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现代汉语通用字表》“一”部字构形笔意分析

2012-08-15 00:48
河池学院学报 2012年4期
关键词:笔意引申为构形

覃 觅

(河池学院 中文系,广西 宜州 546300)

汉字是表意性文字,“早期的汉字是因义而构形的。”[1]59就是说,早期汉字很多直接描绘事物,具有“视而可识,察而见义”的特点。汉字的形体和意义都随着语言和社会的发展而与时俱变,并且,在很多时候二者的变化并不同步。有一些字,到了某个阶段,形义关系就变得不那么清晰,甚至脱节。但是,汉字的表意性特质和汉民族对汉字“据形识义”的文化心理,使得人们总是试图对发展后的字形和字义做出新的诠释,以其使新的形义关系得到统一。现行汉字的构件均已笔画化,不再是具体物象的描摹,但是由于现代汉字是从古代汉字发展来的,与古代汉字的形体是一脉相承的,因此大部分现行汉字的构意是可以通过笔意去探寻它们的形义关系的。

何谓笔意?笔意即“我们把还保持着原来的造字意图,可以从字面上直接观察构意的形体,叫做笔意化字形,简称‘笔意’。”[1]83本文旨在对《现代汉语通用字表》(以下简称“字表”)“一”部统辖的55(含“一”字)个字进行笔意探究,理清其初源字形与现行字形的关系,探求其义类之分化。在“一”部统辖的55字当中,根据我们的分析研究,笔意类型如下:

一、表示计数的笔意,其字有:一、二、三、五、两

1.“一”表示计数的开始数字。一,本是指事字,用一横画表示抽象的数目。“古卜辞表数,作一、二、三、亖,积画为数,出于古之算筹。”[2]1《玉篇·一部》:“一,王弼曰:一者,数之始。”《说文·一部》:“一,惟初太始,道立于一。造分天地,化成万物。”[3]1许慎附会仓颉造字之说,以阴阳天地释之,并非本义。《段注》:“一之形,于六书为指事。”[4]1这些说明“一”本义为表计数之始。

2.“二”字的“一”与“一”同。二,表示计数。是个指事字,用两横表示。“甲骨文一二三四,皆以积画为数,起源于古之算筹。”[2]381《周易》八卦的基本符号是“——”与“— —”,“——”是一画,代表阳爻,亦代表天,“— —”是二画,代表阴爻,代表地,故《说文》说“二,地之数也”。许说亦非本义,本义表示数目字。由数目二才引申为第二、两样。

3.“三”字的“一”与“一”同。三,表示计数。是个指事字,用三横表示。《说文·三部》:“三,天地人之道也。从三数。”[3]7许说之释文,为“三”之引申义,指明天、地、人道,各有其极。《段注》:“老子曰:‘道生一,一生二,二生三,三生万物。’”[4]9此释“才是”“三”之本义。后三表示多数,多次等。

二、表示实物之象或表示某实物之某部分

(一)象某实物之形貌的笔意,其字有:丁、七、亓

2.“七”字的“一”象刀所切之物。高亨认为,七是“切”的古字,即“以刀切物也。”甲骨文字形作“”,篆文七字“”,古作“十”。据字形依然可见,“丨”象刀形,“一”象所切之物。切断的意思加刀写作切篆文七下面弯曲,以便与十区别。[5]198许慎《说文·七部》:“七,阳之正也。从一,微阴从中衺(邪)出也。”[3]734此亦曲说。后借七用作数字。

3.“亓”字“一”象簸箕盛装之物。亓即“其”的古字。其,甲骨文写作“”,字形象簸箕形,即“箕”本字。金文作,加了声符“丌”,变成“其”。从字的构形看,本义是簸箕。今字作“箕”。亓的“一”画,从字形看,应是簸箕盛装的东西。“其”后假借为代词表示他、他们、那等。另,亓亦作姓用。

(二)表示某实物之某部位之笔意,其字有:井、互、专、亍、丈、不、甭、歪、丙、更、求、表、奉、丝、吏、甫、棘、奏

2.“互”字“一”象绞绳索器具之两端。互,象形字,篆文作“”,象绞绳索的器具,中间象人手推,持工具,又写作“”形声字,从竹互声。《说文·竹部》:“,可以收绳者也。互,或省。”[3]220《段注》:“收当作纠,声之误也。纠,绞也。今绞绳者尚有此器。”[4]195引申为副词相互、彼此,表示动作相交进行。

