801,98S.Ct.28,54L.Ed.2d59(1977).。
2.3 美国最高法院对“竞争性平衡”的观点
美国最高法院虽然没有直接审理过涉及运动员流动限制的反垄断案件,但是,在NCAA v.Bd.of Regents of the Univ.of Okla案中NCAA同样提出了“竞争性平衡”的问题。最高法院认为,NCAA的很多管理措施对于NCAA的管理是合理的,但是,对于橄榄球赛事转播的限制却不是。首先,NCAA的转播计划并没有也不是旨在平衡竞争。其次,赛事转播计划对于保证“竞争性平衡”并不是必不可少的,因为,它与“任何中性标准或任何可以被立即识别的竞争者”都无关,该计划甚至可以说无法被调整至服务于所辩称的目的。在该案中,最高法院承认了“竞争性平衡”的合理性和重要性,但是,却没有提供建设性意见去指导识别什么时候、怎样的利益可以证明限制的合理性。尽管最高法院在该案中谴责了NCAA的限制措施,但还是同意了维持“竞争性平衡”的合法性及其意义②National Collegiate Athletic Association v.Board of Regents of the University of Oklahoma and University of Georgia Athletic Association.468U.S.85,104S.Ct.2948,82L.Ed.2d70,1984-2Trade Cases P 66,139,18Ed.Law Rep.50.。之后,在Am.Needle,Inc.v.Nat'l Football League案最高法院又一次面临了“竞争性平衡”的问题。尽管最高法院在该案中主要涉及到的是是否被告可以构成共谋的问题,但是,法院在材料中的倒数第二段专门讨论了“竞争性平衡”的问题。最高法院论述道:“NFL的其他一些特征可能可以挽救球队之间的协议,例如,我们承认‘为了在球队之间保持竞争性平衡是合法的也是重要的’。”虽然,对于NFL营销各球队拥有的知识产权时不能证明它是单一实体,但是,毫无疑问,保持“竞争性平衡”可以证明许多球队的集体行动是合法的③Am.Needle,Inc.v.Nat'l Football League,130S.Ct.2201(2010).。但是,法院仍然没有提出具体的如何去权衡“竞争性平衡”抗辩的指导,也没有关于如此抗辩的经济分析和理论的讨论,但最高法院确认了“竞争性平衡”本身的重要性。
2.4 对法院判决的分析
通过分析这些案例可以发现,在职业体育反垄断初期,针对联盟限制运动员流动的保留制度,法院基本是支持“竞争性平衡”抗辩的,这也是“棒球豁免”制度得以确立的基础。但是,随着职业体育产业的发展和运动员市场的发展,各法院开始重视联盟对运动员流动限制的审查。在Smith案、Mackey两个著名案件中,法院基本都拒绝了职业体育联盟“竞争性平衡”的抗辩,判定对运动员流动限制违反反垄断法。而且,初审法院都将这种对运动员流动的限制视为“自身违法”,而上诉法院都采用了“合理原则”考察这些措施促进竞争和反竞争的影响。这反映了上诉法院对“竞争性平衡”问题的谨慎。当然,无论初审法院还是上诉法院,亦或是最高法院,虽然都驳回了被告主张的“竞争性平衡”的抗辩理由,但事实上法院都承认了“竞争性平衡”对职业体育联盟的作用,法院反对的是以极端严格限制贸易的方式来保证“竞争性平衡”的行为。从几个案例中法院的观点看,只要联盟还能够找到其他限制性较小的替代性的方法来解决“竞争性平衡”问题,联盟就不应该采取严格限制贸易的方式。如果能够采取反竞争效果较少的方式,就不应该采取反竞争效果更大的限制方式。可以根据法院的观点进行推断得到一个结论,即法院反对的并不是“竞争性平衡”本身,相反,法院充分认同“竞争性平衡”对于职业体育联盟、消费者、运动员的重要性,而且,为了维持“竞争性平衡”,适当的、合理的限制竞争行为可以获得反垄断法的谅解。只要联盟没有其他非限制贸易措施或反竞争效果更小的限制措施可替代现在所采取的限制,那么,现有限制措施就会被法院视为“合理的限制”,可以不受反垄断法的规制。
从以上案例的研究可以发现,虽然关于“竞争性平衡”能否作为对运动员流动限制的合理性的抗辩理由法院在National League of Professional Baseball Clubs诉Federal Baseball Club案后都持否定意见,但是,各法院都承认了“竞争性平衡”的重要性。事实上,法院并没有针对限制运动员流动的行为是否确实对“竞争性平衡”有影响进行深入的讨论。那么,法院对“竞争性平衡”的态度是否符合反垄断法促进竞争,保证消费者福利的理念呢?这就有必要从职业体育产业生产机制和职业体育经济学视角来寻找确定“竞争性平衡”是否可以作为抗辩理由的理论基础。一些经济学家和几乎所有的职业体育联盟认为,“竞争性平衡”对于职业体育联盟和俱乐部、球迷利益与福利来说都是十分重要的。但是,“竞争性平衡”重要性的理论基础是什么?可以从职业体育联盟特殊生产机制和职业体育经济学“结果不确定性假设”两方面来进行考察。
3.1 从职业体育联盟特殊生产机制来看“竞争性平衡”的重要性
从一般的盈利最大化的企业角度看,在市场上通过竞争将对手击败是企业的一般追求,这样企业可以获得更大的市场份额,可以带来更多的利润。在职业体育领域,职业体育联盟内俱乐部之间在竞赛场内存在比赛竞争,竞赛场外也是具有竞争关系的,如针对优秀运动员的竞争、球迷的竞争,针对广告上的竞争、针对赞助的竞争等。但是,这种俱乐部之间的竞争关系又表现出区别于其他产业领域企业间竞争所特有的属性。
