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威
(河南工程学院人文社会科学系,河南郑州451191)
自1988年以来,受联合国主导的为应对气候变化而达成的国际法原则、规则、规范与相关国际法文件的形成,以及全球194个国家和地区广泛参与的国际法进程,为解决气候变化问题提供了国际谈判的空间和公共参与的平台。①针对气候变化问题的最早的联合国文件是1988年12月6日通过的《为今世后代保护全球气候》的第43/53号决议。Protection of global climate for present and future generations of mankind,A/RES/43/53,70th plenary meeting,6 December 1988.available at http://www.un.org/documents/ga/res/43/a43r053.htm,Mar 25,2009.政府间谈判遭受挫折后,以非政府组织(NGOs)为代表的公民社会组织开始通过各种渠道和活动推动政府谈判进程,同时,基于“为今世后代保护全球气候”和促进人类可持续发展的公民教育活动也在蓬勃展开。
政府间气候变化专门委员会(IPCC)在2001年发布的第三次评估报告中指出,气候变化是指气候平均状态在统计学意义上的巨大改变,或者持续较长一段时间的气候变动。气候变化的原因可能是自然的内部进程,或是外部强迫,或者对大气组成和土地利用的持续性人为改变。②IPCC第三次评估报告使用的术语,http://www.ipcc.ch/pdf/glossary/tar-ipcc-terms-ch.pdf.为应对气候变化造成的现实的和未来不确定的灾难性后果,以《联合国气候变化框架公约》(以下简称《公约》)③United Nations Framework Convention on Climate Change,FCCC/INFORMAL/84,1992.和《京都议定书》(以下简称《议定书》)④Kyoto Protocol to the United Nations Framework Convention on Climate Change,Conference of the Parties,FCCC/CP/1997/ L.7/Add.1,1997.为核心的国际法正在全球范围内约束各国因传统化石能源利用而造成的温室气体排放容量。上述国际法中阐明的“气候系统(climate system)”是指“大气圈、水圈、生物圈和地圈的整体及其相互作用”⑤United Nations Framework Convention on Climate Change,Article 1.(3),FCCC/INFORMAL/84,1992.。而“气候变化(climate change)”是“除在类似时期内所观测的气候的自然变异之外,由于直接或间接的人类活动改变了地球大气的组成而造成的”⑥United Nations Framework Convention on Climate Change,Article 1.(2),FCCC/INFORMAL/84,1992.。《公约》框架下的“气候变化”的意旨很明确,即在全球应对气候变化的国际机制下,“气候变化”的原因归为“直接或间接的人类活动”。这一术语的内涵界定为通过国际法协调各国的行动确立了基调。正因如此,IPCC在其评估报告中提及的“气候变化”概念专指人类活动原因造成的气候变化,将因自然原因引起的气候问题称为“气候变率”①世界气象组织(WMO)和联合国环境规划署(UNEP)于1988年建立了政府间气候变化专门委员会(IPCC)。IPCC的一项主要活动是定期对气候变化的认知现状进行评估。自1990年发布第一次评估报告以来,于1995年、2001年和2007年分别发布了三次评估报告。2010年11月,IPCC第五次评估报告(AR5)第一工作组报告第一次主要作者会议在云南省昆明市召开。这标志着IPCC第五次评估报告进入了实质性编写阶段。中国科学院院士秦大河于2008年连任IPCC第一工作组联合主席,任期内将领导完成拟于2014年完成的气候变化第五次评估报告。除评估报告外,IPCC还在认为有必要提供独立的科学信息和咨询意见的情况下,撰写关于某些特定主题的“特别报告”和“技术报告”,并通过制定《国家温室气体清单》(National Greenhouse Gas Inventories)的方法学,以供《联合国气候变化框架公约》缔约方准备各自国家信息通报时使用。。“气候变化的不利影响”则指气候变化所造成的自然环境或生物区系的变化。这些变化对自然的和管理下的生态系统的组成、复原力或生产力,或对社会经济系统的运作,或对人类的健康和福利产生重大的有害影响。②United Nations Framework Convention on Climate Change,Article 1.(1),FCCC/INFORMAL/84,1992.《公约》明确的概念为通过多边谈判确立和发展应对气候变化的国际机制提供了基础和平台。
