周典恩,郑 亚
(安徽大学 社会与政治学院,安徽 合肥230039)
台湾的气候属于亚热带海洋性季风气候,夏长冬短,气温较高,雨水充沛,适宜农业生产。然而,在明清以前台湾只是个荆莽樛结、阴翳昼瞑的荒岛。康熙收复台湾后,大陆移民蜂拥来台,台湾的荒埔开始陆续得以拓垦,大陆先进的农业生产技术也随之被移植到台湾。经过大陆移民百余年的艰辛开拓,台湾从一个蛮荒之地逐渐发展成一个农业经济相当繁荣的区域。[1]
清代大陆渡台者按照其最初动机可分为寻求生存型移民与投资营利型移民[2]。广大穷苦民众遭受天灾人祸,无以为生,只得冒险渡台寻求能够继续生存下去的机会与空间,从而为台湾的开发提供了充沛的劳动力;而“有力之家”与地方豪杰见台湾草莱新辟,旷土尚多,充满致富契机,纷纷挟资而来,募佃垦田,为台湾的开发带来了大量资金和富有号召力的组织者。寻求生存型与投资营利型移民的结合使得台湾的拓垦具备了现代资本主义企业化经营方式的条件,并促使垦首制、合股制和结首制成为台湾土地开发中三种主要的拓垦形态。
台湾的土地在清政府的理念中界分为两类:番地与荒地。康熙年间,番地禁止私贌予汉人。“户部则例”规定:“台湾奸民私贌熟番埔地者,依盗耕本律问拟”。而荒地则允许民人认垦,但“凡报垦必开具界址土名,听官查勘,出示晓谕后五个月,如无原业呈报,地方官即取给照,限年升科。贫者酌借牛种,升科后带还……垦户不请印照,以私垦论。官勘不实,并予议处。至承垦后或实在垦不成熟,仍准报官勘明,销照退业”[2]。也就是说,移民欲开垦荒埔,必须先向地方官府申请垦照,获得其认可。兹移录一垦照,以资说明。
具禀人沈绍宏,为恳恩禀请发给告示开垦事。缘北路鹿野荒埔,原为郑时左武骧将军旧荒营地一所,甚为广阔,并无人请耕,伏祈天台批准宏着李婴为管事,招佃开垦,三年后输纳国课;并乞天台批发明示台道,开载四至,付李婴前往鹿野草地起盖房屋,招佃开垦,永为世业,须至禀者。今开四至,东至大路及八撑溪,西至龟佛山及崁,南至抱竹及崁仔上,北至溪崁。[3]321
据此垦照可悉:沈绍宏应为财力雄厚且与地方官府关系较佳的“有力之家”。他请垦北路鹿野荒埔,并非要亲自垦耕,而是准备委托管事李婴代为招佃开垦。换言之,他请垦之目的不是为了自耕糊口,而是为了投资营利。像沈绍宏这种“有力之家,视其势高而近溪涧淡水者,赴县呈明四至,请给垦单,召佃开垦”[4]的拓垦形态即所谓的“垦首制”。
长期以来学界虽对垦首制多有论述,但囿于资料欠缺,基本上是泛泛而谈。如部分台湾学者往往将垦首制同质化、简单化,认为垦首只是向官府递上一禀便可获取大片土地,招佃垦耕而已。笔者认为,垦首制的运行情形实际上相当复杂,在不同的地区、不同的时期常具有不同的形态,绝非单一模式。
康熙平台初期,垦务基本上集中在台湾南部抛荒的明郑旧垦区,“地经初辟,田尽荒芜,一纸执照,便可耕耘”[5]或许是真实的写照。可是,到了康熙四十年代,垦民在台南地利渐失、无利可图的情况下逐渐向中部、北部以及南部下淡水河以东的未垦区移垦。然而,当时这些区域散居着尚与外界接触甚少的原住民。台湾的原住民在清代统称为“番”,并依据其与清政府关系的不同分为“熟番”和“生番”。[6]虽然按照现代民族学理论,台湾原住民可分为十几个族群,但他们主要是以“社”为生活单位。换言之,“社”是他们的基层社会组织,类似于汉人社会中的“村庄”。[7]台湾原住民不谙耕作,土地利用率甚低,但却视环绕在其“社”周围的荒埔为“祖公所遗……可耕可捕,藉以给养飨”[8]的族产,决不会允许外人轻易侵占。故而,垦首欲请垦这些土地,并非一纸执照所能了事。在此不妨以雍正年间垦首杨道弘请垦台北盆地兴直荒埔为例来说明垦首制在“番地”拓垦中的运作情形。首先,杨道弘于雍正五年(1727年)向漳化知县申请领得垦照。
