Rui Botica Santos(葡萄牙),姜 熙,译
我首先要强调“冲突”一词,冲突是我们当代生活的一部分。“如果你处于一个不利的处境,不用担心,它会改变!如果你处于一个好的境遇,也不要心满意足,这将不是最终的结果”!
冲突是人类关系的一个特点——在社会中、在组织内、在家庭中以及在作为一种休闲和商业的体育领域,冲突都是广泛存在的。纠纷是人性中不可避免的一部分。我们的问题是如何解决这些纠纷。我们人类已经不断发展进化,也已经有了一些纠纷解决的模型和系统。目前,得到普遍接受的纠纷解决必须是符合公正、有效、快速、低成本的条件。这样一个系统的设计无疑是当代社会面临的一个主要挑战。
我们应该从讨论“正义”一词的概念开始。
我们每个人的正义观念是受文化、地理、宗教、历史、组织等要素影响的个人和集体价值的结果。在我们的价值观中,正义并不总是与法律一致。同样,法律也并不总是被视为是“公正的”,正是由于这种意识引起了所谓的正义与法律之间的双重性。
这种现象在那些著名的案例中是特别明显的,这些案件特别是在一些涉及到家庭、犯罪、雇佣和体育的敏感领域的案件,通过媒体被公开,影响到了司法和立法的决定。
全球化和国际一体化有助于巩固某种基于正义系统基本原则的价值的建立。在体育领域,这种价值反映了国际社会关于法律制定或者纠纷解决模式界定所达成的一致。
合法性原则、公平的听证原则、平等对待双方当事人原则等是世界范围内所有法律系统都接受的原则。
我们现在考虑效率和速度的问题。
有效性是采取行动以便达到预期结果的能力。
纠纷解决程序和系统必须确保裁决被接受和执行。争议必须在一个可接受的时间尺度内根据法律的确定性尽可能快地得到解决。
迟来的正义即非正义。
最后,是关于成本的可接受度,也就是双方的律师费和诉讼本身的成本。为了能够使得这一争议解决系统可以为人所用,这一系统必须考虑成本效益,最小化纠纷解决的直接和间接成本。通常来说,钱花得太多!
这对于设计一个体育纠纷解决系统来说是不容易的。
因为体育纠纷具有特殊性,存在不同类别的纠纷。有的纠纷是纯粹涉及金钱(如违反合同、债务问题、损害求偿)的合同争议,而有些争议具有半公法的特征,比如雇佣合同(基于正当理由导致的合同终止),有些是涉及体育伦理,具有明显的公法性质的纠纷(体育中的兴奋剂、暴力、种族主义、腐败)。
因此,我们面临的挑战是创造和提供一个系统。
争议是什么?
当一个人或组织提出反对另外一个人或组织的诉求时,就意味着一个争议的出现。这个诉求必须是依据一个法律或者合同的条款。
对诉求的拒绝会导致这种诉求变成争议。纠纷解决会使冲突转化成一种解决方案。
纠纷的解决对象可以是合同/协议争议或者一个法庭或仲裁庭具有约束力的裁决。
在一个纠纷中,某些利益存在争论。一个纠纷解决涉及到某些法律条款,或者相关权利,这些都限定了什么是一个正义的结果。
当事人之间还存在某种力量的平衡。利益、权利和权力仍然是纠纷的3个基本要素。在纠纷解决中当事人可以强调其中的一个或多个。他们可以寻求:(1)调解他们的分歧;(2)裁决谁是正确的;(3)裁决谁是最有权力的。
我们现在将更加详细地考虑这3方面(见图1)。
利益是需求、欲望、关切、恐惧:即在不同立场上的人喜欢或者想要的。
A俱乐部希望转会一个运动员到A俱乐部,同时运动员想要去B俱乐部。拥有该运动员的俱乐部的潜在利益是在运动员转会中获得可观的资本收益。运动员的利益可能是去一个国际知名度更高的俱乐部效力。
调和相关利益并不是容易的,当利益发生冲突时,必须调查各方的关切,必须产生一个创造性的解决方案,还可能要作出让步。调和利益最为常见的方法是协商,也就是通过相互沟通达成一致协议。调解或仲裁是另外一种的程序,在这一程序中,由一个第三方来促使双方达成一致。
另一种解决争议的方式是让公认的、合法的或正义的条款适用于纠纷解决来裁定谁是正确的。我们认为通过这种法律体系来解决纠纷是我们的权利。
有些权利是法律和合同中明文规定的,而其他的一些权利是可接受的社会行为标准,比如互惠、平等。
很少有权利是被清晰界定的,权利有时被不同的法则进行管理,有时则是存在相矛盾的标准。就基本权利达成完全一致是极端困难的,这就往往让争议双方求助于第三方来裁决谁是正确的。
这种方法主要是基于法庭或仲裁庭的模式。双方向作为第三方的法庭或仲裁庭提出证据,进行抗辩,由法官或仲裁员行使裁决权力,对争议作出具有约束力的裁决。