职业体育联盟的主要产品是比赛。一场比赛需要两个队,而一个联赛则需要大量的球队。职业体育联盟内的俱乐部之间必须存在一种合作关系,即职业体育联盟产品的生产是依靠来自于两个或以上公司性质的俱乐部共同生产的过程。换句话说,竞赛产品的生产需要联盟成员俱乐部之间的联合。Neale称这种现象为“生产联合”(product joint)[24]。一个俱乐部也无法确定自己所生产产品的质量和数量,这依赖于其他竞争者的实力和数量,以及联盟的赛程安排等。这就意味着当大量球队离开联盟时,个体球队就无法生存[7,37]。Knowles等指出,因为当仅仅一个团队幸存时,将没有比赛。比赛是一种联合产品,所以,俱乐部之间是相互依赖的[19]。这就是职业体育产业与其他产业领域不同的特殊性。Gerrard称这种联盟内竞争者之间的合作为“合作竞争”(co-operative competition)[20,31]。
虽然俱乐部在经济上存在竞争关系,但是,这种竞争显然是相互依赖性的竞争。美国法院在United States诉National Football League一案审理过程中认为,“如果所有的俱乐部尽它们最大努力在商业上进行竞争,那么,实力强的俱乐部将导致实力较弱的俱乐部出现财政上的失败。一旦形成这种局面,不仅实力较弱的俱乐部将破产,整个联盟最后都会失败”①United States v.National Football League.116F.Supp.319,323E.D.Pa.1953).。在North Am.Soccer League诉NFL案中,法院也认为,一个俱乐部的成功不仅仅依赖竞赛场上竞争,还依赖于其他俱乐部经济实力的稳定性②North Am.Soccer League v.National Football League.670F.2d1249 2dCir.1982.。因为,联盟中一些俱乐部的亏损、破产对其他俱乐部的收益也会造成损害。比如,一个联盟内部分俱乐部破产失败,那么,剩余的俱乐部的竞赛场次将减少,竞赛产品也就减少,赛事转播、门票收入等竞赛收入来源减少,球队在媒体的曝光率减少,广告收入就会减少,整个联盟受关注程度下降。总之,将影响到俱乐部的收益。在Smith v.Pro Football案中,法院也强调,不管是在竞赛场或者是在会计事务所,没有任何一个NFL的俱乐部会希望其他俱乐部退出,因为一旦联盟失败,任何一个俱乐部都不会幸免③Smith v.Pro Football,Inc.593F.2d1173.。
由此可见,职业体育联盟中各俱乐部在经济上的成功是相互依赖的,都与联盟其他俱乐部的经济状况直接相关。职业体育俱乐部之间存在着竞争与合作的双重关系,俱乐部利润产生是通过适度的竞争而产生,这种适度的竞争就是“竞争性平衡”,要求竞争者之间实力均衡,这与其他产业领域有着很大的区别。没有哪个俱乐部试图将对手击败而获得绝对的垄断地位,Walter Neale认为,“纯粹的垄断就是一场灾难”。
3.2 结果不确定性假设(Uncertainty of Outcome Hypothesis)与“竞争性平衡”
Demmert和Gerrard指出,职业体育联盟的比赛呈现出诸多的特征,但是,最为重要的一个要素就是结果的不确定性[7,28]。Gerrard指出,如果联盟的比赛变得可预测,那么,球迷将失去兴趣,所有球队财政都受到损失。这可以从最早的职业棒球得到证据。早在19世纪70年代中期,就是由于这一原因使得第一个职业棒球联盟失败。Horowitz还指出,从1903年职业棒球“国家协议”就表达了维持“竞争性平衡”的目标[15]。Rottenberg(1956)和Neale(1964)提出,一个球队过高的获胜率将降低比赛产品对于消费者的吸引力[21,32]。用Rottenberg的话说,“更激烈的竞赛,就有更多的观众”。在职业体育竞赛市场上,任何人都不愿意看到一个球队一直所向无敌。也就是说,比赛结果越是具有不确定性,越是吸引观众,消费者希望看到结果的不确定性。这就是结果不确定假设。Szymanski将结果不确定分为比赛结果不确定(Match uncertainty)、赛季不确定(Seasonal Uncertainty)、冠军不确定(Championship Uncertainty)[39]。比赛结果的不确定主要是每场比赛的结果无法预测。我们理解赛季不确定主要是指各俱乐部获胜率的接近,冠军不确定是在整个赛季里没有强大优势的俱乐部。总的来说,比赛结果的不确定性就是不能够在比赛前预测到比赛的结果,或者不能在一个赛季开始前就能预测到赛季的冠军[29]。
