试论法律援助需求量

2012-09-09 08:16洪笃凯广东省法律援助局广东广州510405
中国司法 2012年4期
关键词:需求量法律援助事项

洪笃凯 (广东省法律援助局 广东广州 510405) ■文

试论法律援助需求量

Tentative Discussion on the Demand of Legal Aid

洪笃凯 (广东省法律援助局 广东广州 510405) ■文

随着我国社会民众法律意识的不断提高和法治理念的不断深入以及 "降低门槛、扩大范围"的法律援助政策的充分实施,贫弱群体对法律援助的需求也呈现出越来越大、越来越多的态势。由于我国大多数地方法律援助资源比较有限或匮乏,部分地方已经出现了无法满足当地日益增长的法律援助需求的困境,法律援助供需之间的矛盾被提上了重要的议事日程,很多地方也针对性地提出了解决这一矛盾问题的对策和措施。在我国目前的法律援助实践中,法律援助需求量到底处于什么样的状态?这是法律援助工作最为基础性的问题,直接决定了一个国家确定法律援助范围的大小和法律援助资源投入的多少,关系到法律援助宗旨能否充分实现,也反映出一国法律援助制度成熟与否,因而成为法律援助工作在理论上和实践中都必须认真探索解决的一个重要课题。

一、法律援助需求量的内涵特征

法律援助需求量是指在一定的期限内,在一定的法律援助条件下,经济困难的公民和人民法院指定辩护案件的被告人为维护自身合法权益而需要获得法律援助的数量总额。根据这一内涵可以看出,法律援助需求量具有以下几个方面的特征:一是只计算经济状况困难的公民和刑事指定辩护案件的被告人这两类群体的法律援助需求数量;二是只计算为了保障上述两类群体的合法权益而非不正利益而需要提供法律援助的需求数量;三是只计算在满足了一定法律援助条件的情况下而需要获得法律援助的需求数量;四是只计算在一定期限内弱势群体需要获得法律援助的需求数量。

当然,社会民众对法律援助的需求,会有实际需求量和潜在需求量之分。在法律援助事业高度发展的理想状态下,法律援助的实际需求量与潜在需求量应当是等同的,但就现阶段来讲,两者肯定存在差异,法律援助潜在需求量的范围显然要更广泛一些。由于法律援助的潜在需求量同样也要受一定条件的制约和影响,只是影响程度不同而已,所以法律援助的潜在需求量同样适用上述内涵的表述方法,同样具有上述几方面的特征。

二、法律援助需求量的影响因素

在法律援助实践中,不管是法律援助的实际需求量还是潜在需求量,都会不同程度地受到多方面因素的影响和制约,概括起来,主要包括以下几个因素:

1、有偿法律服务价格。这是法律援助本质属性所固有的一个制约因素。因为法律援助是为经济状况困难无力支付法律服务费用的公民提供无偿的法律服务,与有偿法律服务领域有本质上的区别。相对于当地社会民众对法律服务的购买能力来说,如果有偿法律服务的价格过高,势必导致大量的社会民众无力消费只能转而求助于法律援助,从而使法律援助的需求量增大;如果有偿法律服务的价格较低,大量的社会民众能够支付,客观上也会减少民众对法律援助的需求。

2、法律援助事项范围。这是法律援助需求量的内在决定因素,主要涉及民事 (行政)法律援助事项的范围。国务院 《法律援助条例》只对六类民事 (行政)事项作出了明确规定,其他事项则授权省级人民政府作出补充规定,所以,各地人民政府作出的民事 (行政)法律援助事项的范围大小,直接影响着某些法律纠纷是否属于法律援助事项范围的问题。如果该事项范围较大,包含的事项类型较多,当地法律援助的需求量就会相对较大,如果该事项范围较小,包含的事项类型较少,当地法律援助的需求量相对也会较小。