特简州正堂管彰化县正堂张,为请垦荒埔,以裕国课事。据贡生杨道弘具禀前事,词称:农为民事之本,产乃国用之源。弘查兴直埔有荒地一所,东至港,西至八里坌山脚,南至海山山尾,北至干豆山,堪以开垦。此地原来荒芜,既与番民无碍,又无请垦在先。兹弘愿挈借资本,备办农具,募佃开垦。爷台爱民广土,恤士裕国,恩准给垦单告示,弘得招佃开荒,随垦升科,以裕国课等情。据此,饬行乡保、通事查明取结外,合就给垦。为此,单给贡生杨道弘即便照所请垦界,招佃垦耕,务使番民相安,随垦随报,以凭转报计亩升科,供纳课粟,不得遗漏,以及欺隐侵占番界,致生事端,凛之,慎之,须至垦单者。[3]564
因请垦的兴直荒埔为凯达格兰族武唠湾社所有,于是雍正八年(1730年)杨道弘又以年贴纳番饷银五十两为条件,与武唠湾社土官君孝、欧湾订立贌地合约:
同立合约人武唠湾社土官君孝、欧湾及业户杨道弘,甲头七哥、阿八、买那、唠允、卓论,白番武使、斗仅、卖阵、大里兴等。兹因本社课饷无征,孝等会同众番妥议,除本社耕种外,尚有余剩荒埔一所,坐落土名兴直,东至港,西至八里坌山脚,南至海山山尾,北至干豆山,东西四至定碑为界。众等俱各甘愿将此荒埔贌与垦户杨道弘前去招佃开垦。除升科报课外,三面议定每年愿贴本社饷银五十两。此雍正九年起,约定八月交完饷银,其后逐年循例不敢挨延短欠。立约之日,通同周围四至定立界限,永为照例,后日不得争端易界。此埔并无重垦他人等情;如有棍徒假藉混争,系孝等抵挡,不干贌主之事。其庄社各守相安,不许庄人擅入番厝交番,私相授受;亦不许纵放牛只,越界践踏园埔。此系二比两愿,各无抑勒反悔,恐口无凭,同立合约二纸,各执一纸为照。[3]566
至此,杨道弘可谓真正取得了兴直荒埔的垦耕权,可以招徕佃户,与他们签订给垦字,将土地分割成小块付予其垦耕了。不过,招佃垦耕后,杨道弘还要负责维持垦区的治安,杜绝奸匪滋事。
福建台湾府彰化县正堂张,为叩恳给示严禁,以杜混累事。据垦户贡生杨道弘具禀前事,词称:弘于雍正五年间,请垦兴直草地一所,东至港,西至八里分山脚,南至海山山尾,北至干豆山,经蒙前任老爷查明给单在案。缘招佃未有人,未曾报升,兹现在募佃招垦,遵例升科。第弘离庄窵远,即有照顾弗及,佃人罔知功令,窝容奸匪,以及邻庄越冒混累,合情叩恳,伏乞恩准给示严禁,庶佃人有知功令,而邻庄不敢越混扰累,沾恩靡涯等情。据此,合行给示。为此,示抑庄佃人等知悉:嗣后务须恪遵功令,毋许窝容奸匪,及邻庄不得侵越混冒;如有等情,许该垦户立即指名禀究,以凭按法治罪;而垦户亦不得借端滋事,各宜凛遵,毋违,特示。[3]603
由杨道弘请垦兴直荒埔所要经历的程序可见,垦首请垦“番地”要比请垦“荒地”复杂得多,并非“一纸执照,便可耕耘”。
其实,在清廷当时的治台策略下,垦首请垦土地合法、完整的运作程序通常包括以下三个步骤:首先,申领垦照。有力之家将欲请垦之地的四至赴地方官府呈明,待其勘察后颁给垦照,获得“垦首”身份。待到土地垦成升科,垦户在法律上取得业主资格后,又称“业主”或“业户”。其次,签立贌约。若请垦之地为原住民的埔地,垦首须再以贴纳番租、代纳番饷或其他方式为条件,换取他们的招批。当时,台湾地方官府为了杜绝汉人侵占原住民的土地,通常要求在贌地契约上有土官或通事加盖的印戳。[9]最后,招佃垦耕。因垦首请垦之地动辄数十甲,故一般须分割成小块,募佃垦耕。早期有的垦首尚为佃人提供种子、农具等垦耕之初所必备的生产资料,后来则基本上要佃人自备生产资料前去垦耕。
然而,实际上垦首能够逐次完整地履行上述三个步骤的情况并不多见。有的垦首因请垦之地为明郑时期抛荒的文武官田、营盘田,与原住民无涉,故不必与番贌约,如沈绍宏请垦北路鹿野荒埔。有的垦首是先贌番地,再报官领照,如丁作周于雍正元年先向大武郡社贌耕番地三块,然后再“赴县主大老爷孙给告示为凭”。[10]有的垦首为了逃避赋税,私下与原住民签立贌约,而不将土地报升纳课,自然也就不会申领垦照。有的垦首本身就是原住民的土目、通事,如巴则海族岸里社的潘敦家族、道卡斯族竹堑社的卫阿贵家族等,他们所开垦之地原本是祖遗之产,自不必“与番签约”。由是观之,作为台湾开发中最主要拓垦形态的垦首制,其实际情形非常复杂,不可轻率地将其同质化、简单化。
