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农村留守儿童问题的调查与思考

2012-08-30 09:04刘俊娥滕长江张彩霞
党史博采·理论版 2012年5期
关键词:履行职责监护人监护

刘俊娥 滕长江 张彩霞

近年来, 随着经济的快速发展, 越来越多的农村青壮年涌入城市务工, 他们当中很多人将子女留在了农村, 由此便催生了一个特殊的群体———“留守儿童”。近年来农村留守儿童问题日趋严重, 造成农村家庭、社会的不和谐, 成为影响社会治安的重要隐患, 这应引起社会各界的高度重视。

一、留守儿童现状

我们对我市一些农村在校初中、小学生调查显示, “留守儿童” 学生占在校学生总数的9.34%, 其中, 比例最高的达21.45%。“留守儿童”中, 有56.4%与没有外出的父亲或母亲单独生活在一起, 32.2%与祖父母生活在一起, 4.1%与亲戚生活在一起, 0.9%被寄养在他人家里。过多的孩子因为家庭无法照顾周到, 带来了一系列不良后果, 不少留守兒童由此走上犯罪道路。

留守儿童的大量出现, 是家庭、学校、社会三大机制缺失造成的,但究其根本原因是政策法规滞后, 法律保护对留守儿童缺少针对性。当前的法律法规没有专门的条款对留守儿童实施有效保护, 而与未成年人有关的法律法规对留守儿童的保护又缺乏针对性, 保护力度也不够,所以必须完善对留守儿童的法律保护体系。

二、构建农村留守儿童保护机制的法律探讨

1、强化监护人的监护责任

监护人的监护职责不仅是指支付抚养教育费用, 还有探望、照顾孩子的生活、以良好品行对孩子进行管理和教育、保护被监护人的身体健康及合法权益等。父母外出打工, 虽然将孩子委托亲属看管, 自己也定期交付抚养教育费用,但长期不回家探望和履行其他义务, 也属于履行监护职责不全面。因此, 必须强化父母作为法定监护人的责任。在现实生活中, 用法律形式强化监护义务, 强调在未成年子女的抚养、教育等方面, 父母负有比其他人更重要的责任显得尤为必要。

由此可见对监护人履行职责建立监督制度非常重要和必要,所以建议法律应当尽快确认和规范监护人监督制度。监督人有权利和义务去了解、调查监护人、委托监护人对孩子是否依法履行职责及有无侵害其合法权益的情况,发现不履行职责或履行职责中侵害孩子合法权益的,监督人应当采取劝解、制止、教育、向有关部门报告和报案等措施,以便使孩子的权益能够及时被关注和保护,避免留守儿童的权利被忽视或处于事实上无人监护的状态。

2、以法律形式明确学校在保障农村留守儿童合法权利中的义务与职责

由于相关法律条文对于学校在保障农村留守儿童合法权益过程中的地位和职责的规定较模糊,导致学校在影响农村留守儿童健康成长的过程当中存在部分缺位的现象。学校在完成对农村留守儿童校内教育的同时,更要有意识地向其校外生活延伸,以弥补他们在校外的生活真空,促进他们的健康发展。与此同时,增设心理课程,开展心理教育和心理咨询活动,引导他们树立正确的价值观也是重要的举措。

学校除了知识的传授和学业的管理外,应给予他们更多的心灵关怀。建议教育部门针对农村留守儿童问题,进一步研究和出台相应的政策和规定,强化农村学校对留守儿童的责任和管理,构建学校对留守儿童的保护网。通过多种方式方法与孩子父母,临时监护人进行联系与沟通,相互交流,共同协作研究,多方管理,形成教育网络。真正形成临时监护人、学校、家长共同教育管理,保护留守儿童的教育网络体系。

3、构建政策保障体系

改革现行户籍制。如果实行城乡统一的户口登记制度,则农民工进城就业和落户的障碍就大大减少,帮助农民工更好的融入城市生活,改善待遇,提高收入,保障医疗,这样就可以解决农民工和子女长期“两地分居”的状况,使越来越多的农村留守儿童结束远离父母的留守生活,健康的成长。

加大政府的经济投入。政府可以加强对农村地区的经济投入,大力发展当地经济,让外出务工人员能就近就业,父母和留守儿童就可以少一段距离,多一份关爱。随着留守儿童数量的增加,政府应当将留守儿童相关教育费用纳入当地教育发展规划,在财力物力上加大对寄宿制学校的投入,可以扩大寄宿规模,改善住宿条件,对于特困家庭子女予以减免学费和给予鼓励性资助,为他们撑起一片教育的天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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