气候变化会引发严重的人类生存发展的危机,国际社会开始认同超越国家主权的单一价值追求,表现为对“人类共同关切事项(Common Concern of Humankind)”及国际社会整体利益的确认与重视。“人类共同关切事项”概念的提出为国际社会集体行动提供了合法性[1],人类社会共同利益开始成为国际社会整体性应对气候变化问题的基本价值定向。例如,联大《为今世后代保护全球气候》的第43/53号决议就指出:“气候变化是人类共同关切之事项,因为气候是维持地球上生命的关键条件。”[2]应对气候变化的国际社会共同努力使人类社会基本价值和共同利益得到国际法规则的保障。[3]国际社会的“复合相互依赖”和全球化背景下的国际合作正标志着国际法体系的重大变化。[4]国际社会整体利益成为国际法关注的基本价值,[5]对这种基本价值的关注又进一步促进了国际法的发展。
现代公民社会既是富有理论意义的研究对象,又是具有现实意义的实践性课题。传统公民社会的含义源自亚里士多德、西塞罗和以霍布斯、洛克和卢梭为代表的近代契约论思想家的经典理论,其主旨是与自然状态相对应的政治社会。20世纪90年代以来,以应对气候变化、保护生物多样性等一系列全球性可持续发展事务的公共议题促使公民社会跨出主权国家的范畴,迈入全球公民社会的新领域。③史蒂芬·吉尔首次使用了“全球公民社会”的概念。Stephen Gill.Reflection on Global Order and Sociohistorical Time[J].Alternatives,1991,16(3):275-314.这一超国家的全球公民社会存在于国家与市场之间、在国家之外运作但又与国家互动互补的非政府组织(NGOs)、虚拟网络和其他民间领域。追求公共目标的各种非政府组织(NGOs)和社会运动及其所表达的全球意识和全球价值取向是全球公民社会的核心内容和思想灵魂。[6]正是类似应对气候变化这样全球共同关切的事项才使全球公民社会存在产生和发展的基础。自1992年里约热内卢全球气候变化峰会以来,大量的NGOs参与到国际谈判的外围事务中,间接推动了约束性国际法的建立和完善。《公约》缔约方自1995年至2011年12月已经举行了17届会议,《议定书》缔约方也已举行了7届会议。④UNFCCC.The United Nations Climate Change Conference in Durban,COP 17/CMP 7,28 November-9 December 2011.NGOs在全球应对气候变化的国际谈判中一直承担着积极呼吁和全面参与推动政府间会议达成一致减排协议的重要角色。例如:2010年10月4日至9日,联合国气候变化国际谈判首次在中国举行。在为期6天的气候会议上,中国的NGOs举行了一系列应对气候变化的主题活动,六十多家NGOs首次联合行动,呼吁各国直面气候变化挑战,尽快通过谈判达成协议,同时呼吁各国立即加入全球低碳竞赛。作为东道国的民间环保组织,它们以自己的方式向世界展示了中国公民应对气候变化的自觉和行动。2011年12月联合国气候变化德班会议结束后,由德国观察和中国民间气候变化行动网络共同举办了中欧 NGOs对话,来自德国观察、CAN-Europe以及中国民间气候变化行动网络的成员参加了本次对话,分别就金融危机对欧盟气候变化政策的影响、中国十二五规划及气候变化立法的最新进展、当前气候变化谈判的形式以及中欧NGOs低碳合作等方面展开讨论与交流。⑤中欧NGOs在气候变化谈判期间的交流活动已是第五次,双方在对谈判议题的解读分析、各国政策讨论以及开展务实合作方面正迈向新的台阶。参见:中国民间气候变化行动网络官方网站(www.c-can.cn/zh-hans/node/695)。
伴随着国家的转型,公民社会迅速成长,国家与社会关系及公民之间的关系重构正在进行,公民社会不再只是国家与社会关系变动进程中的因变量,它因自身的强大也成为这一进程中的自变量。当前,各种因素共同推动的国家转型为公民社会的发展创造了空间,不但促成了民族国家内部公民社会的迅速发展,而且催生了一个全球公民社会。在这一背景下,应对气候变化从政治国家间的政府合作行为逐步发展为全球公民社会全面参与的公共集体行为。全球减排温室气体成为公共性公民教育的重点内容,借助非政府组织的聚合,全球公民社会为应对气候变化发挥着越来越重要的作用,气候变化议题也为全球公民社会的发展提供了切入点和契机。