在清代台湾西部平原拓垦中,垦首制固然是最为普遍和主要的土地拓垦形态,但笔者在翻阅清代台湾的民间契约文书时发现,众人合力请垦土地的方式也较为盛行。且看以下这则契约:
同立合约人佃人管事林永统、谢联昌等,前来贌得土官礁杰有粪箕湖草地一所,番民稀少耕种,抛荒累课,惨实难堪。兹蒙太老爷萧准向番认佃供税,统等耕作完课。议约至冬成明丈,田每甲纳租七硕满,园每甲纳租四石满戈,系裁尺一丈三尺,永为定例,车运至土官家交纳,不得少欠;如有少欠,即将招佃鸣官究治,不得执占草地。不明之事,系业主抵挡,与佃人无干;倘有佃人入山不测之事,系佃人之事,与业主无干。另田底,或欲回唐之日,佃人任从出退工本,业主不得阻挡。恐口无凭,同合约二纸,分执为照之。
定煌 弘远 振学 管事林永统佃人谢联昌绍发官龙林受运陈石标
即日批明茄藤社傀儡社二社通事倘有事情系业主之事与佃人无干再照
鹤圣文支张允珍苍玉邓会琳彦支支琳凤琳
在场 男大秀 陈二章
雍正五年二月 日立合约土官礁杰[11]这是雍正五年(1727年)管事林永统、佃人谢联昌等17人共同具名向马卡道族茄藤社土官礁杰认垦林边溪上游粪箕湖草地的契约。[12]像这种由多名佃人共同具名认垦土地的拓垦形态可称为“合股制”。
拓垦初期合股制的合伙人通常是同乡同宗,势单力薄的普通民众。例如,乾隆二年(1737年)广东梅县客家人谢鹏仁、谢雅仁、谢昌仁、谢成仁四兄弟合伙与道卡斯族后垅社签订贌地合约,入垦维祥、内麻及芒埔一带荒埔。[13]再如,雍正末年泉籍福佬人蔡、尤、郭、李、毛、陈等六姓族人结伙越过房里溪,北进贌垦房里、猫盂一带。[14]乾隆中叶后,随着拓垦区域逼进山区,垦民不断遭受生活在山中的原住民袭击。在“番害”频仍的情况下,为了保障垦务顺利进行,势必要设隘防番,保护垦民的人身安全,如此一来,投资垦务的风险和成本都相应地大幅度提高,即使“有力之家”也难以独力承受,故而,他们也不得不合伙经营。例如,嘉庆二十一年(1816年),通事刘中立与另外28人作22股,合股开垦水底寮崁下与大茅埔附近的荒地。
同立合约刘中立等,今有水底寮崁下,与大茅埔附近均为荒区,向来未经垦辟,蒙各屯弁暨屯长等禀请在案,仍备垦约盖钤记,付立招佃备本开垦。其埔四至界址,载明垦约字内。兹因先垦水底寮崁下一带,招得列位前来合垦,即日公议按作二十二股定额,所有筑庄、凿圳、雇募壮丁一切杂费,随时照股并派并出。其埔上下肥瘦,随即拈阄分给各股经营。公议三年垦成之日,或田或园,照例按甲配租完纳屯官;如有赢余租息,逐一均分。若遇公事,当事出身办理。股内各宜同心协力,照约遵行,倘或恃强混占,刁违抗约等情,定将该埔股充公,仍不许在庄居住,决不徇情。此乃同心合垦,惟期休咎相关,苦乐均受,各怀和气,大振基业,则庄旺而业成矣!至于议约条款,登明于后。今欲有凭,特立庄字一样二十九纸,永执为照。
一议:屯弁垦约一纸,公给泰和图记一领,俱交刘中立执掌,股内要用,自当交出,不得私匿,致误公事,此照。
一议:公馆庄地惟当事居住执掌,股内不得混争。所有庄中事务,惟听当事指挥约束;如违禀究,此照。
刘华先一股刘凤元一股刘中立一股吕登科一股刘保宁一股罗逢永一股李桃珍一股黄懋器一股陈必照一股林德燕一股陈光传一股林德多一股陈光受一股林德长半股刘平半股刘光墙半股刘文西一股罗水半股刘娘镜半股胡应义半股李大枋半股苏接文半股陈发半股黄义一股林德喜一股詹依半股许富半股张尚临半股林福岸半股
嘉庆二十一年八月 日 同立合约[15]其实,合股制也存在申请垦照,与原住民签立契约,租贌荒埔,维持垦区治安等环节,且与垦首制的运作方式甚为相似。所不同的是,通常情况下合股制的合股人租贌土地不是为了招佃垦耕,投资营利,而是自耕糊口。
