周赣琛
(黄冈职业技术学院商学院,湖北黄冈438002)
论顶岗实习学生劳动安全的责任人及相关责任
周赣琛
(黄冈职业技术学院商学院,湖北黄冈438002)
高职学生在企业参与顶岗实习,是一种旨在使其能够顺利融入社会及职业,从学校过渡至劳动力市场的实践教学活动。实习学生既是人才市场的准劳动者、企业的准员工又是在校学生,他们的多重身份使得他们劳动安全的责任人有多个。我国当前对实习生的权益保护的法律尚不健全,这就需要各责任人认清自已的职责,切实保护实习学生权益,从而确保学生实习期间的人身安全。
高职教育;顶岗实习;劳动安全;责任;责任人
高等职业院校为了实现各专业人才培养目标,在制订人才培养方案时,都安排学生毕业前有不少于半年的企业顶岗实习时间。但是以“准员工”身份进入企业顶岗实习的学生,由于缺乏工作经验和风险防范意识,在实习期内面临各种风险,而我国现行的法律法规对实习生的权益保护缺乏具体明确的规定,使得这些实习学生在实习期间的合法权益难以得到充分保障。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实习生与实习单位之间,不存在严格意义上的劳动关系。因此,学生在顶岗实习期间的劳动安全问题不受劳动法保护。如果实习生在实习期间出现劳动安全事故而受到人身损害,不能通过工伤赔偿来获得救济,只能按民事侵权纠纷处理,适用的法律法规主要有:《民法通则》、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学生伤害事故处理办法》等。
由于顶岗实习学生的多重身份,实习生顶岗实习期间的劳动安全责任人有四个:学校、实习单位、政府及学生,其中,主要责任人是实习单位和学校。
首先,实习单位是实习学生劳动安全的主要责任人。根据《学生伤害事故处理办法》第十一条“学校安排学生参加活动,因提供场地、设备、交通工具、食品及其他消费与服务的经营者,或者学校以外的活动组织者的过错造成的学生伤害事故,有过错的当事人应当依法承担相应的责任。”顶岗实习是学校安排的一项教学活动,实习单位是提供场地及设备的经营者,当实习生受到人身伤害时,实习单位应对其损害承担责任。实习单位应对实习生尽到安全教育、危险警示或安全保护等方面的义务,如果没有尽到相应义务而导致劳动安全事故的发生,使实习生受到人身损害,则实习单位具有过失,根据《民法通则》的规定,应对受害学生承担过错侵权责任。
其次,学校也是实习学生劳动安全的责任人。实习学生在实习场所受到人身伤害时,学校应对实习学生的人身损害承担过错侵权责任。由于顶岗实习是学校实践教学的一种形式,就其本质而言是一种在校外进行的教学活动,因此,实习生在实习单位实习期间的身份仍然是学生,学校应对实习学生承担一定的管理和保护的义务,如果学校没有尽到相应的义务而导致学生出现安全事故,造成学生的人身损害,学校应在其过错范围内承担相应的责任。
此外,实习生在实习期间也对自已的劳动安全负有一定责任,他们要严格遵守实习单位的劳动纪律及操作规范,尽量规避各种风险。政府部门也应对学生顶岗实习期间的劳动安全问题有足够的认识,尽快出台相关法律制度,保障实习学生的合法权益。
顶岗实习是一种工学结合的形式,是政府主导下的学生、学校、企业之间的一种合作。实现顶岗实习中的多方共赢,保障顶岗实习学生的劳动安全是政府、学校、企业共同的责任。
“十一五”期间,职业教育累计培养高职毕业生1100多万,根据有关规定,这些学生在校期间都经历过至少6个月的顶岗实习,由此可见,高校实习生是一个很大的社会群体,他们在企业实习的时间较长,实习期间的劳动安全关系着社会的稳定。所以,我国各级政府应尽快出台保障实习生劳动安全的法律法规。
我国《劳动合同法》,没有把学生实习纳入劳动者范畴。如果实习学生在实习期间受到人身伤害,没有专门的法律来解决由此产生的纠纷,往往使问题复杂化。因此,国家应尽快出台相关法律法规,针对实习学生的特殊身份出台相应的法律法规对实习生可从事的劳动岗位与实习内容、实习期间的劳动安全责任人及各自的责任划分等制定限制性规定,从而规范企业、学校、学生三方行为,最大程度地降低实习学生受到人身伤害的风险。2010年3月实施的《广东省高等学校学生实习与毕业生就业见习条例》在这方面开了先河,为广东省高校实习生及到广东省企业实习的外省高校学生提供了相关法律保障,希望全国其它地区也尽快出台相关法规,从而明确学校和实习单位的责任,切实保障广大实习学生的合法权益。
为了确保学生顶岗实习期间的合法权益,学校应制订严格的顶岗实习管理制度,对顶岗实习的全过程进行科学管理。
首先,制订实习基地建设制度及实习单位挑选制度。学校应精选学生实习单位和实习岗位。以制度的形式,规定顶岗实习单位选择的原则、实习单位的必备条件、顶岗实习岗位安排的原则、实习岗位工作内容等,确保学生到管理规范、保障度高的企业,在专业对口或基本对口的岗位顶岗实习。建立一批长期稳定的实习基地,优先安排学生到实习基地顶岗实习。
其次,制订双师执教的顶岗实习指导制度,做好实习指导教师的选聘工作。学校除了从校内专职教师中选派经验丰富、师德高尚、教学水平高的教师指导学生顶岗实习外,还应从实习单位聘请技能名师全方位指导学生,确保每位学生在顶岗实习期间有校企两方的指导教师全程指导,从而保障实习生的安全。
第三,制订顶岗实习经费专用制度,确保顶岗实习顺利进行。由于大部分学生最后一年基本在校外实习,因此,学校应将学生最后一年的学费主要用于建立实习基地、联系实习单位、实习管理、实习指导、学生保险等。
