FIFA及CAS规则在中国足球职业联赛球员合同纠纷中的实务应用——以球员合同争议管辖为视角

2012-09-04 05:57
体育科研 2012年6期
关键词:管辖权国际足联仲裁

吴 炜

中国足球职业联赛18年来,发生的球员与俱乐部或者教练与俱乐部之间的合同纠纷大多是通过体制内的行政手段进行解决,鲜有的几起通过国际足联或国际体育仲裁院解决的纠纷,比如佩特科维奇VS申花案、马特拉齐VS天津泰达案,皆以国内俱乐部的败诉告终。这主要是因为国内俱乐部对国际足球规则以及纠纷解决程序缺乏了解,尤其是当行政手段无法解决纠纷时,俱乐部对应向哪一机构求诉没有一个明确的概念。本文中,笔者根据自己多年处理国际体育纠纷,尤其是解决足球领域内纠纷的经验,通过案例解析的方式,结合中国国内法律法规、中国足协、国际足联及国际体育仲裁院的相关规定,针对球员合同纠纷的管辖机构做相应的分析和介绍。

1 球员劳动合同及商业合同纠纷引发的管辖权案例

外籍球员甲与国内俱乐部X签署了为期5年的球员工作合同,双方在该合同的争议管辖条款中约定:“双方因本合同发生争议通过协商不能解决,应提交至中国足协直至国际足联协商解决;如争议在6个月内不能通过中国足协或国际足联解决,双方均有权向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上海分会提起仲裁,并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

在劳动合同履行的过程中,甲与X又签署了一份形象权商业合同,在商业合同的争议管辖条款中双方约定:“因本合同发生争议,协商不成,应提交至瑞士洛桑国际体育仲裁院仲裁解决。”

合同签订几个月后,双方发生争议。球员甲认为俱乐部未能完全履行其付款义务构成违约,加之其不适应在中国的生活,遂决定单方解除球员工作合同以及形象权商业合同。

本案发生后,作为俱乐部X的代理律师,笔者与外援甲的外国律师多次互致律师函,针对本案的诸多细节问题交换意见。最终得出结论,外援甲如果单方解除合同,将承担巨额赔偿,外援甲因此放弃了单方解除合同的念头,避免了未来可能发生的诉讼及仲裁。但是,笔者也在随时准备着可能发生的诉讼及仲裁,而本案一旦无法协商解决,究竟应交由哪个机构进行裁判,是本案最值得探讨和研究的问题之一。也是未来解决中国足球俱乐部球员合同纠纷过程中首要关注的具有代表性的问题。

2 针对本案的争议管辖分析

如上所述,根据本案中球员工作合同的约定,3个争议解决机构在一定条件下有权管辖本案中的球员工作合同争议,包括中国足协、国际足联(FIFA)、以及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上海分会(以下简称:“贸仲上海分会”)。而本案中与球员合同相关的商业合同中约定瑞士国际体育仲裁院(以下简称:“CAS”)为争议解决机构。实际上,本案中的形象权商业合同是整个球员工作合同的有机组成部分。我们来分析一下球员工作合同中约定的3个争议解决机构、国内法院及形象权商业合同中约定的CAS的管辖权来源的依据。

2.1 中国足协的管辖权来自于其规定

根据《中国足协章程》第6 2条第1款规定:“会员协会、注册俱乐部及其成员,应保证不得将他们与本会、其它会员协会、会员俱乐部及其成员的争议提交法院,而只能向本会的仲裁机构诉讼委员会提出申诉。”根据《中国足球协会仲裁委员会工作规则》第5条第2款:“仲裁委员会受理下列案件:(二)会员协会、足球俱乐部、足球运动员、教练员、经纪人相互间,就注册、转会、参赛资格、工作合同、经纪人合同等事项发生的属于行业管理范畴的争议。”因此,中国足协对于球员合同争议有管辖权,从上述法规的文意看其管辖权应当涵盖国内球员合同及外援合同争议。然而,实践中,外援合同争议通常由FIFA或者CAS管辖。

2.2 FIFA的管辖权来自于其规定

《国际足联球员身份和转会规定》第22条对FIFA的管辖权作出了规定,即在不妨碍任何球员及俱乐部通过民事法庭解决雇佣纠纷寻求赔偿的同时,FIFA的管辖权如下:a)……;b)俱乐部与球员间发生的带有国际因素的雇佣关系纠纷,除非在协会框架下和/或经各方协商同意,诉诸于国内仲裁机构,并确保公正审理、遵守球员与俱乐部地位平等原则;c)、d)、e)、f)……。由于本案的争议双方为中国俱乐部和外援,因此带有了国际因素,FIFA应当有管辖权。且根据其第24条的规定,本案的争议应当由国际足联争议解决委员会(以下简称:“FIFA D RC”或者“D RC”)进行裁决。

