郭金亮
(中南大学离退休工作处,湖南长沙410083)
帮扶服刑人员未成年子女的社会主义理念原则
郭金亮
(中南大学离退休工作处,湖南长沙410083)
在社会主义初级阶段,受趋利等因素的影响,人性恶找到了发作的温床,表现为社会犯罪现象凸显。国家依法惩处罪犯,一方面,维护了社会的秩序和稳定,但另一方面,他们的未成年子女 (以下简称“特定子女”)也在法律惩处中遭到连带和殃及,从而又影响了社会的和谐稳定。从思想政治教育的视角,社会稳定的高度、关注民生的良心,探讨了对“特定子女”帮扶的社会主义理念原则:在经济理念上的民生原则,在思想理念上的疏导原则,在教育理念上的保障原则,在发展理念上的法制原则。
服刑人员; 未成年子女; 帮扶; 社会主义理念; 原则
“特定子女”问题是近年来凸显出来的社会问题。“2001年美国参议院公布的研究报告表明:父母服刑的孩子,长大后步父母后尘成为罪犯的机会比其他孩子明显地高出6倍。”[1]而据我国官方资料统计,截止至二零零五年底,我国共有服刑人员156万人,其中绝大多数为男性,其中有未成年子女的服刑人员46万人,占监狱在押服刑人员的30%左右。由于父母被判刑后失去了人身自由,其教育子女的责任和义务就等于无奈放弃。
“特定子女”问题是社会的一大隐患。首先,“特定子女”难以成才。俗话说,性格决定成才。“特定子女”由于父母被判刑,缺少家庭温暖,甚至没有基本的生活保障,往往导致其性格内向、古怪。其次,“特定子女”问题往往构成了对罪犯改造的最大障碍。有的罪犯、尤其是女犯,因担忧孩子的生存、教育问题而整天忧心忡忡、甚至意志消沉,从而影响了正常改造。
但令人可喜的是,“特定子女”问题已开始引起国家的关注。党的十六届六中全会《关于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重要问题的决定》明确指出“加强对流浪儿童、服刑人员子女的关心教育”。[2]在十七大报告中又提出了要“加快推进以改善民生为重点的社会建设”,“健全社会救助体系”。各地方机关在关心和教育“特定子女“问题上也进行了相应的工作。如广东省民政厅2006年下发了《关于做好服刑人员未成年子女救助工作的通知》,其中规定,没有监护人的“特定子女”,可暂时纳入五保供养范围,以确保”特定子女“与其他青少年一样健康成长。
所谓经济理念的民生原则,是指要在理念上树立让全国各族人民,包括“特定子女”在内的所有人都能共享改革发展成果,不断改善人民群众的物质文化生活条件,不断增加全民幸福指数的追求和超越意识。
关注“特定子女”的民生问题,是有其充分条件的。首先,从必要性来看,“特定子女”已经被社会边缘化了。服刑人员的入狱,直接导致了一个家庭中的主要劳动力或操持者的缺位,不仅使劳动收入的质和量受到严重影响,造成了严重的经济拮据,而且使家庭失去了往日的温馨和活力。尤其是他们之中的年幼孩子,本来正需要经济抚养、精神关爱,而由于事情的突变,瞬间变成了无依无靠的苦命人、可怜人,巨大的反差犹如晴天霹雳。
其次,再从可能性看。关注弱势群体、包括“特定子女”,是我党早就确定了的指导思想。党的十六届六中全会明确提出要加强对“服刑人员子女的关心教育”,并提出了“解决人民群众最关心、最直接、最现实的利益问题为重点”的顺乎民心、合乎民意的理念原则。因此,关注民生、重视民生、保障民生、改善民生就成为我党在新时期以人为本、执政为民的崭新理念。
目前,我国坚持经济理念的民生原则,保障“特定子女”权益的扶助措施主要有三种形式。
一是太阳村的扶助模式。太阳村是一种抚养“特定子女”的、以民间形式设立的非政府机构 (NG O),目前我国已在北京、西安、海宁、株洲、陇州、新乡等地设立了此类机构。一般地讲,太阳村一般是由当地女子监狱牵头发起和组建的。全国以太阳村为统一标识,并统归北京太阳村牵头,因为它掌管了主要经济财源,它可以按月按人头给各分支太阳村一定的经济资助。从支撑太阳村的经济来源看,社会捐款、政府的政策倾斜和自身劳作等是其主要来源。例如,作为中国太阳村大本营的北京太阳村,目前有服刑人员子女130多人,年龄段为1—18岁。除了接受国内外的捐款外,他们重要的经济来源是政府划拨的400亩土地。他们主要以认耕耕地、认领果树 (认领田地每亩的价格是5 000元,认领枣树是每棵50元)及销售农产品等方式筹集资金。
