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康德《道德形而上学原理》第二部分的评析

2012-08-30 21:14申洁
青年文学家 2012年13期
关键词:王国伦理学康德

申洁

摘要:《道德形而上学原理》第二部分的标题就是从大众道德哲学过渡到道德形而上学,要说明必须超出指引善良意志、良心或人们日常的道德判断为基础的哲学、伦理学,而研究一切道德的终极基础(研究道德的规律),进入带有先验性、必然性的法则,指导人们超出经验的范围,达到纯粹的先验。

关键词:道德形而上学原理;康德

[中图分类号]:G41[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2-2139(2012)-13-0162-01

《道德形而上学原理》第二章采用分析判断的模式,循环论证,后来又发现进入恶性循环论证后,要摆脱分析判断的模式,举了大量的例子,反例证的分析。要说明必须超出指引善良意志、良心或人们日常的道德判断为基础的哲学、伦理学,而研究一切道德的终极基础(研究道德的规律),进入带有先验性、必然性的法则,指导人们超出经验的范围,达到纯粹的先验。

康德认为大众哲学是以例证为基础的,不能把伦理学的先天的部分和经验的部分分开,应先把先天部分和经验的部分区分开来。大众哲学只表明人们已经做了什么。这就需要从大众哲学过渡到道德的形而上学,在人们行为之前告诉人们什么是应该承担的责任。大众哲学不能把的经验的和先验的分开,而道德形而上学可以讲两者分开,道德形而上学是伦理学先验的部分,找到在行为的时候每个人应该拥有的理性,行动之前的法则。一个有理性的行为者在行为时应拥有行为的准则,如果他的理性意志和行为相结合,那么行为就是善良的。在一个不完全理性的东西那里来说,是命令逼迫着意志。一个原则如看做是必需的而不是必然的,这个必需的东西就叫做命令,这样的命令公式就叫做命令式。“一切命令式,或者是假言的(hypothetisch),或者是定言的(kategorisch)。假言命令把一个可能行为的实践必然性,看做是达到人之所愿望的另一个目的的手段。定言命令,即绝对命令则把行为本身看做是自为地客观必然的,与另外的目的无关。”

定言命令包含着全部责任原则,只是定言命令才能称作实践规律,其余的,只能称为意志原则,不能称为规律。定言命令包含着全部责任原则,在诸种命令式中康德认为最重要的是定言命令,因为只有定言命令才能算作实践规律,其余的,只能称为意志原则而不能叫做规律。定言命令把行为本身,看作是自卫的客观必然的,而和另外目的无关。这种命令称为“绝对命令”,“无条件命令”或“无上命令”等等。和定言命令相对的是假言的命令,假言命令把一个可能实践的必然性,看做是达到人之所愿望的至少是可能愿望的另一目的的手段。假言命令是为了其他事情,而做某事情。为了不失去信用我不违背自己的诺言。所以,假言命令是有条件的。定言命令则相反,我之所以这样做并无其他目的,只是因为如若将此命令排除在我的准则之外,在同一意愿中我的准则就不能被看做是普遍规律了。所以定言命令是无条件的,它区别于假言命令的标志,就是要从意愿中排除一切条件。同时定言命令既不考虑其他目的,也不考虑任何意图,所以被当做一种必然的实践原则。也只有定言命令才可以称为道德命令。只有道德命令才称为戒律,只有戒律才带有无条件的必然性,即客观的、普遍适用的必然性。康德认为,既然在无力学中有关自然规律的命题都是先天综合判断,那么在伦理学中有关道德判断的命题也不该两样。道德命令是先天的、必然的命题,它不以任何来自爱好、来自感性欲念、来自利己之心的条件为前提,而以一个对一切主观动因都具有无尚权威性的理性观念,如责任观念把活动、行为和意志联系起来。总之,道德命令作为一个先天综合命题,它的必然性、强制性既不能来自前提,也不能来自经验,也不能来自概念的分析。

康德对责任进行了分类:第一,对自己的完全责任的例子,就是每个人对自己的生命所负担的责任。因为通过情感促使生命的提高,这是责任的普遍规律。其次康德喜欢把信守诺言当做第二类责任,当作对他人的完全责任的例子。言而有信是维系人与人之间关系的一条普遍责任原则。第三,发展个人的才能是种对自己的不完全责任。然而这个原则却比较宽泛,它的约束力、强制性并不那样严格。因为没有一个可靠的标准去测定,什么程度的才能发展是足够了,什么样的道德修养是完善了?第四,对他人的不完全责任的例子就是济困扶贫。济困扶贫是种有益的举动。做这样的事的人应该受到赞扬和奖励,是可嘉奖的,但对人并无绝对的、完全的强制性。以上康德把责任看做是普通人的理性,在自己的道德知识范围内,可以找得到的原则。但却不是说他是经验的。归根结底,责任是的必要性、约束性和强制性,责任的先天性和客观原则,崇高和尊严,这一切都来自规律,规律是责任的基础。把普遍规律作为伦理学研究对象这是康德伦理学说的一个显著特点。

在这一章里,康德排除一切经验的出发点,从分析的公式出发,指出只有一切人都服从定言命令,目的王国才会实现。从全体方面对全部准则作完整的规定,这就是全部准则通过立法和可能的目的王国相一致,如像对自然王国那样。由于每个有理性的东西都服从,在任何时候都不应该把自己和他人当做工具,而应该永远看作自身就是目的的规律。这样就产生了一个有普遍客观规律约束起来的、有理性的东西的体系,产生了一个王国,康德称之为目的王国。目的和自然这两个王国很有相似之处,前者服从准则,服从自身加于自身的规律,后者服从外因起作用的规律。作为自在目的,有理性的东西本身就规定他为目的王国的立法者。对一切自然规律来说他们都是自由的,只服从自身所制定的法律、规律。关于“目的王国”和“自由王国”这两个术语的适用,康德在《原理》第436页的一个注释这样说:目的论把王国当做自然王国。在前一种情况下,目的王国是用来说明现在事物的理论观念。在后一种情况下,自然王国则是一个实践观念,要通过我们的行动,把尚未存在的东西变成现实,也就是与实践观念相符合。

参考文献:

[1]、康德.道德形而上学原理[M].苗力田译.上海:上海人民出版社,2005.

[2]、邓晓芒:“康德道德哲学的三个层次———道德形而上学基础述评”,《云南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04 年第4 期。

[3]、亨利.E.阿利森:《康德的自由理论》,陈虎平译,辽宁教育出版社,2001年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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