但是,FIFA无权处理任何商业性合同,也不受理形象权商业合同,其管辖权限于球员工作合同。因此,在本案中,FIFA只能受理球员工作合同争议,而不受理形象权商业合同纠纷。

2.3 贸仲上海分会的管辖权不具有实际意义

虽然根据《国际足联球员身份和转会规定》第8章22条的规定, FIFA有条件地允许将球员工作合同争议提交国内仲裁机构。但是,实际上,这样的规定无法适用于中国。主要原因有二。

(1)中国国内的仲裁机构与西方国家的仲裁机构,比如美国的仲裁机构,其职能和受案范围有很大的差异。首先,中国国内仲裁机构,除了劳动争议仲裁外,大多为纯商事仲裁机构,其受案范围无法涵盖民事以及劳动性质的案件。其次,其作出的裁决也无法包含行政类的处罚,比如停赛、降级、罚款、警告等。而球员合同争议的裁决中又往往涉及停赛、降级、罚款、警告等行政类处罚。

(2)球员工作合同纠纷实质上仍然属于劳动合同纠纷,而中国的劳动合同纠纷仅由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管辖,对仲裁不服可起诉到法院。国内商事仲裁机构作出的与劳动争议有关的裁决,在申请执行的时候,可能遭到异议。

因此,虽然根据《国际足联球员身份和转会规定》第22(b)条的规定,FIFA有条件地允许将球员工作合同争议提交国内仲裁机构,但这一规定无法在中国的司法体制内适用。

2.4 无法排除国内劳动争议仲裁机构及法院的管辖权

劳动争议仲裁机构及法院实际上对本案中的劳动合同争议也有管辖权,但是,通过劳动争议仲裁机构及法院管辖,受损害一方可能得不到充分的赔偿。原因有以下3点。

(1)球员工作合同纠纷实质上仍然属于劳动合同纠纷,中国的劳动合同纠纷仅由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及法院管辖。仲裁约定无法排除其管辖。

(2)虽然FIFA章程第68条第2款和第3款,要求会员协会、注册俱乐部及其成员,应保证不得将足协内部争议或者与联赛、联赛成员、俱乐部、俱乐部成员、球员、官员以及其它足协官员有关的争议提交普通法院,除非FIFA规定中有特别规定,并要求各会员协会在其各自的章程和规定中插入类似条款,但是《国际足联球员身份和转会规定》第8章22条规定,FIFA的管辖权不妨碍任何球员及俱乐部通过民事法庭解决雇佣纠纷寻求赔偿。也就是说FIFA的争议解决程序可以与国内法院的程序并行。况且,体育单项联合会的规定,不能挑战国家的司法主权。

(3)当俱乐部或球员违约解除合同时,受损害的一方可能无法得到足额的违约金。

根据中国《劳动合同法》对单位违约应支付劳动者的赔偿金的规定,假如一名外援与上海某俱乐部签约3年,其平均月工资为300万人民币,效力1年后,俱乐部违约解除合同。本案若提交至中国法院,该球员能够得到的最高赔偿金为,4331元(上海市2011年职工月平均工资)×3(倍)×1(个月)×2(倍)≈2万6千元。若根据合同剩余价值等因素计算违约金,该球员可获得的赔偿至少为300万元×12(个月)×2(年)=7 200万元。二者相差近3 600倍。

另一方面,我国《劳动合同法》规定,只有在单位支付了培训费或者有竞业禁止条款时,才能约定违约金,除此之外用人单位不得与劳动者约定由劳动者承担违约金。还是以上段中所述的情况为例,若球员违约解除合同,根据合同剩余价值等因素计算违约金,俱乐部可向球员索要至少7 200万元的违约金,若提交中国法院,那么当球员违约时,由于中国《劳动合同法》几乎不支持在合同中约定由劳动者承担违约金,俱乐部索要违约金将很难得到法院的支持。

2.5 CAS解决体育纠纷最全面

(1)本案的形象权商业合同中约定了CAS为纠纷解决机构,这一约定可以排除国内司法机构及其它一切仲裁机构对本案商业合同的管辖权。根据CAS规则第12条关于CAS的任务的相关规定,CAS管辖与体育相关的纠纷,实践中包含与体育有关的商业合同纠纷。CAS在审理本案时会考虑体育的特殊性,将更有利于本案得到公正合理的解决。