3.“专(專)”字“一”象用手转动的纺锤之上端。专,甲骨文作“”,左边是手,右边象绕上线的纺锤,整个字形像用手转动纺锤。篆书写作“”,楷化为“專”,草书简化后成“专”。《说文·寸部》:“專,六寸簿也。从寸叀声。一曰專,紡專。”[3]146“纺专”即收丝器,本义是指收丝的器具。这个意义后来写作“塼”亦作“甎”,俗作“磚”。“专”的基本意义为专一、不杂乱纷繁,是假借所致。后引申为“独断专行”。从字形的演化来看,“一”应该是纺锤的某个部件。

4.“亍”字的“一”象十字路口之一角。亍,行字分开,形成彳、亍二字。行,甲骨文作“”,象道路路口之象。亍,本在彳部,表示停停走走。其上面的“二”构形字符,是反写“彳”,把上面的两撇拉直而成。《说文·彳部》:“亍,步止也。从反彳。”[3]87

7.“丙”字的“一”象锅钫之盖子。《说文·丙部》“丙,位南方,萬物成,炳然……从一入冂。”[3]737丙字之甲骨文、金文作“、”,据字形推测,许氏说解有误。对丙字的说解,观点颇多:(1)丙为炳之初文。《释名·释天》:“丙,炳也。”汉人多此说;(2)黄季刚先生的“髆之初文”说;(3)郭沫若先生的“鱼尾”说;(4)于省吾先生之“物之底座”说;(5)叶玉林之“几形”说;(6)唐善纯之“房屋”说;[2]414(7)高亨之“锅钫”说。[5]200从甲金文字形看,高亨先生的观点较为可靠。以上观点供参考。

8.“更”字的“一”与“丙”字的“一”同。更,甲骨文作“”,金文作“”。从字形看,从攴丙声。《说文·攴部》:“更,改也。”指改变。引申为换。由“改变”引申为更迭、交替、替代。汉代宫中值班,分为五个班次,按时更换,后以“更”计时,约两个小时敲鼓报时一次。更替是用另外的替代原有的,故虚化为副词“另外”。更替有继续之义,故虚化为再、又。更换有较原来程度更进一层的意思,故虚化为“更加”。楷书“更”归“一”部,其笔意见上“丙”字。

10.“表”字的“一”与“衣”字的“一”同。表,小篆字形“”,字形是衣字中间加个毛字。古人穿皮衣,毛朝外面,所以“表”从“毛”。本义指外衣。《说文·衣部》:“表,上衣也。”[3]405《段注》:“上衣者,衣之在外也。”[4]389即穿在外面的衣服。由外衣引申泛为与里相对,指外表、外面。后特指人的容貌、姿态、风度,如“仪表堂堂”。由表面、外表引申为动词,使在外面,即表示、显示等。

11.“奉”字的“一”表示上手所承献之物。奉,甲骨文写作“”,小篆为“”。字形为双手持“丰”,“丰”为所献之物,兼表声。篆书又加手,从“手”从“艹”从“丰”,丰亦声。后演变成为楷书的奉。奉的本意是捧。《说文·部》:“奉,承也。从手从廾声。”[3]124这个意义后来作“捧”。邹晓丽认为字形像“双手捧小树之形。铭文中为‘奉’之借字。”[7]69由“捧”引申为进献,献上。由进献引申为供给,供养。由供给引申为名词俸禄,这个意义后来写作“俸”。楷书“奉”归“一”部,是以笔形归类,“一”画其实是“玉”或“树枝”的笔意构形,今笔意已消失。

12.“丝”字的“一”表示两束丝扎结处并连之形。丝,甲骨文写作“”“”,象两束丝。《说文·丝部》:“丝,蚕所吐也。从二糸。”[3]665段注:“凡蚕者为丝、麻者为缕。”[4]663本义指蚕丝。引申为丝织品,又引申为象丝一样的东西。丝在古代还指乐器,八音之一,指琴、瑟、琵琶等弦乐器。

