看上去很美的 “营业税改增值税”已在上海试点两月有余,但结果似乎并不太理想。
近日,中国物流与采购联合会(下称“中物联”)在调研后发现,物流中的货物运输业普遍税负增加,而各环节税率不统一等其他问题仍然急需解决。为此,3月6日,中物联已向财政部及国税总局“上书行谏”,并提出应慎重对待试点扩围。
导致这一状况的主要原因一是货物运输业务增值税税率偏高,二是可抵扣进项税额偏少。
税收一向是物流企业成本的大头。有企业表示,税收大约能占总成本的20%-30%。
中国物流协会副会长贺登才介绍,目前物流业运输类(装卸、搬运等)的营业税税率为3%,服务类(仓储、配送、代理等)的营业税税率为5%。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方案的通知》(以下简称《试点方案》),仍旧对物流业设置了“交通运输服务”和“物流辅助服务”(仓储、货代)两类应税服务项目,交通运输服务按照11%的税率,物流辅助服务按照6%的税率征收增值税。
“从事‘物流辅助服务’的企业,税收负担基本持平或增加不多,并且多数企业可通过内部降本增效等措施自行消化。”贺登才表示,上海市物流协会亦持同样观点。
然而,中物联的调研显示,物流中的装卸搬运服务和货物运输服务(目前按交通运输服务税目试点征税)从3%的营业税税率调整为11%的增值税税率,导致试点后企业实际税负大幅增加。
按照中物联的调研报告,上海德邦物流有限公司1月份实际税负比营业税税负上升约3.4%,增幅高出1倍还多;上海佳吉快运有限公司1-2月由营业税实际负担率1.63%,上升到增值税实际负担率4.71%,上升189%;上海中远物流公司1月份实际负担率增加215%。
由于年底才是物流业集中开发票的时期,1、2月份的数据可能不够典型。但据2011年3月中物联对65家大型物流企业的调查,2008-2010年三年年均营业税实际负担率为1.3%,其中货物运输业务负担率平均为1.88%。当时中物联测算,实行增值税后,即使货物运输企业发生的可抵扣购进项目实务中全部可以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进行进项税额抵扣,实际增值税负担率也会增加到4.2%,上升幅度为123%。“现在的调查结果与我们此前模拟测算结果基本吻合。”贺登才介绍。
在贺登才看来,导致这一状况的主要原因一是货物运输业务增值税税率偏高;二是可抵扣进项税额偏少。
营业税各环节税率不统一一直让物流企业非常困扰。这次试点仍旧没有对相应的增值税确定相同的税率,还是让物流企业很为难。“在实际经营中,各项物流业务上下关联,很难区分运输服务与物流辅助服务。”贺登才表示。
据了解,改征增值税后,交通运输企业可抵扣的项目主要为购置运输工具和燃油、修理费所含的进项税。但是,“运输工具购置成本高、使用年限长,多数相对成熟的大中型企业,未来几年或更长时间不可能有大额资产购置,因此实际可抵扣的固定资产所含进项税很少。”
而在货物运输业务中,燃油、修理费等可抵扣进项税的成本在总成本中所占比重不足40%,即使全部可以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并进行进项税额抵扣,实际负担率也会显著增加。“现在的情况是,运货车辆在外加油,无法取得增值税发票,因不能抵扣,这些全部进了成本。”上海市物流协会表示。此外,人力成本、路桥费、房屋租金、保险费等主要成本都不在抵扣范围内。
“税负增加的结果,是进一步挤压企业利润,影响行业发展;也必然引起运价上涨,从而推高物价。”贺登才表示。
为了解决“营改增”试点过程中因新老税制转换而产生税负增加的问题,2月初,上海市出台《关于实施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过渡性财政扶持政策的通知》,提出对这类企业实施过渡性财政扶持政策。但是,“这个方案还在调研中,因为才试点两个月,很多企业的税负数字还没有全部汇总,所以目前还没有什么实际的财政支持。”贺登才称。
贺登才的建议是,将“货物运输服务”从“交通运输服务”中剥离,纳入“物流辅助服务”,适当增加增值税进项抵扣项目,如占物流企业较大成本比例的过路过桥费、保险费、房屋租金等,将会解决试点中货物运输业务税负大幅增加的问题。
为此,中物联建议在今后的改革中,设立“物流综合服务”统一税目,与物流相关的各环节业务执行统一的税目和税率,以适应物流业一体化运作的需要。
“现在,操作环节上有许多问题尚未明确,政府又不断出台政策‘打补丁’,而各地又强烈要求纳入试点范围。”贺登才对此感到担忧。
“由于一体化运作、网络化经营的需要,物流企业普遍采用总部统一采购运输工具、分公司实际运营的方式,这导致分公司可抵扣进项税额很少,而总部形成大量进项税留底的情况。”贺登才介绍。
在调研中,亦有企业反映,同一集团下属内部货代公司向运输公司采购大量运力,货代公司本身按照6%缴纳增值税,取得的运费增值税发票可按照11%抵扣,因此货代公司可能形成大量进项税留底;而运输公司的税率由3%提高到11%,导致税负大幅增加。
此次针对试点颁布的《交通运输业和部分现代服务业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第七条规定:“两个或者两个以上的纳税人,经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批准可以视为一个纳税人合并纳税。具体办法由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另行制定。”
“如果能首先允许上海市改征增值税的物流企业集团实行增值税合并纳税,将平衡集团内的税收负担,有利于物流企业向大型化、集团化发展。”贺登才表示。
“总的来说,‘营改增’试点实施两个月来,运行情况正常。”贺登才表示,这次“上书”是建议财政部和国税总局要“慎重对待试点扩围。因为前述主要问题未能得到有效解决”。如今的试点改革却使物流企业陷入“两难境地”:一方面上游客户原有的增值税纳税人要求出具11%的增值税发票,以扩大自身进项抵扣税额;一方面直接从事运输业务的实体企业税负升高又抵扣不足,本已微薄的企业利润进一步受到挤压。
不过面对记者的询问,很多企业对这个问题讳莫如深,他们多表示“很敏感,不便多说”。
“现在,操作环节上有许多问题尚未明确,政府又不断出台政策‘打补丁’。而各地又强烈要求纳入试点范围。”贺登才对此感到担忧。
中物联在建议书中表示,有关部门在上海试点中应进一步发现和解决相关问题。在问题不能妥善解决的情况下,应慎重对待试点扩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