杨玉萍
近年来,会计信息失真、会计信用下降备受关注,虚假的会计信息影响投资者和债权人对企业经营状况的判断,造成国家宏观经济政策失误,不利于国民经济健康有序发展。会计信息失真经常伴随大量的违纪违法行为,这为某些投机者提供了骗取名誉地位的捷径,也为经济犯罪活动打开方便之门,滋生了浮夸之风和腐败现象。
我国《公司法》第212条规定:“公司向股东和社会公众提出虚假的或者隐瞒重要事实的财务会计报告的,对直接负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以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会计法》第45条规定:“授意、指使、强令会计机构、会计人员及其他人员……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可以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不少条文只是罗列“不得”有这样或那样行为,却没有明确“违反了怎么处理”,导致出现问题无法进行相应的处罚。会计造假背后有着巨大的经济利益,企业通过提供虚假会计信息可骗取投资者、债权人及国家有关管理机关的信任,并因此获得投资、贷款或减少税金支出等经济利益,而提供虚假信息的后果相对较少,这就致使大量虚假会计信息的存在。
从当前的案例来看,单位领导受个人利益驱使,弄虚作假。会计人员迫于压力,无法保证会计信息质量,这是公司产生虚假会计信息的重要原因。
会计工作十分复杂,需要较高的专业素质进行职业判断。面对会计核算差错的存在,审计业务中运用方法不到位:如审计业务中多用询问和观察的方法,少用详细测试方法,审计样本的抽取多用非统计抽样技术,以致审计效果不理想。会计准则规定了会计确认、计量、对外提供财务报表的基本规范要求,但是受准则的广泛适用性和准则本身某些既定原则的影响,会造成会计信息不实。
所谓账外账,即在会计制度规定外设立对“内”不对外账簿。它既不给管理者和经营者提供指挥生产和决策的资料,也不为编制会计报表提供依据,而是只记录一些内部极少数人使用和分赃的纪录,如小金库账等。
这种“账”出现在单位的合法会计账簿中,但却通过不如实记载经济业务的金额、不如实反映经济业务内容、有意变更经济业务发生地点或掩盖经济业务发生的性质,任意提前或推后记录经济业务的时间,随意改变会计制度规定列报收入或费用,擅自扩大开支标准和范围以及假单据(发票、料单等)等手段调节单位当期利润,侵吞单位资产,为部分人员谋取好处,导致核实不实,影响了会计信息的质量。
会计人员是会计信息发布的主要实施者,若没有会计人员的参与,虚假信息就不可能最终出现。要切实防范虚假会计信息的出现,必须采用适当的激励机制和监督机制,要重视会计人员的继续教育,鼓励自学,掌握综合的财务管理知识,增强自身素质,提高职业判断能力,以满足实际工作需要;同时要提高职业道德素养,敬业爱岗,注重诚信,规范核算,不受利益所惑,确保会计信息真实、完整!
在我国上市公司中投资者与管理层之间的信息不对称问题十分突出,但我国迄今尚未在公司治理结构中对提高会计信息质量做出有效的制度控制,完善的公司治理结构通过权力分配、 权力制衡和信息披露等机制迫使管理层“释放信息,均衡信息分布”以缓解不利选择问题。我国上市公司管理层在会计信息编报方面的权力过大,且缺乏有效的约束和监督。公司治理结构存在的缺陷已经严重制约着我国上市公司会计信息质量的进一步提高。
为了防范虚假会计信息系统性地发生,应该调整公司治理结构的重心,建立以会计信息治理为核心的新型公司治理结构。为此,我们建议,围绕会计信息治理这一主题,需要对目前的公司治理结构采取如下改进措施。
(1)正确行使政府职能
政府,作为社会管理者和宏观经济调控者,应致力于为企业的生存和发展创造基本条件,建立并完善各生产要素市场,为企业创造一个平等的竞争环境;作为国有企业的出资者,应通过建立健全对接受出资者的激励和约束机制,实现对经营者的有效控制,切实保障政府作为出资者的权益不受侵犯。
(2)加大法律惩处力度
加大对会计信息失真的法律处罚中民事法律调节的力度。明确民事责任人,让承担法律责任者确实得到惩罚,提高民事赔偿额度,增加会计信息失真的经济成本。广大中小股东分散,相对于诉讼成本,每个股东的利益较少,不利于提起诉讼。通过完善诉讼制度,使追究民事责任具备可行性。
(3)引入利益相关者共同参与公司治理
股权分散是资本市场发展中一个不可逆转的趋势,由此带来的股东监督权的弱化也不可能靠资本市场来自行克服。因此要引进利益相关者(公司职工、债权人、客户、供应商等)来共同参与对公司的治理,以弥补股权监督权弱化所导致的监督真空。按照最新企业理论解释,这种以利益相关者共同参与为特征的公司治理结构,不仅可以促进企业健康、协调发展,而且可以在一定程度上抑制经营者的短期行为及利用虚假会计信息牟取私利。
(4)完善管理人员的激励机制
股票期权的激励方式是一柄双刃剑。适当比例的股票期权可激励管理层努力工作,以提高公司的业绩,但是过高比例的股票期权也会诱使经营者通过提供虚假信息来编造公司的业绩。因此为了趋利去弊,应对这一制度加以完善。具体措施是,对股票期权的比例、年限与行权方法进行限定,同时将行权与诚信完全挂钩,如果发现会计信息欺诈,应没收经营者持有的股票期权,从而在经济上消除其信息作假的动机。
(5)改进业绩评价模式
建立财务指标和非财务指标相结合的业绩评价模式,既对企业进行财务评价,也依据非财务指标对企业内部的经营过程、企业外部的顾客满意程度和企业未来的战略发展前景进行评价。建立这种全方位、立体化的评价模式,采用但并不依赖财务评价方式,将提高财务指标分析的质量。
(6)强化对独立审计的监督效果
提高对独立审计的监管效率是治理会计信息失真的有效举措。目前存在着三种主要的监管模式;以行业自治为主导的监管模式、以政府监督为主导的监管模式以及独立监管为主导的监管模式。从实际执行效果看,前两种监管模式都有着明显的缺陷。首先,第一种模式下同业互查的效果很值得怀疑,因为理论上讲,注册会计师们存在着相互寻租而放松监管的可能性。其次,政府监管模式的效率比较低,只能进行有限的抽查或根据举报线索进行审查,监管强度不够,形不成有效威慑力。比较而言,第三种模式在独立性和效率方面都具有一定的优势。要强化和发挥审计监督的作用,抵制会计信息失真现象的发生,为我国经济发发展提供良好的外部环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