市场经济的全球发展使得私人性的行为得到了较大范围的鼓励,而利己行为的膨胀必然造成个体对集体事务和社会公共事务的漠视甚至无视。近百年来,过度的资源消耗和粗放的经济发展模式的确造成了“公共性”的丧失。[7]在市场经济趋利价值观的催生下,“通过集体的方式寻求更大的善已被个人的计算、功利以及成本和利益所替代。凭借官僚、技术和科学的手段来决定福利、幸福和功用。这里没有公共的原初含义,有的只是个人的集合体;这里没有公共利益,有的只是许多私人利益的聚合体”[8]。
当前,全球气候变化最为突出的表现就是全球变暖。这已成为当今国际社会所面临的最为严峻的环境问题之一。这一问题的产生正是由于各类“经济人”无视气候环境容量的限度,肆意进行利益最大化追逐而造成的。
现代公民社会的发展必须依托公民教育,而公民教育的现代转型必须关注公共性特征下的社会现实,各种“公共领域”体现的公共性,由各种社会主体之间的对话构成。[9]在这些对话中,作为私人的人们来到一起,形成公众,他们既不本着“经济人”的原则处理私人行为,也不作为社会团体接受官僚机构的制约。当这些主体自愿聚集在一起处理普遍利益问题时,公民则能够作为一个集体为公共性的事务共同行动。[10]当前,全球地理界限已经被互联网和信息技术极大地拉近了距离,公共性的议题和事务越来越多,公共性领域成为介于私人领域与公共权力领域之间的中间地带,是一个向所有公民开放、由对话组成的、旨在形成公共舆论、体现公共理性精神的、以传媒为主要运作工具的批判空间。[11]
当气候变化问题成为全球可持续发展的重大问题时,气候这一公共性议题不仅成为政府间合作的全球事务,也自然成为包括普通公民和非政府组织关注、参与甚至推动的集体行动。《公约》通过国际法将气候变化定义为在可比时期内所观测到的自然气候变率之外的直接或间接归因于人类活动改变全球大气成分所导致的气候变化,①《联合国气候变化框架公约》第1条。强调人类发展经济必须同时关注公共领域的安全和可持续性。气候变化问题引发了公民社会的转型,即从鼓励个体最大化成长的市场经济模式转向鼓励集体最大化成长的公共事务模式。在这一进程中,公民教育的重点也从民主的单纯需求转向集体价值观、责任和义务的层面上来。在此意义上,类似应对气候变化这样的“公共性”事务,越来越促进公民社会按照社会的共同利益和人民的意志,从保证公民利益的基本点出发,监督政府制定与执行符合公共性需求的公共政策。随着公民教育在减排温室气体和节能降耗的层面逐步深入人心,公民全面深入地参与到可持续发展的人类发展模式的转型中,不断培养现代公共精神,包括民主的精神、法的精神、公正的精神和公共服务的精神。
全球化主要表现为世界经济一体化、国际政治民主化和全球公民社会的兴起。[12]随着全球化进程的发展,越来越多的国际非政府组织(INGOs)积极参与国际性事务,并对全球公民社会的发展产生了深刻影响。全球公民社会的兴起及其原因,全球公民社会的活动内容、组织结构、治理方式、文化意义、制约因素和局限性,以及全球公民社会与主权国家、民主政治的关系等问题已成为公民社会研究的创新性课题。[13]随着INGOs的蓬勃发展,全球公民社会的内涵和表现形式出现了诸多创新。一是INGOs大量深入性地参与全球公共事务,诸多政府间组织达成的国际法规则往往需要INGOs的前期研究成果和宣传舆论的支撑。例如:当气候变化后果的不确定性使得国际社会无法达成减排温室气体的约束性指标的情况下,正是INGOs的努力争取才使得国际环境法确立了“风险预防原则”。这一原则的确立是在科学不确定性的情况下促进国际协同减排的基本共识和准则。二是INGOs在应对气候变化领域着重呼吁公民全面广泛的参与,以促进全球减排温室气体。绿色和平组织、世界自然基金会(WWF)、乐施会等一批INGOs在系统化的积极行动中极大地丰富了全球公民社会的内涵。
2011年12月9日,近四十家在中国注册的INGOs在第17届联合国气候大会上发起了“气候公民超越行动”。这些INGOs以全球公民社会为依托,强调应对气候变化的核心和实质是行动。在目前国际谈判停滞不前的情况下,需要更多的自下而上的公民行动,与政府的自上而下的政策手段相互促进,更有效地应对全球气候变化。这些INGOs号召各行各业以及每个人都行动起来,并于2011年9月在北京正式发起了“C+气候公民超越行动(C+Climate citizens beyond the action)”①“C+气候公民超越行动”有三层含义,意指超越国家目标,帮助政府达到并超出其承诺的应对气候变化的目标;超越气候变化,把应对气候变化与经济和社会可持续发展的规划结合起来;超越中国国界,用中国的经验引领世界应对气候变化。企业、学校、城市家庭和社区都可以加入“C+气候公民超越行动”,去开展应对气候变化的行动,“C+气候公民超越行动”将为他们提供计量和核查方面的帮助。