13.“吏”字的“一”表示“军旗”旗面之形。甲骨文写作“”,小篆写作“”。从手(又),从中,以手持中。吴大澂、江永以为“中”为简册。王国维认为是盛筭(筹)的器具,并说筭与简册为一物。以手持中(一种盛简册之器),表明是掌管文书的官。“史”“吏”、“事”、“使”古同源。卜辞“史”、“事”同字。“事”从“史”出疆界立于旗下(旗,本国的标志)。事,表示以旗聚众,是手持旗进行,即打仗时指挥军队“吏”是“使”、“事”的简化写法。王国维在《观堂集林》中作了总结:“史之本义为持书之人,引申为史官,庶官之称,又引申为职事之称。其后三者各需专字,于是、史、事、吏三字于小篆中截然有别。”[2]60由此说来,“吏”为“事”之简化写法,其“一”横应是旗的简省。

三、表示自然景貌或自然景貌之某部分

(一)表示自然景貌之笔意,其字有:才、屯、于、亏、平、丞、亟、昼、丕、丛

1.“才”字的“一”表示地面。才,表示草木初生,破土而出之意,“一”表示地面。甲骨文、小篆分别写作“、”。《说文·才部》:“才,艸木之初也。从丨上贯一,将生枝叶。一,地也。”[3]294依《说文》,一横表示地面,一竖表示植物主茎刚刚冒出地面,这一笔在楷书中写作竖钩。引申为资质,才性,继而引申为能力、才干、有才能的人。后来虚化为副词,表示仅、只,言其范围小或用于指时间,表示刚刚。另有“纔”,音shān,本义为黑里带微红得颜色,作副词。表示时间短或程度不大,用法同“才”,音cái,简化为“才”。[6]41

2.“屯”字的“一”与“才”字的“一”同。屯,甲骨文写作,象草木初生的艰难的样子。《说文·屮部》:“屯,难也。象艸木之初生。屯然而難。从屮贯一。一,地也。尾曲。”[3]20义即“艰难”。后引申为聚集、军队驻扎、人们居住的地方等。今楷化后,依然看出草木初生破土艰难之雏形。

3.“于(於)”的“一”表示平出之气。于的形义关系不甚明晰,“一”或表示气之平出。小篆写作“”,或是由“亏”变隶为“于”的。《说文·亏部》:“亏,於也。象气之舒亏。从丂从一。一者,其气平之也。”[3]231介词“于”的各种现代用法,均来自古代,主要用于书面语。于、於作介词,古代通用,今写作“于”,读作“yú”。“於”又读 yū/wū,不能写作于。於wū:表示感叹。於读wū即“乌”的古字。

4.“亏(虧)”字的“一”表示平出的损气。亏,表示气损,“一”表示气之平出。篆书作“”。今变隶作于。《说文·亏部》:“虧,气损也。从亏雐声。”[3]231义为气损。由缺损引申为减少、毁坏、道义上的亏负、对不起、侥幸之词,又用作反语表示讽刺。“虧”现简化为“亏”。

6.“丞”字的“一”表示凹陷(坎)之形。丞,甲骨文写作“”,上象两只手下伸,将陷阱里的人救出。石鼓文字形作,表陷阱的部分变成山字,篆书写作,“人”与“山”相连。隶书省写作“一”,隶变后已看不出两手和人的形状。“一”其实是“凵”的讹变,今天的“一”已经变成抽象符号的笔画。其本义是动词,表示拯救,这个意思后来写作“拯”由拯救引申为辅佐、辅助。由辅佐引申为辅助的官吏。

8.“昼”字的“一”表示地面。昼,繁体字作“晝”。《说文·畫部》:“晝,日之出入,与夜为界。从畫省,从日。”[3]141从畫表示界限,合起来表示日夜的划分。“日之出入,与夜为界”指从日出到日落的一段时间,即白天。今简化为“昼”,亦是个会意字,从尽从旦,表示从日出到日尽,即昼夜。“一”本指地平线的笔意构形。

(二)表示自然景貌之某部分的笔意,其字有:亘、严

四、表示绳扎袋口之形的笔意,其字有:东、束、柬、囊

五、表示动物的某部位之笔意,其字有:丽、万

1.“丽(麗)”字的“一”表示鹿之特饰双角。麗,甲骨文写作“”。徐中舒《甲骨文字典》:“(甲骨文)乃以鹿之特饰双角为丽之义构。”《说文.鹿部》:“丽,旅行也。鹿之性,见食急则必旅行。从鹿丽声。”[3]484“丽”是“麗”的简化字。“丽”在古代的基本义是成双成对,这个意义写作“俪”。《文心雕龙·丽辞》:“则字字相俪。”由此引申为一方附于另一方。《易·离》:“日月俪乎天,百谷草木俪乎土。”丽的另一个常用义是作华美讲,引申为漂亮美好。[6]318此义沿用至今。“一”原先应该是鹿角特饰隶变的笔画化。楷书“丽”归“一”部,是以笔形归类,“一”画其实是“鹿角”的构形,今笔意已难辨。