北京太阳村的“特定子女”基本做到了衣食无忧。他们居住在这里的“6栋爱心小屋中 (小屋造价5万,全部由社会捐赠,主要造价材料为铁皮),以小屋为家的孩子们按长幼排序,相对年长的被称为爱心哥哥、爱心姐姐,负责照顾本屋中的弟弟妹妹们的功课及生活。另配3名爱心妈妈 (付薪员工)负责所有孩子的生活管理”。[3]太阳村建立了医务室,药品由社会捐赠,可解决特定子女的一般病痛。此外,近年来还设立了心理治疗室 (主要是志愿者参与服务),现暂时还“没有专业的心理辅导师,日常的心理服务是由爱心妈妈承担,主要方式是与孩子进行对话与沟通。据太阳村的工作人员介绍,太阳村居住的孩子的心理问题不是很突出。村内孩子到了适龄期,就安排在附近小学、中学就读”。[3]在课余时间,孩子们会被组织起来,去田间劳动。另外,“特定子女”还能在太阳村学习到诸多技能,如绘制农民画、裁缝技术、炒菜做饭等。
二是社区管理扶助模式。“这是由政府出资,社区主管的扶助模式。2006年元月,中央综治委副主任、中央综治办主任、中央综治委预防青少年违法犯罪工作领导小组副组长陈冀平要求,各级综治办及各级民政部门要将特定人群帮扶工作纳入社会救助体系,在其抚养、监护、教育、管理等方面制定、实施救助政策,现阶段可采取一些过渡性措施,如提供最低生活保障、纳入特困户救助、家庭寄养等”,[3]并要将此项工作作为综合治理工作的考核内容。
三是寄养的扶助模式。“这是由服刑人员的配偶或其他亲属作为监护人的扶助模式。2008年4月,我和中南大学的孙梦云老师等人在长沙星城女子监狱进行子女寄养方式的调查。我们共发放了300份调查问卷,返回289份”。[4]最终的调查结果是:有166人次、5714%的特定子女由配偶作为监护人;有107人次、37%的特定子女由爷爷奶奶或外公外婆作为监护人;还有16人次、516%的特定子女由兄弟姐妹作为监护人。而由社会组织作为监护人的为零。
由亲属作为监护人,这是目前我国对“特定子女”的基本扶助模式。形成这一模式的主要根源,与社会生产方式、生活方式及人们的传统观念不无关系。如另一份有关长沙女子监狱的调查表明,有284人,计9813%的特定子女亲属监护人愿意将孩子留在身边,而仅有5人 (占117%)愿意将孩子交由社会抚养。
上述三种扶助模式各有利弊。太阳村扶助模式便于将“特定子女”集中起来,让他们从小参加集体学习生活,使他们能够相对快乐地健康成长,但需以庞大的经费开支为代价,且缺少难以替代的亲情和关爱;社区管理模式有助于“特定子女”生存条件的保证和监管的到位,但往往由于社区弱势群体太多而难以兑现和制度化;寄养扶助模式有助于亲情的培养和幸福指数的提升,但往往缺乏经济基础做支撑,且监管难以到位。
造成“特定子女”经济保障不力的因素是很多的。从根本上讲,问题的解决在很大程度上还只停留在道德的层面上。如社会慈善、好心人捐款、亲朋好友家寄养等,这些方式具有恩赐性、随意性、分散性、不可靠性等特点,这是一种靠不住而又不得不靠的权宜之计。问题最终的根本解决,还是要靠国家的法律和政策。只有通过人大立法,建立有效的经济保障模式,才是解决问题的根本出路。由于我国现处于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百废待兴,“特定子女”问题的真正解决还有待于较长时日。
所谓思想理念的疏导原则,是指要将“特定子女”人群的心理困惑时刻挂在心头,以慈祥长辈的爱心、雪中送炭的暖心、良师益友的关心、思想教育的耐心,通过沟通等方式不断化解当事人心理负担的积极意识。
关注“特定子女”的心理问题,是有其客观依据的。从必要性来看,“特定子女”由于缺少精神呵护,存在一定的偏颇心理。例如,有的孩子怀有暴力倾向,从小就对社会形态就表现出仇视的心态,甚至扬言说等他长大后要为自己被抓的亲人报仇,误将仇恨集中在抓他亲人进监狱的警察头上。也有的孩子自卑心理较重。他们破罐子破摔,撒谎、懒惰、顽皮、不讲卫生、不懂礼貌、埋里埋汰、盗窃样样有份,打架骂人更是家常便饭。