3、法律援助申请条件。这是法律援助需求量的另一个内在决定因素,主要涉及法律援助申请人的经济困难状况。按照国务院 《法律援助条例》和各地省级人大制定的地方性法规的规定来看,除刑事指定辩护案件外,刑事申请案件、民事 (行政)案件对法律援助申请人的经济状况一般都提出了限定条件,要求申请人符合当地的法律援助经济困难标准。而各地人民政府制定的法律援助经济困难标准的高低,直接影响着申请人是否满足法律援助的申请条件。如果该法律援助经济困难标准较高,符合法律援助条件的社会民众就较多,当地法律援助的需求量就会相对较大,反之则会相对较小。

4、指定辩护案件数量。由于各级人民法院刑事指定辩护案件是刑事法律援助案件的重要组成部分,所以当地指定辩护案件的数量会直接影响到当地刑事法律援助案件的数量,从而影响到当地的法律援助需求量。相对而言,当地人民法院根据 《刑事诉讼法》、《法律援助条例》及相关法律法规和司法解释的规定,作出的 "应当"和 "可以"两类指定辩护案件的数量越多,当地刑事法律援助案件也越多,当地法律援助的需求量就会相对较大,反之亦然。

5、法律援助提供能力。这是法律援助供给量对需求量产生的影响,因为供给对需求具有抑制或促进的作用。当地财政经费的投入力度,影响着法律援助业务经费是否能与当地法律援助事业协调发展;当地法律援助人员尤其是律师等专业人员的人数,则在一定程度上影响着法律援助案件的数量和质量。法律援助业务经费与法律援助人员作为法律援助的资源,决定了法律援助的提供能力,而法律援助的提供能力又制约了法律援助的需求量。所以,法律援助提供能力不同,法律援助需求量也不同。通常,法律援助提供能力较强,当地法律援助需求量也会较多。

6、法律援助宣传力度。法律援助的宣传力度影响着社会民众对法律援助的知晓率和信赖程度,在一定程度上决定了法律援助的申请量,进而影响着法律援助的需求量。由于法律援助制度建立和实施的时间较短,知道法律援助的社会民众的数量毕竟有限,法律援助制度被社会民众认识和了解程度仍然不高,同时,社会民众对法律援助所产生的社会效果和法律效果是否予以认可,是否对无偿法律服务抱有不信任的心态,影响社会民众在发生了法律纠纷后,是否知晓并且愿意向当地法律援助机构寻求法律帮助。所以,法律援助宣传力度的大小,将成为影响法律援助需求量的另一个因素。

7、人口与纠纷的数量。这是法律援助需求量的基础性制约因素。随着改革开放的不断深入和利益格局调整的加快,社会正处在发展的关键期和矛盾的凸显期,社会矛盾更加复杂,社会民众之间也更容易产生矛盾纠纷。相对而言,当地人口规模较大,各种矛盾纠纷的产生也会较多,法律援助的需求量自然也相对较大。所以,各地的人口规模与矛盾纠纷的数量同样影响着法律援助的需求量。

应当讲,以上各个因素并非孤立的,不管是宏观方面的因素,还是微观方面的因素,不管是经济发展的因素,还是社会民众的因素,它们都是互相联系的,共同对法律援助需求量产生影响和制约。

三、当前法律援助实际需求情况分析

根据司法部法律援助中心近几年对全国法律援助工作的数据统计分析,结合法律援助事项的具体办理情况,我们可以对我国当前法律援助的实际需求状况进行分析和思考。

(一)近几年法律援助需求的总体情况。就全国各级法律援助机构组织办理法律援助案件的总数来看,2005年全国法律援助案件总数为253665宗,2006年为318541宗,2007年为420104宗,2008年为546859宗,2009年为641065宗。显而易见,全国法律援助案件总数每年都在增加。从2005年至2009年,法 律 援助 案 件 总 数 的递 增 率 分 别 为 25.6% (2006年)、31.9%(2007年)、30.2%(2008年) 和17.2%(2009年), 可 以 看 出, 全 国 法 律 援 助 案 件 总 数 在2007年达到相对较高的增幅后,2008年的增幅有所减小,到2009年则处于相对较低的增长趋势。

(二)人民法院指定辩护类案件的需求量。就全国刑事指定辩护案件的情况来看,2005年全国各级法律援助机构承办人民法 院 指定 辩 护案 件 的数 量 为 91656 宗,2006年为96762宗,2007年为99837宗,2008年为103868宗,2009年为100425宗。2006年比2005年增长了5.57%,2007年比2006年增长了3.18%,2008年比2007年增长了4.04%, 2009年则比2008年下降了3.32%。可以看出,近五年刑事指定辩护案件的总数变化不大,增减幅度都非常小。

