谈公路施工中项目部与包工队之间的合同关系

2012-08-15 00:51樊军民
山西建筑 2012年2期
关键词:包工头项目部工资

樊军民

“包工队”,泛指在公路施工活动中没有施工资质、同时具有一定施工能力的、以个体组织和以农民工群体为主的小型施工队伍。他们具有体力、具备一定技术、薪酬低、对劳动环境条件的承受力强等特征,是他们赖以生存的基本条件。“包工队”是公路行业不可缺少的施工力量,“包工队”是农民工的组织,包工头是“包工队”的管理者和农民工的实际领导者。“包工队”不仅是一个能够把农民工组织和管理起来的现实存在的组织,同时,它也为创造就业岗位提供着相应的平台,所以,“包工队”不仅养活了包工头自己,也为千千万万个家庭增加着生存的希望。

随着社会的不断进步,党的政策在不断的完善,作为“包工队”农民的主体在不断的壮大、充实,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时有出现,使农民工兄弟生活得不到保障。在近几年,有些不法“包工头”利用农民工的弱小群体优势与项目之间进行着非法的干预与纠纷,给项目施工队带来极大的困难。如:某某项目进入施工工地后,需找一大批协作队伍也就是所谓的“包工队”,因公路事业环境不定性因素,在外地施工占80%,正是由于这种情况,项目部在进场时要尽快的组织施工及适应当地环境,当地所谓的“包工队”便到项目部主动要求找活,解决当地在家闲散的工人。结果当地施工队伍在项目部施工队伍中占大多数,他们利用其优势不让项目部从老家带来的施工队伍施工,提出其条件是解决当地民工剩余劳动力,否则不让施工,经过相关部门协调,与当地“包工队”签订其承包合同。在承包期间由于“包工头”管理不善不能按时按质的完成项目部所签订的合同内容,导致施工工程中不间断的出现各种各样的质量问题。同时在施工过程中无形的增加了投资成本,导致该项目工程成本超预算。有的时候“包工头”在承包工程以后,不能及时的进行施工,更有甚者工人技术不到位,在该工程施工一半时突然停工不干,找项目部要工资。这种恶性循环使该分部、分项工程无法盈利。由于“包工头”管理不善(上班时间短、施工中有大量女工)或有不法目的,“包工头”便制造假工

资表、假欠款单等找项目部理论。以不能按时发放农民工工资、干工程赔钱为由找项目部要工人工资,“包工头”打着政府的旗号撺掇农民工到项目部找说法、堵大门、堵施工现场作业、上告劳动局说拖欠农民工工资,大张旗鼓的找有关部门理论、说事。因为这事需各方处理,导致项目部少则三天多则两月不能正常施工。导致机械、人工大量窝工,项目部损失惨重。政府为响应国家政策与项目部协商。按法律规定,民工直接受雇于施工企业,与施工企业是劳动关系,但实际情况是,施工企业为便于管理,大多数情况下,都是包工头与施工企业签订劳务合同,再由包工头与民工签订劳务合同。最后项目部只能做出让步给农民工结清所有工资。农民工工资远远超于“包工头”所承包项目的合同价的两三倍。项目部其实在哑巴吃黄连有苦没处说,只能自认倒霉。

合同是民事交往中最基本的法律文书,与每一个民事主体都息息相关,是确定民事主体间权利、义务的基本法律文件,不仅可以保障民事活动顺利、安全的进行,更能在发生纠纷时及时、妥善地解决双方纠纷,把损失减少到最小。与“包工队”签订劳动合同时应注意:1)合同双方地位的平等性。在劳动合同订立的过程中,劳动者与企业之间的法律地位是平等的。只有做到地位平等,才能使所订立的劳动合同具有公正性。2)合同的订立必须采取书面形式。劳动合同都有一定的期限,而且劳动关系非常复杂,涉及诸多内容。采取书面形式使权利义务明确具体,有利于合同的履行。一旦发生争议,也有据可查,便于争议的解决。3)合同的具体性。劳动合同字句要准确、清楚、完整、明白易懂。

国家专门针对农民工问题出台了若干条规定,其中涉及农民工组织的问题也有专门表述。从中不难看出国家有关部门也已经认识到这个问题的重要性。其次就是项目部在与“包工队”签订合同的同时一定要实际考察其行为能力。做到地位平等、内容准确、清楚、完整、明白易懂。因此,我认为“包工队”的正规化管理也应当随之提到议事日程之中。实际上许多公路行业用工形式是十分灵活的,不但季节性强,而且要求也不同。往往要求有一定的技术能力和良好的组织保证,如果通过合法化的“包工队”能够完成这些问题,予国家、予企业、予个人均有利。

[1]李全生,刘寨成,王贵云.谈建立劳务分包市场进一步发展有形建筑市场[J].山西建筑,2010,36(31):193-19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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