无论何时,一个竞争者如果占据了绝对的实力优势,结果的不确定性将不存在,那么,竞赛产品的质量就会下降。Glenn Knowles、Keith Sherony和Haupert(1992),Daniel Rascher(1999)的研究指出,当主场球队获胜的几率达到0.6时MLB球迷观众最多,如果获胜几率进一步增加,球迷的预期可能下降。这些研究认为,消费者更愿意看到主场球队赢,但是他们不希望比赛开始前这种结果就能够被确定[8,9,18]。在Walter Neale提出的“Louis-Schmelling悖论”中,重量级拳击运动员Joe Louis和Max Schmelling在20世纪30年代的比赛情况就是结果不确定性的又一个例证。Louis是一名优秀拳击运动员,有很好的获胜记录。但Schmelling与Louis的第一次比赛中Schmelling却有良好的表现,此时公众都相信Schmelling将很有机会打败Louis。所以,第二次比赛让公众产生了很大的兴趣,并获得了很好的门票收入,然而,Louis在第二次比赛中很快就打败了Schmelling。于是在第三次比赛中,公众的兴趣消失,因为公众已经能够预测到比赛的结果。可见,当Louis有长期获胜记录时,只要Schmelling有足够的实力与之抗衡,比赛的不确定性就增加,观众兴趣就增加,收益也就增加,而当Schmelling没有足够的实力与Louis抗衡是,观众可以提前预测到结果,也就没有兴趣去观看比赛,收益也就下降。没有人愿意掏钱去看一场毫无悬念的比赛。于是Walter Neale指出,如果没有任何一个人能够战胜Joe Louis,那么,他就没有比赛,也就没有任何收入[21]。
Dennis Coates和Brad R.Humphreys在2011年关于NFL“竞争性平衡”与观众出席率的研究发现,当球迷希望主场球队大比分赢得比赛时,观众出席率增加,同时,当主队失败时观众出席率也会增加,但是,当球队的失败进一步恶化时,观众数量将下降。于是,Dennis Coates和Brad R.Humphreys建议扩大不确定性假设的范围[10]。此外,在一些情况下,一些观众对于一些实力强大的的俱乐部输掉比赛也是十分感兴趣,这也是结果不确定的表现。
总之,一场势均力敌的比赛对于职业体育赛事产品而言是其质量的重要体现。高质量的竞赛产品将吸引更多的观众观看比赛或者收看赛事转播,这样将产生更多的收益,这就是比赛结果不确定性假设的体现。但是,怎样保证高的比赛不确定性呢?这就要求高的“竞争性平衡”。Zimbalist对于“竞争性平衡”与结果不确定的关系做了如下表述,“在某种程度上说,联盟的成功受到它的比赛和赛季竞争不确定结果的影响。换句话说,就是球队之间实力平衡的程度”[40]。而Downward和Dawson还提出,根据结果不确定,球队A与球队B之间激烈的竞赛对于联盟的益处不仅仅是增加了A、B球队自己的观众,还会有益于球队C、D,出现‘外部性’①外部性是经济学概念,萨缪尔森又将其称为“溢出效应”,指企业或个人向市场之外的其他人所以强加的成本或效益。外部性分为正外部性(Positive Externality)和负外部性(Negative Externality)。正外部性是某个经济行为个体的活动使他人或社会受益,而受益者无须花费代价;负外部性是某个经济行为个体的活动使他人或社会受损,而造成外部不经济的人却没有为此承担成本。在这里Downward和Dawson显然提出的是正外部性。保罗·萨缪尔森、威廉·诺德豪斯.经济学[M].人民邮电出版社,2008:31。”[11]。于是,“竞争性平衡”与结果的不确定性密切相关,更好的“竞争性平衡”意味着更好的结果不确定性,也就意味着更好的吸引球迷和观众,联盟和俱乐部也就获得更多的收益。对于联盟而言,保持一个合理的“竞争性平衡”,防止少数球队长期占据优势而伤害整个联盟的利益已经成为一个重要管理目标[12]。
从本文3.1和3.2的论述中确认了“竞争性平衡”对于职业体育联盟的重要性。但是,“竞争性平衡”能否成为证明职业体育联盟对运动员流动限制合法性的理由?在职业体育反垄断案件中,职业体育联盟以“竞争性平衡”抗辩时提出的理由就是“如果不采取措施对运动员,尤其是优秀运动员的流动进行限制,联盟就无法维持‘竞争性平衡’,因为,实力强大的俱乐部将大量引进优秀运动员,使得一些实力弱的俱乐部更弱,从而失去比赛的不确定性,使竞赛产品质量下降”。然而,这一假设是否真实的成立?经济实力强的俱乐部会将所有或者大部分优秀运动员招募进来吗?在职业体育反垄断司法实践中,各法院并没有对这一问题进行深入的验证,本文认为,有必要从经济学中寻求证据,来验证对运动员的限制是否对联盟“竞争性平衡”有影响。如果运动员流动限制对“竞争性平衡”有积极的影响,“竞争性平衡”抗辩在针对运动员流动限制的反垄断诉讼中应该得到关注,反垄断审查应该进一步确认是否有其他限制效果更小的措施可以替代对运动员的限制,如果存在其他更小限制程度的措施,那么,“竞争性平衡”仍然不能作为限制运动员流动的限制合理理由;如果运动员流动限制对“竞争性平衡”没有积极的影响,那么,以“竞争性平衡”抗辩运动员流动限制的合理性一开始就是一个谬误。
4.1 俱乐部目标的区分
从经济学视角看,追求利润是企业的本性,也是其的目标。但在职业体育经济学中,关于职业体育联盟的运作一般分为两种类型,一种是俱乐部以利润最大化(profitmaximizing)为目标,一种是俱乐部以赢取比赛为最大化目标(win-maximizing)。Sloane也提出,职业体育联盟目标的分类,即赢取比赛为最大化目的和以盈利为最大化目的[26]。许多研究者认为,北美的体育俱乐部属于利润最大化的企业[15,17,25,26]。而在欧洲,俱乐部并不完全是以利润最大化为目的,而是效用最大化(Utility Maximisation;也就是为以赢取比赛为目的,利润并不是他们首要的考虑)[33]。所以,北美的职业体育联盟与欧洲的职业体育联盟具有不同特征。美国的职业体育联盟最主要的有四大联盟,即NBA、MLB、NFL和NHL。2001年,Cave和Crandall就指出,四大联盟事实上在其各自的运动项目上占据了主要地位,已经没有任何可以与之匹敌的竞争者,这种主导地位已经存在了几十年[3]。由于俱乐部追求的目标不同,他们的经济行为也就不同。在本研究中,研究的主要对象就是以盈利最大化为目标的北美职业体育联盟。