(三)当事人申请类法律援助案件的需求量。就当事人申请法律援助的情况来看,2005年全国各级法律援助机构组织办理刑事申请类法律援助案件、民事法律援助案件和行政法律援助案件的总数为162009 宗,2006 年为 275903 宗, 2007年为 374888 宗,2008年为 500077 宗,2009年为593349宗。可以看出,申请类法律援助案件数变化较大,增幅明显,对全国法律援助案件总数有较大的影响。近几年的增幅分别为70.3%(2006 年)、35.9%(2007 年)、33.4% (2008年)、18.7%(2009年), 但 增 幅 也 存 在 逐年减 少 的趋势。

(四)法律援助咨询的需求量。就提供法律援助咨询的情况来看,2005年全国各级法律援助机构接受人民群众来访、来信、来电法律咨询合计为2663458人次,2006年为3193801人次,2007年为4069972人次,2008年为4322329人次,2009年为4849849 人次,增幅为 19.9%(2006 年)、27.4%(2007 年)、6.2%(2008 年)、12.2%(2009年)。可以看出,社会民众的法律咨询也呈现出逐年增多的趋势,但增幅没有呈现出较为明显的规律。

从近五年办理法律援助事项的总体情况来看,不管是承办法律援助案件的数量还是提供法律咨询的人次,社会民众对法律援助的需求量都在持续增多,每年都以一定的比例在增长,但从增长的幅度来看,近几年的增长有逐渐减缓的趋势。当然,就个别年份来看,也存在一些客观因素导致该年份的数值出现不太规则的变动。

四、当前法律援助需求潜力分析

上文已经提到,近五年法律援助案件总数和接待咨询总量都在不断增加,不过,从一定程度上也可以反过来理解为法律援助需求量还有较大的发展空间和提升余地,当前的法律援助工作还不能很好地满足社会民众的法律援助需求,为此,有必要再对当前法律援助需求的潜力进行分析。

(一)指定辩护案件的需求潜力分析

在刑事诉讼中,人民法院为被告人指定辩护时,法律援助机构都应当提供法律援助。根据 《刑事诉讼法》、《法律援助条例》的规定,人民法院的指定辩护分为应当指定辩护和可以指定辩护两种情形。

对应当指定辩护的情形,如被告人可能被判处死刑,被告人是盲、聋、哑人,被告人是未成年人等,是由 《刑事诉讼法》、《法律援助条例》等法律法规明确规定的,人民法院遇到上述情形的被告人且没有委托辩护人的,均应当为其指定辩护。所以,应当指定辩护的情形,各级人民法院操作起来都较为清晰明确,而且各地法律援助机构即便在人财物等方面存在困难,对人民法院应当指定的辩护案件也都予以接受承办,从而使应当指定辩护案件的法律援助需求几乎是百分之百得到了解决。

对可以指定辩护案件的情形,根据最高人民法院 《关于执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37条的规定,主要包括以下几类情形:(1)符合当地政府规定的经济困难标准的;(2)本人确无经济来源,其家庭经济状况无法查明的;(3)本人确无经济来源,其家属经多次劝说仍不愿为其承担辩护律师费用的;(4)共同犯罪案件中,其他被告人已委托辩护人的;(5) 具有外国国籍的;(6) 案件有重大社会影响的;(7)人民法院认为起诉意见和移送的案件证据材料可能影响正确定罪量刑的。对于上述刑事案件的被告人,是否予以指定辩护,由人民法院根据实际情况酌情决定。所以,这部分案件的操作灵活性较大,存在部分符合可以指定辩护情形的被告人而人民法院却由于某些原因没有为其指定辩护的可能性。也因此,人民法院指定辩护案件的数量若还要有发展潜力或提升空间的话,主要就集中在可以指定辩护案件的数量上面。