(2)本案中的外籍球员工作合同纠纷也可以约定由CAS进行管辖。虽然如前所述这样的约定可能无法排除国内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及上诉机构即法院,对劳动争议的管辖。但是如果双方约定了CAS管辖,CAS可以直接适用普通程序审理该案,并通过FIFA在足球领域内执行其裁决。

(3)本案中的球员工作合同纠纷如果提交FIFA管辖,双方若对FIFA的管辖不服,皆可以上诉至CAS。根据《国际足联章程》第66条的相关规定,FIFA承认CAS管辖FIFA、其成员、各洲际足联、各足协、俱乐部、球员、官员、经纪人之间的纠纷。CAS在解决上述纠纷时应当优先适用FIFA规则。

综合以上分析,我们可以看出,就本案而言,中国足协实践中通常不处理外援工作合同。FIFA有权管辖本案的球员工作合同纠纷,但不能管辖形象权商业合同纠纷。实践中,由于本案的球员工作合同中约定了贸仲上海分会仲裁,FIFA很有可能以此为由而排除自身的管辖,拒绝受理本案。然而,如上述所析,贸仲上海分会的仲裁不具有实际意义。因此,本案中的外援工作合同纠纷最好交由FIFA或者CAS裁决。而本案中的形象权商业合同纠纷,以约定的提交CAS解决是最好的选择。考虑方便审理和效率,统一提交CAS仲裁是最佳选择。

3 球员合同纠纷如何选择管辖权

实践中,被约定为球员合同纠纷管辖机构的国内外争端解决机构有以下几个:(1)中国足球协会仲裁委员会;(2)国内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及国内法院;(3)国内商事仲裁机构,如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CIETAC);(4)FIFA;(5)CAS。下面根据笔者的实践经验,分析各机构管辖球员合同纠纷的优劣势(见表1)。

表1 不同机构管辖球员合同纠纷的比较TableⅠ The comparative of different institute’s jurisdiction on players contract dispute

综合上述案例及表格分析,我们可以得出如下结论,

(1)中国足球协会仲裁委员会管辖球员合同的最大缺点就是,仲裁程序不规范,且通常不管辖外援合同争议。

(2)国内劳动争议仲裁机构和国内法院管辖球员合同,除了专业性不强外,存在两个重大缺陷:

·当俱乐部或球员违约解除合同时,受损害的一方可能无法得到足额的违约金。

·无法做出行政类处罚,导致对球员的处罚力度不够。

(3)国内商事仲裁机构对球员工作合同,除了专业性不强外,也存在两个重大缺陷:

·对劳动合同,即球员工作合同,无管辖权,即使作出裁决很可能无法执行。

·无法做出行政类处罚,导致对球员的处罚力度不够。

(4)国际足联对球员合同的管辖,主要限定在带有国际因素的球员合同,并且国际足联的管辖不涉及球员与俱乐部间的商业合同。

(5)CAS既可以管辖球员与俱乐部之间的工作合同,又可以管辖他们之间的商业合同,针对工作合同的裁决由FIFA执行,针对商业合同的裁决,根据《纽约公约》在中国法院申请执行。

4 问题的解决

综上所述,笔者认为,为了更好地保护足球俱乐部及球员的利益,使可能发生的合同纠纷得到顺利解决,在选择球员合同争议管辖机构及适用法律时,应根据不同的情况作出不同的约定:

针对国内球员的工作合同,可以约定由中国足球协会仲裁委员会管辖,适用中国足协相关规定;

针对外援的工作合同,约定由FIFA管辖,并约定CAS为上诉机构,适用FIFA规则,或者直接约定由CAS管辖;

针对球员的商业合同(包括其它与体育有关的商业合同),约定由CAS管辖,适用中国法律,对中国及亚洲的俱乐部而言仲裁地点选择国际体育仲裁院上海听证中心是最经济的选择。

若球员与俱乐部之间既有工作合同又有商业合同,且二者密不可分,则两合同争议都约定由CAS裁决,既方便案件审理,又能提高案件解决的效率。

[1]中国足协章程[M].2005年版.

[2]中国足球协会仲裁委员会工作规则[M].2009年版.

[3]国际足联章程[M].2012年版.

[4]国际足联球员身份和转会规定[M].2010年版.

[5]国际体育仲裁院仲裁及调解规则[M].2012年1月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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