朱百胜
施工企业指的是从事公路、房屋、桥梁等土木工程生产的企业。根据税收法律规定,这些企业应该按照其所取得的营业收入比例缴纳营业税,依照其所拥有的财产缴纳一定数额的房产税,按照其实现的收益缴纳一定数量的所得税。这些税收中主要是营业税和所得税。施工企业的生产经营活动具有周期长的特点,而且往往还要受到业务量以及订单的多寡影响,各个年度的盈利水平都又不同。因此,影响施工企业纳税筹划的主要因素包括施工进度、施工项目安排的合理性、跨期所确认的收入费用等等。
《营业税暂行条例》规定,如果建筑业的总承包人将整体工程的一部分分包或者转包给他人,那么将按照工程全部承包额减去付给分包人或者转包人的数额后的余额作为其营业额。按照税法的规定,建筑业的税率为3%,服务业的税率是5%。如果工程承包公司承包业务,签订了安装工程承包合同,那么无论该承包商是否参与施工,都将要缴纳3%的“建筑业”税率。如果承包商不与施工单位定立合同,只是负责组织协调,那么将按照服务税的5%进行征收。因此合同的承包与转包过程为建筑施工企业留下了缴税的筹划空间。选择是否签订合同,和谁签订合同直接决定了所缴纳税款的多少。
比如,一个单位a需要修建一栋办公楼,在工程承包公司b的组织下,最终施工单位c中标,于是a和c签订了承包合同,a支付给c300万元的建筑费用,另外a还支付给b20万元的中介服务费用。
按照税法计算,b公司所应该缴纳的税为20万元×5%=10000元
如果中介服务承包公司b进行纳税筹划的话,它可以直接先和a签订合同,合同金额为320万元,然后,在通过招标的方式将工程转包给c完成,当工程完工后由b支付给c300万元,那么这时候,b所应当缴纳的税负为(320—300)×3%=6000元。上述的实例证明,通过一定的纳税筹划能够大大的降低所应该缴纳的税负。
合作建房指的是一方提供土地使用权限,而另一方提供资金的方式,合作建造房屋,合作建房分为“合营企业”和“以物易物”两种方式,这两种方式承担着不同的纳税义务责任。因此,如何筹划就决定了缴纳税款的多少。
例如a和b两建筑企业准备合并建房,此时,a提供建房所需土地,而b提供建房所需资金,两企业约定房屋建好之后均分。竣工后,经相关部门估价为1400万元。也就是说,两个企业各自分得700万元的房屋。
如果按照这样的方式,那么由于a企业是通过将其自身的土地权转让而获得新建房屋的所有权,因此这是一种“以物易物”的方式,那么在这其中就存在了转让关系,所以,a就应该承担700×5%=35万元的营业税。但是如果ab两企业在修建房屋前先成立股份公司,以这样的形式共享利润、公担风险,。根据我国税法规定,a企业所投入的土地不算转让,而是生产要素参与分配的形式,并不需要缴纳营业税,这样对于a企业来说就节省了35万元的开支。
依据税法所规定,建筑企业从事修缮、建筑以及装饰等作业,无论采用怎样的方式结算,营业额中始终包含有工程材料费用支出和其他物资的支出。简单的说,施工企业所承接的业务无论是包工包料还是不包工不包料,在计算施工企业营业额的过程中都应该将原材料的价款计入在内。包工包料指的是建设单位在施工过程中不负责材料供应,材料由建筑企业自行购买,这种情况下,收入包括工、费和料的收入;包工包料指的是建筑材料由建筑单位自己提供,钱款只包括人工费收入。是否包工包料的最大区分在于是否要将材料的供应费用计入到施工过程中。在同一项工程中,选择的材料供应商不同就会大大的影响工程成本。建筑单位从市场上直接购买材料,价格比较高,这必然会使建筑企业的计税较高,而作为建筑企业,一方面,它可以与材料供应商建立一种长期合作关系,供应商往往会给建筑企业比较优惠的价格,这样就可以大大降低计入营业税的原材料价值,从而达到节约税款的目的。再加上由于建筑企业在每一项工程的操作过程中都会使用到相似的材料,这样所消耗的原材料就可以重复利用结余材料,企业通过精打细算能够严格的控制预算开支,达到节约税款的目的。
根据税收法律规定,从事安装工程作业的营业额中应该包括设备的价款。作为安装企业在从事安装操作的时候,应该尽量的不将设备价值计入在工程产值内,从而达到节税目的。
同一笔税款尽量延期交付就能够因为时间的延长而获得时间上的价值,这些资金在企业里流动能够减轻企业因为资金短缺而带来的企业压力。所以,利用税收法律关于纳税义务缴纳的规定时间,选择合理的适合企业发展的结算方式,将企业应该纳税时间尽量延迟。在施工企业中,这样的方法是纳税筹划的重要方式。
作为施工企业不能只关注纳税筹划所带来的经济利益,同时也要看到在筹划过程中将可能会产生的一系列不稳定因素。首先,施工企业进行纳税筹划的目的是为了减少纳税支出,但是,这并不是施工企业经营活动的最终极目的。如果企业没有筹划得当将会给企业带来诸多问题,比如没有对企业资金情况了解就采取一次结算方式将会使企业面临巨大风险。因为,一次性竣工支付使企业无法掌控工程进度,垫付的巨额资金也无法立即收回。作为企业应该在进行纳税筹划时权衡轻重,从全局利益出发,保证企业能够安全生产的前提下,以成本效益为原则进行纳税筹划。第二,纳税筹划是分步骤、分环节完成的,但是企业自身的经营活动又是统一的。施工企业在进行纳税筹划的过程中必须要明确不同税种之间的相互影响关系,企业需要对各种因素综合分析,最终作出对企业有利的决策。
(1)事前筹划原则
建筑施工企业在进行纳税筹划的过程中应该做到不与现行的税收法律政策相抵触处,因为税收法律制定在先,建筑施工企业缴纳税款行为在后。企业虽然要为自己创设有利的条件,但是必须在法律规定范围内通过合理的纳税方案争取自身的最大经济利益。
(2)保护性原则
我国的《税收征收管理法》规定,可以在3年内要求企业或者个人补缴、扣缴税款。因此,作为建筑施工企业而言,应该积极的管理好自己的账目信息,确保完整无缺,保证税务机关对其进行追查仍然可以通过信息资料取得既得利益。
(3)适时调整原则
纳税筹划是一门科学,具有规律性,但是并不是说一切的筹划都可以按部就班。因此,作为企业所制定的纳税筹划应该动态的,它能够根据企业发展情况以及社会外部环境变化而做出适当的调整。
纳税筹划是企业的一项基本权利,纳税支出是施工企业的一项重要经济支出,在市场经济的推动下,合理的纳税筹划对于提高企业竞争能力,提高企业利润具有现实意义。因此,在法律的许可范围内,企业应该以最大收益为目的,对企业的相关生产经营、投资以及筹资等等事项统筹安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