垦首制与合股制是台湾西部平原开发中两个最基本的拓垦形态,而在台湾东北部的宜兰地区,大陆移民则采用带有武力垦耕色彩的结首制。关于结首制的组织状况,《彰化县志》中有如是描述:
昔兰人之往垦也,其法合数十佃为一结,通力合作;其中举一哓事而出资多者为之首,名曰小结首。合数十小结首,中举一强有力而公正见信于众者为之首,名曰大结首。结首,具结于官,约束众佃也。凡有公事,官以问之大结首,大结首以问之小结首,然后有条不紊。其分地也,视其人多寡,给予垦照;而众佃分之得若干甲,视其赀力;而结首倍焉,或数倍焉,亦视其赀力。故垦照所载,最大及数十甲而止,小或十甲、数甲而已。人皆官佃,无所隐匿影射;且以无业户之故,经纳官租。若关逃赋有欠,则可履亩而稽,此兰人之法。[16]
至于结首制拓垦土地的具体运作程序,因文献资料记载甚少,不得而知。不过,可以确定的是,大陆移民在宜兰地区采行结首制,与清政府的治台政策以及他们在进垦过程中遭到原住民的激烈抵抗有关。清政府对于大陆移民请垦宜兰事宜,一直以其险远难治为由而弗准。在这种情况下,“有力之家”与地方豪杰擅自组织移民向宜兰进垦,可是遭到了原住民的激烈反抗,死伤惨重,垦务屡告失败。于是,为了侵占原住民的土地以及自保生命和财产,他们便雇募乡勇,组织武装力量,并在每攻占一地后,即建筑土围或竹围居住,此即宜兰地区头围、二围……五围名称之由来。在围之下,复设置结;结是移民的组织单位,往往以结首之分段数目以为命名,故有五围一结、五围二结、五围三结之地名。结之下则以份为田园单位,每户一份。围、结、份是宜兰农垦组织的单位,其中以结最为重要。结是由大约30至50个佃人所组成,其负责人为小结首,再由几个小结首中推出一个大结首,几个大结首推出一个总结首。结首是结内的领导人物,在拓垦之初,率领移民攻番占地;垦殖完成后,负责结内之治安与公共事务。[17]
值得一提的是,结首制是宜兰地区中最主要的拓垦形态,而垦首制付之阙如。笔者认为造成此种情形大概有以下三种原因:其一,在官府的理念中,宜兰属于界外之地,移民入垦之初,官府听之任之,没有严格要求垦民领取垦单,取得垦首身份后再招佃垦耕;其二,大陆移民入垦之初为了侵占土地,防范原住民的袭击,采取武装合垦的结首制,此后这一拓垦形态便自然延续下去;其三,台湾地方官员鉴于经验教训,唯恐垦首像在西部平原那样借各种名目逃避赋税,致使正供无几,财政拮据,于是严厉禁止请垦土地。
在清代台湾开发中垦首制、合股制与结首制是三种主要的拓垦形态。其中,台湾西部平原的开发以垦首制和合股制为主,宜兰地区以结首制为主。台湾的土地拓垦形态本质上与大陆移民渡台的动机与类型密切相关。拓垦土地从申请垦照、和番签约到筹措资金、招募人手,需要复杂的社会关系和庞大的资金,纵使是侵垦、私垦也只能避免请照、升科等手续,但资金的筹措与原住民的安抚却不可避免。[18]如此手续繁多,工程浩大的垦务惟“有力之家”才可承担,他们理所当然地充当起拓垦活动的领导者与组织者。而渡台寻求生存之机的穷困民众,赤手空拳,根本没有能力单独去垦耕土地,只能追随“有力之家”,这样便水到渠成地促使了垦首制的产生。不过,单人独户虽无力承垦土地,众人合力却可使之成为可能。另外,清代渡台的大陆移民往往是同籍相率而居,容易结合在一起,所以合股制应运而生。在宜兰地区拓垦中,因官府禁止民众请垦荒埔,垦首制无法得以实施。与此同时,原住民抵抗汉人移民进垦的斗争愈加激烈,垦民的生命与财产遭受惨重损失。在这种情况下,垦民唯有组织起来,以武力方式推进垦务,故而,结首制是必然选择。当然,在清代台湾拓垦中除了垦首制、合股制与结首制这三种主要的拓垦形态之外,还有“个体制”、“官田制”、“召垦制”等其他拓垦形态,不过因它们所起作用甚小,在此姑且不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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