第四,健全学生劳动安全教育制度,确保实习生的人身、财产安全。为了确保学生实习期间的劳动安全,学校应强化学生实习前的劳动安全教育,与学生及家长签署安全责任协议,增强学生的安全意识,指导学生提高自我防护能力和预防能力。实习期间校内指导教师应与实习单位及校外兼职指导教师保持密切联系,了解学生实习期间的状况,同时,加强与实习生的联系,随时提醒学生注意劳动安全,从而消除安全隐患。
最后,建立实习期间劳动安全事故处理预案。一旦实习生在实习期间出现劳动安全事故学校应积极主动承担责任,促成事故的妥善处理。根据相关法规,学校对实习期间学生应承担安全保障义务,如果在实习单位出现劳动安全事故,实习企业是侵权人,从法理角度分析,实习单位属直接责任人,而学校也应在过错范围内承担补充责任。
此外,为了分散风险,学校还应以制度的形式规定各教学单位安排学生校外实习时,应为学生购买意外伤害保险。
接受学生顶岗实习是企业承担社会责任的一种体现,虽然按照《劳动法》,实习单位与实习学生不构成法律意义上的劳动关系,但仍存在着事实上的雇佣关系。因此,实习单位仍然有义务对实习学生进行管理和保护。
由于学生对企业工作环境不熟悉,操作规范不熟悉,操作也不熟练,实习企业要认真、充分地做好实习学生岗前培训和劳动安全教育工作。可以通过签署安全责任书的方式,明确告知学生劳动风险,特别要在每一阶段的培训记录上让学生签字,增强学生的安全意识和重视程度,提高学生自我防护能力和预防能力。
为了加强实习学生的管理,实习企业还应建立定期沟通机制,通过学校聘请的兼职教师,及时、客观、真实地向学校反映学生在企业的实习情况,使学校随时掌握学生的实习状态,消除安全隐患。
当实习生在顶岗实习期间出现劳动安全事故时,实习企业应主动承担责任,妥善处理。
学生是顶岗实习的最大受益者,他们在实习中学到了学校课堂无法学到的实践技能,提高了就业能力,还获得了一定的经济收益。因此,每位实习生都应把握实习机会,高质量地完成实习任务,实现实习目标,同时提高自我保护与管理能力,为就业做好充分准备。
实习生应按时参加并认真接受校内的各种安全教育,积极参加企业上岗前的教育与培训活动,严格遵守岗位操作规范及企业各项规章制度。遇到非安全的工作岗位与工作事项安排,要积极与企业协商或向学校反映。
总之,顶岗实习工作的管理不仅关系到高等职业教育人才培养的质量,也关系到我国经济转型期人力资源市场的秩序,更关系到数以百万计实习学生的劳动保障甚至生命安全,只有各责任方明确自己的责任,规范自己的行为,才能使学生的顶岗实习顺利进行,才能使高职教育健康发展。
[1]于静.论实习学生劳动保障的责任人及相关责任[J].中国劳动关系学院学报,2009(4).
[2]张迅雷.高职学生顶岗实习期间人身伤害法律问题的思考[J].北京工业职业技术学院学报,2011(10).
[3]何小勇.中外中等职业学校学生顶岗实习法律规制比较研究[J].职业技术研究,2010(19).
On Person Liable and Related Responsibility of Students'Labor Safety in Post Practice
ZHOU Gan-chen
(Huanggang Polytechnic College,Huanggang 438002 Hubei)
The higher vocational college students are involved in the post practice,which is a practical teaching activity from school to labor market,aiming to make the students enter into the society and career smoothly.The students are prospective workers in talentmarket,the prospective employees in company,and students as well,whose multiple identities make that they have many person liable for their labor security.China's current law on the protection of interests of the intern students is not sound,which requires the responsible persons to recognize their own responsibilities,effectively protect the interests of students,to ensure the personal safety of the intern students during the internship.
High vocational education;Post practice;Labor safety;Responsibility;Person liable
G455
A
1672-1047(2012)02-0016-03
10.3969/j.issn.1672-1047.2012.02.05
2012-03-12
中国高等职业技术教育研究会“十二五”规划课题(GZYLX2011262)。
周赣琛,女,湖北蕲春人,副教授。研究方向:特别用途英语及高等职业教育。
[责任编辑:胡亚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