(二)申请类法律援助的需求潜力分析

在申请类的法律援助案件中,当事人获得法律援助的前提条件是其法律援助申请能够获得法律援助机构的审核批准。在法律援助实践中,这一批准率越高,说明当事人的法律援助需求得到较大程度的满足和实现,这一批准率越低,则说明申请类的法律援助需求还有较大潜力可以挖掘。

2005年~2009年全国法律援助申请事项批准情况表

从上表可以看出,近几年,我国申请类法律援助案件的批准率在逐步提高,但都不是很理想。行政法律援助的申请批准率至今都仍低于80%,刑事法律援助的申请批准率在80%左右,民事法律援助的申请批准率较好,已提高到了90%,但即便是如此,仍有10%的发展空间,而且由于民事法律援助的申请人数非常多,10%的比例仍然会有不少的群众被拒之法律援助大门之外。

根据 《2009年全国法律援助工作统计分析》,在民事法律援助申请中,因不符合经济困难标准未获批准申请数占未批准数的44.9%,因不属于法律援助事项范围未获批准申请数占43.3%;在行政法律援助申请中,因不符合经济困难标准未获批准申请数占未批准数的34.2%,因不属于法律援助事项范围未获批准申请数占45.3%。不难发现,法律援助事项范围和经济困难标准是影响申请类法律援助案件批准率的两大关键因素,占了将近80%的比例。因此,要对申请类法律援助的潜力作进一步分析,也主要从这两方面入手。

1、法律援助的事项范围原则上应不作限制。凡是涉及弱势群体的有关事项,在其无力支付法律服务费用的时候,法律援助机构都应该为其提供免费的法律服务,这样才能最大限度地保障弱势群体的合法权益。所以,法律援助的事项范围原则上应该没有限制,才能完全符合法律援助制度设立的宗旨和目的。目前, 《广东省法律援助条例》在全国率先对法律援助事项范围不作限制,只要所申请的法律援助事项在广东审理或处理,而不问其事项类型,均符合申请法律援助的条件,这为全国的法律援助工作树立了一个非常好的典型。当然,这是法律援助事业发展到较为先进和完善的时候的做法。我国各地的经济发展水平差距较大,法律援助资源拥有程度也不一样,要各地目前就对法律援助的事项范围不作任何限制也是不切实际的。不过,也应从国家层面上规定最低限度、最合理的法律援助事项范围。

(1)关于刑事法律援助的事项范围。一是根据我国 《法律援助条例》第11条、第12条的规定,刑事案件的被告人只有在可能被判处死刑、被告人是盲、聋、哑人或未成年人等少数情况下,才有 "应当"获得法律援助的权利,而其他刑事案件中当事人只有 "可以申请"法律援助的权利。二是犯罪嫌疑人,公诉案件中的被告人,公诉案件中的被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或者近亲属,以及自诉案件中的自诉人及其法定代理人,因经济困难申请法律援助的权利;犯罪嫌疑人依法进行第一次讯问后或者采取强制措施之日起,犯罪嫌疑人、被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或者其近亲属在人民检察院自收到移送审查起诉的案件材料之日,因经济困难申请法律的权利,只在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司法部联合印发的 《关于刑事诉讼法律援助工作的规定》中有所规定,效力较低。三是死刑复核阶段的指定辩护没有法律规定。四是没有赋予外籍人士对指定辩护案件以外的其他刑事法律援助事项申请法律援助的权利。可以看出,我国现有的刑事法律援助的援助事项尚不能保证所有有可能被判处监禁的刑事被告人在无力支付律师费用时得到法律援助。

