吴淑霞
(山西省第三建筑工程公司,山西长治 046000)
土钉支护技术作为基坑工程加固技术的典型代表,目前已得到广泛应用。从根本上改善了深基坑边坡的稳定性,为地面下工程施工提供了安全保证。然而随着工程规模的不断增大,所处环境、地质情况越来越复杂,单一的支护技术已无法满足实际需要,既而复合土钉支护技术应运而生。
该工程为一写字楼,位于市区主要街道旁,建筑高度70 m,地基处理为CFG桩,基坑开挖深度为7.2 m,有地下水。周围环境:南面为一住宅楼,距离15 m,坑边即为小区内道路,道路中有各种管网、检查井、化粪池等;西面为一小区院落;北面、东面为部分市政道路。土质分布情况:东面、北面土质相对均匀,良好,南面、西面土质较差,有部分杂填土,炉渣,相对松散。
针对本工程周围环境特征,土质及分布情况,经过多次专家论证,决定采用如下支护方案:
1)对土质良好的边坡部分采用传统的钢筋土钉墙进行支护,土钉沿高度方向四排均匀布置,由上向下第一排为距坑顶1.5 m,沿边坡长度方向间距为2 m,钢筋为Φ18。
2)对于杂填土炉渣质边坡部分采用有注浆孔的钢导管作为土钉,钢导管直径48 mm,其他指标同上。
3)由于本工程基坑需降水,为了阻止因降水基坑变形引起的滑移,在坡脚设置松木锚桩,间距1 000 mm,木桩直径10 cm~15 cm。
1)施工顺序:挖土必须分层分段流水施工,首先,挖土至第一道土钉标高下500 mm,测量放线定位后立即进行相应范围的土钉墙施工,然后再进行同层其他范围的土钉墙施工,同时进行下道土方开挖,如此施工至桩基施工工作面,待桩间土施工完并在桩头处理完成后进行最后的工艺施工。
2)边坡修理:由于机械施工无法满足土钉墙施工的表面平整度及边坡坡度,所以必须进行人工修坡,主要工作就是清理表面浮土,修整坡度规定的平整度和坡度。
3)初喷混凝土:为了保证边坡坡面土体的临时稳定,避免雨水冲刷,先喷一遍混凝土厚度为30 mm~40 mm,喷射完后要及时洒水养护。
4)土钉制作、安装:a.钢筋土钉:根据设计长度将Φ18钢筋下料后,沿钢筋长度每米焊一个支架,支架由6.5钢筋制作Φ6.5钢筋支架,支架主要是保证土钉位置准确。土钉采用洛阳铲人工成孔,成孔后要进行清渣,然后将制作好的土钉顺孔慢慢放入,放置时不得扰动孔洞周围土体,并将孔临时封闭(可用水泥袋),防止杂物进入孔道,不利于注浆。b.导管土钉:导管采用φ48焊接钢管制作,钢管一端加工成楔形,并封死口,然后在钢管上钻设注浆孔,间距150 mm~200 mm,为了保证孔口不被堵塞,孔口设倒刺。导管安装采用电动锤夯击,强行置入杂土中,夯击时,外端口需垫一5 cm厚木板,防止损坏导管,完成后也要临时封闭管口。
5)注浆:土钉安装完一部分后开始注浆,不得等大面积土钉安完后,再一次性注浆。注浆主要控制浆液配比,注浆量,注浆压力。浆液配比由试验确定,对于土质均匀,相对稳定的土体,注浆量控制在45 kg/m,注浆压力必须达到0.8 MPa~1 MPa。而对于松散杂填土等稳定性较差的土体,注浆控制在80 kg/m~100 kg/m,注浆压力则控制在0.6 MPa左右,且需要隔孔注浆。注浆完工后要及时将孔口封闭。
6)钢筋网绑扎:钢筋网采用Φ6.5@250,在土钉位置要将土钉与网片固定成整体,并对整体网片设置十字交叉型的加强筋,加强筋为Φ12。
7)混凝土终喷:钢筋网片绑扎完成,并经检查验收后,即可进行混凝土终喷。喷射混凝土强度为C25,厚度为80 mm。为了使土钉墙尽早进入工作状态,可掺入早强、速凝剂,喷射时,自下而上进行施工,喷射一片,检查一片,对不符合要求的地方要及时进行补喷,要确保喷射厚度及密实度,混凝土喷射完12 h后要进行洒水养护,养护7 d。
8)坡脚处理:为抵抗土体滑移产生的破坏,在坡脚设置松木桩,并与土钉、钢筋网连成整体;共同承担边坡支护。木桩直径10 cm~15 cm,间距1 000 mm,深度3 m,外露1 m。
本工程在周边布置了沉降、位移观测点20个,其中南侧均匀布置了8个点,其余均匀分布在其他面,定期观测各点的变化情况,根据监测表明,在基坑南侧土体变形相对较大,位移1 cm,但随着降水停止,土钉墙整体强度提高,边坡趋于稳定,达到预期的效果。
深基坑工程,仅采用支护结构是远不够的,这是由于深基坑开挖深度较大,施工单位又为了减少开挖土方量或受周围环境限制,导致坡度减少,再加上基坑存在地下水,降水过程中底层结构易遭受破坏,这些因素的存在,使得我们必须除采取土钉墙支护技术外,还需增加基坑内的支护结构,如在本工程中采用木桩来加强抵抗土体滑移的能力。而针对松散土质、杂填土、炉渣,我们采用钢管代替钢筋,工艺简单,处理效果良好。总之,复合土钉对深基坑支护起到很好的作用,且造价低廉、工期短,施工过程安全可靠,与搅拌桩、灌注桩等护桩相比更有利。
[1]滕润春.土钉支护技术的实践应用[J].山西建筑,2010,36(4):108-10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