从可能性来看,只要真心投入和采取一定的心理疏导措施,“特定子女”的问题可以得到较好的解决。成都市新都区司法局从讲政治的高度切实加强“特定子女”的心理疏通工作。他们组织心理专家开展心理治疗和咨询活动,帮助“特定子女”树立健康的心理,重塑他们的健康人格。并组织他们给服刑在教的亲人写一封信。通过一系列活动的组织落实,“特定子女”们深受感动和激励,“表示一定要好好学习,不辜负叔叔、阿姨今天对他们的教诲。特别是要认真吸取父辈的教训,珍惜拥有,学会感恩,远离犯罪”。[5]
目前,我国坚持思想理念的疏导原则,保障“特定子女”心理健康的扶助措施主要有三种形式。
一是太阳村的亲情心理扶助模式。2008年7月,我们调研组参加了河南新乡太阳村调查。河南新乡太阳村是由北京太阳村与新乡市女子监狱联合设立的,当时有“特定子女”30名。最小的2岁,最大的17岁。太阳村主要靠社会捐助、北京太阳村汇款 (每月资助2 000元)、及政府给孩子发放低保维持 (每人150元,2008年争取到的)。该村共有工作人员两名,负责人丁巧蓉及一名做饭的师傅。共有3间平房,一间是负责人的住处、办公室和衣物收藏室、一间是孩子们的卧室,另外一间是食堂,据说都是上世纪60年代建的。院中有一破败的篮球架,一个乒乓球台,此外别无他物。在关于亲情问题的调查中,所有孩子都表示喜欢太阳村、喜欢丁妈妈。
二是社区的温暖工程扶助模式。福建省华安县人民检察院选择心理辅导能力强的女干警和特定子女签订协议,结成“一帮一”对子,通过家访、书信、电话等方式与这特定子女保持热线联系,从情感、生活和学习等方面关爱结对对象。为有的放矢,女干警们每周与班主任沟通一次,了解“特定子女”的学习和心理情况,帮助他们树立成才的信心。对于家庭生活困难者,干警们开展了送温暖活动,40余次为他们送去学习和生活用品。还为他们开展了30余次“模拟法庭”、“法律讲座”、“法制夏令营”等普法活动,以增强法制观念,正确看待亲人过失,不断提高法律意识和心理素质。
三是家庭寄养的扶助模式。“寄养是指父母因特殊原因不能直接履行对子女的抚养义务,把子女寄托在他人家中生活的一种委托代养行为”。[6]“我国应当鼓励发展寄养制度,鼓励愿意抚养并且有寄养条件的家庭来扰养服刑人员未成年子女,由寄养家庭对他们进行照料、保护、管理和教育,让这些孩子重新感受到家庭的温暖和亲情的关怀”。[7]
上述三种心理扶助模式各有所长。太阳村扶助模式便于将特定子女集中起来进行教育和管理,用大家庭式的温暖使其不感到寂寞和孤独,但太阳村毕竟只有少数省市才有,是小水解不了大渴。社区的温暖工程辅导模式,以雪中送炭、雨中送伞的方式解决“特定子女”的学习、生活和心理需要,这是当事人求之不得的。但此种扶助模式毕竟是建立在情感和道德的基础上的,具有不稳定性和不可靠性等特点。而家庭寄养的辅导模式,是使“特定子女”重新找到家的感觉的极好形式,是使温馨感、幸福感回归的最佳途径。但目前还只停留在纸上谈兵、雾里看花的阶段,难以从理想转化为现实。而要真正实施之,操作难度较大。
造成“特定子女”心理扶助不力的原因是多方面的。首先,是人们错误的思想观念在作祟。例如,一些群众把对服刑人员的憎恨气愤宣泄到他们的子女身上,认为服刑人员应以其子女的倒霉作为其犯罪的代价。这是一种小生产者的、可怕的株连心理。其次,心理辅导能力偏弱。太阳村的“爱心妈妈”,监护人的文化水平低、责任心不强等都是重要根源。最后,“特定子女”自身的心理问题矫治的难度大。一个未成年人,由于身体和心理均未发育成熟,恰在此时又失去了必要的监管,不仅心理郁闷空虚,情绪不稳定,而且很容易感情用事,重蹈父母犯罪的覆辙。
所谓教育理念的保障原则,是指要将人民群众子女,包括“特定子女”的教育问题时刻挂在心头,尽力创造良好条件促其健康成长和成才的意识。
关注“特定子女”的教育问题,是有其必要性和可能性依据的。从必要性来看,“特定子女”的教育问题已迫在眉睫了。据2008年12月25日浙江杭州西湖区服刑人员未成年子女思想道德教育的调查显示,该区有90名服刑人员,“特定子女”21人。当下,其实施的管理和教育模式包括:一是单亲管理模式。但由于要为生存而劳动,他们往往由于缺少时间和精力而疏于管理。有的则因文化水平低、对管教子女心有余力不足。二是由“特定子女”的隔辈人充当监护人的管理模式。由于父母单方出事或双方犯事,爷爷奶奶或外公外婆充当了实质上的监护人,但老人由于思想观念和学历等原因,往往只能对孩子的日常生活予以照顾,而却管不了孩子的精神需求和文化学习。