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 波
(济南市公安消防支队天桥区大队,山东济南 250000)
城市公共消防设施,是指为保障国家、集体和公民财产和人身安全所需的消防站、消防通信、消防供水、消防车通道、消防通信设施及消防装备等,做好城市公安消防设施建设是维护城市消防公共安全一项重要的工作,笔者通过调研发现各地城市公共消防设施建设工作现状不容乐观。
1)城市消防规划编制、审批、实施滞后现象突出。《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中对消防规划编制、实施均要求明确,但仍有的城市规划与消防规划编制、审批、实施进度不能保持一致;有的城市编制的消防规划还停留在纲要阶段,编制内容的广度及深度不符合要求,不能作为规范和指导城市消防安全体系建设的法定文件使用;有的城市消防规划时间跨度太长,已严重不符合城市发展现状;甚至个别消防规划仅停留在纸上,消防规划的实施缺乏切实有效的机制。
2)城市消防安全布局不尽合理。原城市消防安全规划布局是合理的,随着城市建成区面积不断发展扩大,城乡发展布局、功能划分不能满足城市建设的安全发展要求,原有的生产、储存、装卸易燃易爆危险品的工厂、仓库和专用车站、码头,易燃易爆气体和液体的充装站、供应站、调压站已处于建成区内,其所在位置已不符合消防安全要求,成为制约周围用地开发利用的不利因素,亦已严重威胁着城市的公共消防安全。
3)消防站布局及建设不符合要求。按照《城市消防站建设标准》的要求,城市消防站的位置、数量、用地规模、消防装备等应满足灭火和抢险救援的需要。但是,由于城市建设发展速度快,消防站建设达不到规定要求,存在的主要问题是:a.现有消防站规划数量不足、消防站的布局不尽合理,造成消防站辖区面积过大;b.部分原有消防站建设规模小、建筑功能不能满足要求;c.消防装备相对落后,现代化装备配置数量不足。
4)城市消防供水安全保障不力。消防供水方面多存有欠账,尤以城市老城区问题突出:a.公共消火栓未能与市政自来水管网建设同步规划、同步建设,造成公共消火栓间距大、数量少,甚至缺失、未建。b.在老城区尤其是历史文化名城保护区域内市政供水管径小、水量、压力小,仅能满足生产、生活用水需求,满足不了灭火所需的水量和水压要求;部分区域内的消防供水为枝状,无法保证消防供水安全。c.部分供水管道年份久、材质差,故而需经常中断区域供水进行维修,不能满足消防供水要求,导致小火酿成大灾,损失严重。d.维护保养不到位,部分公共消火栓无法正常使用。
5)消防通信方面较为落后,亟待加强。通讯设备亟待更新,火灾现场图像难以即时传输,灭火作战指挥人员与前方作战不能及时有效传达沟通,贻误灭火战机。
6)消防车通道不尽合理,堵塞占用现象常见。堵塞占用消防车通道搭盖临时性建筑或者设置限制车辆通行的固定性障碍物,影响消防车通行;城中村、历史文化名城保护区域内的建筑耐火等级较低、间距小,现有道路宽度、转弯半径不满足消防车道设置要求,对区域内发生的火灾难以在短时间内实施有效控制和扑救;大型商贸中心市场、城市综合体等及天然水源供消防车取水平台周围,消防车通道设置不合理且无消防车回车场地,消防车因无操作场地无法近距离实施灭火作战或补给水源。
1)切实做好城市消防规划修订编制工作。城市人民政府及其领导应立足从源头上预防火灾事故、提高城市火灾防控能力、降低火灾危害后果,正确处理城市建设与公共消防安全布局的关系,将消防规划纳入城市总体规划。吸收消防规划先进理念,组织城市规划、市政、电信、交通、公安消防等有关单位在先期实施城市整体火灾风险评估基础上,修订、编制适合城市发展的长期、近期消防专项规划。按照有关法律规定,审批消防规划,将城市公共消防设施规划、建设工作纳入法制轨道依法组织实施。
2)调整城市消防安全布局。运用城市火灾风险评估等科学手段,对影响城市消防安全布局的工厂、仓库和专用车站、充装站、供应站、调压站等场所进行科学论证,通过技术改造、建筑提高耐火等级或者搬迁至不影响城市公共消防安全的地域等方法予以解决,符合消防安全要求,消除威胁城市公共消防安全的因素。
3)按照《城市消防站建设标准》建设消防站,逐步更新消防装备。严格落实消防规划,保证城市消防站的用地不做他用,在新的建成区开发建设中同步规划建设消防站。在消防规划指导下,通过整体置换迁移、原址改扩建等途径建设消防站,逐步调整现不满足要求消防站的布局,使城市消防站责任区面积尽可能达到要求。利用片区、旧城改造等有利时机,对占地、建筑面积小的消防站进行扩建,使其达到《城市消防站建设标准》的普通站基本要求。除积极争取政府正常资金保障外,还可通过政府担保利用国际贷款方式、政企联建形式,解决现有资金不足的问题,建设消防站、配备现代化消防装备器材,尤以特种装备配备为主,满足灭火救援和特殊火灾扑救的需要。
4)做好城市公共消防给水的规划建设与维护管理工作,满足消防用水的需要。充分利用城市内的湖泊、护城河等天然水源,在适当位置建设消防车取水平台,满足区域内灭火实战消防用水。城镇、城市综合体、大型商贸区等大型建设工程应同期规划建设消防给水系统,满足消防用水水量、水压要求,保障本区域及建设工程的消防用水安全。新建、改建、扩建的道路,要同期设计、安装公共消火栓,确保公共消火栓数量、间距符合规范要求,消除旧账、不留新账。结合市政工程改造,更新消防供水管道,保证老城区、历史文化名城保护区域的消防供水安全。职能部门应各司其职,落实法律、法规规定的责任,做好消防供水设施的管理与维护工作,保证其性能良好。条件允许的城市区域,可充分利用中水系统作为消防用水的有利保障。
5)建设符合现代化需求的消防通信指挥系统。按照《消防通信指挥设计规范》等技术标准,更新完善网络设备及软件建立先进的城市消防通信指挥系统,使火警受理、通信调度和辅助决策指挥更能够满足日常需要。不断完善消防通信调度指挥中心数字化建设,逐渐实现市政CIS等数字信息共享,完善建立联动机制,满足跨区域联合作战和城市综合防灾救灾的实际需要。
6)保证消防车通道畅通,有效实施灭火救援。通过政府牵头、部门联动,解决因违法、违章建设等造成的消防车通道堵塞占用的现状瓶颈问题。基于“城市大交通”现代城市交通规划理念,做好城市主次干道环形规划、放射环状的规划建设布局的同时,应通过立体、轨道、隧道交通等形式,着重解决人口密集区域、交通繁忙路口火灾等突发灾害情况下的消防车通行问题。在历史文化名城保护区域、城中村区域外可规划建设范围内,合理规划道路、停车位,确保消防车能够最短时间到达灾害发生地。根据道路功能,合理规划、严格管理,在大型商贸中心市场、大型居住区、城市综合体以及供消防车取水的天然水源和消防水池周围应当设置消防车通道并保证畅通。
城市公共消防设施建设是一项涉及面广的基础建设工作,也是各届政府需要长期关注落实的工作,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应当按照有关法律规定,从实际出发适时向当地政府提出专业性建议,才能保证这项工作的健康顺利开展。
[1]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S].
[2]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S].
[3] 城市消防站建设标准[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