(2)关于民事和行政法律援助的事项范围。我国 《法律援助条例》第10条第1款仅仅规定了法律援助六类事项(依法请求国家赔偿的;请求给予社会保险待遇或者最低生活保障待遇的;请求发给抚恤金、救济金的;请求给付赡养费、抚养费、扶养费的;请求支付劳动报酬的;主张因见义勇为行为产生的民事权益的),而且还没有设置类似 "其他需要法律援助事项"的兜底性条款,不能很好地涵盖社会民众法律援助需求涉及到的所有事项领域。另外,该条款所列举的每一项内容过于具体、内涵非常小,如 "请求支付劳动报酬"在民事诉讼领域中仅仅是一个非常小的类别,其完全不能概括和包含其他类别的劳动争议;而且该条款所列举的事项不符合法律援助范围应有的价值取向,没有很好地考虑到群众最关心、最直接、最现实的利益问题,一些发生率极低的事项如 "主张因见义勇为行为产生的民事权益"被列为法律援助的援助事项之内,相反,一些常见的纠纷和事项如"工伤事故损害赔偿纠纷"却没有被纳入。虽然,该条第2款授权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可以就前款1至6项的规定以外的法律援助事项作出补充规定,但立法用词只是"可以"并非 "应当",完全可能存在部分地方没有作出补充规定,仅仅以第一款所列六项作为民事和行政的法律援助事项范围的情况发生。可以看出,我国的民事法律援助事项范围没有很好地体现民生优先、稳定优先的原则,在立法上对工伤损害赔偿、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医疗事故损害赔偿、婚姻家庭纠纷、追索劳动报酬纠纷、劳动合同纠纷、征地补偿、拆迁安置等群众最为关注的事项体现的不够明显。行政法律援助事项范围也没有很好地体现体现弱势群体产生纠纷较多且急需法律帮助的事项,如工伤认定、山林权属、土地确权、征地拆迁决定、行政处罚决定、行政机关不依法履行法定职责等。同时,民事和行政法律援助的事项范围均没有设置 "其他需要法律援助的事项"的兜底性条款,存在使一些应当给予法律援助的事项却被排除在外的可能性。

2、法律援助对象范围的经济条件及审查操作不够科学合理。法律援助的本质是为经济条件困难的公民提供免费的法律帮助,所以,决定法律援助对象范围的经济困难状况是能否给予法律援助的一个最核心的条件,这一条件决定了法律援助机构审查批准的合法性和合理性。但在目前的法律援助实践中,我国法律援助对象范围的经济条件及审查操作存在以下几个方面的不足之处:一是我国 《法律援助条例》并没有从全国层面上对法律援助经济困难标准作出统一规定,没有确定一个统一的具体数额,而是由各地自行决定,致使全国各地的经济困难标准出现多样化且不统一的现象,导致不同地方的申请人使用的受援条件不同而出现新的不平等现象。二是由于在全国层面上并没有对法律援助经济困难标准作出统一规定,大多数省份则选择以 "最低生活保障标准"或 "最低工资标准"作为法律援助经济困难标准来执行的,以 "最低生活保障标准"或 "最低工资标准"作为法律援助经济困难标准,不能充分体现 "无力支付法律服务费用"这一法律援助本质特征,势必将一些应当予以法律援助的群体排除在外,既限制了法律援助作用的发挥,也违背了法律援助的本质要求。三是没有规定审查经济困难状况的操作细则,我国现行的 《法律援助条例》仅仅规定了申请人递交法律援助申请时需提供经济困难证明的义务以及法律援助机构负有审查的职责,但对很多涉及如何审查经济困难状况的具体操作细节却没有作出规定,比如,对法律援助经济困难证明中证明主体及其权利和义务、证明的内容和效力、举证责任的分配、法律援助机构审查证明的方式、发现有虚假证明的处理等关键性的内容均没有作出明确规定,造成实践中难以保证应当予以法律援助的群体均获得法律援助,同时还存在部分不符合法律援助条件的群体却获得法律援助从而浪费有限的法律援助资源的现象存在。

所以,就法律援助的事项范围和对象范围方面来看,我国目前的事项范围和对象范围都还不够全面、合理,还需要不断健全完善,而在健全完善的过程中也留下了许多的发展空间,也使申请类法律援助案件的需求存在很大的发展潜力。

(三)法律援助咨询的需求潜力分析

应当讲,各地在方便困难群众获得法律援助咨询方面的工作都做得比较好,比如广东省。全省各地法律援助机构在正常工作日都在接待场所值班接访,有条件的地方还实行节假日值班制度、24小时电话值班制度、开通法律援助咨询热线语音提示功能、开通法律援助短信互动平台,方便困难群众在节假日和上班时间外获得法律咨询和法律引导。此外,有越来越多的地方在人民法院、劳动仲裁部门、信访部门、工青妇残老等社会团体设立工作站,为有矛盾纠纷和法律需求的社会民众提供法律咨询;不少地方还主动深入基层农村、进入社区、进入学校等,开展送法上门服务,积极提供各类法律咨询服务等等。可以说,法律援助咨询从时间上、地点上、方式上都已达到相对健全完善的状态了,在此基础上,若还有要发展的潜力,则主要是如何更好地推广运用各地的好经验和好做法,使各地都能有一个完善的法律援助咨询服务网络。