三是父母中的一方服刑后,父母又离异,被迫独自担负起孩子监护人一心寻找新的生路,而无暇顾及和管教孩子。四是父母一方服刑,另一方遭“天有不测风云,人有旦夕祸福”的影响,而对照顾孩子的生活和实施有效的管教心有余而力不足。在对“特定子女”状况调查中,有关数据表明,“服刑人员的家庭经济状况对未成年子女的读书的影响很大,服刑人员子女失学的占1912%,家庭可供其读书的占1414%,抱着走一步算一步想法的占6614%;在调查的近400人中,已有76人的子女失学,那些走一步算一步的子女,可能在小学毕业或初中毕业后就辍学回家”[8]从可能性来看,我国教育行政部门应作出适当政策调整,支持学校与福利机构、社会上一些收留、代养困难儿童的机构或家庭合作,对“特定子女”及流浪儿童的入学与成长问题,给予政策优惠。要降低门坎、保证入学,专人监护,减免学费。
现在,国家坚持教育理念的保障原则,保证“特定子女”有学可上、有书可读的扶助措施主要有三种形式。
一是太阳村的教育保障扶助模式。河南新乡太阳村是由北京太阳村与新乡市女子监狱联合设立的,目前 (2008年7月)有孩子30名。最小的2岁,最大的17岁。年纪小的孩子就近在村里的小学读书,大点的孩子就骑车去新乡市区上中学。
二是社区的法制教育扶助模式。“天津市多所大专院校已经和各区县建立了长期志愿服务关系,定期有数十位品学兼优的学生深入社区,特别针对在校表现较差的服刑人员未成年子女和他们在学习上遇到的问题,为‘贫困服刑人员未成年子女义务辅导班’的孩子们因人制宜的开展‘一对一’学习辅导,另外通过开展一些丰富多彩的课外活动,如组织他们参观大学校园,体验大学生活等,一方面对他们进行思想道德和法制教育,增强他们的法律意识,构筑思想道德防线;另一方面帮助服刑人员未成年子女培养学习兴趣,提高学习成绩,充分发挥他们的特长,吸引他们参加健康活泼的活动,树立积极向上的生活态度。”[9]
三是寄养的家庭教育扶助模式。在现实条件下,无法由政府福利机构集中供养的“特定子女”,可以按照一定的标准和程序,面向社会择优选择义务监护人。为“特定子女”选择好义务监护人,不等于政府对其教育可以撒手不管,保证把“特定子女”纳入低保的同时,让他们在教育上享受“两免一补”(就是免学杂费、书本费,补助寄宿生)的优惠政策。这样就可使寄养户或寄养单位解除顾虑,使“特定子女”的学习和生活能够得到较好和长久的支撑。
关于教育内容,除了注重“特定子女”的文化知识学习以外,还应帮助他们树立起良好的人品。应使“特定子女”明白,自己因父母的犯罪而受到不公正的株连固然是人生的悲剧,但党、政府和社会并没有忘记自己,更没有抛弃自己,而是通过各种途径、措施千方百计地关爱、温暖自己。同时,要引导“特定子女”从其父母犯罪的过错中汲取教训,不要成为犯罪的前仆后继。
上述三种学习扶助模式各有利弊。太阳村的教育保障扶助模式,相对较正规,集体生活对于促进孩子们的学习和思想的进步大有裨益。但由于“爱心妈妈”的文化程度不高,难以胜任孩子们的功课辅导任务,只能依靠难兄难弟们之间的互助解决问题。社区的法制教育扶助模式,对于“特定子女”的思想道德、尤其是法律认识的帮助无以厚非,但在文化学习辅导上却力不从心。寄养的家庭教育扶助模式,对于辅导“特定子女”的文化学习有着近水楼台先得月的便利,但由于寄养具有临时性、暂时性的特点,往往会导致因中途学习方式的变故而影响学习的效果。
造成“特定子女”学习扶助不力的原因是多方面的。一是主观上的原因。现在国人、包括政府工作人员,都认为对“特定子女”无暇顾及,其理由是:比“特定子女”更需解决的棘手问题还很多,现在还轮不到这一人群问题解决的时候。二是客观上的原因。由于种种历史和现实的原因,政府对人民的“欠账”较多,要偿还需要一个过程。
所谓发展理念的法制原则,是指为彻底解决“特定子女”问题,需将该问题逐步列入立法范畴加以考虑。在相关法律尚未问世前,应通过相关政策予以调整。