从微观经济学的角度来看,每一个企业都有一个同样的目标,那就是尽可能的赚更多的钱,实现利润最大化(Profit Maximisation)②经济学的一个理论假设,公司会尝试尽量增加利润,以达致边际成本等于边际收入。。更确切的讲,就是任何企业都在追求成本之外的那部分收益最大化。从一般市场的经验来看,市场越是具有竞争性,企业行为越不会背离利润最大化的追求。在竞争市场上,企业为了利润最大化,会最有效的组织生产要素,把生产要素配置到最有价值的地方。高效的生产一般意味着企业为了某一产出率,将最大可能的追求最低成本。图1演示了一般企业利润最大化的过程。只要边际收入大于边际成本,企业就会扩大产量,直到边际收入等于边际成本(图中的E点)时企业才会停止增加产量,因为,在E点企业的利润已经最大化,超过E点继续往右,企业将停止增加产量。对于利润最大化的职业体育俱乐部而言,同样是遵循这一经济规律。根据这一规律可以预测性的推断,当以利润最大化为目标的俱乐部决定是否引进运动员时,会考察引进该运动员所产生的边际成本和边际收入,只有引进该运动员仍然有利可图时,俱乐部才会考虑引进该运动员。
图1 一般企业利润最大化的过程示意图Figure 1. Profit Maximization Process
4.2 俱乐部盈利最大化获胜模型
对于整个职业体育联盟而言,他们都希望看到俱乐部的竞争处于一个均衡的状态。但是对于俱乐部而言,由于对利润的追求,促使他们总是试图一直保持在竞争中处于优胜地位。但是,经济学的证据则表明,俱乐部竞争实力均衡存在一个边际效用递减规律,在一定范围内,消费者偏爱俱乐部获胜,但俱乐部获胜超过一定阈值,则收益会呈现递减规律。随着获胜率的增加,俱乐部的收入一直增加,直到获胜率达到一定值后。当获胜率的增加超过了某一值时,俱乐部收入就会下降。这一规律就是Brian P.Soebbing提出的俱乐部盈利最大化获胜模型(图2)。
图2 一个职业体育俱乐部盈利最大化获胜模型图Figure 2. A Winning Model of Club Profit Maximization Source:Brian P.Soebbing,《Competitive Balance and Attendance in the Sports Industry》.
图2中的直线是成本函数,它的截距是运行一个俱乐部的固定成本。线的斜率反映的是增加优秀运动员的边际成本的常数,随着优秀运动员的增加,俱乐部实力提升,比赛的获胜率增加。也说明,如果一个俱乐部选择赢得更多比赛,就必须增加优秀运动员,那么,其成本就会越高。其次,边际收入是与收入曲线上任意一点相切的线的斜率。在利润最大化时,边际收入线的斜率等于成本线的斜率,边际收入等于边际成本,这时两条线是平行的[13]。因此,根据文中4.1的论述,一个利益最大化的俱乐部应该选择一个合适的获胜率,这个合适的获胜率就是俱乐部利润最大化时的获胜率,就是图2中的X%点。在X%处,边际收入等于边际成本,利润最大化。根据这一规律,利润最大化的俱乐部出于经济学的动机都会努力试图将边际收入控制在大于或等于边际成本的界限处,也就不会在优秀运动员储备方面比联盟内其他俱乐部水平高太多[14]。因为,利润的追求会使得俱乐部对于优秀运动员的引进数量必须符合X%处的获胜率的要求,优秀运动员的引进都必须围绕实现X%处的获胜率而展开。所以,从俱乐部盈利最大化获胜模型看,利润最大化的俱乐部在运动员争夺方面会理性的选择,其对运动员的争夺完全是为了实现利润最大化。从这一点出发,职业体育联盟根本不需要采取运动员流动限制措施去实现运动员的合理分配。所以,在反垄断诉讼中,职业体育联盟限制运动员流动受到谴责时不能以“竞争性平衡”来抗辩。
4.3 边际收益递减规律(the law of diminishing marginal returns)与优秀运动员数量
边际收益递减规律是经济学的一个重要概念,萨缪尔森和诺德豪斯将其定义为“当我们增加一种投入而保持其他投入不变时,所增加的投入的边际产量至少在某一点之后将会逐渐下降”。通俗的来讲,主要就是指在生产过程中,在其他条件不变(如技术水平不变)的前提下,增加某种生产要素的投入,当该生产要素投入数量增加到一定程度以后,增加一单位该要素所带来的效益增加量是递减的,边际收益递减规律是以技术水平和其他生产要素的投入数量保持不变为条件的条件下进行讨论的一种规律[1]。根据这一规律,当一个公司增加单位劳工时,单位劳工的边际产量最终会下降①边际产量(Marginal Product,简称MP),也称边际产品,是指增加一个单位的劳动投入所带来的总产量的增加量。当增加一个单位产量所增加的收入(单位产量售价)高于边际成本时,是合算的;反之,就是不合算的。所以,任何增加一个单位产量的收入不能低于边际成本,否则必然会出现亏损;只要增加一个产量的收入能高于边际成本,即使低于总的平均单位成本,也会增加利润或减少亏损。微观经济学理论认为,当产量增至边际成本等于边际收入时,为企业获得其最大利润的产量。。这一规律同样适用于利润最大化的职业体育俱乐部。对于职业体育俱乐部而言,当优秀运动员的引进达到某一数量时,再追加优秀运动员所产生的效益将降低(图3)。
