试论给瓶(桶)装饮用水行业小微企业减税费必要性

2012-09-01 10:09韦志奇
中国乡镇企业会计 2012年7期
关键词:税费押金所得税

韦志奇 黄 荣

凭祥市一品牌山泉饮用水公司是一家利用源自48万亩珍优阔叶树林环抱的伏波山古炮台下花岗岩带中天然泉眼源水生产瓶装和桶装饮用水的小微企业,其产品水质晶莹透澈,口感清爽甘甜,富含对人体有益的偏硅酸、锶、锌等十余种微量元素,属全生态,天然洁净优质天然矿泉水。该公司2011年企业已无利润可言,但悬在企业头顶的税费却丝毫不减,所以瓶(桶)装饮用水行业小微企业现在只能勉强维持运转,担心一停工,员工都走了,特别是送水工,因为熟练送水工稳定是决定瓶(桶)装饮用水行业小微企业生死首要因素。在税收不降的情况下,尽管扶持政策频出,企业严峻的生存状况却不见好转,改变已经刻不容缓。

一、瓶(桶)装饮用水行业小微企业目前税费多、负担重

当前税费负担已对小微企业经营造成影响。瓶(桶)装饮用水行业小微企业需要缴纳生产性企业的所有税费,增值税、所得税、城建税、教育附加费最为普遍,增值税按销售收入征17%,能抵扣的只有每月区区数仟元生产用电的进项税,原料—源水取出深山地下没进项税额可言,包装物是不开专用发票的,要开也是要多付17%税,2009年1月,我国正式启动将增值税由生产型转向消费型,但是在该方案将增值税额度相对上调之后,绝大多数瓶(桶)装饮用水行业小微企业却难以享受到通过进项税额进行对冲的优惠。一方面操作难度过大,对于绝大多数瓶(桶)装饮用水行业小微企业而言,其零星的采购、日常费用开支,很难通过正规的含税交易进行;另一方面操作空间过窄,其准予抵扣的进项税额,仅限于“机器设备”一项,而其他诸如固定资产投资等均不包含在内。这样一算下来真正税负就在8%以上了,城建税是所交增值税的7%,教育费附加是所交增值税的3%,地方教育费附加为所交增值税的2%,地方教育费、工会经费等等税费类目计算下来,税费支出占营业收入的不小的份额。税务局认定行业利润率为10%,所得税是利润的25%。也就是说,就算瓶(桶)装饮用水行业小微企业的利润率达到当前税务部门所认定10%,其年真实营业额如果为100万元,即意味着需要缴纳9万元左右的税费,而该企业的净利润则仅剩下1万元左右。

二、瓶(桶)装饮用水行业小微企业所收取客户的水桶押金最终还得产生税负

瓶(桶)装饮用水行业小微企业每月都会领用和报废一批周转饮水桶,并且出借部分饮水桶,收取一定的押金。饮水桶具有领用频繁、数量大、但单个金额小的特点。在增值税上,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取消包装物押金逾期期限审批后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4]827号)规定,自2004年7月1日起,纳税人为销售货物出租出借包装物而收取的押金,无论包装物周转使用期限长短,超过一年(含一年)以上仍不退还的均并入销售额征税。在实务中,瓶(桶)装饮用水行业小微企业收取的押金绝大部分不会1年内退还,所以收到押金就会并入销售收入征税。