关注“特定子女”的立法问题,是有其客观依据的。从必要性来看,当前,“特定子女”的处境尴尬。主要表现在:家庭经济拮据;辍学现象严重;流浪乞讨人多;犯罪率急剧增加;尤其是老少边穷地区的“特法子女”,生存环境更是“屋漏偏遇连绵雨,船破偏遇顶头风”。从可能性来看,“2006年民政部等15个部委联合发布《关于加强孤儿救助工作的意见》,作为对“特定子女”扶助的参照起了积极的作用。由于该《意见》直接针对的救助对象是孤儿,故此对于整体解决‘特定子女’问题的力度显然不足”。[10]目前,我国发展理念的法制原则,使“特定子女”活得有尊严、有权益保障的法规政策主要表现在三个层面上。一是国家制定相应的法规政策的扶助模式。要求国家制定“特定子女”相关法规政策一步到位,显然不现实,可通过制定或参考一些过渡性的法规政策以满足实践的急需。例如,2006年,“民政部启动了‘蓝天计划’,并于2007年纳入了国家‘十一五’规划,安排部本级福利彩票公益金,加之国家发改委投入配套资金,重点资助全国地级以上城市及个别人口多、孤儿数量大的县区儿童福利机构建设。截至去年 (2010年)底,‘蓝天计划’共安排资助资金918亿元,资助了全国276个地级以上城市的儿童福利机构建设”。[11]
目前,在我国对“特定子女”的保护与救助并没有一个法定的机构和对口的法律文件。有人认为,我国儿童福利院可以保护与救助“特定子女”,其实不然,儿童福利院保护与救助的对象是弃婴、孤残儿童。另外,在我国的《社会救助法》中,应该明确将“特定子女”作为救助主体,并明确列出扶助责任和程序等;而在《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未成年人保护法》、《监狱法》等法律文件的修订时,也应对“特定子女”的权益保障予以补充修订。
二是各省市制定相应救助政策的扶助模式。省市政府要鼓励民间开展社会慈善、社会捐助、志愿服务等广泛的社会扶助活动,充分挖掘我中华民族扶危济困的文化底蕴,将巨大的社会潜能发挥出来,为特定子女”能够平等地参与社会生活创造条件。政府应在政策上适当倾斜,支持“太阳村”、“阳光儿童村”、“类家庭”等专门专门慈善机构的建立与发展,想方设法地地通过寄宿学习、家庭寄养、社会托养、免费职业教育等方式,改善“特定子女”的成长环境,避免贫困、反社会、犯罪等现象的代际传递。
三是各民间组织积极行动起来的扶助模式,采取相应的扶助措施,以弥补国家法律政策滞后所带来的消极后果。原陕西省监狱管理局高级警官张淑琴女士,因工作的关系接触了“特定子女”群体。十余年来,她在政府及社会各界的大力支持下,自筹资金,相继在陕西省三原县、河南省新乡市、北京市顺义区、陕西省陇县创建了4所专门扶助“特定子女”的太阳村,共帮助600余名“特定子女”度过了最难熬的离别父母的日子。北京太阳村建起了菜园和养殖鸡鸭的大棚,“爱心妈妈”经常组织孩子们去大棚参加力所能及的劳动。蔬菜、豆腐基本自给,有效解决了太阳村的吃菜问题。
上述三种法律政策扶助模式各有利弊。从国家制定相应的法规政策来看,成熟的法规政策是使“特定子女”收益的根本保证,随着我国经济的发展和社会的进步,保证弱势群体权益的法规体系一定会建立起来。但现在的问题是,拯救“特定子女”的行动已刻不容缓,但相应的法律法规却望眼欲穿。这种需要与可能之间的矛盾,造成了现实问题解决的尴尬。从各省市制定相应救助政策的扶助模式来看,陕西省三原县、河南省新乡市、北京市顺义区、陕西省陇县等走在了全国的前列。
造成“特定子女”权益法律保证不力的原因是多方面的。一是观念的原因。中国曾是小生产者的汪洋大海,人们考虑问题往往从情感出发,从权力意志出发,却很少从规范化、程序化、法制化出发,因为法制化的实施就意味着对某些人利益的剥夺,尤其在社会资源短缺的前提下更是如此。二是经济的原因。我国是发展中国家,同自己比,经济有了长足的进步,但从总体上看,我国经济还处于不发达阶段。经济的不发达,这就在客观上制约了法律法规、尤其是扶助弱势群体法律法规的建立和完善。
[1]郑霞泽.服刑人员未成年女子现状调查 [M].北京:法律出版社 ,2006.http: Π Πreview.jcrb.com2006 年 4 月 5 日
[2]新华网.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若干重大问题决定http:Π Πwww.sina.com.cn.2006-10-18.
[3]孙梦云,袁 燕,周小清.对服刑人员未成年子女的帮扶途径[J].改革与开放,2009,(8):23.