根据这一规律推断,以利润最大化为目标的俱乐部不会为了引进优秀运动员而使成本超过利润最大化边际收入,或者至少不会让自己遭受损失。因此,利润最大化的俱乐部一般会限制优秀运动员的积累,不会盲目的将大量优秀运动员收入麾下而完全不顾经济上的利益。俱乐部出于经济利益的动机也会让优秀运动员广泛分布在整个联盟。对于一个俱乐部而言,在经济上和战略上都没有任何意义让他们在所有给定的位置上都安排优秀运动员。假设你拥有一支篮球队,只有5名运动员在场上比赛,一旦5人中有2个投篮手,再增加第3个投篮手为球队所带来的效益就会很小。对于盈利最大化的俱乐部来说,最佳状态就是边际收入等于边际成本。只要边际收入等于或大于边际成本,俱乐部引进优秀运动员此时有利可图,俱乐部都会雇佣一个额外的优秀运动员。当雇佣一个额外的优秀运动员所增加的额外收入小于额外成本时,从企业利润最大化角度来看,俱乐部将不会再增加优秀运动员。也就是当优秀运动员数量为图3中的B点时,俱乐部如果要利润最大化就不应该再增加优秀运动员。仍然以篮球队为例,场上需要5名运动员比赛,如果5名运动员全为明星运动员,可能边际收益已经最大,俱乐部如果再增加明星运动员,引进明星运动员的边际效用就会不断减少,也就是超过B点后的明星运动员的增加边际收益将减少。
也就是说,利润最大化的俱乐部不要求超过边际收入等于边际成本这一关键点以外的额外的人才。相反,以赢取比赛为目的的俱乐部则是为了赢取比赛不惜牺牲收益而增加成本的投入,这时优秀运动员的需求则需要以图4来说明。
图4 利润最大化俱乐部与俱乐部优秀运动员数量表现示意图Figure 4. Club Profit Maximization and Talent Quantity Source:Stefan Késenne《The objective function of a team》.
图4中横轴表示优秀运动员数量,纵轴表示赛季的收入与成本。由图4可知,随着俱乐部优秀运动员数量的增加,赛季收入和成本都增加,所以,C线和R线都上升,但是随着优秀运动员的进一步增加,收入函数R线的增加开始降低,因为随着优秀运动员数量的增加,比赛结果的不确定性降低,影响了比赛产品对观众的吸引力,收入也就开始下降。如果俱乐部是一个利润最大化者,这时他招录的最佳优秀运动员数将是图4中的X1点,此时边际收入(X1与之对应在R线上那个点的斜率)等于边际成本(成本函数的恒定斜率),收入函数的斜率与成本函数的斜率平行,利润最大化[39]。所以,对于一个利润最大化的俱乐部,即使在一个完全竞争市场上,其招募的优秀运动员也不应该超过X1。从竞争战略上讲,对于一个利润最大化的俱乐部而言,俱乐部储备大量的优秀运动员虽然可以削弱竞争对手的实力,但是竞赛场上固定的竞赛人数使得这一措施没有太大的意义。但是,一个以赢取比赛为最大化目的的俱乐部因为其不是以利润最大化为目标,所以其可能会遵循“零利润原则”(zero-profit),雇佣的优秀运动员数可能会达到X3,此时成本与收入持平。如果超过X3,俱乐部将遭受损失,一般而言,很少有俱乐部采取这样的策略。当然,如果要追求一定的利润也可以选择X2数量的优秀运动员,在X2处虽然不是利润最大化,但俱乐部仍然可以盈利。所以,以赢取比赛为最大化目标的俱乐部有时会限制收益的最大化。
从以上分析可知,职业体育联盟关于“竞争性平衡”抗辩时所提出的“如果没有限制措施,实力雄厚的俱乐部可能会吸引大量优秀运动员”这一论断不能完全成立。职业体育联盟对运动员流动所进行的限制对运动员分配没有产生积极的作用,因为,俱乐部在盈利最大化为目标下不会为了引进优秀运动员而使成本超过利润最大化边际收入,即使是以比赛获胜为最大化目标的俱乐部,也很少为了赢取比赛而把引进优秀运动员的成本提高到使俱乐部遭受损失的程度。因此,利润最大化的俱乐部一般会限制优秀运动员的积累。所以,职业体育联盟以限制运动员自由流动来维持“竞争性平衡”只是一种联盟提出的假设,而经济学证据则证明这种假设是不成立的。总之,根据边际收益递减规律来看,职业体育联盟对优秀运动员的限制并不能以“竞争性平衡”抗辩来证明其合理性。
4.4 “Coase-Rottenberg定理”——“不变性假设”(Invariance Hypothesis)与运动员分配