争议也可以基于权力而得到解决。权力的狭窄定义是强迫某些人做他们不愿意做的事情的能力。权力通常是在损害其他团体的情况下运行的,或者至少会威胁其他团体的利益。罢工就是一个例子。
基于权力基础的程序包含非合作谈判,这种程序典型表现为,为了决定胜利者,双方进行威胁的交战和权力的对抗。
尽管权力有客观指标比如财富,但是权力基本上还是一个观念问题。
利益、权利与权力之间的关系能够由3个同心圆演示出来(见图2)。内圆表示利益、中圆代表权利,外圆表示权力。
利益的调和出现在双方当事人权利和权力的情景中。一个上诉至法庭的争议可能的结果能够帮助界定纠纷谈判解决的界限。
权利也可以在权力情景中被确定。一方当事人能够赢得法庭诉讼,但如果裁决没有得到执行,纠纷仍然没有终结。
纠纷解决的各种方法,即利益、权力、权利,每一种有着不同的代价和益处。
在体育领域,纠纷出现的频率是很高的。仅仅在足球领域,国际足联就有208个成员,一共有上千个俱乐部,这些俱乐部有着几万或几十万的球员。如果仅仅考虑足球领域,我们发现球员与俱乐部之间、俱乐部之间或者他们与国家协会之间出现纠纷的风险是很大的。
如何解决这些纠纷呢?可以通过普通的司法程序吗?我并不认为这是可行的解决方法,原因就是:正义、效率和可及性。
在体育共同体以外来解决体育纠纷,可能出现矛盾的裁决、不公平以及法律的不确定性,这些都影响到裁决的有效性、效力和案件裁决的执行。更何况,法院一般是适用国家法,并非体育法,这些都是不可避免的风险。然而,也不应该终结国家协会或国际协会的纠纷解决系统。
这就变得十分明显了,如果纠纷仅仅通过国家法庭处理,或者通过国际体育协会处理,那么就会存在真正的风险,没有团体会忍受缺乏独立性而带来的偏见,国际体育管理规则将得不到统一的遵循。
这些情况带来了一个事实,那就是体育具有特殊性。这种独特的属性和全球的视野要求建立一个统一、公正的最高国际体育法庭。
在这样的背景下,国际体育仲裁院(CAS)诞生了。
CAS是独立于任何体育组织或地方政府的独立机构。它通过凭借那些适用于体育领域特殊需要的程序规则以仲裁和调解来解决与体育相关的纠纷(见图3)。
一般来说,如果纠纷双方当事人之间存在一个仲裁协议,该协议规定纠纷仅仅可以提交至CAS,那么该纠纷就可能仅仅可提交至CAS。这种仲裁协议可以是包含在合同中的一个仲裁条款,或者是一个协会、联合会或体育相关团体的章程和条例中的一个仲裁条款。然而,CAS法典R27条限制了这种体育纠纷的管辖权。
原则上,两种类型的纠纷可以被提交至CAS:商业性纠纷,纪律处罚纠纷。
在CAS仲裁,双方当事人能够节省时间,因为上诉案的裁决时间通常控制在3个月之内,普通仲裁的裁决时间控制在6个月之内。
CAS发布的裁决结果从被送达那一刻开始对双方当事人而言就是终局性且具有约束力的裁决。CAS并没有参与裁决的执行,裁决主要是基于超越145个国家签署的纽约公约得以执行,因此,CAS是具有约束力的仲裁裁决,原则上与普通法院强制执行的判决具有相同的法律地位。
CAS裁决还可以通过各种体育联合会得到执行。CAS将裁决通知相关联合会,联合会必须采取必要措施迫使双方遵守裁决,不遵守裁决的当事人将面临各种处罚和制裁的风险,如相关俱乐部纠纷案就会扣除俱乐部积分,或者在运动员案件中禁止参加与体育相关的活动。因此,CAS仲裁裁决是全球范围内尊重的裁决,这些裁决一般会得到国家法庭和体育联合会的承认和执行。
CAS产生以后,全球化引起的纠纷解决使得CAS拥有许多的其他优势,比如:
· 保证仲裁员的公正性和独立性
· 法律选择
·语言
·保密性
· CAS 案例法
CAS是基于专业化、标准化的一个司法模式,它是快速而确定的。根据体育组织自治原则,当前的体系允许联合会司法管辖权的继续存在。同时也保证了一审和二审仲裁法庭的存在。
CAS 二十几年的发展历史表明了民法和普通法法律体系能够在一个国际法庭发挥解决来自不同国家各方的、各种复杂的、时间敏感的纠纷的有效作用。
是否有可能创造一种程序替代CAS吗?这样的程序可能存在,但是就像“长生不老”的秘密一样,它还没有被发现。基于这个理由,这句“没有什么比团队精神更强大”的话应该会盛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