2.“万(萬)”字的“一”表示蝎子之触角。萬,甲骨文写作“”,像蝎子。裘锡圭《文字学概要》认为:“蠆、萬古音近,是由一个字分化而来。”甲骨文萬字已有借表千万之万的例子。周代金文“萬”字的写法是甲骨文万的繁体,后来分化为两个字,“萬”专用来表数,“蠆”(chài)专用来表本义,今简化为“虿”。《说文·禸部》:“萬,虫也。”[3]735本义是一种类似蝎的爬虫,古籍中假借为数词。《段注》:“萬,借为十千数名……唐人十千作萬。”[4]739引申为数量极多。又用作副词,表示程度之深、高,多与形容词、动词等结合。

六、表示人体某部位之笔意,妻子有:元、甚

七、表示推举动作之笔意,其字有:与

“与(與)”字的“一”表示推的动作。与(與):与、與本两个字。《说文·勺部》:“与,赐予也。一勺为与。”[3]714与的篆书作“”。《段注》:“一者,推而予之。”[4]715“一”表示一个推的动作。与本义为给予。《说文·舁部》:“與,黨與也。从舁 yú从与。”[3]105指朋党,即今天所说的党与。其甲骨文写作“怊怿”古文作“”。简化后,与、與同音合并为“与”。与,亦可虚化为连词、介词。

八、表示抽象符号或构字笔意不明的:下、丐、廿、卅、世、些

1.“下”字的“一”表示一曲线。下,甲骨文写作癹,是在一曲线下加一点,指明下面。金文改在一直线下加一点,小篆繁化作。《说文.下部》:“下,底也。”[3]2引申指品次或品级低、次序或时间在后的,也指某一段时间用作方面或方位。

2.“丐”字的“一”构形不明。丐是“匃、匄”的俗体字,构形不明。现丐是正体。《通俗文》:“求愿曰匃。”《广雅》:“匃,求也。”《字汇》:“丐,乞也。”[6]155《说文·亡部》:“匄,气(乞)也。”[3]639本义即乞求。后引申为乞丐,讨饭的人。

4.“卅”字的“一”与“廿”字的“一”同。卅,甲骨文作“竫”,义为三十,会意字。从三从十。《说文》:“卅,三十并也。”[3]105

5.“世”的“一”与“廿”字的“一”同。世,甲骨文写作“”,小篆写作“”。古人以三十年为一世。“止”上加三个圆点,表三十年;止,到此为止。本义三十年。《说文·卅部》:“世,三十年爲一丗。从卅而曳长之。”[3]106古礼规定,男子三十岁结婚生孩子,产生新一代。引申为代代相传,由时间传指空间,引申为世间。其“一”笔意意图见上“廿”字。

6.些,从此,从二,其意未详。《说文·此部》新附:“些,语辞也。见楚辞。”用作句末语气助词。见于《楚辞》,是一种方言,读 sùo.《楚辞·招魂》:“魂兮归来,南方不可止些。”《广韵·麻韵》:“些,少也。”表示数量,少许,一点儿,读 xiē,唐时才出现。后用法分两类:一表约数。二表数量小。[6]582

九、表示“二”的一笔:再

十、小结

“一”义为“数之始”,然作为部首字,其所辖字,除“一”字本身外,无一字之意义与“数之始”义相关。《字表》55字中,《说文》收录51字,有4字未见于《说文》,它们分别是“于、亓、亘、甭”。在收录的51字中,归《说文·一部》的字仅只有“一、元、天、丕、吏”5字。许慎在《说文》“分别部居”、“据形系联”的排字原则,说明这5字是“分别部居”的,其实是无义相系的,只是“据形系联”而聚罢了。《字表》中的“一”部字的大部分形体(除“一、二、三、五”等几个表示数字的字外)与原始的构已经不能吻合。“一”作为汉字的构型部件,其意义是相当多变的,很难按照一个统一的义群去归类,作为一个部首,它仅仅起着检字之作用,在现行汉字体系中,它已失去了“以形示义”的功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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