罗纳德·科斯(Ronald Coase)是美国著名的经济学家,1991年诺贝尔经济学奖获得者。尽管他没有直接对体育经济学做出贡献,但其主要理论“Coase定理”(Coase Theorem)却被运用到了分析职业体育运动员的流动问题上。科斯1960年关于社会成本问题(Problem of Social Cost)的研究形成了Coase定理。Coase定理主张“如果交易费用为零,法律权利的转让对经济企业间资源配置没有任何影响”[4]。只要财产权是明确的,并且,交易成本为零或者很小,那么,无论在开始时将财产权赋予谁,市场均衡的最终结果都是有效率的,实现资源配置的“帕雷托最优”①帕累托最优(Pareto Optimality),这个概念是以意大利经济学家维弗雷多·帕雷托的名字命名的,他在关于经济效率和收入分配的研究中最早使用了这个概念,是指资源分配的一种状态,在不使任何人境况变坏的情况下,不可能再使某些人的处境变。。根据这种观点,Coase定理认为,法定权利的最初分配从效率角度上看是无关紧要的,只要这些权利能自由交换,就会在市场上通过自由交换得到校正。微观经济学的一个中心思想,是自由交换往往使资源得到最充分的利用,在这种情况下,资源配置被认为是帕累托(Pareto)有效的。然而,早在科斯1960年关于社会成本问题的研究形成Coase定理的4年之前,即1956年,著名体育经济学学者Simon Rottenberg发表在《政治经济学》杂志上的“The Baseball Players'Labor Market”一文就提出了不变性假设(Invariance Hypothesis),Vrooman将其称为不变性命题(Invariance Proposition)。Rottenberg的“不变性假设”认为,当优秀运动员的买与卖没有任何障碍时,对优秀运动员权利的转让将对MLB运动员分配没有任何影响[32]。该假设与Coase定理可以说是不谋而合。Rottenberg认为,无限制的运动员自由流动与实施运动员限制(这里主要指保留制度)对优秀运动员分配所产生的影响是同样的,保留制度对于防止优秀运动员转会到大城市俱乐部没有起到作用。相反,保留制度却增加了俱乐部对运动员的剥削。所以,保留制度仅仅具有限制竞争的作用,对优秀运动员的分配没有积极的影响。这与Coase定理的原理一致,“产权的最初分配对资源(利润最大化)的分配没有影响”。之后,1971年,El-Hodiri与Quirk的研究和1974年Quirk与El-Hodiri的研究都表明,如果俱乐部创造收入的潜力不同(如有的俱乐部所拥有的市场大,有的俱乐部市场小),那么,利润最大化行为将不会导致优秀运动员(资源)相等的分配。而且,以门票收入分享为基础的“收入的重新分配”(revenue redistribution)对于优秀运动员的分配也没有影响[38,25]。Fort和Quirk 1995年的研究表明,NFL在1936年实施选秀制度前与1936年实施选秀制度后(1930—1941年)的获胜率分布没有统计学意义上的显著性差异。同样,关于MLB实施自由代理制度(Free Agency)前后(分别为1966—1975年和1976—1985年)MLB的获胜率分布也没有显著性变化。获胜率的分布一定程度上就反映了各俱乐部实力的均衡程度,获胜率分布没有发生变化也就意味着运动员的分配没有发生较大的变化。由于不变性假设(Invariance Hypothesis)与Coase定理有异曲同工之处,我们将其称为“Coase-Rottenberg定理”或者“不变性原则”(Invariance Principle)。
Coase-Rottenberg定理怎样适用于职业体育联盟的。Michael A.Leeds和Peter von Allmen在《The economics of sports》一书中做了如下演示,假设NBA一个印第安纳步行者队的明星得分后卫运动员的“边际收入产品”①边际收益产品(Marginal revenue product)是指由于使用额外一单位投入品所带来的总收益的增加。它等于投入的边际产品乘以厂商的边际收益,也等于边际产品乘以产品的价格。因为边际产品是额外一单位投入品带来的输出的增量,它再乘以价格就是分子就是总收益。用公式表示为:MRP=MP*MR。是500万美元一年,主要由于市场规模的不同,同样的运动员如果加入洛杉矶湖人队,边际收入产品可能有1 000万美元。在一个自由市场上,湖人队的出价将高于步行者队,该运动员将在500~1 000万美元之间的价格之间选择效力于湖人队。相反,如果不在一个自由市场上,运动员不能自由代理,球队为了现金或其他利益出售运动员,那么,湖人队将支付超过500万美元(即该运动员在步行者队贡献的边际收入产品)给步行者队以引进该运动员。无论发生以上两种情况中的哪一种,运动员都会选择对他服务价值估计最高的俱乐部效力[23]。再假设,有一个由两个俱乐部组成的联盟,一个为大市场俱乐部(由L表示),一个为小市场俱乐部(由S表示)。两个俱乐部只有市场规模不同,其他条件均相同。大市场俱乐部意味着收入高于小市场俱乐部②俱乐部的市场规模或者对于运动员和观众的吸引力是解释俱乐部赛季收入的一个很重要的变量。显然,大城市或者人口密集地区的俱乐部所拥有的市场将大于那些小城市或人口稀少的地区的俱乐部。。运动员的分配会出现如图5所示的情况。假设运动员市场是无限制的竞争性市场,利润最大化时竞争的均衡点为两个俱乐部边际收入线MRL和MRS的交叉点,即图5中的E*点,此时俱乐部L和俱乐部S对优秀运动员的需求等于优秀运动员的供应,运动员单位均衡工资为W*=MR*L=MR*S。
图5 Coase-Rottenberg定理与运动员分配示意图Figure 5. Coase-Rottenberg Theorem and Talent Distribution Source:Wladimir Andreff,《Competition And Regulation In North A-merican Vs.European Professional Team Sports Leagues》.