[4]孙梦云,袁 燕,周小清.对服刑人员未成年子女的帮扶途径[J].改革与开放,2009,(8):24.
[5]成都市新都区司法局.成都市新都区司法局关于组织服刑在教人员未成年子女开展“阳光夏令营”活动总结http:www.chengdu.gov.cn.2008-09-04.
[6]巫昌祯.婚姻与继承法学 [M].北京:中国政法大学,1997.
[7]常杨.在离开父母的日子里一中国首家罪犯子女儿童村纪实[M].西安:未来出版社,2000.
[8]叶 子.愿将关爱心唤醒舐犊情——服刑人员予女状况调查.http: Π Πwww.legalinfo.gov.cn.2002-10-06.
[9]中国平安网.天津采取措施着力解决服刑人员未成年子女问题.新华通讯社网络中心,2006-10-19.
[10]2009年全国两会.关于解决服刑人员子女生活教育问题的建议.网易新闻中心,2009-03-14.
[11]湖北省民政厅福事处.全国儿童福利政策研讨会暨第五届全国儿童福利院院长论坛在汉召开.http:Π Πwww.hbmzt.gov.cn.2009-11-09.
Socialist Ideology Principle of Helping the Minor Children of Criminal
G UO Jin-liang
(Retired Staff Department,Central South University,Changsha,Hunan 410083)
At the primary stage of socialism and influenced by seeking benefits and other factors,evil human nature find the hotbed which make the social criminal phenomena be prominently reflected.Inflict a punishment on a criminal on the one hand maintaining the public order and stability,on the other hand their minor children(πspecific childrenπfor short)suffering from joint and suffer in the punishment,which influences the harmony and stabilityof our society.This paper discusses the socialist ideology principles of helping the specific children from the perspective of ideological and political education,social stability and the consciousness of paying attention to the livelihood of the people.These principles are the livelihood principle in economic ideal,the regulation principle in ideological concept,the insurance principles in educational ideal and the legal principle in development idea.
criminal; minor children; help and support; socialist ideology; principle
DF79219
A
1671-9743(2012)01-0038-04
2011-12-28
郭金亮 (1955-),男,湖南常德人,中南大学离退休工作处党委书记,研究员,从事思想政治教育理论与实践、老年教育与管理方面的研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