五、我国法律援助需求预测分析

早在2002年,司法部法律援助中心就基于立法的需要,以弱势群体在贫困人口中不少于1‰的比例、在未成年人中不少于0.1‰的比例、在残疾人中不少于3‰的比例、在老年人中不少于1‰的比例,综合推算出我国的诉讼法律援助案件每年至少为74万件。应当讲,这种测算方式较好地考虑到了法律援助服务对象的类别,涵盖了贫困人口、未成年人、老年人、残疾人等各类弱势群体。不过,就每一类群体中经济困难的弱势人群所占的比例是否恰当,有什么合理根据?而且这种方式只推算了诉讼法律援助案件的数量,非诉讼法律援助事项的需求又将如何预测?另外,经过几年的发展,这一测算会发生怎样的变化,是否仍是如此?这样的问题,相信任何人都很难明确回答。不过,既然要对法律援助需求量进行预测,首先就应该有一个让绝大多数人都能接受的方法或原理作为基础,在此基础上作出预测和分析,可能会让人更加信服。

(一)我国法律援助潜在需求量的预测

19世纪末,意大利经济学家帕列托就发现了 "二八原理",全称为 "80/20效率法则"。他发现:大部分的所 得和财富,流向了少数人手里。他同时又发现:某一个族群占总人口数的百分比,和该族群所享有的总收入或财富之间,有一项一致的数学关系,即20%的人占有80%的财富,20%的投入换来80%的回报。而且,这种不平衡的模式会重复出现。"二八原理"虽然是经济学上的重要法则,但并非不能用于其他领域,因为在世界的方方面面,几乎都存在着20∶80的不平衡现象。当 然, 这 个 20∶80 的 比 例 关 系 不 一 定非常精确,它也可 能 是 10∶90,也 可 能 是 30∶70,只 是 对 不平衡现象粗略作出了定性。经济学家帕列托发现的 "二八原理",对于我们预测我国的法律援助潜在需求量很有帮助。 "二八原理"者,实际上就是 "重要的少数"与 "琐碎的多数"。在任何特定的群体中,重要的因子通常只占少数,而不重要的因子则常占多数。因此,只要控制重要的少数,即能控制全局。就所有的社会群体来说,有一部分群体或者因经济条件贫困无力支付律师、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等法律服务费用,或者因受教育程度低或法律知识的匮乏不懂得依法维权,或者因生理缺陷如盲聋哑或其他的障碍如行动不便、被限制人身自由等无法寻求法律帮助,致使其合法权益受到侵害时,无法平等地进入诉讼程序,从而无法获得平等的法律服务。这部分群体在所有群体中只占一小部分,但这部分群体却是关键的少数,是重要因子,是法律援助工作服务的重要对象。根据 "二八原理",一个事物20%的特性决定了事物80%的重要性,这部分关键少数就是决定事物80%的重要性的20%的部分,约占所有群体人数的20%左右。按全国13亿人口计算,这部分关键少数约为2.6亿,这就是全国法律援助的潜在需求量。目前,广东省正在起草制订的法律援助经济困难标准是按照统计局的方法,将全省人口按比例分为五等分,每一类都占全省人口的20%,届时,该标准的出台将涵盖经济条件困难的那部分群体,即占全省人口的20%,与帕列托的 "二八原理"完全相一致,这也进一步说明用 "二八原理"分析和预测法律援助的潜在需求量是有一定合理性的。

(二)我国法律援助实际需求量预测

前文也已提到,法律援助的实际需求量受法律援助事项范围、法律援助申请条件、指定辩护案件数量的影响,还与有偿法律服务价格、法律援助提供能力、法律援助宣传力度等多种因素密切相关,所以,法律援助实际需求量肯定会与潜在需求量存在差异。