由图5可知,此时俱乐部L雇佣的优秀运动员多于俱乐部S,即tL>tS。联盟没有达到竞争性平衡,此时L获胜率>S获胜率;再假设联盟对运动员自由流动进行限制,那么将会有更多优秀运动员分配到俱乐部S,于是产生了运动员的分配ta≠t*。从图5可知,优秀运动员在大俱乐部L的边际收入要高于在小俱乐部S的边际收入,即mrL>mrS。于是图5中一个潜在价值的三角形AE*B出现。根据Coase-Rottenberg定理或不变性假设,在交易没有任何障碍的情况下,大市场俱乐部L将出价高于运动员在俱乐部S时的边际价值的价格从S购买该运动员。而且L俱乐部将一直出价购买优秀运动员,直到再次回到均衡点E*点。也就是说,即使有诸如选秀制度等运动员限制措施,两个俱乐部也可以通过交易优秀运动员来提高收益。小俱乐部将出售其运动员直到边际收益差异消失,也就是到E*点,这又回到了运动员自由竞争市场时的运动员分配状态。
从以上分析可知,根据Coase定理,在交易成本为零的情况下,两个交易者就某项法定权利或其他财产权益进行谈判时,最终会达成使共同福利最大化的协议,而不管该权利在法律上最初是怎样分配的。在职业体育领域,俱乐部之间、俱乐部与运动员之间在谈判时,也会达成使共同福利最大化的协议。所以,Rottenberg早就已经指出,对于职业体育联盟而言,不需要对运动员市场进行广泛的控制,可以依靠市场机制保持一个合理的“竞争性平衡”。
虽然职业体育联盟长期以来一直都坚称对运动员尤其是优秀运动员的流动进行限制可以保证“竞争性平衡”。但是经过Coase-Rottenberg定理分析可以得出结论认为,对于由利润最大化俱乐部组成的职业体育联盟而言,运动员流动限制对运动员的分配没有产生实质的作用,也就是对联盟“竞争性平衡”没有影响。职业体育联盟对运动员流动进行限制以“竞争性平衡”来抗辩在经济学意义上没有合理性。通过对运动员的流动进行限制,联盟反而建立了“买方垄断”(Monopsony),通过压低运动员薪资待遇而提高利润。当然,以上的分析都是基于俱乐部是利润最大化目标者,对于以赢取比赛为最大化目标的大多数欧洲职业体育俱乐部而言,可能不能适用这些经济学假设。一些学者如Szymanski、Kesenne,运用“非合作博弈理论”①纳什均衡(Nash equilibrium),又称为非合作博弈均衡。(Non-cooperative game theory)研究表明,“不变性假设”在欧洲足球开放市场上不成立,甚至“收入分享”(Revenue Sharing)将导致“竞争性平衡”下降[34,35,36]。因为,欧洲职业足球市场不是以盈利最大化为目的,而是以赢取比赛为最大化目的。一部分俱乐部投入成本是为了赢取比赛实现获胜最大化。这部分俱乐部遵循“零利润原则”②所谓“零利润原则”是指在不造成亏本的情况下竟可能多的赢得比赛。,而非利润最大化原则[5,22]。最近,欧足联官方网站的数据显示,欧洲664家俱乐部半数亏损,1/3俱乐部收支明显不平衡③具体参见易剑东.中国足球已经经不起折腾了[EB/OL]]http://yijiandong.qzone.qq.com/#!app,2010-05-29。。这似乎表明,欧洲职业体育联盟已经远远突破了“零利润原则”而进入了“负利润”时代。
从美国职业体育反垄断司法实践来看,各法院,包括美国最高法院都充分肯定了“竞争性平衡”对于职业体育联盟的重要性。从经济学视角看,职业体育联盟的特殊生产机制和“结果不确定假设”两方面也证明了“竞争性平衡”的重要性。在职业体育反垄断实践中,法院都会在涉及运动员流动限制的反垄断诉讼中强调,只要联盟还能够找到其他无反竞争性的措施或者限制性较小的替代性的方法来解决“竞争性平衡”问题,联盟就不应该采取严格限制贸易的方式。只要联盟能够提出证据证明对于保持“竞争性平衡”而言,没有其他非限制贸易措施或反竞争效果更小的限制措施可替代现在所采取的限制,那么,现有限制措施就会被法院视为“合理的限制”,可以不受反垄断法的规制。然而,事实上,职业体育联盟对运动员流动的限制是一种严格的限制措施,已经超出了保证“竞争性平衡”所必须的限制程度,其反竞争影响已经远远超过了促进竞争的影响。微观经济学也提供了证据支持。基于俱乐部盈利最大化获胜模型、边际收益递减规律与优秀运动员数量、Coase-Rottenberg定理等方面的论证发现,职业体育联盟“竞争性平衡”的抗辩不能成为证明职业体育联盟对运动员流动进行限制在反垄断法意义上合法性的证据。证据显示,职业体育联盟所采取的运动员流动限制措施对运动员的分配没有产生积极的影响,对“竞争性平衡”也就没有影响。事实上,对运动员流动进行限制反而会让联盟形成“买方垄断”,限制了俱乐部在运动员劳工市场上自由竞争,对运动员来说限制了他们在劳工市场上议价的能力。
[1]保罗·萨缪尔森,威廉·诺德豪斯.经济学[M].北京:人民邮电出版社,2008:124.
[2]姜熙,谭小勇.美国职业棒球反垄断豁免制度的历史演进——基于案例分析[J].天津体育学院学报,2010,25(2):113-117.
[3]CAVE,MARTIN,ROBERT W CRANDALL.Sports rights and the broadcast industry[J].Eco J,2001,111(2):4-26.
[4]COASE R H.The problem of social cost[J].J Law Eco,1960,III(3):1-44.
[5]CARMICHAEL F,THOMASH D.Bargaining in the transfer market:theory and evidence[J].Appl Eco,1993,25(12):1467-1476.
[6]DAVE FORREST,ROBERT SIMMONS.Outcome uncertainty and attendance demand in sport the case of English soccer[J].Statistician,200 2,51(2):229.
[7]DEMMERT H.The Economics of Professional Team Sports[M].Lexington Books:Lexington,MA,1973:179.
[8]DAVID J BERRI,STACEY L BROOK,BERND FRICK,etal.The Short Supply of Tall People:Competitive Imbalance and the National Basketball Association[J].J Eco Issues,2005,XXXIX(4):1030.
[9]DANIEL A RASCHER,JOHN PAUL G SOLMES.Do fans want close contests?A test of the uncertainty of outcome hypothesis in the national basketball association[J].Int J Sport Finance,2007,(2):130-141.
[10]DENNIS COATES,BRAD R HUMPHREYS.Game attendance and competitive balance in the national hockey league[J].Department Eco,University of Alberta Working Paper Series,2011,(8):1-21.