为了使得这些行动是可量化的并能产生实际效果,“C+气候公民超越行动”将建立一套独立的审核认证平台,这个平台的建设将由道和环境与发展研究所和能源与交通创新中心进行推动,在碳核查方面有专业经验的不同机构会参与其中提供支持。参见:中国民间气候变化行动网络(http://www.c-can.cn/)。。2009年,自然之友“低碳家庭”项目正式启动,并于2010年在北京的二百多个家庭开展了试点工作,在居民用电摸底调查和用电项目检测的基础上,为这些家庭量身定做经济的节电方式。2010年,自然之友正式启动了“低碳出行项目”,对北京市内尤其是地铁沿线的自行车停放、租赁系统进行了调研,发布了一张“北京骑行地图”,方便骑自行车出行者参考和使用。②“自然之友(Friends of Nature)”,全称为“中国文化书院·绿色文化分院”,会址设在北京,是中国民间环境保护团体。作为中国文化书院的分支机构,于1994年3月经政府主管部门批准,正式注册成立。2005年,北京地球村、自然之友、中国环境文化促进会等民间环保组织发起了首次“无车日”倡议活动,得到了很多公众的积极响应。2007年,中国国际民间组织合作促进会和美国环保协会发起了“绿色出行”活动,我国多家环保民间组织加入了“绿色出行”网络,在各自所在地区推动低碳交通方式的发展。
据研究,气候变暖可能导致世界上1/4的陆地动植物,即一百多万个物种在未来50年内灭绝。[14]此外,气候变化还会导致海平面上升、冰川退缩、冻土融化、河(湖)迟冻与早融以及湖泊水位下降等一系列严重后果。随着未来气候变化幅度的增加,遭受破坏的自然生态系统无论是数量还是地理范围都将进一步增加。[15]政府间气候变化专门委员会的《气候变化2007:综合报告》显示,具有中等可信度的文献表明,全球变暖已对人类健康的某些方面产生了影响,如欧洲与热浪相关的死亡率、某些地区的传染病传播媒介的变化以及北半球中高纬度地区的花粉过敏等。③政府间气候变化专门委员会.气候变化2007:综合报告[EB/OL].(2012-01-10)http://www.ipcc.ch/pdf/assessment-report/ar4/syr/ar4_syr_cn.pdf。对于这一全球性的公共性事务,公民社会的参与及公民教育的介入,不仅将促使应对气候变化成为每个公民的责任和义务,也将促使政府间的减排谈判及早取得成效。
[1]Armin Rosencranz.The origin and emergence of international environmental norms[J].Hastings International and Comparative Law Review,2003(3):319.
[2]联合国大会.为今世后代保护全球气候[EB/OL].(2011-03-10)http://unfccc.int/resource/docs/2009/un/chi/ares6332c.pdf.
[3]邵沙平,余敏友.国际法问题专论[M].武汉:武汉大学出版社,2002:289.
[4]王秀梅.从“共进国际法”看国际法的发展趋势[J].兰州大学学报,2010(4):65.
[5]高岚君.国际法的价值论[M].武汉:武汉大学出版社,2006:128.
[6]蔡拓,刘贞晔.全球市民社会与当代国际关系[J].当代国际关系,2002(12):1.
[7]王乐夫,陈干全.公共性:公共管理研究的基础与核心[J].社会科学,2003(4):67-74
[8]王锋.行政正义论[M].北京: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2007:39.
[9]王元珍,李晓丹.影响我国公民意识教育的制约性因素及对策[J].四川理工学院学报(社会科学版),2010(3): 87-90.
[10]〔德〕哈贝马斯.公共领域[M]//汪晖,陈燕谷.文化与公共性.汪晖,译.北京:生活·读书·新知三联书店,1998:125.
[11]袁祖社.公共性的价值信念及其文化理想[J].中国人民大学学报,2007(1):78-84.
[12]杨友孙,胡淑慧.全球化与全球市民社会的兴起[J].河南师范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2002(6):19-21.
[13]郁建兴,周俊.全球公民社会:一个概念性考察[J].文史哲,2005(5):5-14.
[14]赵仲龙.生存还是毁灭(上)[M].北京:北京大学出版社,2008:58.
[15]骆高远,冯利华.气候变化及其影响研究[M].北京:中国科学技术出版社,2005:135.