1、刑事指定辩护案件的实际需求量预测:

就2005年至2009年全国刑事指定辩护案件的数量来看,不难发现,如果以10万件为轴线,2005年全国刑事指定辩护案件的数量只低于该轴线8.34%,2006年低于该轴线3.24%,2007年低于该轴线0.16%,2008年高于该轴线3.87%,2009年高于该轴 线 0.43%,说 明 人民 法院 指 定辩护案件的需求量已达到相对稳定的状态,每年以10万件的数量为基础,上下浮动不超过10%的比例。虽然刑事指定辩护案件的数量在可以指定辩护案件方面还有一定的潜力,但毕竟可以指定辩护案件的数量较少,对刑事指定辩护案件的总数影响不大。所以,我们可以预测判断,将来每年刑事指定辩护案件的实际需求量大约会在10万件至11万件之间。

2、申请类法律援助案件的实际需求量预测。将申请类法律援助案件的批准数量,结合各年份的申请批准率,可以还原推算出当年法律援助的实际申请数量。从2005 年至2009年全国法律援助案件 实际申请 数 量来看,2005 年为216323宗,2006年为 349179 宗,2007年为 442966 宗, 2008年为511450宗,2009年为656743宗。这些都是为获得法律援助而提出申请的数量,虽然有部分申请人可能并不符合法律援助条件,但其确有这方面的需求,而且其中部分原因是因为法律援助事项范围和对象范围狭窄而被拒绝提供法律援助的。当法律援助事项范围和对象范围逐渐完善后,这部分申请人将成为法律援助的服务对象,成为法律援助的实际 需 求 者。就 增 长 幅 度 来 看,2006年比 2005年增 长61.4%,2007年比同期增长了26.9%,2008 年比同期 增长了29.0%,2009年比同期增长了14.9%。相信在2010年以后,这一增长幅度会有所减小,申请类的法律援助需求数量也会逐渐趋于一个相对平稳的状态。由于减小的幅度没法直接测算,但以一个相对保守的方法,倘若每年增幅以2%的比例递减,7年左右就大约能达到相对平稳的状态,则7年后,申请类法律援助案件将达到98万多件。所以,以保守的方法测算,再考虑有个别年份出现不规则变动的情形,估计申请类的法律援助实际需求量每年可达90万至110万件左右。

3、法律援助咨询的实际需求量预测。由于各级法律援助机构接受人民群众来访、来信、来电咨询,通常都没有法律援助条件的限制和要求,所以,咨询方面的统计几乎就是社会民众对法律援助咨询的实际需求。就需求量来说,近几年都有不断增加的趋势,而且每年都是以几十万人次的数量在增加。但从法律援助实践中现场法律咨询活动的情况来看,社会民众对法律咨询并没有太大的期望值,因为仅仅只提供法律咨询并不能有效解决社会民众的法律纠纷。基于此,社会民众求助于法律咨询并不会象前几年那样如此大的增幅。同样采用相对保守的方法,以2009年的咨询人次为基数,倘若每年增幅以2%的比例递减,6年左右就大约能达到相对平稳的状态,则6年后,法律咨询将达到647万多人次。同样再考虑有个别年份出现不规则变动的情形,估计法律咨询的实际需求量每年可达600万至700万人次左右。

简单将上述几类情况相加,可以得出,将来法律援助的实际需求量每年将会在700万至821万之间。上述的预测方式应该说主观判断的成份太大,推理也不充分,预测分析的数据难以完全令人信服;但可以确定的是,法律援助的实际需求量肯定没有2.6亿那么多。不过,法律援助实际需求量只有越接近潜在需求量,贫弱群体的法律援助需求才可能得到充分地满足。

法律援助需求量是一个庞大而复杂的课题,本文只是对其中的一些问题进行了较为浅显的论述。相信随着经济和社会的发展,随着法律援助事业的不断壮大,在社会各界的共同努力下,这一课题的研究一定会有很好的成果,届时将会让更多的社会民众共同感受党和政府的温暖,让符合法律援助条件的弱势群众体都能共同沐浴法律援助的阳光。

(责任编辑 赵海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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