[11]DOWNWARD P,DAWSON A.The Economics of Professio1nal Team Sports[M].London:Routledge,2000:21.
[12]DOBSON S,GODDARD J.The Economics of Football[M].Cambridge,UK:Cambridge University Press,2001:125-137.
[13]EDITED HUMPHREYS,DENNIS R HOWARD.The Business of Sports[M].Westport,CT:Praeger Publishers,2008:53.
[14]EL-HODIRI,MOHAMED,JAMES QUIRK.An economic model of a professional sports league[J].J Political Eco,1971,79(6):1302-1319.
[15]HOROWITZ.The increasing competitive balance in major league baseball[J].Rev Industrial Organization,1997,12(3):373-387.
[16]J H TOPKIS.Monopoly in professional sports[J].Yale Law J,1949,58(5):691-708.
[17]JOSHUA UTT RODNEY FORT.Pitfalls to measuring competitive balance with gini coefficients[J].J Sports Eco,2002,3(4):367-373.
[18]JOHN FIZEL,ELIZABETH GUSTAFSON,LAWRENCE HADLEY.Sports Economics:Current Research[M].US:Praeger publishers,1999:27-45.
[19]KELLY GOOSSENS.Competitive balance in european football:comparison by adpting measures:national measure of seasonal imbalence and Top 3[J].Diritto Ed Economia Dello Sport,2006,1(2):81.
[20]KNOWLES G,SHERONY K,HAUPERT M.The Demand for Major League Baseball:A Test of the Uncertainty of Outcome Hypothesis[J].The Tarnerican Economist,1992,36(2):72-80.
[21]KEVIN ALAVY,ALISON GASKELL1,STEPHANIE LEACH,et al.On the edge of your seat:demand for football on television and the uncertainty of outcome hypothesis[J].Int J Sport Finance,2010,5(2):75-95.
[22]KÉSENNE,STEFAN.League management in professional team sports with win maximizing clubs[J].Eur J Sport Manage,1996,2(2):14-22.
[23]MICHAEL A LEEDS,PETER VON ALLMEN.The Economics of Sports[M].New Jersey:Addison-Wesley,2002:256.
[24]NEALE,WALTER.The peculiar economics of professional sports:a contribution to the theory of the firm in sporting competition and in market competition[J].Q J Eco,1964,78(1):1-14.
[25]NOLL ROGER G.Government and the Sports Business:Papers Prepared for A Conference of Experts,with an Introduction and Summary[M].Washington:Brookings Institution,1974:445.
[26]P J S LOANE.The labour market in professional football[J].British J Indu Relat,1969,7(7):181-199.
[27]RICHARD B BLACKWELL.Baseball’s antitrust exemption and the reserve system:reappraisal of an anachronism[J].William Mary Law Rev,1971,12(4):859-861.
[28]R.FORT,J FIZEL.International Sports Economics Comparisons.Westport[M].CT:Praeger Publishing,2004:273.
[29]RODNEY FORT.The golden anniversary of“The baseball players’labor market”[J].J Sports Eco,2005,6(4):347-358.
[30]SIMON ROTTENBERG.The baseball players labor market[J].J Political Eco,1956,64(3):242-258.
[31]STEFAN SZYMANSKI,TIM KUYPERS.Winners and Losers:The Business Strategy of Football[M].London:Viking,1999:408.
[32]SCOTT TAINSKY,JASON WINFREE.Short-Run demand and uncertainty of outcome in major league baseball[J].Rev Industrial Organization,2010,37(3):197-214.
[33]SLOANE P.The Economics of professional football:the football club as a utility maximiser[J].Scottish J Political Eco,1971,18(2):121-146.
[34]SZYMANSKI S.The economic design of sporting contests[J].J Eco Literature,2003,XLI(12):1137-1187.
[35]SZYMANSKI S.Professional team sports are only agame:The walrasian fixed-supply conjecture model,contest-nash equilibrium,and the invariance principle[J].J Sports Eco,2004,5(2):111-126.
[36]SZYMANSKI S,Kesenne S.Competitive balance and gate revenue sharing in team sports[J].J Industrial Eco,2003,(3):165-177.
[37]VROOMAN J.The baseball players’labor market reconsidered[J].Southern Eco J,1996,63(1):339-360.
[38]VROOMAN J.A Heneral theory of professional sports leagues[J].Southern Eco J,1995,61(4):971-990.
[39]WLADIMIR ANDRE F F,STEFAN SZYMANSKI.Handbook on the Economics of Sport[M].UK:Edward Elgar Publishing Limited,2006:598-603.
[40]ZIMBALIST A.Sport as business[J].Oxford Rev Eco Policy,2003,19(4):503-511.
A Antitrust Analysis of Player Mobility Restrictions of Professional Sports Leagues
JIANG Xi
This Article used Case analysis,Literature research,Comparative Analysis and logic analysis,discuss whether“competitive balance”as a argument to Athletes restriction is legitimacy.The important conclusion is that the Athletes Restriction system has no impact on distribution of athletes,and Athletes Restriction system have no benefits to“competitive balance”.Taking all these factors into consideration,we can safely come to conclusion that the“competitive balance”argument is seriously flawed.
Professional Sports;League;Player Restrictions;Antitrust;Competitive Balance
G80-05
A
1000-677X(2012)07-0058-13
2012-05-01;
2012-06-28
姜熙(1982-),男,湖南益阳人,讲师,硕士,研究方向为体育法学,E-mail:xiaojiqingfeng@yahoo.com.cn。
上海政法学院,上海201701 Shanghai University of Political Sciences and Law,Shanghai 201701,Chin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