三、瓶(桶)装饮用水行业小微企业免费赠送饮水机也须交税

瓶(桶)装饮用水企业为推销饮用水,制定了一些销售政策,比如客户购买特定数量的饮用水后,可免费获得饮水机,可以作为销售费用处理。但是,按照税法规定,企业将外购的货物无偿赠送和捐赠他人的,增值税方面要视同销售处理;企业所得税方面除公益救济性捐赠可以按规定比例税前列支外,其他也不得税前扣除。虽然如此,如果企业采取实施销售折扣方式进行处理,并且严格按照税法要求开具发票,则可以避免这些税收成本。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增值税若干具体问题的规定〉的通知》(国税发[1993]154号)规定,纳税人采取折扣方式销售货物,如果销售额和折扣额在同一张发票上分别注明的,可按折扣后的销售额缴纳增值税;如果将折扣额另开发票,不论其在财务上如何处理,均不得从销售额中减除折扣额。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销售折扣在计征所得税时如何处理问题的批复》(国税函发[1997]472号)规定,纳税人销售货物给购货方的销售折扣,如果销售额和折扣额在同一张销售发票上注明的,可按折扣后的销售额计算缴纳所得税;如果将折扣额另开发票,则不得从销售额中减除折扣额。纳税人销售货物给购货方的回扣,其支出不得在所得税前列支。

以上种种原因导致瓶(桶)装饮用水行业小微企业因此选择了“逃税”。最普遍的手法是减少开具增值税发票,大部分企业倾向于现金交易。他们不再要求原材料供应企业开具增值税发票,因为按照业内惯例,开发票意味着要为17%的增值税“买单”。同样,除了客户特殊需要,他们也很少为客户开具增值税发票,因为对方同样要多付17%的增值税开支。但并不是每项收费都能有手段躲避。一些行政手段摊派的地方性收费,瓶(桶)装饮用水企业很难躲避或者不敢躲避。同时,一些区域税收体制的运作方式也增加了瓶(桶)装饮用水行业小微企业生存的压力。尤其是将税收包干或定量性指标,而不考虑目前实际经营状况的做法。

在我国现行的税费征收体制下,瓶(桶)装饮用水行业小微企业的税费负担普遍相对较重,在一定程度上影响了我国经济的发展。辛苦一年,除了给国家缴税,安置了几十个就业岗位,瓶(桶)装饮用水行业小微企业什么也没挣到。这是很多瓶(桶)装饮用水企业目前状况.瓶(桶)装饮用水企业利薄,再加上税重,在一定程度上导致企业缺乏生产发展急需的流动资金,再加上融资困难,缺乏资金进行技术改造和科研开发,最终导致企业缺乏市场竞争力,影响了企业的发展甚至日常生产经营。

2011年,政府开始了密集地给小微型企业减税,但笔者认为,减税还有很大的空间,国家还应进一步降低税费,切实为小微企业,特别是给瓶(桶)装饮用水行业小微企业减负。小微企业是创新的重要力量,就业的重要载体,要多放水养鱼,千万不要竭泽而渔。何况,目前国家已经具有“放水养鱼”的实力,应该在减免税费等方面让利于中小企业。国家应采取多种减税举措,进一步扶持(桶)装饮用水行业小微企业,支持小微企业健康发展。比如,大幅提高增值税和营业税起征点,切实给瓶(桶)装饮用水行业小微企业减负;这是因为,去年10月对增值税和营业税起征点的上调,其增值税仅是将月销售额2000元至5000元起征调整为5000元至2万元,营业税仅是将月营业额1000元至5000元起征调整为5000元至2万元。客观论之,基于最近几年持续的物价大幅上涨,当下的“5000至2万元”销售额(或营业额)难以作用到绝大多数小微企业身上,用于一个摆地摊的小商贩身上倒更为合适。再比如,小微企业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政策扩大范围并稳定政策不变;加快推进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并进一步完善结构性减税政策。又比如,针对小微企业的税收优惠不能“悬空”操作,种种变相增加税负的手法则更应立即叫停。因为,小微企业的生存,不仅仅关涉到我国50%左右的税收,更关涉到我国80%以上人口的就业。而小微企业的发展,虽然不能提供过多的GDP,但其却是充分激活当下日趋下行经济困境的关键所在。比如,按原有税法规定,技术转让不超过500万元免征所得税,超过500万元减半征收所得税,但是2010年12月国税局颁布的新规定,将技术转让的标准设定为“全球独占”。可想而知,对于全国总数逾千万家的小微企业来说,拥有“全球独占”技术、并真实转让的,可能已是寥寥无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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